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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公明:孔慶東教授的名氣和依法治國的關系

宋公明 · 2014-12-26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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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不是從事實和法律出發,而是從意識形出發,以自己完全偏向一邊的“認為”作為判決依據,這不是很奇怪的事么?

  名氣,不僅有大小之別,還有好壞之分。好的名氣,稱為英名,美名,芳名;壞的名氣,叫惡名,臭名,罵名。如果惡名在外,臭名昭著,千夫所指,名氣再大也不是什么好事。有的人雖默默無聞,因為把生命獻給了人民,卻可以流芳百世。但是不同的人對名氣的好壞有不同的理解,秦檜和汪精衛可謂臭名昭著,可是卻有人要為這二人喊冤叫屈涂脂抹粉。秦始皇在歷史上名聲一向不大好,可是他開創的“書同文車同軌”一統大中華偉業卻流芳千古。孔子在歷史上名聲高得嚇人,可是五在四新文化運動中卻遭到痛批,毛澤東也說孔子名高實粃糠。當然,也有很多人對孔子以及類似孔子這樣的名人,表面也會上隨大流裝出誠惶誠恐頂禮膜拜恭敬有加的樣子,可實際上在心里和背地里卻不以為然甚至相當厭惡。所以,人的名氣大小好壞,并無統一的標準,也無法用法律來強行界定。

  孔慶東教授的名氣,說大嘛也不算很大,說小嘛也不算很小。最近就因為名氣問題打輸了官司,經媒體一報導,名氣又提升了不少。為名聲打侵權官司的人在全國決不止孔慶東一人,為什么媒體單單對孔慶東的官司感興趣呢?大家心知肚明,在下就不說了。問題是法院對孔案的判決很有意思,在大講依法治國當下,很有研究價值。

  某電視臺的某主持人在某電視節目中說孔慶東的名氣“完全是靠罵人罵出來的”“是教授還是叫獸”,孔慶東認為這已構成對自己的侵權,因此告上某法院。但某法院認為,“孔慶東系北京大學教授,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近年來因罵人事件亦引發不少爭議,甚至形成了公眾關心的公共事件,應屬社會公眾人物之列。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應允許相關公眾對公眾人物的行為提出合理的質疑、指責甚至刺耳的批評,不能簡單地認為僅是質疑和批評本身就構成侵犯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孔慶東作為公眾人物,較社會一般人在承受社會輿論方面有較高容忍義務,不能因新聞評論時的個別用語本身存在一定的貶義,就認定構成侮辱。”因此判孔慶東敗訴。

  某法院該判決的看點就在于不像其他判決書那樣是根據某事實和某法律的第某條,而根據某院自己的認為。其中“有一定知名度”和“應屬社會公眾人物之列”之說,純屬某法院的主觀認識,如本文前面所說,所謂知名度,所謂社會公眾人物,并無標準,當然也無法用法律界定,某法院的“認為”當然也不可能有法律依據,自然也就不能成立。如果法院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自己的認為給某人戴上一頂“有一定的知名度”“應屬社會公眾人物”的帽子,這豈不亂套嗎?這是其一。

  其二,如前所說,名氣不僅有大小,還有好壞。某法院認為孔慶東“有一定知名度”, “應屬社會公眾人物”,那么這個知名度和社會公眾人物是正面的呢還是負面的呢?如果是臭名昭著的負面人物,那么要求孔慶東“較社會一般人在承受社會輿論方面有較高容忍義務”就無從談起。眾所周知,義務和權利是不可分的,所以合理解釋只能是社會和大眾給了你正面的名氣使你成了正面的公眾人物,所以你就應當對承受社會輿論方面有較高容忍義務。如果是負面的人物,當然不會也不可能承擔這樣的義務。既然某法院承認孔慶東是正面的公眾人物,并且要求他承擔有較高容忍義務,那么與義務相對應的權利何在呢?是不是也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呢?某法院對其合法權利不加保護,豈不是限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了么?

  其三,某法院認為孔慶東“有一定的知名度”, “應屬社會公眾人物之列”所以應當對承受社會輿論方面有較高容忍義務。這個邏輯的法律依據何在?從所周知,我國法律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難道有“一定知名度”的“社會公眾人物”就可以例外嗎?這豈不是犯了低級錯誤嗎?

  其四,某法院認為孔慶東應當對承受社會輿論方面有較高容忍義務,這里的“較高”二字又是個法律文書中不應有模糊概念。誰都知道,不管是什么人。都必須有也一定會有一定的容忍度,但是任何人的容忍度都是有底線的。當然,各人的底線是產一樣的,如果從法律的角度劃一個統一的底線,那么這個底線應當是事實。個人可以容忍,但是法律不能允許。孔慶東打官司,既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維護法律的正義。孔慶東教授的名氣“完全是靠罵人罵出來的”是不是事實呢?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不僅是孔慶東,任何人的名氣都不可能“完全”靠罵人罵出來。這里的名氣當然是指正面的名氣。不信你可以試試。罵人者多矣,因罵人打官事者也不可勝數,有幾個是因此得到美名英名的呢?例如在下也經常罵人,媒體從來也不來關注,更不要說出名了。媒體為何要關注孔慶東呢?當然是因為他有名氣,可以吸引眼球。所以很顯然,是孔慶東是先有了名氣,然后他所謂的罵人和打官司才會引起媒體關注。這個因果關系是常識。某主持人的說法顯然不是事實,某法院的判決也是違背常識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某主持人所說不是事實,違背常理,那么就已經構成侵權。某法院認為某主持人主觀心態并無惡意,這完全是主觀臆斷,并無任何依據。是否侵權只能看是否符合事實,如果不符合事實,即使主觀上是好心好意,那同樣可以構成侵權,因好心辦壞事而吃官司的情況屢見不鮮,法院的這個認為也是缺乏常識沒有依據的。某主持人勝訴后在的電視節目中一再說對孔慶東這個人并不了解,既然并不了解人家,又怎么得出人家的“名氣完全是靠罵人罵出來的”這個結論呢?這不是不打自招嗎?

  其五,關于“是教授還是叫獸”。如今專家被稱為磚家、鉆家,精英被稱為精蠅,記者被稱為妓者,教授被稱為叫獸,大家都知道,是因為少數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教授中確實有奸污女學生的,有抄襲論文的,有嫖娼的,有出賣靈魂人格的,這些人被稱為叫獸,是理所當然恰如其分的。至于孔慶東教授是不是在叫獸之列,這也是常識之內的事。即使孔慶東說過“狗漢奸”“他媽的”,也與那些抄襲論文,嫖娼,奸污女生的叫獸們不是同一性質的問題,以此在媒體上無限上綱,攻其一點不及其余,只能說明自己技窮下作而已。孔慶東為人師表是否合格,北大的師生自有公論,北大的校規校紀自有公斷,自己承認對孔慶東并不了解的某主持人有什么資格加以評論說三道四呢?除了惡意誹謗還能有別的解釋嗎?

  其六,通過經上分析,人們自然會產生這樣的疑問:孔慶東是在和對方當事人打官司,還是在和某法院打官司?眾所周知,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應當站在中間立場,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能先入為主也不能選邊站隊。然而在本案中,孔慶東卻不得不與某法的種種理由辯論,某法院不是從事實和法律出發,而是從意識形出發,以自己完全偏向一邊的“認為”作為判決依據,這不是很奇怪的事么?

  依法治國當然要靠法律,但是法律是由還是由人來執行的,同樣的法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和詮釋,不同的人也會有不同的運用和結果。為了避免枉法和錯判,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和審判監督程序。最近,十八年前的呼格案被重審糾正,正說明確實有人枉法,但是枉法者也決無好下場。孔慶東案的產生,孔慶東案的判決,對該判決截然不同的兩種評價和態度,對孔慶東個人不同的評價,是兩種意識形態斗爭的反映。此案將如何發展,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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