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5日,內蒙古呼格冤案經由內蒙古高院重審,撤銷了1996年的一審刑事判決,宣告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并向其父母送達了再審判決書。無罪是無罪了,可人早已沒了十八年!這算沉冤昭雪、還呼格吉勒圖以清白嗎?換句話說,這判決的價值有多大?天下,人是第一個可寶貴的。對呼格來說,當他被執行死刑后,一切都沒了,這次的重審、重判對他而言不存在任何意義,這只是對他父母的一種安慰。就客觀而言,遲來的公正沒有改變呼格案結局的性質,或者叫根本所在。
當然事情還沒有結束。按照法律專家們、新聞媒體們、各界人士的說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下一步還有國家賠償,還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等善后事宜需要辦理。據網上披露,已經開始查所有當年的辦案人員。
內蒙古的呼格案作為冤案并非個例。湖北佘祥林冤案,河南的趙作海冤案,河北的徐計彬冤案,浙江五青年冤案等案都是典型的冤案案例。面對我國出現的這些冤案,大家反復在想的都是一個問題,都在研究探討的也是一個問題,冤出自何處?
表面上看,上述典型案例的出現都有自己的原因,后四案法院沒有像內蒙古法院那樣急著殺人,還都留有余地,案判的對不對總算保住了當事人的性命。但大家還是公認其都有共性,冤案是有共同的根源。這根源雖眾說紛紜,似乎有很多的人都把它歸結到我國的司法制度存在缺陷這個點上!歸結到行政權干預司法權的點上。也有很多人把它歸結到公檢法相互制約失效上。也就是通常講的公檢法的相互制約經常性不起作用。或者說,公檢法經常性的不是在互相制約,而是在“互相幫助”!似乎很多法律專家們也持有這種觀點。
公安抓人,檢察院就忙著起訴,法院則忙著判決、結案。呼格案表現出的就是這一現象。涉及人命的事如此快速結案,趕什么呢?是小鬼急還是閏王急?是不是可能抓錯、是不是可能起訴錯、是不是可能判錯,三家都沒有考慮。他們考慮的破案,盡快結案,立功受獎。
不知大家記否,前些年,機關搞一種民意測評,隨機請社會上各方面的人員對機關各部門的工作好壞、效率高低進行評價。名列前茅的也許不太一致,可排后幾名的卻一直是公檢法部門。這說明什么?大概什么也說明不了。只是人們對公檢法部門的一種表面上的感覺,印象。事實是,所有的部門都會出錯,所有的部門都會有失誤,所有的黨政機關公務員都可能出問題。為什么對公檢法機關有這種特別“印象不好”的感覺呢?其原因是什么呢?
其實,問題不復雜。大家都清楚,所有的黨政機關各部門,只有公檢法機關不僅讓人感覺到這里就是判定人的好壞,罪與非罪的場所;還能直接讓人感受到人的命運在這里會有天地之別、甚至是天淵之別變化的地方;而更讓人能在這里感受到“人命關天”的份量。換句話說,也只有公檢法機關給人的感覺是,那種地方去不得。“或者說是好人不會去,去的沒好人的地方”。而對呼格來說,這地方是“鬼門關”啊。大家有沒有這些地方是“伸張正義”、保護百姓場所的感覺呢?似乎是沒有的。大家都把這些地方看作是懲罰犯罪的地方。公檢法機關很少有擔心抓錯、起訴錯、懲罰錯了的那種心理,他們的擔心主要集中在抓住抓不住,能不能破案,能不能結案上。“神探”太讓警察們想往了,這恐怕才是問題的所在吧?
本來,公檢法機關從職能上來講,應具備兩方面的功能,一是懲罰犯罪,打擊匪盜;二是伸張正義,保護百姓,維護地方安寧。可大家的感覺是,第二個方面經常性的缺失!這導致的就是讓人們對公檢法機關產生經常性的側目而視。
回到前面冤案產生的根源問題,公檢法機關只顧懲罰犯罪,伸張正義不夠是制度性的問題嗎?制度性問題是冤案產生的根源嗎?在下以為不是,至少不是關鍵的、第一位的原因。理由很簡單,冤案仍是少數案例。同樣的制度下不冤的怎么解釋?很多人都以為西方的三權分立是一個可行的制度,行政不能干預司法。其實,這是一種錯覺。看看那個小鎮的警察槍擊黑人青年的案件;看看那個警察鎖喉案件,連拘留所還沒進就被收拾了,是不是更冤。而這兩案的警察竟然都無罪開溜。據報道,每年美國警察槍殺的人有幾百人之多。這冤不冤呢?這好嗎?相比之下,我國的冤案還是經過審判出現的,總是有所約束吧。
大家知道,我國前些年刑法上就出臺了一個制度性的規定,叫作“疑罪從無”。僅有懷疑那就是無罪。可就是在這個規定之下,冤案也沒能避免。因為辦案人員都可認定,此案非疑也。公安認為沒有疑,檢察院也認為沒有疑,法院再認為沒有疑,此案不是疑,何來從無呢?根本走不到疑的方向上,于是,冤案不可避免。同樣,我國一直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可這些冤案那個不是刑訊逼供的產物?也就是說,你規定再好,制度再完善,行政權確實不能干預司法權,可辦案人員素質低,辦案能力差,冤案還是會大量出現的。辦案人員沒有能力找到線索,發現真相,掌握證據,又想破案,怎么辦?所以,說冤案的根源,大概最為合理的解釋就是人的因素是首要的。凡冤案產生的地方,那個地方的公檢法人員的素質較低就是主要原因。推而廣之,冤案產生的根源主要是由于公檢法機關人員的素質低所造成的,不要什么都往制度上扯,制度再好解決不了人員素質的問題。大家也都清楚,在很多地方能避免大量錯案的發生,均不是靠制度的結果,而是靠辦案人員的素質較高。這些地方的公檢法人員更珍惜百姓們的清白。
當然,這不是否認制度性的因素存在。但這種制度性的因素主要還不是體現在司法制度本身上,而是體現在干部制度的問題上,也就是造成公檢法人員素質低的干部制度。我國有那么幾個系統具有典型的家族傳承性,或者叫“近親繁殖性”,公檢法系統就是其中之一。幾十年來,這種近親性沒有因為改革開放有較大的變化。大家可以查一下所有的公檢法部門的人員,看看有多少人沒有父母、近親背景?看看誰在兩代之內沒有任何親屬瓜葛?近些年的公開招考公務員可能讓公檢法部門人員的構成發生一些變化,但是不是根本改變了“近親繁殖”的傳統還無法下定論。因為我們看到,雖公檢法系統納入了公考范疇,可進入這一系統的還是有背景的居多。當這種“近親繁殖”沒有根本改變時,公檢法人員的素質就存在天然的人員“自然素質”不可避免的降低情況,存在天然的“互相幫助”的傾向,人員素質低的問題不會有根本性的改變。而這低素質的長期化就是冤案頻繁出現的主要原因。
總之,在司法領域,“人禍”是冤案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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