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家調查機構發布2014中國商業報告,其中一項調查顯示,多數受訪的企業高管認為民企比國企更腐敗。
這項調查似乎和我們的“常識”不符,因為我們在媒體上更經常看到的報道是國企腐敗。但一個被忽略的事實是,民企腐敗無論在規模還是數量上,可能都超過了國企。如《法人》月刊進行的一項長期跟蹤調查顯示,2009年國企高管與民企高管的犯罪占比是35:49,到2013年,這一比例竟飆升至87:270,并且民企高管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經濟犯罪,譬如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挪用資金罪等等,這些都可以歸為腐敗的范疇。
民企腐敗可以簡單地歸為兩類,即“作為企業家的腐敗”和“企業內部的腐敗”。其中“作為企業家的腐敗”是指企業高管在處理企業外部事務時出現的腐敗,除了前述的經濟犯罪行為外,主要犯罪形式是“花錢買市場”,也就是行賄犯罪;而“企業內部的腐敗”和國企相類,包括各種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
目前,公眾對民企腐敗存在兩大認識誤區,一是認為民營企業家不可能成為腐敗犯罪的主體。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中,腐敗就是濫用公權力,必須以擔任公職為前提。同時由于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現實狀況,進一步淡化了包括民營企業家在內的行賄者作為腐敗犯罪主體的身份。
但我們必須認識到,濫用公權力牟取私利是腐敗,通過賄賂等手段腐蝕公權力牟取私利也是腐敗。新中國成立初期開展的“三反”、“五反”運動,之所以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其中既有針對國家工作人員腐敗行為的“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也有針對私營工商業者的“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盜騙國家財產、反偷工減料、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等,應該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是對民企腐敗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認為民企反正是“自負盈虧”,花的都是他們自己的錢。這個觀點同樣大錯特錯。民營企業家的腐敗犯罪,尤其是賄賂犯罪會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在市場上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果,降低社會的總效率,使每個人的利益都受到損害。有時甚至會直接威脅到我們生命財產的安全。比如有些民營企業家通過賄賂或欺騙的手段承包工程,然后再層層轉包出去,形成“豆腐渣工程”。
而民企“企業內部的腐敗”與公共利益同樣息息相關,無論是企業內部員工還是和企業形成各種合法利益關系的其他公民,他們都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企業經營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他們的利益,他們也是民企腐敗的受害者。
民企的腐敗犯罪應引起重視。首先要切實樹立在刑法面前公私平等的法治理念,改變“重受賄輕行賄”不正常狀況,強化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同時還應該考慮通過修訂法律法規和發布司法解釋等途徑,將現有法律法規中懲治國有企業腐敗行為條款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展到整個民營企業,把民企反腐納入到整個國家反腐系統中。
從根本上說,只有加強對民企腐敗的打擊,才是對民企真正的愛護,有利于民企的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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