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同時發至中紀委/監察部。
網友傳來新聞之前,我剛好也看到了,大致故事是:人民網積極主動地報道“方舟子之妻劉菊花”勝訴的消息,說:劉菊花是新華通訊社記者,方是民(筆名方舟子)之妻。孫海峰在其新浪微博上發布了大量針對劉菊花的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現代社會中,僅僅指稱某人有保姆經歷未必導致其名譽受損。但是,孫海峰宣稱劉菊花靠給官員當保姆被推薦讀研究生,顯系對劉菊花個人能力和品行的否定,必將導致劉菊花名譽受損。對于網絡上有損他人名譽的傳言,孫海峰在進一步傳播之前未履行相應審核義務,未提交證據證明該事實的真實存在,主觀上具有過錯,構成侵權。(全文附后)。
該判決和新聞故意不說姓名的官員,是前中宣部科技負責人和社科院負責人于光遠。
我同意網友轉來的意見:那是個錯判,是嚴缺事實證據和破壞司法公正的錯判。簡單說吧:
[1]孫海峰的原文是質疑劉菊花的學術能力。若質疑就是“宣稱”和“侵權”的話,那么,按照方舟子自己的話說,他(包括劉菊花的參與和協助)至少質疑了數千人次、造成“宣稱”和“侵權”數千人次了,法院為什么不對他們夫婦做同樣判決?(方舟子的“質疑”多為造謠誹謗。再論。)。一案兩判,是典型的破壞司法公正的表現。
[2]我也看到過質疑劉菊花學術能力的材料。我認為質疑成立。譬如:
[2-1] 看到材料說,劉菊花具有中學畢業即能直接到社科院讀碩士生,大學階段不清。就此,劉菊花至今沒拿出象樣證據證明她曾在哪所大學的哪個科系讀了大學。在社會質疑壓力下,新華社曾發表證明信、說劉菊花在某大學讀了大學;可沒說明在哪個科系、也沒說明讀的是什么,同時,也沒畢業證書和成績單。由新華社而不是該大學出來為劉菊花做就學做證明并拿出畢業證書號碼和成績單,如此,要說其中沒有欺騙貓膩,誰信呢?
[2-2]材料以原文對比指明,劉菊花的碩士畢業論文內容大約有80%為抄襲剽竊。若劉菊花學術能力沒問題,為什么寫畢業論文都寫不來而要抄襲別人?
[2-3]高官推薦給自己當過保姆的人去攻讀學習,跟推薦給自己當過秘書、司機、警衛、廚師或任何工作的人去讀書學習,只要推薦符合法規規范,接受教育有什么不對不好呢?那是好事(看看毛澤東等高層領導人,不就是推薦過給自己工作過的人去讀書學習的嗎?)。本是好事情的事卻成了“對劉菊花個人能力和品行的否定”,如此,若劉菊花和于光遠之間沒什么見不得人的事,為什么怕人家說其有推薦上學讀書的事情呢?就讓我直言不諱地說吧:海外早有議論說,推薦讀書本是好事,然而,劉菊花給于光遠當保姆的時候,怕是兩人有不當關系、于光遠有把柄抓在劉菊花手里,因此,他們對推薦等等任何“關系”的事情就十分敏感和十分忌諱了。這就不難理解,本是推薦讀書的好事、也成了“對劉菊花個人能力和品行的否定”的忌諱了。
[3]既然是法庭審判,那就應該尊重事實和有鐵證證據來推翻孫海峰的質疑,這是司法公正的起碼要求之一。可是,從報道宣判內容看,法庭沒有拿出任何事實證據來推翻孫海峰的質疑,譬如,沒有提供劉菊花就讀大學的畢業證書(及畢業證書號碼)和成績單,也沒有拿出證據來證明劉菊花的碩士畢業論文是原作而沒有抄襲。就是說,法庭判決是違背了司法工作法規規范所要求的實事求是的“重證據”原則,而是根據前述“忌諱”而做“推想”的判決(誠如網友轉來的文章所說,法庭判決措辭是“‘必將’導致劉菊花名譽受損”,其中“必將”說明的是推測想象未來可能、而不是已經發生的事實。)。
如此做法,照我看:按照方舟子夫婦對別人搞指控的邏輯說,那就等于是方舟子夫婦和法庭都默認了劉菊花和該官員于光遠背后有偷雞摸狗之類見不得人的事情,不然,為什么本是推薦讀書的好事、卻不敢承認、且說出來就居然成了“侵權”了呢?
需要提出的問題是,北京的法院違背司法公正原則而做出對方舟子有利的判決(甚至還沒開庭就已經做了判決并背后通知方舟子),不止一次。國家司法部門為什么會涉嫌數次做出為那靠造謠誹謗和抄襲剽竊過日子的方舟子夫婦而“執法犯法”和破壞國家司法威信的事情呢?答曰:中國還沒擺脫血緣社會,法庭那么做,是為了討好高干子女,具體說,就是為了討好胡耀邦家人子女。不信么?來看看該法院宣判前、胡耀邦家人子女就該質疑(或法庭說是“侵權”)之內容而為方舟子夫婦搞的狡辯,原文如下:
于光遠家人澄清謊言聲明。
作者:胡耀邦史料信息網。時間:2012-03-11。來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網。
連接:http://www.hybsl.cn/beijingcankao/beijingfenxi/2012-03-07/28841.html 。
3 月 6 日 下午,胡耀邦史料信息網工作人員電話采訪了于光遠同志的家人及身邊秘書。他們表示,對近日來網上流傳 “于光遠安排保姆劉菊花入社科院讀研 ”的謠言深表震驚和氣憤。劉菊花曾隨同丈夫方舟子一起到光遠同志家中拜訪,僅此而已 , 從無其他關系。光遠同志 1989年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他為人正直,品格高尚,至今仍被視為中國改革的先行者和思想理論界的旗手,受人敬仰。劉菊花 1999年起在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讀研時,年屆八十五的光遠同志不擔任中國社科院領導已十余年之久。如今有人居然借“韓方之爭”惡意污蔑中傷光遠同志,行為令人不齒,應受到公義譴責。光遠同志的家人及身邊秘書在此呼吁:請廣大網友切勿傳播謠言,留百歲老人一份清靜;并請網友協助查清何人造此謠言。
看到沒有?法庭判決言論和胡耀邦家人子女所發表的言論,彼此一樣。重復說,那是“此地無銀三百兩”,所以,本是推薦讀書的好事、在他們那里也就成了很忌諱的事情了。當然,那個聲明顯示了胡耀邦和于光遠之間的非同尋常的特殊關系,不然,為什么家人子女為什么要為于光遠出面而搞那個狡辯?關于該聲明的所謂于光遠“至今仍被視為中國改革的先行者和思想理論界的旗手”和“不公正待遇”云云,請見:
對別人公正,再說自己的公正待遇。2012-12-24 18:41:09。
https://sites.google.com/site/zhiyanpage/view/zy2a05-to-hudeping 。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82205581_h.html 。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82205581_d.html 。
這里要說的是,于光遠是胡耀邦支持且參與的、30來年無惡不作的文痞既得利益集團的頭面人物之一。若質疑劉菊花的問題屬實且有判決,那么,等于給于光遠文痞集團及其支持者胡耀邦打了一大悶棍。為維護他們的既得利益和“面子”,國家法規和司法公正就都沒啥意義了。如此也叫“改革”和“旗手”?于光遠及胡耀邦及其家人子女他們與那個靠造謠誹謗和抄襲剽竊的無業人員混成攻守同盟的既得利益團伙、且維護其私人利益而不惜違背國家法規和破壞司法公正,嘿嘿,足以說明他們的水平如何低劣、足以說明他們所謂的“改革”和“旗手”都是些什么貨色了。如此,當初,鄧小平等老前輩把他們從領導工作崗位上撤掉,那決定不是什么“不公正待遇”、而是個很正確和很英明的決定。
或許值得一提:崔永元和方舟子的“侵權”官司也被法庭受理了。如此,該法庭判決,是不是給崔永元送了個預示警報呢?
關于人民日報媒體主動積極地報道有利于方舟子的事情、而對不利于者則是搞“有聞不報”,如此公開違背新聞工作原則的行為,多次發生過,那也是不奇怪的:在以“學術打假”和“反偽科學”為名而對國內學者和民眾搞無端指控和造謠誹謗,為既得利益而惡毒攻擊生態環保政策和惡毒攻擊中醫,且不擇手段地為轉基因商業推銷而搞欺騙輿論和誹謗民眾等等許多方面,他們多年來就是密切合作的伙伴。如此,方舟子完蛋,人民日報媒體及其相關人員的既得利益和面子往哪里放呢?哈。因此,盡管人民日報媒體發新聞啟事,說是要對自身的“有償新聞”和“有聞不報”之行為采取“嚴厲查辦”和“決不姑息”云云,不過是發了個虛假啟事而已。
附件:。
被稱“新華社造假記者”、方舟子之妻劉菊花獲賠 。
2014年05月05日18:40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0505/c42510-24977845.html 。
人民網北京5月5日電(記者 李婧)今天,記者從北京市海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審結了原告劉菊花訴被告孫海峰、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判令孫海峰刪除侵權微博、向劉菊花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1555元。
劉菊花是新華通訊社記者,方是民(筆名方舟子)之妻。孫海峰是新浪微博加V認證賬戶“孫海峰”的注冊人和實際使用人。微夢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網站經營者。孫海峰在其新浪微博上發布了大量針對劉菊花的內容,其中包括:“新華社造假記者劉菊花”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現代社會中,僅僅指稱某人有保姆經歷未必導致其名譽受損。但是,孫海峰宣稱劉菊花靠給官員當保姆被推薦讀研究生,顯系對劉菊花個人能力和品行的否定,必將導致劉菊花名譽受損。對于網絡上有損他人名譽的傳言,孫海峰在進一步傳播之前未履行相應審核義務,未提交證據證明該事實的真實存在,主觀上具有過錯,構成侵權。孫海峰稱劉菊花是“網絡謠言的作者”等,但未對其宣稱的事實提供相應證據。此外,另有部分內容為明顯侮辱人格的內容,構成侵權。孫海峰的部分微博未明確指向劉菊花,一般公眾僅憑其內容也不能自然得出指向劉菊花的結論,且其中未見明顯侮辱、誹謗的成分,不構成侵權。微夢公司在收到起訴狀后,及時刪除了起訴狀載明的微博,已履行適當法律義務,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但是,對于法院認定構成侵權的微博內容,微夢公司應予刪除。綜合考慮侵權微博的內容,法院認為孫海峰的侵權行為不可避免地將對劉菊花個人名譽造成較為嚴重的傷害,且采用賠禮道歉方式不足以彌補此種傷害,孫海峰還應向劉菊花支付適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故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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