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的言行是否符合憲法第六條?希望有關部門釋憲
今天,國資委主任李榮融23日在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上匯報說:“今年以來,中央企業的數目已從年初的129家調整到125家”,同時表示:“國資委將以組建國新資產管理公司為契機,加快央企重組,在年內把央企調整到100家以內”。還說“要防止”央企“盲目擴張、盲目做大”。
這段話很清楚表明了李榮融主任對國資委工作職責的認識:一是要減少央企數量,二是要控制央企規模。央企數量減少了,就是成績,減少速度越快,成績就越大。央企規模要適度擴張和做大,擴張快了叫盲目,做的太大了也叫盲目。實際上,央企只要不迅速擴張和擴大,結果一定是規模越來越小。因為外企和私企沒有一個不追求“盲目擴張、盲目做大”。國企放慢擴張速度,等于要讓位給私企和外企。尤其世界500強大多進入中國,國企拼命擴張擴大都不一定能保住地位,別說不“盲目”了。社科院研究說:改革開放以來,有21個開放的行業規模最大的前5家企業已經是外企。國企這幾十年“盲目做大擴張”還是這結果,再做點限制,結果如何就不用想了。
國資委是干什么呢?國資委“代表政府履行國有企業出資人的職責,負責國有企業資產的監督與管理。”也就是國資委是替國家履行監督和管理國有資產的機構。國家對國有資產的要求和態度,就是國資委管理國有資產的要求和態度。
那么國家對國有資產是什么態度和要求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說得很清楚。 憲法第七條說:“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也就是說,國家有職責“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所謂鞏固,一定不是越來越少就越來越鞏固。就算越來越少會越來越鞏固,那么越來越小肯定不是越來越鞏固。如果國企越來越少,而且還規模越來越小,那么這個政府就沒有按照憲法要求的內容負起責任來。就是失職。國資委代表政府監督和管理國企,這樣做也是違法憲法的。
為什么憲法要求政府將國企做大做強呢?憲法第六條說的很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國企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經濟制度的基礎,基礎不能動搖。為什么要把國企做經濟制度的基礎呢?因為“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如果削弱了國企,就降低了“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的能力。如果沒有這一條,就不是社會主義,而是資本主義了。
這樣看,國資委整個領導班子沒有研究憲法是怎么說的,國資委李榮融的講話是違憲的言論,國資委不斷減少國有企業數量和壓縮、限制國有企業規模是違憲的行為。全國人大是應該追究國資委責任的。
奇怪的是,這種違憲的言論,違憲的行為不僅沒人追究,反而可以堂而皇之地在開會宣布,違憲行為還可以當做政績來炫耀。這不是正常的“政治氣氛”。
批判文革時經常有這句話:“當時的政治氣氛不正常”。什么是“政治氣氛不正常”呢?就是違反憲法和黨章的言論可以隨便說,沒有人管。違反憲法和黨章的行為可以做,沒人追究。劉少奇同志作為國家主席最后的遭遇,說明當時沒有按照憲法和黨章辦事,后來成為罪狀之一。
現在的政治氣氛究竟正常還是不正常,國資委主張并實施減少國企數量,限制和壓縮國企規模與憲法第七條和第六條是否矛盾是關鍵。貧道以為,中央理論部門和人大有關委員會有責任對此進行解釋和論證。如果減少國有企業數量和限制國有企業規模與“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不沖突,而且就是“更好地”保障了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也要有清楚的論述和解釋。就這樣聽而不聞視而不見,恐怕理論部門和人大也有責任了。
貧道希望有關部門對此做些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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