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到讓人人有房居???
——《中國房事黑皮書(2008)》之六
時寒冰
讓人人有房居住,是政府應盡的責任。
2007年5月19日,時任建設部部長的汪光燾在“城市發展國際論壇”指出:“住房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住房發展要從過去過分追求經濟增長和平均住房面積增加,轉向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和解決民生問題,讓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共享改革與發展的成果,要逐步實現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目標?!?BR> “住房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早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并被許多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并發表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
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 ,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2001年2月28日,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批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那么,如何做到讓人人有房居住?
(一)房價飛漲與“夾心層”產生的共同根源(正確劃分政府責任與市場責任)
不要小看了這個責任切分,它直接關系到民眾住房問題解決的好壞。
人們都知道,我國房價是從2003年開始快速上漲的,2003年一年的房價漲幅,超過了此前數年的總漲幅。原因是什么?
1998年,我國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簡稱23號文),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按照23號文制定的住房供應體系,城市80%以上的家庭是由政府向他們供應經濟適用房,而不是開發商建造的商品房。開發商建造的商品房只占大約10%。另有10%是由政府提供廉租房。也因此,當時的房價波動很小。
23號文的總體思想與西方國家一樣,強調了住房的公共產品特性,也強調了政府的責任。如果依照這一思路走下去,我國房價絕不會到如今近乎失控的地步。但是,2003年8月12日,由建設部起草、開發商參與意見和建議的《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簡稱18號文),把經濟適用房由“住房供應主體”悄悄換成了“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落腳點在“商品住房”方面),同時,把房地產業定性為“促進消費,擴大內需,拉動投資增長,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這意味著從房地產業中牟利)。從此,住房供應基本落入了開發商手中。房地產商們聞聽18號文內容后欣喜若狂、彈冠相慶。某地產大鱷激動地說:“只要讀懂了這個通知,房地產開發商都會很高興的。”
正是從18號文起,住房的公共產品特性被削弱,房價開始飛速上漲,開發商憑借對房地產市場商品房開發和建房土地使用權的雙重壟斷,迅速成為一個暴富的群體。在歷年的富豪排行榜中,頭一年還默默無聞的開發商,第二年就上了富豪榜,其財富聚集速度之快,仿佛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但天上不會掉下餡餅,暴富群體(開發商、腐敗官員、炒房的富人)賺的錢源于對買房人的掠奪。許多購房者因此背上沉重的枷鎖。在既得利益者計算房屋增值給他們帶來的好處時,普通民眾的壓力、悲傷和眼淚被無情忽略。既得利益者的興高采烈與此后民眾巨大的住房壓力形成了鮮明對比。
根源就在于,18號文改變了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供應結構和需求結構。在23號文中,需要商品房的人群只占10%,而在18號文篡改經濟適用房的定位之后,意味著,高達90%的人群(原來需要靠經濟適用房解決的80%和需要靠市場解決的10%之合)需要通過商品房來解決居住問題!把如此龐大的人群推向市場、推向少數既得利益集團控制的市場,房價焉能不漲?!不難看出,在我國有關房市的決策過程中,一些既得利益集團通過各種途徑影響乃至操縱腐敗的官員以及有關部門,左右了相關政策。
市場是不可能替代住房保障功能的。在高達90%的人群需要通過商品房來解決居住問題時,住房保障責任其實已經懸空。開發商們明確說了,他們就是“為富人建房”的,高房價本身也已經成了富人的游戲。龐大的中等收入者即夾心層,在房價上漲幾倍以后,買房的希望絕大部分已經成為泡影——即使勉強買了房,也因沉重的住房壓力降低了生活質量,淪為低收入者(從生活質量上來看的確如此)。
市場與政府的住房保障責任并不對立?,F在,許多人提到這一點時,籠統地講,“市場的歸市場,政府的歸政府”,把整個房地產供應市場劃分為政府承擔的住房保障與開發商承擔的市場供應,這涇渭分明的兩大部分,這樣劃分從表面上來看似乎沒有什么問題,卻忽略了既買不起商品房,又不能享受住房保障責任的人群,而這個成為“夾心層”的人群越來越龐大。這是錯誤的住房政策兩頭擠壓的結果。房價飛漲,使越來越多的中高收入者也買不起房了;地方政府對住房保障責任的忽略,則導致許多低收入者也難以得到保障。
我認為,1998年國務院23號文對政府責任與市場責任的劃分更符合中國國情:低收入者,政府提供廉租房;中等收入者,政府提供廉價經濟適用房;高收入者,去市場購買商品房。這樣,就涵蓋了所有的人群。當然,這樣政府的收入就會大為減少,房地產也不是什么支柱產業了。2003年后,政府從房地產業中牟取暴利源于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各種稅費。房地產業這個與民生息息相關的行業,真的成了支柱性產業,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金占了財政收入的60%,成為名副其實的土地財政,而這一切都是建立在民眾生活質量下降基礎之上的。
在當下,應該如何更好地劃分住房市場?我的看法是:首先是允許并鼓勵和支持居民自建房、合作建房。除此之外的市場劃分,可參照以下比例:低收入者,政府提供廉租房(大約20%);中等收入(偏下)者,政府提供廉價經濟適用房(大約50%);中等收入(偏上)者,購買限價房(大約10%);高收入者,去市場購買商品房(大約20%)。與國務院23號文相比,加大了市場的比例,總共占了30%,是23號文的3倍。同時,廉租房的比例也加大了,這是貧富分化越來越嚴重的結果。中等收入者50%購買經濟適用房,10%購買限價房,就能解決好夾心層的住房問題。
于是,問題來了,政府能夠承擔這樣龐大的住房保障責任嗎?
(二)“夾心層”住房問題應該這樣解決
既得利益集團的代言人、不良學者,強烈反對經濟適用房面向中產階層,他們的理由是,國家財力有限,如果針對的范圍太大,只能是畫餅充饑,政府根本做不到。
我要指出的是,這是赤裸裸的謊言,經濟適用房面向人群眾多的中產階級,政府不僅完全能做得到,而且,能夠做得非常好。
在我國廣大農村,政府沒有花一分錢,就很好地解決了住房問題,為什么在收入更高的城市(2007年國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78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140元,城市是農村人均收入的三倍多),住房問題卻解決不好?這根本不是政府財力的問題,而是對責任的承擔與否的問題。
在我國目前的商品房成本構成中,建筑成本其實很小,其余的絕大部分成本由三塊組成:一是土地出讓金。二是名目繁多的稅費。三是由權錢交易導致的腐敗成本。而根據國家規定,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用地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也就是說,只要政府根據規定劃撥土地、免征相關稅費、做好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老百姓只需要承擔房屋的建筑成本即可。
而建筑成本其實是非常低的。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博士生導師王長德指出:“一般地區,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建筑造價不會超過1000元人民幣?!逼鋵崳胀ùu混結構商品房,每平方米500、600元即可,而帶電梯、高層的商品房,每平方米1300元足夠了——而這樣的房屋開發商要賣到一平方米八、九千甚至幾萬元。
即使以1300元的標準計算,一套60平方米的住房也還不到8萬元,一般的中產階層是完全可以承擔得起的,根本不需要政府承擔什么額外的財力!政府只要不從經濟適用房中獲利即可輕松做到!經濟適用房面向中產階級有何不妥?
因此,所謂經濟適用房針對人群面過大政府做不到的說法,根本就是一個謊言,其意在欺騙決策層,使決策層相信這些騙子的謊言,縮小經濟適用房針對的人群,留下來的“夾心層”人群自然繼續淪為開發商等強勢集團掠奪的對象。
必須認識到,住房問題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責任。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敢從民眾的居住問題中賺取巨額利潤,已經出臺住房法的國家,幾乎無一不強調政府對住房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把住房問題完全交給市場去解決,導致民眾遭受掠奪本身就是政府的失職。持續下去,很容易給社會的穩定埋下隱患。
由于能夠輕易從房地產領域獲取暴利,一些地方政府不務正業,把房地產業視為搖錢樹,而對民眾的住房壓力和由此承受的痛苦漠然置之,這成為導致一些地方政府信譽度降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而且,許多產業都在圍繞著房地產業展開,也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不良后果。我國的固定資產投資增長,很大程度上以房地產投資為龍頭的。這成為導致我國經濟過熱的根源之一,而房價快速上漲則成為引發通貨膨脹的一個重要因素。
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讓房地產業實現理性回歸:從盈利性向公益性回歸、從掠奪性向民生回歸、從傷民到益民回歸。一旦做到這一點,民眾將能擺脫掉一個沉重的枷鎖,長期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內需不暢問題將迎刃而解,民眾將能以更大的熱忱投入自身工作,他們的奉獻精神和愛心將重新被激發出來,自然,他們也將更愛這個國家。這對政府而言,是何等功德無量的選擇啊!
其實,新加坡家是這樣做的。據新華社報道:新加坡政府規定,占住戶總數3%的富人由開發商提供住宅,收取很高的土地出讓金,入住后收取高額物業稅,而對占住戶總數80%的中低收入者提供由政府控制戶型和房價的房屋。同時,對占住戶總數8.5%的困難戶供應由政府補貼的60平方米至70平方米的房屋,對占住戶總數8.5%的特困戶租給42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每月僅收十幾新元房租。新加坡設計的這種住房體系,很好地解決了國民的住房問題。
住房是民生而不是賺錢工具,住房是有利于民生的事業而絕不應作為支柱性產業,能夠作為支柱性產業的應該是高科技產品,是民族的驕傲。當發達國家拿出高科技產業,展開民族經濟發展的潛力時,我們難道背負著沉重的住房展示我們的發展潛力嗎?
(三)絞殺經濟適用房是一個陰謀
在我國推行經濟適用房過程中,的確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經濟適用房落入腐敗官員及富人之手,他們可恥地通過掠奪窮人的福利牟取暴利。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嚴格而規范的制度,需要加強審核和監管,需要對購買經濟適用房者的情況進行公示,接受全社會的監督。需要將那些落入富人與腐敗官員手中的保障性住房收回來,并對他們進行嚴厲懲罰!就像新加坡做的那樣。但是,一些既得利益集團卻通過收買代言人,妖魔化經濟適用房,一再要求取消經濟適用房。為什么?因為經濟適用房對商品房具有替代作用。盡管經濟適用房是有限產權,但它畢竟是有產權的房屋,它能對商品房產生替代性,也因此能對商品房的價格走勢構成直接影響。研究表明,經濟適用房的供應每增加5%,就會迫使房價下降3%—4%。經濟適用房的功能既是廉租房不能替代的,也是限價房(即雙限商品房)所不能替代的。
具體而言,就是:
第一,經濟適用房對商品房的替代作用。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當某種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征時,這種商品一旦供應緊張,價格就會瘋狂上漲,倘若有替代性商品,就會發揮調節作用平抑價格。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對商品房都具有這樣的替代作用。經濟適用房具有產權,它能滿足大部分對房屋產權有追求,又沒有經濟實力購買商品房的人群,這實際上減少了商品房的一部分潛在需求人群。
第二,經濟適用房增加了市場供應的主體。經濟學告訴我們,當商品由少部分人供應的時候,就容易形成壟斷,壟斷者憑借強勢定位強化其定價權。反之,當市場的供應主體處在多元化狀態的時候,商品的定價權就由市場來決定,而這種價格絕對是低于壟斷價格的。
第三,經濟適用房增加了住房供應量。商品價格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如果政府主導的經濟適用房供應量增加,就會和開發商建造并供應的商品房構成競爭關系,競爭的結果必然是房價下跌。廣州市建設的質量與商品房媲美的經濟適用房,對周邊商品房價格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如果再向深層次來看。由于財力有限(一些開發商本身就是皮包公司),即使開發商滿負荷建設,也難以滿足龐大的多層次的住房需求。而有財政做后盾的政府對住房保障責任的承擔,可以迅速填補市場供應缺口,從而,平抑房價。
也正因為這些原因,經濟適用房一直遭到地產界的抨擊。他們試圖把經濟適用房絞殺掉,徹底消滅這個威脅,以更容易推高房價,維持自己的暴利。
當然,明確取消經濟適用房是困難的,既得利益集團轉而通過壓縮經濟適用房比例的辦法,來達到壟斷市場的目的。在2007年8月份召開的全國住房工作會議,將經濟適用房所對應人群調整為“低收入者”,而將“雙限商品房”確立為解決中等收入者住房問題路徑。這種做法何等陰險!這意味著,經濟適用房的定位下移,與廉租房的功能發生了重疊,重疊的結果就是被絞殺了!限價房還是商品房,只不過是打折的商品房,由它取代經濟適用房,等于夾心層的住房問題永遠也解決不了!
2007年11月,在新加坡訪問的溫家寶總理提出“經濟適用房大多數是面向中產階級的”的,意在把經濟適用房定位于中等收入者,這樣就能實現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者在住房保障制度下的無縫對接,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
但是,就在溫家寶總理講話后沒幾天,建設部等七部門就匆匆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苯洕m用房再次被定位于面向低收入者。
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同時面向低收入者,就在社會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之間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夾心層”,而這個“夾心層”將被無情地推向強勢開發商等既得利益者所主導的房地產市場,遭受他們的掠奪,這相當于人為增加了對商品房的需求量,房價焉能不漲?如此所構成的惡性循環,是我國房價持續上漲、民生狀況持續惡化的根源。
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都面向低收入者,兩者的定位就發生了重疊,實際上等于經濟適用房根本就不存在了,這樣就使社會保障性住房進一步殘缺,在限價房與廉租房之間形成的人數眾多的“夾心層”仍將被推向市場,既得利益集團就更容易推高房價,坐享暴利。這正是房市中的既得利益者,及一些腐敗的官員、不良的學者、專家,力主使經濟適用房也面對低收入者,并試圖用所謂的限價房來替代經濟適用房的真正用意。
(四)經濟適用房面對低收入者埋下巨大隱患
把經濟適用房定位于面向低收入者,其實是在變相鼓勵政府推卸責任,此精神甫一出臺,一些地方政府心領神會,旋即對經濟適用房購買標準進行調整。大量原本可以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群被排除在外,被推向市場,推在開發商的刀下,任其宰割。
在北京,3人戶家庭年收入必須低于45300元,方能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的標準,相對于此前6萬元的標準,新標準將門檻大大提高,條件也更為苛刻。如果考慮到通脹因素、考慮到北京房價最近幾年持續大幅上漲因素,即便仍然執行“家庭年收入低于6萬元”的標準,對住房困難戶而言也已經是大大抬高了門檻,更何況又通過細分,進一步抬高門檻,把更多的住房困難戶排除在外?誰都知道,在我國目前的城市人口結構中,以三口之家居多,6萬元的標準被45300元的標準取代,實際上代表著整個門檻的的提高。并且,還另外附加了一個“家庭總資產凈值”的條件,這意味著,更多的住房困難戶將因不符合標準,而無緣享受政府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
匪夷所思的是,此舉依然得到了有關官員的高度評價!
無論是國務院24號文,還是十七大報告,都在強調加快推動民生問題的解決而不是相反。
國務院24號文即《國務院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第四條明確提出:“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第十條明確要求:“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北京房價之高在國內位列三甲,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理當增加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而不是通過抬高門檻使本應享受經濟適用房保障的困難人群被剝奪這項福利。
抬高經濟適用房門檻的做法,實際上在變相減少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這與國務院24號文的基本精神相違背。是非不分,為錯誤行為唱贊歌的官員應該受到譴責。
應該認識到,過去,我國相當一部分經濟適用房落入富人和腐敗官員手中,乃是有關部門審核不嚴,有關腐敗官員搞權錢交易的結果,而并非經濟適用房門檻不夠高的緣故。因為,倘若嚴厲禁止權力尋租,無論設置什么樣的標準,開寶馬去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情況都不可能出現。因此,通過提高申請經濟適用房的門檻來避免經濟適用房落入高收入人群手中的說法,雖然冠冕堂皇,卻經不起任何推敲。這無異于讓窮人承擔富人和腐敗官員因揩經濟適用房的油而增加的成本,情何以堪?!
其實,即便在原有標準基礎上,只要依法嚴懲那些假借窮人之名購買經濟適用房,擠占弱勢者生存空間的人,經濟適用房大批落入富人和腐敗官員手中的幾率就會大大降低。去年11月28日,《中國青年報》報道說,一項圍繞北京、太原、西安三地展開的調查顯示,高達48%的經濟適用房被用于出租,而普通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比例,僅為20.55%。這從一個側面說明,至少超過48%的擁有經濟適用房的人并不是真正需要它的人,也根本沒有資格獲得經濟適用房。但是,為什么不對這些經濟適用房購買者重新進行嚴格核查,對冒名頂替者予以嚴懲,把這些經濟適用房收回來,重新分配到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群眾手中?
有關部門一方面默認侵占國家福利、損害弱勢民眾利益的行為合法化,一方面又想通過抬高門檻的辦法減少享受社會保障性住房福利的人數,在這一松一緊之間,透出的是難言的悲涼。問題是,那些被排除在社會保障性住房之外的困難人群,將來如何解決住房問題呢?中國人一向有安居樂業的傳統,安居是樂業的基礎和前提,當一個家庭無安身之所,心中唯一的希望又被冷漠澆滅,他們將走向何方?由此為社會穩定埋下的隱患,政府將來打算付出多大的代價去解決?
(五)警惕保障責任被偷梁換柱
現在,房地產中的既得利益集團,不斷通過偷梁換柱的做法,減少政府的住房保障責任,把越來越多的人推向市場,遭受開發商的掠奪。
我國法律所承認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大致有兩種:一是經濟適用房,二是廉租房。這兩種住房又有區別,后者是完全由財政承擔建設責任,政府只象征性地收取一點租金。而前者則需要通過劃撥土地、免收相關費用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來為中低收入者提供優惠。但是,在具體落實過程中,衍生出一系列替代“作品”,無一不是在推卸政府責任。
典型的做法是,1.用貨幣配租取代實物配租,用限價房取代經濟適用房。2.用經濟租用房取代廉租房。3.用廉租房和限價房取代經濟適用房。
1.用貨幣配租取代實物配租,用限價房取代經濟適用房。
在中央強調加大廉租房建設力度后,一些地方將會增加廉租房的投入,但是,以何種方式投入效果是截然不同的。我們知道,廉租房大致有兩種基本形式,即貨幣配租(指對符合條件并已自行租賃住房的,按人口和住房面積核發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指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配租一處廉租住房)。許多地方政府更傾向于選擇貨幣配租而抵制實物配租,果真如此,則可能使廉租房建設大打折扣。因為,我國許多城市根本沒有建設廉租房(截至2006年4月,尚有70個地級以上城市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有些地方雖然實行了,但廉租房數量很少),得到貨幣配租的低收入者很難從市場上租到合適的房子,并且,將低收入者推向市場,會推高租金價格,進一步惡化住房民生問題。
由于新建廉租房既需要大筆資金投入,還需要政府無償劃撥土地,將減少政府在土地出讓金和稅費方面的收入,而如果實行貨幣配租,只需把土地出讓金和稅費收入中的一個零頭拿出來即可應付了事。這種潛在的替代性動力是值得警惕的。
目前,全國城鎮低保家庭中約有400萬戶住房困難,而截至2006年年底才解決了26.8萬戶,僅占6.7%。如果再考慮到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近1000萬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房需要承擔的保障責任更為艱巨。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重視廉租房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一定要強調推行實物配租,而反對那種所謂實物配租與貨幣配租要結合的說法———因為這種“結合”的結果是實物配租被貨幣配租所替代。
2.用經濟租用房取代廉租房。
所謂經濟租用房是廉租房的“衍生品”,但經濟租用房收的租金要遠遠高于廉租房,是市場化租金加上政府補貼后的結果,它將讓低收入者承擔更多責任。
3.用廉租房和限價房取代經濟適用房。
廉租房取代不了經濟適用房,因為廉租房沒有產權,在國民對房屋產權追求的偏好非常普遍的情況下,它對商品房沒有任何替代性。而且,廉租房從頭到尾都需要政府投入,政府所能建造的廉租房數量是受到財力限制的。而用于經濟適用房建設方面則可以建造更多的房屋——因為購房者要承擔房屋建設成本,從而,對市場房價產生抑制作用。
限價房也取代不了經濟適用房,因為限價房根本不是保障性住房,它只是打折的商品房。
(六)不能以施舍的心態對待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不是一種施舍,它是政府應盡的責任,而在我們許多地方,政府仍然在帶著施舍的心態對待這一重要民生問題。
比如,我們把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在非常偏遠的地方,讓低收入者越來越被邊緣化,不僅加大了低收入者的生活成本,還減少了他們就近就業的機會。長此以往,有可能成為危及社會穩定的隱患,引發一系列問題。
法國2005年騷亂的教訓值得我們吸取。2005年11月,法國巴黎郊區因兩名少年在躲避警察追趕時觸電身亡,此事引發騷亂并迅速擴大化,波及法國200個市鎮,數千輛汽車遭焚燒,一些店鋪、銀行、物品儲存庫遭砸遭搶。法國后來對這次騷亂發生原因進行的總結:法國大城市在發展的同時,產生了擠出效應,窮人搬遷到郊外聚集。但法國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僅僅是通過在郊區集中興建大批廉租房來解決這一問題,形成了涇渭分明的“富人區”與“廉租區”。“廉租區”就業機會少、生活環境惡劣、治安差,在此居住的人更難擺脫貧困。久而久之,社會矛盾激化,引發了舉世關注的騷亂。
在騷亂結束后,法國政府改變了政策,出臺了以“貧富混居”為核心的“城市更新計劃”。根據該計劃,今后房地產商想在某個區域開發大型樓盤,必須向法國政府承諾其所建住宅含有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否則就得不到政府的批準。建設廉租房的資金基本上由政府出,控制權也理所當然地歸政府。法國政府通過這樣做,讓窮人和富人自然地走到一起,消除隔閡和對立。
實際上,不僅法國,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建造廉租房時,都考慮了貧富對立的因素,也考慮到了窮人生活成本和就業機會的因素,也因此,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的廉租房都不是建在生活不便的遠郊,被徹底邊緣化,而是建在市中心地帶。
在美國,1949年,美國修訂的《住房法》批準政府建造公共住房,美國建造了大約130萬套公共住房(保障住房),根據1991年的數據,74%的公共住房建在市中心。在日本,其廉租房“扎堆”建在大城市,主要集中在東京、大阪和名古屋三大城市(占日本全部廉租房的50%以上)。并且,這些廉租房都是建在距離市中心很近的地段。
難道美國和日本不懂得在市中心建設廉租房所付出的成本是多高嗎?不是,因為倘若不這樣做,就容易埋下不安定的隱患,付出更沉重的代價。法國的例子再明顯不過了。
但是,我們對這一問題還沒有充分認識到,一些地方政府官員仍然在帶著“施舍”的心態對待廉租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問題。在他們看來,只要給無房戶一個安身之地就足夠了,房屋的品質和房屋所在的位置是無所謂的。事實證明,這種認識不僅是錯誤的,也是非常危險的。
我國應該本著以民生為重,本著長治久安、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拋棄“施舍”的心態,把保障性住房建在生活成本低、就業機會多的地方。只要這種心態擺正,只要政府勇于承擔住房保障責任,人人有房居住絕對是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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