甕安事件與制度性損害
康新貴
摘要:甕安事件,是一件典型的因制度性損害導致社會公眾的不滿,在一個偶然事件的影響下爆發“無直接利益沖突”的事件。要避免和減少群體事件的發生,首先就要從根本上避免制度性損害;其次,發展民間社團,使各類利益團體組織起來,以組織的方式進行對話和協商,使矛盾處于可控制狀態中。
關鍵詞:甕安事件 群體事件 非社團組織
一、甕安事件是在一個偶然事件的影響下爆發“無直接利益沖突”的事件。
我曾寫過一篇文章,題目是《制度性損害是引發群體事件的主要原因》,甕安事件,又是一件典型的因制度性損害導致社會公眾的不滿,在一個偶然事件的影響下爆發“無直接利益沖突”的事件。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嚴肅指出:“這次事件的直接導火索是李樹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層次原因是甕安縣在礦產資源開發、移民安置、建筑拆遷等工作中,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生。而在處置這些矛盾糾紛和群體事件過程中,一些干部作風粗暴、方法簡單,甚至隨意動用警力。他們工作不作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機關推上第一線,群眾意見很大,不但導致干群關系緊張,而且促使警民關系緊張。加之有的領導干部和公安民警長期以來失職瀆職,對黑惡勢力及嚴重刑事犯罪、群眾反映的治安熱點問題重視不夠、打擊不力,刑事發案率高、破案率低,導致社會治安不好,群眾對此反應十分強烈......因此,這起事件看似偶然,實屬必然,是遲早都會發生的。”①石書記的話入木三分。被免職的甕安公安局長申貴榮說:作為公安,這兩年我們的非警務活動比較多,這不是我們的問題。比如,遇到群體事件就出動警察,這種“得罪”老百姓的事,都得我們去做。我計算過,這幾年,針對群體事件,我們出動百人以上的大行動就有五次。這其中包括礦權糾紛、移民搬遷、房屋拆遷等等。我們幾乎把人都“得罪”完了。比如2004年,為移民糾紛,我們一年里就出動了好多次。最后造成移民包圍了龍潭鄉政府。我還記得那是 2004年12月16日 ,那天差不多有五六十人去砸鄉政府。2007年10月以后,縣里把移民安置到城里,他們開始建房子。一些移民和開發商私下達成協議,開發商幫助們建房子,不要錢,建好后的房子雙方分。
這個事情,縣里的某些部門可能早就知道,他們不管。當有些房子建到五六樓了,這時候才說他們違規,要強制拆除,城里一共涉及兩百多戶,又讓我們去,搞得我們在庫區移民中,抬不起頭。②
制度性損害包括制度內容本身的不公平和不合理,也包括制度的執行不規范和不合理。從全國來看,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因對政府出臺的政策、措施不滿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包括對政策本身的不滿和由于執行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簡單粗暴,使部分群眾因利益受到損害而對政策產生不滿;二是因企業經營虧損、破產、轉制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當停產、倒閉、被兼并企業的職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時,很容易引發群體上訪甚至鬧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遷問題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隨著城市化過程的推進,農村土地特別是城郊農業用地被大量征用為建設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補償、征地后勞動力的就業和安置等相關政策不落實不配套,影響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從而引發群體性事件;四是因環境污染問題導致的群體沖突。在甕安事件中,基礎性的因素是甕安縣在礦產資源開發、移民安置、建筑拆遷等工作中,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生,而處理方式的不當,更加激化了這種不滿。這種侵犯直接導致社會公眾的不滿,這種長期積壓的不滿情緒,在一個偶然因素的影響下就爆發了。和其他群體事件大致相同,參與事件的大部分人是社會中下層和底層。為什么總是他們?因為社會地位的不平等和社會的不公正,受到利益損害的總是這些人群。
甕安事件的另一個因素是利益受損害群體的利益表達途徑不暢。有效的利益表達通常是通過利益集團的活動來進行的,加布里埃爾.A.阿爾蒙德等學者認為:利益集團分為4種類型。(1)非正規的;(2)非社團性的;(3)機構性的;(4)社團性的③。非社團性利益集團的特點也是沒有一個專門的組織,它是建立在共同意識到的諸如種族、語言、宗教、地區、利益基礎上的。非正規的利益集團更多的表現為無組織的暴亂,它或多或少是不滿或抗議的自發表現形式。因為缺乏有組織的集團,無法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一個偶然的事件或一個領袖的出現都可能觸發人們蓄積著的不滿,并會以難以予料和難以控制的方式突然爆發。很明顯,非正規的利益集團,處于無組織狀態。通常人們認為有組織的力量是可怕的,但有時候無組織的力量要比有組織的力量更為可怕(孫立平、李強、沈原2004)④。因為難以予料其發展的趨勢和后果,也沒有代表人可以進行談判協商,政府在無法控制局面時只能采取鎮壓。大規模的騷亂被鎮壓,可能會使大眾對現存政府產生信任危機,騷亂過后便是社會的沉默和不合作,鎮壓并不意味著矛盾的解決,它留下的傷痕是難以彌補的。
二、要避免和減少群體事件的發生,就要從根本上避免制度性損害。
制度性損害是引發群體事件的主要原因,要避免和減少群體事件的發生,就要從根本上避免制度性損害。為什么群體事件的深層次原因總是表現在礦產資源開發、移民安置、建筑拆遷、農村土地征用、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職工安置這些方面?這是我們必須認真面對和思考的問題,不能單純的指望靠做好這些人的思想工作和改進工作方法來解決。如果制度內容本身造成了對他們的利益損害,單純的好的工作方法的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例如農村土地征用中對失地農民的補償和安置,以往的做法根本不足以安置他們今后的生活,這叫他們如何不產生不滿情緒?拆遷安置補償,不足以讓他們購買與被拆遷房屋同等價值的房屋,他們如何能滿意?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做他們的思想工作?其次,對制度內容的執行,由于我國目前仍處于政府主導性社會,既不是計劃經濟也不是市場經濟社會,政府主導下的市場經濟在監督失控的時候很容易形成權貴經濟社會。權貴經濟綜合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弊端,拋棄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優點,是壞壞組合,是一種對社會發展最為不利的制度,在一個小范圍內,更是如此。陳良宇、賴昌星、海關走私案等大案不斷的發生,都是權貴經濟的杰作。權貴經濟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權力與資本的耦合,也就是說很容易形成權力掌握者與資本擁有者相互勾結損害他人的利益。為什么群體事件的深層次原因總是表現在礦產資源開發、移民安置、建筑拆遷、農村土地征用、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職工安置這些方面?因為在這些方面權力與資本的耦合形成的利益最大,對權力掌握者與資本擁有者最為有利,而弱勢的社會中下層和底層就只能是利益受損。所以,要避免群體事件的大規模發生,首先應從制度方面著手。其次,發展民間社團,使各類利益團體組織起來,以組織的方式進行對話和協商,使矛盾處于可控制狀態中。正式組織好處至少是可以找到領頭的人進行談判,而非社團性的群體在一個偶然的因素影響下積聚起來,如何進行談判?屬于社會中下層自己的利益表達組織在目前十分的缺乏,農民、個體戶等無組織代表他們的利益,工人有一個名存實亡的工會,他們不可能進行有效的利益表達,大至國家的政策方針、法律法規的制定、小至勞動合同的簽訂都不可能與強勢集團進行抗爭和協商,而利益受損使他們憤憤不平,這種不平積累起來,在一個道火索的引導下,就會必然發生群體事件。
權威媒體 2008年6月26日 報道:今天上午,包括張廣寧在內的廣州九位正副市長,以及各區、縣級市、街道、鎮政府的領導在廣州同步“擺攤”接訪,數萬名市民冒雨排隊等候,場面相當火爆。為什么會有數萬名?如此至多!
水能載舟,也能覆舟。前蘇聯在有二十萬共產黨人的時候,領導蘇聯人民建立社會主義國家;有二百萬黨員的時候打贏衛國戰爭;有二千萬黨員的時候,前蘇聯人民上街高呼“要蘇聯、不要蘇共”。人民的利益不可以損害,一個簡單的真理。
參考文獻:
1.2、人民網,2008年7月;
3、加布里埃爾.A.阿爾蒙德、小G.賓厄姆.鮑威爾著《比較政治學:體系、過程和政策》 上海譯文出版社 曹沛霖、鄭世平、公婷、陳峰譯 1987年 第199-206頁;
4、 A李培林 李強 孫立平等著 《中國社會分層》 北京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4年 第61頁。
作者 康新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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