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為何急于“掐死”小產權房?
盛大林
6月25日是第17個“全國土地日”。在國土資源部與北京市政府聯合舉辦的宣傳活動中,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安家盛表示,北京已經部署在全市范圍內對“鄉產權”、“小產權”住宅進行調查。違規開發建設的要停工停售,非法介入的開發商要受到制裁,相關的村集體組織也將受到處理。(據6月26日《新京報》)
“小產權房”受到輿論的關注已經有些時日了,但它的性質卻一直未衷一是。有人說它違法,有人說它不違法,有人說它處于灰色地帶。稱之違法的理由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出售。不過,法律并沒有禁止“出租”。在農村,尤其是城市郊區和“城中村”,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建造房屋然后出租的現象非常普遍,從來沒有人說這是違法的。
那么,“小產權房”的交易是“出售”還是“出租”呢?上述報道的記者曾致電北京懷柔的一個小產權項目,售樓人員明確表示,他們這種房“不能辦理產權證,但會有50年的租賃證明。”人家說得很明白,是“租賃”。禁止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售是《土地法》規定的,作此規定的意圖是為了限制農村土地的流轉從而保護土地資源。而“小產權房”的所有權仍然屬于村集體,房屋下面的土地當然也還屬于村集體。也就是說,“小產權房”的土地并沒有流轉。
當然,這種長達數十年的“租賃”與“購買”商品房在使用上沒有什么區別,或者說這種“租賃”是一種變相的“出售”,打了法律的“擦邊球”。應該承認,“灰色地帶”之說是比較適合“小產權房”的。但不管怎么說,“小產權房”畢竟沒有違法。對此,安家盛局長顯然也是清楚的,因為在他的表態中,只有“違規”之說而沒有出現“違法”二字。
“小產權房”確實是被市場“逼”出來的。它的出現既牽制了商品房不斷高企的價格、讓不少買不起商品房的城鎮居民住上了房子,而且讓眾多的農民直接分享到了土地增值和經濟發展的成果。對開發商來說,“小產權房”的出現也不一定是壞事,因為他們得到了一個取得開發土地的新途徑,而不再像以前那樣必須接受唯一供地商即地方政府的“盤剝”。既然有這么多的好處,而且又沒有違法,那就不妨寬容一下它——權且當成一個“試點”,走走再說,總是可以的。然而,地方政府已經忍無可忍了。
那么,北京市政府為何急于“掐死”小產權房呢?有一點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小產權房”直接損害了地方政府的利益。以很低的價格將城郊的農村土地收回國有,然后高價賣給開發商,已經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很多城市的政府,土地出讓金已經占到財政收入的一半以上。而開發商與村集體的直接合作或者村集體的自行開發,則邁過了地方政府這個“中間商”,這無異于斷了地方政府的“財路”。
不知道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門所謂的“違規”依據的是什么“規”,但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這些規定未免顯得蒼白。作為政府部門,竟然成了手中資源的利益相關者甚至成了最大獲利者——這種“部門權力利益化”的危害其實要比“小產權房”的弊端大得多。
鏈接:http://news.sohu.com/20070626/n2507609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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