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關于延長退休年齡的討論異常熱烈,也異常激烈。說熱烈,是因為退休年齡的話題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說激烈,是因為延與不延的對立觀點經常見諸報端:一方面是政府和學界多數人主張延遲退休,另一方面則是公眾和輿論的強烈反對。
那么,延長退休年齡到底是個什么問題?或者說,為什么要延遲退休呢?近年來有關延長退休年齡的爭論,無論承認與否,一個不可回避的出發點是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問題。
延長退休年齡是否真正能夠緩解養老金缺口?答案無疑是肯定的。在世界各國養老制度中,盡管制度設計不盡相同,但從財政收支或基金平衡來看,無非集中于通過什么方式籌集資金、如何管理資金、受益水平如何確定等幾個核心問題上。從資金籌集的方式看,主要有繳費和繳稅兩種形式;從資金管理的方式看,主要有現收現付和資金積累兩種方式。以繳費模式來說,為了達到基金收支平衡,慣常使用的方法是增加繳費、延長繳費年限、降低受益水平,也包括延長退休年齡,甚至對退休金收稅等。
我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在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基礎上,經2005年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修改完善,最終經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頒布,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1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15條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第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對法定退休年齡沒有具體規定。但在前述國務院法規執行過程中,男6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是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達到上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延長退休年齡的討論,正是基于上述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而來。有關延遲退休的討論,既涉及男女是否同齡退休的問題,又涉及在現有法定退休年齡的基礎上,分別延長男女退休年齡的問題。在目前可以看到的有關爭論中,有人主張將法定退休年齡延長到65歲,并逐步實現男女同齡退休。在具體的操作步驟上,有人提出,退休以后按照出生日期延遲領取養老金的時間;更多人則主張采取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要么用1-2年延長1歲的辦法,要么用每年增加1-2個月的辦法,以“小步慢跑”的方式,逐步延長退休年齡。
然而,在支持延長退休年齡的學理依據上,除了人口壽命延長可以說得過去以外,似乎還找不到其他支持延遲退休的權威理論解釋。國際社會中,各個國家的退休年齡不盡相同,歐洲、亞洲、非洲各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退休年齡都也大相徑庭。從養老保險基金平衡的視角看,雖然延遲退休能緩解養老金缺口,但在多大程度上緩解,則眾說紛紜。同時,延長退休年齡并非解決養老金缺口的唯一途徑。從就業和勞動力市場的視角看,延遲退休無疑會加大中國的就業壓力,對勞動力市場的影響更為復雜。尤為重要的是,一個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往往又和社會制度、文化傳統、價值觀念等因素緊密相聯。
事實上,當我們在熱議延遲退休的話題時,似乎普遍忽略了一個重要方面,即基本養老保險的受益對象問題。任何制度設計都有特定的覆蓋對象,社會保障制度也從來不是“目中無人”的制度。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人群主要是企業職工,尤其是經歷了市場經濟改革的產業工人階層。這個群體中的大多數人,出生于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有些人在計劃經濟時代參加工作,更多人則親身體驗了中國改革開放以后的市場化進程。在其職業生涯中,經歷了從“鐵飯碗”到“合同制”再到“減員增效”的勞動用工制度變革。其中,有的人更是在企業改制的過程中下崗失業,成為城市貧困者中的一員。毫無疑問,改革是使中國經濟發展和一部分人富裕起來的過程,但同時也是社會保護缺失和社會保障制度重構的過程。當一個重構中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剛剛形成雛形的時候,我們就迫不及待地以種種理由來延長退休年齡,對于這個群體來講是不怎么公平的。
在“退休雙軌制”之下可能導致,不用繳費而養老金高者會贊成延遲退休,需要繳費而養老金低者會不贊成延遲退休。
不僅如此,延遲退休政策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是值得商榷的:
其一,政府公信力。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于上世紀90年代的試點,而以法律形式頒布實施不過兩年時間,即便從試點開始算起,也不過20年左右。制度規定的各項條款,具有無可爭辯的法律效力,也是政府履行承諾的法律合同。一項探索試點了若干年,剛剛以法律形式頒布實施的基本制度,為何這么快就要對養老金領取年齡進行調整呢?而且,調整的意愿還很強烈。從政府誠信的方面看,朝令夕改就是對本已欠賬的改革利益受損群體再次欠賬,是對廣大產業工人階層基本權益的剝奪,會有損政府公信力。
其二,政策延續性。不管是經濟政策,還是社會政策,一般都沿襲“問題導向”路徑,亦即當出現經濟或社會問題時,為了解決問題,政策才會制定實施。那么,延遲退休所面對的真問題是什么?真的是因為養老金發不出嗎?如果是,為何在短短幾年就面臨著養老金收不抵支的窘況呢?進一步追問的話,難道當初建立制度的時候,就沒有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精算和預估嗎?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當初進行制度設計的時候,國家采取了審慎的態度,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過精算和預估,否則,就不會進行多年試點后再出臺法律。同時,我們也有充分理由相信,當初進行制度設計和試點的時候,人口因素一定是制度設計者重點考慮的因素之一。
其三,制度公平性。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由四個基本制度構成: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上述四種制度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因為正在改革完善的過程中,也可以稱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這種制度沿襲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制度模式,個人不用繳費,養老金由國家財政支付且受益水平較高。相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為都有個人繳費規定,而受益水平(養老金替代率)相對較低。這種現象也就是被人詬病的“退休雙軌制”。“退休雙軌制”明顯是一種有損公平的制度設計。以退休“雙軌制”為存在前提討論延遲退休,就會理所當然地因為繳費方式和受益水平的不同而影響受益對象的不同行為選擇。一個可能的結果是,不用繳費而養老金高者會贊成延遲退休,需要繳費而養老金低者會不贊成延遲退休。
延遲退休政策如果強制實行的話,極有可能帶來一系列負面影響。這些可能的負面影響包括:
一是不利于取信于民。變法改革從來不易,取信于民尤為重要。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與計劃經濟時期相比,發生了脫胎換骨的變化。然而,不管制度目標和操作方式發生了什么樣的改變,取信于民是一個基本準則。
二是不利于社會和諧。近年來,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深得民心的社會保障政策,一方面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為市場經濟發展創設了穩定的社會環境;另一方面,民眾的福利吁求也隨之日益高漲起來,開始形成一種影響政治決策的社會力量。如果不顧部分民意推行延遲退休政策,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背離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也背離了發展與共享的改革初衷,極有可能會激化社會矛盾。
三是固化現有制度。現今有關延遲退休的爭論,是以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定型為前提條件的。換句話說,延長退休年齡的做法,要以制度其他方面相對穩定為基礎。然而,現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然有較大完善空間。延遲退休會固化現有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使其他與此種制度模式相背離的任何養老金制度的“頂層設計”都要受此制約甚至變得毫無意義。不僅如此,延遲退休還會增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惰性。
綜上,在現有制度框架下,延遲退休政策的推行應當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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