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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磊:怎樣消滅小農經濟,將決定中國未來的命運

趙磊 · 2017-05-08 · 來源:烏有之鄉
塘約道路 收藏( 評論() 字體: / /
南街村也好,塘約村也罷,“組織起來”才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所在。事情很清楚,必須以勞動為核心的“公有制方式”,而不是以資本為核心的“私有制方式”將農民組織起來,才是中國的正確選擇

  怎樣消滅小農經濟,將決定中國未來的命運

  趙 磊

  (西南財經大學《財經科學》編輯部)

  趙按:我的博士生以“塘約道路”為選題,著手準備論文開題。我讓他們讀一下我發表在《學術研究》2005年第5期的一篇論文:《三農問題的市場經濟分析》。在這篇寫于12年前的論文中,我明確地闡述了馬克思主義之于三農問題的邏輯:“組織起來,消滅小農經濟”。現在回過頭去看,在12年前的中國,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以承包制的名義全力維護小農經濟乃是不容置疑的宇宙真理。所以,盡管拙文發表后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卻并未引起更多的關注。今天,雖然不少“經濟學家”還在充滿熱情地證明:“權利越私越好,土地越碎越好”,但是,碎片化的小農卻越來越渴望“組織起來”。其實,“組織起來”已經有了比較成功的經驗——南街村。問題是,南街村的經驗為什么一直沒有得到社會應有的認可呢?原因固然多多,然而在我看來,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上世紀80年代到2000年初期,中國農村小農經濟所面臨的困境正在展開,其中所蘊含的危機正在累積。比南街村晚了30多年的塘約道路之所以會引發社會的高度關注,就在于當下中國農村小農經濟所面臨的危機,已經到了質變的前夜。南街村也好,塘約村也罷,“組織起來”才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所在。事情很清楚,必須以勞動為核心的“公有制方式”,而不是以資本為核心的“私有制方式”將農民組織起來,才是中國的正確選擇——由于歷史語境的制約,筆者在當時不可能鮮明地指出這一點(否則拙文就別想公開發表出來),而只能以馬克思主義的邏輯來隱晦地表達這個結論。是為按語。

  三農問題的市場經濟理論解析

  內容摘要:小農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矛盾,才是“三農問題”的癥結所在;“三農問題”所引發的社會問題,其實是內在于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邏輯之中的;農民的破產、農業的凋敝、農村的衰落,是市場經濟在中國展開的必然結果。2 0世紀8 0年代的承包制重新復活了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并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承包制的成功只是證明了小農經濟的合理性,并沒有證明小農經濟的優越性和先進性。傳統的小農經濟的消亡是必然的,只有“消滅小農經濟”才能解決“三農問題”。中國的國情和農村改革的實踐證明,消滅小農經濟的道路選擇并沒有最優解,因此“三農問題”的解決只能是標本兼治。

  正文:

  “三農問題”的癥結究竟何在?這仍然是一個問題。其所以如此,就在于學界關于“三農問題”癥結的判斷迄今仍然歧見紛呈,比如:“農民的收入過低”,“農民過多”,“土地產權不明”,“農民負擔過重”,“農民權利缺乏”,“農村政府機構膨脹”,等等說法,見諸于相關討論,人們已耳熟能詳。從“三農問題”的種種表現來看,這些說法當然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深究起來,我認為這些“道理”也僅僅是就表象來說的道理。所謂癥結,就是問題的根源或本質。事物的表象是多元的,但事物的本質卻是一元的。在我看來,上述的“癥結”并非“三農問題”的本質所在,而只不過是“三農問題”本質的種種外在表象罷了。正因為許多學者誤將表象當作本質,所以在“三農問題”的癥結上才會有如此混亂的說法。至于有些論者干脆將上述所謂“癥結”一一羅列,打包批發,這種貌似全面的公允除了使問題更加復雜之外,其實并未推進認識的提升。如果上述所謂的癥結僅僅是對“三農問題”現象層面的刻畫,那么它們離“三農問題”真正的本質還有相當的距離。

  一、“三農問題”是市場經濟在中國展開的必然結果

  由于對“三農問題”癥結的診斷存在歧義,學者們開出的藥方也就見仁見智了,比如:“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裁撤鄉級政府”,“讓農民享有公民權利”,“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等等。如果說學者們關于癥結的分歧體現了各自所強調的重點不同,那么開出的藥方究竟孰輕孰重、誰先誰后,也就同樣難以達成共識了。藥方的不同反映了對癥結的診斷存在分歧,足見對“三農問題”的癥結在認識上還有待廓清。為了有針對性地切入問題,我們不妨對這些藥方逐一分析,看看“三農問題”的癥結究竟何在。必須指出,這種分析是建立在兩個前提之上的:其一,市場經濟對中國農村的侵蝕作用逐漸增強;其二,小農經濟仍然是中國農民的基本存在形式。以下的分析將表明,小農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矛盾和沖突才是“三農問題”真正的癥結所在。

  ( 1 )增加農民收入。在現實的產業結構、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如果增加收入的途徑是“市場”(如提高農產品價格) ,那么這種增加就必然存在著“市場局限”(比如與國際現代化的農產品價格相比,我國小農生產的農產品價格已是天花板價格) ;如果增加收入的途徑是“行政”(比如“直接補貼”、“轉移支付”) ,那么這種增加不僅存在著“財力局限”,且也不可能過分偏離市場經濟的要求。如果沒有現代農業的“規模經營”支撐,在小農經濟的基礎上來增加農民收入只能是杯水車薪。因此,小農經濟收入的增加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是負相關的。

  ( 2 )減輕農民負擔。這很有必要,但是這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小農經濟收入過低的問題。在我國的G D P中,農業產值已不到1 5 % ,可是在總人口中,農民卻占8億。從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來看,農業產值的比重只會減少不會增加;如果以小農形式存在的農業人口沒有大的減少,平均到農民人頭的農業產值就難以增加。可見,在分子(農業產值)減少而分母(小農人口)不變的情形下,即使把農民的各種稅費全部取消,靠農業來增加農民收入也難有很大的作為。換言之,經濟結構的變遷必然減少可供小農經濟分配的產值,單純地削減稅費改變不了農民的命運。

  ( 3 )撤消鄉級政府。政府機構日益膨脹(鄉級政府) ,正稅無力支撐,結果必然是各種名目的收費泛濫成災。此問題不解決,減輕農民負擔的各種舉措就只能是揚湯止沸,即使暫時減下來,也會反彈。因此,撤消鄉級政府應當是釜底抽薪之舉。但是,政府退出后的權力真空由什么填補,如果出現“南霸天”、“西霸天”等等的“惡人治村”又當如何?或曰寄希望于農民自治,問題在于:“自治”的訴求與分散、孤立且不合群的小農經濟如何整合?如果小農經濟的本性要求自治,那么就意味著現代政府的管理方式與小農經濟的生存方式發生了沖突——因為現代政府的科層制管理與小農經濟的“自給自足”是不相容的。或許,小農經濟的“自治”訴求就是“不需要現代政府”的自治,那么也就意味著在小農經濟面前,現代政府的“失靈”是必然的。因此,問題就不再是政府機構的“十惡不赦”,而是小農經濟本身的特征決定了現代政府機構的多余。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沒有為現代化的政府(即使是形式上的現代科層制)提供著名歷史學家黃仁宇所謂的“用數目字管理”的條件。[ 1 ]然而,市場經濟的發展內在地要求“數目字的管理”,于是,一旦這種管理向農村延伸,小農經濟的經濟基礎必然扭曲作為上層建筑的政府管理,并通過機構膨脹、稅費加重等所謂的“政府失靈”表現出來。學界一致認為當代中國的財政供養人員比例過高,在1 : 3 0左右;但與當代美國的財政供養人員比例1 : 1 5相較,顯然要低得多。[ 2 ]由此我們不難理解,所謂農村基層政府的膨脹,并不是單純的人員過多的問題,而是相對于汪洋大海的小農經濟而言,“用數目字管理”的現代政府未免太奢侈了。

  ( 4 )讓農民享有公民權利。必須強調的是,公民權利絕不可能在小農經濟的土壤中生長出來,而只能以小農經濟的解體為前提。可見,學術界所謂“中國農民權利的缺乏”,本質上是小農身份與現代農民權利的矛盾。如果人們所說的農民的“公民權利”就是今日中國8億農民作為小農經濟的生存權利,那么市場經濟要消滅的正是這種權利。在小農經濟的基礎上談農民的權利,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比如,不少人以為只要取消了戶籍制度,給予農民以“選擇的自由權利”,就能解決“三農問題”。這種看法隱含著一個假定前提就是:農民“被用暴力的手段束縛在土地上,他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追求自己的幸福”。然而,這種主張似乎忘了,進城打工其實并非小農的自愿選擇,而是一種迫不得已的無奈之舉。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面臨解體的小農除了進城打工一途,他們能有別的選擇自由嗎?正如呂新雨所說:“農民背井離鄉是農業嚴重凋落后無法生存的被迫選擇,出外打工其實是惟一出路。……否則就無法解釋他們為什么要‘選擇’到充滿污染和危險的工廠和礦井,去忍受歧視、傷殘與死亡。”[ 3 ]誠然,風雨飄搖的戶籍制度的消亡已經指日可待,但是它的消亡的積極意義并不意味著小農從此有了選擇的“自由”,而是對于小農經濟不得不走向解體的一種法律追認。換言之,戶籍制度的消亡并不是小農經濟從此具有合法生存權利的證明,而是小農經濟生存權利已經喪失的必然結果。在小農經濟廣泛存在的中國呼吁農民的權利,或許不無道義上的優勢,對于抑制資本的過度壓迫也不無積極意義(比如在收容制度、民工欠薪等問題上的作用)。但是,這個權利必須以真實的經濟權利為基礎,沒有經濟權利的話語權利不過是畫餅充饑,說說而已,當不得真。在市場經濟下,這個經濟權利就是非農就業的出路和切實的社會保障,而不僅僅是自由主義精英掛在嘴上的擇業、遷徙的自由。高尚的道德訴求必須靠“形而下”的就業出路和社會保障來落實,否則,享有了擇業和遷徙“自由”的破產小農就“不過是從農村貧民窟遷到了城市貧民窟而已”。

  ( 5 )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的一個基本假設是“農民過多”,這個假設在經驗上和實證上都已經得到了“證實”,但遺憾的是該假使在理論上卻是含混不清的。古代農業社會的農民多不多?為什么沒有今天意義上的“三農問題”?其實,真正“剩余”的并非“現代意義上”的農民,而是以“小農經濟身份”存在著的農民。澄清這一區別并不是玩弄文字游戲,因為被市場經濟“精簡”掉的農民只能是“小農”,而決不可能是現代化的農民,現代化的農民是市場經濟社會的基礎。換言之,“農民過多”是相對于市場經濟而言的“過多”,只要小農經濟存在于市場經濟之中,就必然出現“農民過多”的問題。因此,所謂“農民過多”的真實含義是“小農經濟過多”,而并非籠統的“農民過多”。

  由此可見,今日中國之“三農問題”,本質上就是小農經濟與市場經濟的沖突和矛盾,這個矛盾才是“三農問題”的癥結所在。不難理解,“三農問題”所引發的社會危機其實是內在于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邏輯之中的;農民的破產、農業的凋敝、農村的衰落是市場經濟在中國展開的必然結果。在土地承包制復活了小農經濟2 0多年后的今天,中國農業生產已越來越成為負效益的事實,即是明證。對于小農經濟與市場經濟這種“不共戴天”的緊張關系,馬克思曾有過十分深刻的認識。在馬克思看來,導致小農經濟消亡的直接因素在于:大工業的發展破壞了農村家庭手工業;土地逐漸貧瘠和枯竭;公有地被大土地所有者所霸占;資本主義大農業加入了競爭等等。[ 4 ] ( P 9 0 9 - 9 1 0 )顯然,在這些因素的背后我們都可以找到市場經濟這只“看不見的手”。因此,對“三農問題”的認識和把握必須以小農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矛盾為基本前提,任何離開這個矛盾來觀察“三農問題”的視域,都是幼稚的、膚淺的。正因為看不到“三農問題”的本質所在,所以學術界不少人在分析“三農問題”的原因時,總是在現象層面上糾纏不清,不得要領。

  二、解決“三農問題”,就是要解決小農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矛盾

  從理論上講,解決這個矛盾有三種方案可供選擇:

  ( 1 )消滅市場經濟,重新回到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狀態。這是開歷史倒車,既不可取也不可能。正如馬克思所說:小農經濟“這種生產方式必然要被消滅,而且已經在消滅。”[ 5 ] ( P 8 3 0 )

  ( 2 )小農經濟與市場經濟和平共處、共存共榮。這種良好愿望幾近空想,即使權宜之計可以短期維持市場經濟下的“田園風光”,但長期的內在矛盾發展則是無法調和的。農村承包制的尷尬處境,就是明證。所以馬克思說,要使小農經濟“永遠存在下去”,等于“下令實行普遍的中庸”。但這是辦不到的,因為“它發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造成了消滅它自身的物質手段。”[ 5 ] ( P 8 3 0 )

  ( 3 )消滅小農經濟,實現農業的現代化。與現代化的大農業相比,小農經濟是一種落后的生產方式,正如馬克思所說:小農經濟“按其性質來說就排斥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積聚、大規模的畜牧和科學的不斷擴大的應用。”[ 4 ] ( P 9 1 0 )因此,小農經濟的消亡是必然的,只有“消滅小農經濟”才能解決“三農問題”。

  從經濟史的角度看,消滅小農經濟有兩個途徑:一個是市場經濟的兩極分化道路,另一個是集體化的道路。迄今的實踐表明,前者是“進化主義”的自發過程,后者是“建構主義”的自覺過程。新中國成立以后,為了避免市場經濟兩極分化的惡果,中國共產黨曾選擇了農業集體化的道路。然而,出于對人民公社失敗的反思,中共在2 0世紀8 0年代以后最終放棄了農業集體化的實驗,重新復活了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并獲得了巨大的成功(這就產生了兩個問題:第一,這種成功與化肥、良種的關系如何?除了個別學者的關注外——如網上老田的文章,主流經濟學至今未給予科學的說明。第二,這種成功能證明“制度重于技術”嗎?既然小農經濟是一種落后的生產方式,它2 0世紀8 0年代在中國復活后創造出的經濟上奇跡又如何解釋?主流的觀點對“制度優先于技術”的命題給出了肯定的答案。我的看法則不同,我對此的解釋是:承包制改革的成功恰恰證明了“技術優先于制度”¹)。但是,在市場經濟的侵蝕下,小農經濟的解體是不可避免的。在復活了的小農經濟的基礎上,中國重新開始了市場經濟對小農的不可抗拒的自然分化過程。2 0世紀9 0年代中期以后,這種分化和解體大大加速,從而使得“三農問題”演化為“三農危機”,以至成為社會的焦點。

  其實,承包制的成功只是證明了小農經濟的合理性,并沒有證明小農經濟的優越性和先進性。承包制的核心是“分地”,“分地”的改革之所以能得到農民的支持(至少沒有遭到大多數農民的抵觸) ,其合理性在于:

  ( 1 )中國小農經濟的生產力與“分田到戶”的生產關系是內在吻合的,中國農民幾千年基本未變的生產力(肩挑背扛鋤頭挖)只能用小農經濟的單家獨戶經營,難以用社會化大生產的方式來組織——用經濟學的話語講就是:組織和監督成本太高,結果難免造成搭便車和效率損失。分地的結果解決了“吃飯”的問題、解放了農民,再次證明了“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的原理是正確的。順便指出,雖然今日的主流經濟學企圖顛覆這個原理,不過仍有學者認為“化肥和良種的普及對解決吃飯難題功不可沒”。實證來看,分地的作用與化肥的作用孰大孰小、比例多少,或容討論。但主流經濟學否認技術對制度的決定性作用,過分夸大承包制的作用,主張“制度決定一切”是不能使人信服的。

  ( 2 )現有農民的生產工具的水平(基本上是手工操作的農具)決定了:“分田到戶”使單個小農能夠成為生產資料的主人,也就是成為土地的“老板”。加之分地只是分割土地的使用權,農民對所分土地的所有權沒有“私有化”,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每個小農的“老板”身份,在一定時期內避免了由于土地買賣所引致的兩極分化和階級矛盾——當然并未根除。由于承包制帶來的利益分配是一個“帕累托改進”,因而農民對這種制度變遷自然會給予認可。

  上述分析表明,只要中國農民的原始生產力性質不變,農業的生產關系就只能是小農經濟的結合方式。反過來說,社會化的組織方式只能適宜于大農業或現代化的農業生產力。比如,大型水利工程是大農業生產力的要素之一,它要求社會化的組織方式來實施和使用。然而分地以后,集體興修的水利越來越呈衰敗之勢,這就證明了:即使中國的小農經濟與其生產力水平是相適應的,但與中國正在發展著的現代生產力的矛盾也是無法回避的。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農業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土地要求集中化的沖動越來越強烈,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越來越受到發展著的農業生產力的壓力。在農村改革2 0多年以后,當前對“包產到戶”的可持續發展質疑的呼聲,以及“三農問題”的凸現,也證明了中國農業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內在沖突正在走向尖銳。

  有趣的是,中國古代的土地集中也導致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大量的農民最后被逼上梁山。但是,中國古代出現的農民問題在性質上不同于今日中國的農民問題。

  ( 1 )中國古代的農民問題并不是生產力的發展導致了小農經濟生產關系的崩潰,而是在生產力水平沒有本質變化的背景下,封建土地集中導致了小農經濟生產關系的崩潰。不過,這種崩潰是暫時的,因為在當時的生產力水平的土壤中,除了小農經濟的生產關系外,不可能生長出新的生產關系。由于缺乏新的產業吸納,中國古代失地農民不可能進城打工,只好嘯聚山林揭竿而起,也就不難理解了。于是,周期循環的王朝更替就成為中國古代社會的一大特色。中國古代大地主的經營方式仍然是小農經濟(土地出租) ,而不是社會化的農場經營,道理正在于此。試問,在手工操作的原始生產工具下,能產生出產業化的農場經營要求嗎?不過,由此我們也就看到了交換(市場)經濟與小農(自然)經濟的矛盾與沖突,看到了交換經濟對小農經濟的破壞作用。市場的發展、交換的擴展必然壓縮小農經濟的生存空間,必然要消滅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

  ( 2 )中國現代意義上的“三農問題”并非始于2 0世紀8 0年代,也不是有人所說的“產生于毛澤東時代的工業化政策”,而是產生于1 8 4 0年的鴉片戰爭以后市場經濟對中國封建社會結構的持續沖擊。中國經濟史對此已有深入的研究,恕不贅述。我要強調的是,與古代的農民問題不同的是,中國現代意義上的“三農問題”的根源在于:代表著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方向的市場經濟(其物質表現是堅船利炮和機器生產的廉價商品)導致了小農經濟生產關系的破產,而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也表現為市場的擴展和交換的深化——即市場經濟的發展。從常識來看,農產品和農村剩余勞動的同時增加,就是生產力水平提高的最有力的依據。如果沒有二、三產業的支撐,農村剩余勞動力不能在城市打工,中國當今的“三農問題”就必然重復古代的故事。雖然今日的“三農問題”本質上仍然是在“重復昨天的故事”,但這個重復不再是中國封建社會結構的周期循環,而是鴉片戰爭以來市場經濟瓦解小農經濟的邏輯展開和延續,這是兩個不同版本。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三農問題”的根源在于市場經濟發展,中國今日農村的衰敗、農民的困境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如果市場經濟是“不可逾越的發展階段”,那么,小農經濟的破產就是中國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并不值得我們大驚小怪。我們應當擔心的并不是小農經濟的破產,而應當是破產小農的出路問題。因此,我認為,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并不是提高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盡管這些的確重要,而是農民的出路問題、就業問題,一句話,是“消滅小農經濟”的問題。只有明白了這一點,我們才會理解農民的收入低下、權利缺乏、負擔沉重、機構膨脹等究竟是什么性質的問題;只有將這些問題放在農民出路的框架里來思考,我們解決和緩解“三農問題”的政策才是有的放矢。

  三、“怎樣消滅小農經濟”才是真問題

  從歷史發展的趨勢來看,中國面臨的問題不是應不應當消滅小農經濟,而是應當怎樣消滅小農經濟。因此,一旦我們把握了“三農問題”的癥結就是小農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矛盾,那么“是否消滅小農經濟”就成了一個偽問題,而“怎樣消滅小農經濟”才是一個真問題。如果我們仍在“是否應消滅小農經濟”的問題上爭論不休,就只能是智力資源的浪費。

  既然“三農問題”的本質是小農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矛盾,那么“三農問題”的治本之策就必然指向“消滅小農經濟”這個根本方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減少農民”。不論是傳統社會主義的集體化實驗,還是今日的市場化改革,事實上都將小農經濟視為“革命”的對象,只不過采取的“革命”手段不同而已。小農經濟的消亡固然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可是問題在于,如何消滅小農經濟?走集體化的道路已被市場化改革的實踐所拋棄,走私有化的道路又會付出社會分化和動蕩的巨大代價。于是,學術界兩種對立的主張由此產生。

  一種是“私有化”的主張,認為應當立即實行農地私有化,推動土地集中和規模經營。就理論的邏輯來講,現有的農戶土地承包制是小農經濟的基礎,而“減少農民”就要求打破土地承包制,實行“土地私有化”。這或許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治本之舉,也是許多人不遺余力所倡導的主張。但是,“土地私有化”在目前的中國根本行不通。這并不是什么“意識形態”的問題,而是活生生的國情問題。有識之士一針見血地指出:“在人口增加使人地關系高度緊張的國情的矛盾制約下,土地占有權沒有向少數人集中的條件。”[ 6 ]土地私有化的目的是將土地所有權集中于少數人手,消滅小農經濟,以便于提高農業的規模效益。然而土地私有化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失地農民的出路(進城后的就業) ;二是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如果這兩個問題不解決,中國歷史上的前車之鑒使得任何有責任的政府都不敢貿然實施這劑虎狼之藥,否則,“天下大亂”決非危言聳聽。正如溫鐵軍所認為的那樣:中國農業人口嚴重過剩,土地已經成為中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它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交給市場處理。且不說轉移一半農民后土地規模經營有多大,目前失地又失業的農民形成的驚人規模已經令政府寢食不安了。如果說小農經濟的解體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不可逾越的必經階段,那么國情的制約也同樣是不可逾越的。事實上,頑強抵抗市場經濟對小農經濟瓦解的力量,并不是政府的某項政策,而是中國“人地關系高度緊張”的國情。然而我們的許多專家學者卻不知自我反省,反而抱怨政府的政策還不夠“與時俱進”。溫鐵軍曾不無感慨地說:“我們曾經在‘實驗’中大力推進土地流轉,搞了十年還是只有1 %的農戶轉讓土地,這說明我們這種內生的制度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 6 ]如果“土地私有化”的結果僅僅是把千萬小農變成無業流民,那么這樣的“治本”之舉不僅沒有“治本”,而且必然危及、動搖中國社會的根本。中國農村之所以承受不起兩極分化的制度成本,道理蓋出于此。

  另一種是“維持現狀”的主張,認為應當穩定現有的農村承包制幾十年不變,有學者甚至主張“重建農地自耕農所有制”。[ 7 ]這種主張的實質是想通過維持小農經濟的生存來解決“三農問題”,比如溫鐵軍說:“中國農村是典型的小農經濟,必須用適宜小農經濟的思路來解決農業問題。”[ 8 ]問題在于,在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下,小農的生存到底能維持多久?雖然穩定承包制與中國現有的人多地少的國情相符,但是,市場經濟以其不可抗拒的內在必然性,不斷侵蝕著小農經濟的制度保護——承包制,使得“維持現狀”的主張越來越難以維持。

  顯而易見,“三農問題”之所以是個難題,關鍵在于“怎樣消滅小農經濟”的難題沒有解決。用經濟學的話語表述就是:“三農問題”的解決面臨著“制度變遷成本過高”的難題。由于對“成本”的計算不同,在“私有化”的主張與“維持現狀”的主張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張力,學術界強烈呼吁農村改革應當有突破和創新正是這種張力的反映。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決定了市場經濟的“數目字管理”對中國農民的“失效”,而人多地少的國情決定了土地集中、城市化的進展難以在短期內完成,使得具有共識的“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藥方也“遠水不解近渴”。于是溫鐵軍說:中國的“三農問題“存在“兩個失靈”(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困境,幾近于“無解”。[ 9 ]如果我們鎖定了“三農問題”的本質,對于溫鐵軍的“兩個失靈”的痛楚就會有真正的理解。

  “三農問題”的解決只能是標本兼治。在指向“治本”的大方向時,治標的目的是緩和矛盾并為“治本”創造條件。中國的國情和農村改革的實踐證明,在消滅小農經濟從而解決“三農問題”的選擇中,或許并沒有最優解,而只有次優解。于是在政策上,消滅小農經濟的努力便不得不修正為緩解“三農問題”的種種權宜之舉。于是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政府有關“三農問題”的政策不得不在“促進小農解體”和“保護小農經濟”之間游離(比如:農產品收購保護價、鼓勵農民進城的各項措施、加入W T O對農業的讓步、取消戶籍制度的動議、糧食直接補貼、穩定承包制不變,等等)。這或許是明智的,但是在推行權宜之舉的過程中,我們應當始終把握住“三農問題”的癥結所在,從而使得緩解“三農問題”的權宜之計最終指向“消滅小農經濟”這個正確的大方向。十六大提出的“統籌城鄉發展”正是對這個方向的確認和引導。說它是“確認”,就在于“消滅小農經濟”是“統籌城鄉發展”的依據,離開了城鄉的統籌發展,小農不可能自己消滅自己,小農經濟不會自動消亡;說它是“引導”,就在于小農經濟的消亡是城鄉統籌發展、共同努力的必然結果。當然,十六大提出的“統籌城鄉發展”還只是“破題”,如何“解題”尚有待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探索。我對此的初步認識是:

  ( 1 )盡管“跨越式發展”的主張用心良苦,但“勞動密集型”很可能是中國產業結構今后相當長一個時期內的必然選擇。這不僅是“統籌城鄉發展”的落腳點所在,也是“統籌城鄉發展”不可違背的客觀規律。違背了這個規律,破產小農的消融就無法與城市化展開良性互動,“二元社會”的差距就會演變為越來越嚴重的斷裂危機。

  ( 2 )用土地私有制來置換承包制的條件根本不具備。從“城鄉統籌”的角度來看,在城市尚無能力吸納大部分破產小農的條件下,承包制而不是私有制必然成為農村的基本制度選擇。中國政府始終沒有輕率地實行土地私有化,因而在延緩小農分化速度的同時,也緩解了由此可能帶來的社會動蕩。盡管這種選擇在理論上是矛盾的,但在實踐中確實是明智的。那些主張土地私有的學者只知道拿理論去裁剪實踐,所幸決策者十分清醒,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 3 )我個人認為,對于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改革固然應當積極支持,但對于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化道路的新探索(比如南街村的制度設計) ,也不宜輕率地否定。不要一提“集體化”就神經緊張,動輒扣上“左”的帽子。既然小農經濟的消亡是不可抗拒的歷史趨勢,那么凡是既能瓦解小農又是低成本的制度創新探索,我們就應當支持和鼓勵。

  (說明:本文發表于《學術研究》2005年第5期,參考文獻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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