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大力推進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全面發展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與企業經營方式。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與農業生產方式發展的社會主義方向,我們應當積極發展農業合作經營方式,構建新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
合作經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業經營方式的基本形式
在我國構建農業經營體系,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農民合作社不僅是經濟落后國家對傳統農業生產方式改造的過渡形式,而且是其社會主義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形式。農民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合作社的主體是農民,而不是農業工人;第二,合作社是在合作社所有制基礎上實行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統一的一種生產組織形式;第三,合作社的生產經營不是按照國家統一計劃進行的,是由市場機制來調節的。
從歷史上看,中國是小農經濟占絕對優勢的國家。因此,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后不僅應當實行農業合作經營方式,而且應當廣泛發展“土地共有、合作經營”為基本特征的農民合作社。20世紀50年代中期,中國所實行的“土地入股、合作經營”的初級社實際上就是落后國家發展農民合作社的具體形態,是中國共產黨引導農民走社會主義道路的成功形式。但在“左”的理論指導下,在認識上把初級社僅作為對個體農民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中介環節與過渡形式;在實踐上盲目升級,急于從初級社向高級社過渡、從高級社向人民公社過渡。這樣,農業經營體制就從合作經營轉變為“政社合一”的高度集中的體制。這不僅違背了社會主義農業合作經營的基本原則,而且脫離了中國基本國情、制約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根據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體要求,在農業經營方式的探索實踐中既不能走保守僵化的老路、實行高度集中的農業經營體制,也不能走改弦更張的邪路、實行土地私有化與資本經營方式,而應當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土地共同占有的基礎上實行合作經營,以新型農民合作社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業合作經營的基本形式。
新型合作經營體制是當代中國農業發展的根本條件
改革開放后,實行農戶承包經營調動了農民生產經營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與發展。但由于生產經營規模狹小、高度分散化與農戶結構趨同等嚴重缺陷,出現了規模不經濟、資本投入不足、技術進步滯緩、農產品市場競爭無序或過度競爭和控制風險能力較差等問題,導致農業比較利益低下、農民增收困難與農產品買難賣難。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業連續多年徘徊不前,小農經營方式嚴重影響了我國農業現代化的發展進程。目前,中國農業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迫切要求實現從小農經營向社會化的規模經營的歷史性變革,實現我國農村改革與農業發展的第二次飛躍。新世紀以來,黨和國家出臺了許多相關文件,積極推動農業實行合作經營。到目前為止,農業合作經營不僅有一定發展而且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實踐證明,只有構建新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才能從小農經營方式向社會化經營方式飛躍,才能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實現農業經營規模化與農業現代化。
構建新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也是保障農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只有實行合作社占有和合作社經營,才能既實現大規模的經營方式又保障農民的自身利益。在我國農業現代化與城鎮化迅猛發展的新形勢下,要保證農民作為土地所有者、農業經營者與勞動者的利益,就必須引導農民走新型合作化道路,把農民的個體占有與個體經營變成合作社占有和合作社經營,構建新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
構建新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的著力點
構建新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在基本方向與主要內容方面,應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大力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馬克思主義創始人認為,只有生產合作才能體現社會主義性質。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發展農業合作經營必須在土地共同所有的基礎上實現農民的聯合勞動與合作生產,構建以生產合作為核心的新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而且,中國人多地少,農戶家庭經營規模小,市場抗風險能力弱,農民需要根據生產和生活需要在生產及流通的廣泛領域全面進行合作經營,建立以生產合作為核心的綜合性合作經營體制。
在目標模式與實現形式方面,應適應中國實際國情,廣泛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農場。根據中國實際與發展要求,我們要在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的基礎上實現農業經營方式的創新,構建以土地股份制為基礎、以勞動合作制為核心、以農場制度為載體的新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所謂土地股份制,就是鼓勵與支持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實現農民以土地產權為主的資本聯合,創新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所謂勞動合作制,就是以農民的合作勞動取代其分散的個體勞動,創造社會主義聯合勞動的嶄新形式。所謂農場制度,就是在農民產權聯合與勞動聯合的基礎上,引入現代企業制度,實行農業企業化經營。從總體上說,我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變革的目標模式就是構建股份制、合作制與農場制三位一體的新型農業合作經營體制——農民股份合作農場。這既能夠體現土地公有、聯合勞動的社會主義性質,又適應社會化、規模化與市場化的農業生產發展的客觀要求。
在實現途徑與對策措施方面,應當繼續深化農村改革、全面實行國家幫助。首先,應深化農地產權制度改革,構建股份合作的土地產權制度。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精神,應鼓勵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使農民擁有明晰的股權和收益權。在物質形態上,改變土地分散占有的格局,實行合作社共同占有,構建農民“聯合所有—共同占有”的雙層土地產權模式。其次,變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將目前行政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造成為社區性或股份化的農民合作社,建立農民集所有者、經營者與勞動者于一身的“三位一體”的新型農民合作經營的組織機構。最后,國家應當對農業合作社給予大力幫助與有效支持,在法律、財政、金融、稅收與政策方面給予農業合作社大力支持。
(作者系遼寧大學中國經濟轉軌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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