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習總在談到“深化改革”時說過今后“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新型城鎮化”將啟幕中國農村的新一輪改革,其中土地流轉為萬眾矚目,為解決城鎮化進程中的用地“瓶頸”,土地配置市場化、農村土地資本化,優化農村資源配置和產業結構似為大勢所趨。
然則,現時的農村土地改革――土地流轉、土地征收、土地確權等等,其實還仍然處在一個“于法無據”的試驗性階段。據了解,2013年全國共發生違法違規用地案件38114件,涉及土地面積20萬畝,盡管國土部表示將嚴肅查處違法征占農民土地案件,但在新的一年里此現象仍沒有得到明顯的改善。3月21日發生在山東青島平度的守地農民被澆汽油焚燒導致1死3傷案就很有力地佐證了這一點:村民為什么激烈反對征地?是地方政府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對村民進行補償?還是村民認為補償標準過低?征地是否符合有關規劃?被征地塊是否是基本農田?農民、村組織、開發商、政府,各自在農村土地改革環節中的合法位置是什么?它們的合法權益有哪些?
實則,中國的農村土地改革已進入新的“博弈”階段――不應該再是力量的博弈,而應該是法制的博弈,在缺少于法有據支持的前提下,若再這樣摸石頭過河,恐怕中國的農村土地改革將再次發生國有大企業改革和國有礦山改革中曾發生過的種種不幸,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中國的訴訟法對于農村土地改革相關的規定還不盡完善,中央有關提高農民訴訟權利的政策規定,為制定與訴訟權利相關條款提供指導,應當寫入法律的訴訟權利包括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等,明確以上規定并制定更為完善的法律法規,并在土地改革過程中舉行聽證會,有助于增加土地改革中的透明度和減少政府權力濫用的可能性,做到公平公正、實事求是,改革方能深得民心。
在農村土地轉為商業或政府用途的過程中,也要增加流轉過程中對農民造成的顯、隱性雙重損失補償。將農村土地轉為商業(非公益性)用途,相關補償應當與該土地的商業價值相符,并應從中扣除地方政府為該土地用于非農業用途要支付的成本。在現行制度下,補償金額上限為土地平均年農業產值的30倍,但其實,這一最高補償上限通常也不足以維持失地農民生計。因此,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改革應遵循諸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相關原則,并對具體細則進行修改補充,方可行之有效。
更要認識到,所謂的農村土地改革,其實是又一輪的農村土地資源重新配置與利益博弈,實質上,那種所謂農民、企業、政府三者利益同一的理想狀態是根本不存在的,只有在公正、嚴格的法律指導、裁定之下,這種博弈才能保證不損害和有利于此利益環節的最弱處――農民的利益;只有不受各利益主體的左右,堅持公平公正公義的價值取向,新的改革也才能贏得人心,否則,農村土地改革莫說要做到于法有據,恐怕是只能走上從于法無據到無法無天的不歸路。(資料支持:天農網評論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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