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大陸土地制度向何處去?
——與臺灣土地制度的比較
一年多幾乎沒有寫文章了。
十八屆三中全會馬上要召開了,土地制度估計會成為主要議題。
據我所知,大陸的法學界、經濟學界、金融界、企業家界和進城了但在農村還有田地和老屋的“中產階層”,大多都是主張土地私有化。在中共高層領導中支持土地私有化的也不乏其人。反對土地私有化的人主要是縣鄉村干部、腳踏實地在農村搞實驗和研究的三農專家、以及絕大部分真正的農民和占農村人口30%左右的無地村民。在中共高層領導中反對土地私有化的也不乏其人。
大陸土地制度向何處去?一直是中國最重大的議題。在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前夕,關于大陸土地制度的攻防戰大有決戰在即的感覺。不得不拿起筆寫一篇了,盡管人微言輕。
一, 土地私有權和土地私有化不是一個東西
改革以來,中國大陸人特別愛講“化”,私有化、市場化、商品化、專業化、產業化、社會化……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民主化、法制化、憲制化……不計其數。“化”的意思,大概就是“一律化”“一刀切”的代名詞了。
我經常跟人說,我主張土地私有,但反對土地私有化,但總是被“右翼”的朋友們戴上反私有化的帽子,甚至被高看成“新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左翼”的朋友們則認為我是“叛徒”,是唱紅歌的“帶路黨”。
非常無奈,在土地制度的問題上,左翼和右翼的朋友們幾乎很少有人有聽我把話說完的耐性。
我認為地權是非常復雜的一系列權利的集合,任何土地的私權都是國家土地權利的部分讓渡,世界上沒有、也不應該允許有人擁有絕對私有化的地權。
中國大陸的土地村民共同體集體所有制,我不認為是公有制,我認為是民有制。村民共同體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國家讓渡給村民共同體成員的土地私權的一種存在形式——一人一份的共有制度。
國家把地權讓渡給村民共同體集體所有,是因為村民共同體是農村社會主要的自治主體,沒有村民共同體,鄉村社會就會一盤散沙。國家的農業現代化、農村現代化、經濟現代化、政治現代化……所有的現代化都就無從談起。
我認為土地在村民共同體所有制下,村民共同體向其部分成員讓渡一部分地權(使用權、經營權等)——即以所有權和使用權、經營權分離的形式——賦予部分農民的農地私權——實施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使得土地生產經營效率有所提高,是非常好的農地農用權私有制度。
在村民共同體集體所有制——民有制下,不僅讓部分農戶擁有農地農用承包經營私權,還讓所有成員擁有宅基地永久使用的私權等,我認為地權分層、分類私有,讓農家安居樂業、讓農村社會團結治理,理所應當,天經地義。
但我堅決反對土地私有化的提法,因為這可能會導致很多歧義和巨大的破壞。改革以來,幾乎所有的“化”都是一場運動,如:鄉鎮企業私有化、教育產業化、醫療產業化、水利等農業服務市場化……,都是一刀切和一律化的“化”,這其實是革命思維和文革思維的“余孽”。
“化”幾乎就等于改革,當我們的教育產業化、醫療產業化、農業服務市場化……等改革結束后,人們發現改革的結果都是非??植赖摹:枚硕说母母锞褪潜槐姸嗟?ldquo;化”搞得臭名昭著的!
最近幾年有一個非常有意識的現象,對土地制度的表態,幾乎成了劃分左右的主要標準。在現實世界里,有明顯左翼或右翼派別色彩的活動,我都是被排斥的,曾經常來常往的《炎黃春秋》、《南方周末》和《烏有之鄉》幾乎形同陌路;在微博世界里,無論左翼領袖還是右翼領袖,曾經稱兄道弟的人幾乎視而不見。
我常常發問:如果左翼和右翼都認同土地村民共同體集體所有制是民有制而非公有制了,左翼放棄集體化,右翼放棄私有化,都接受地權的有限私有觀,左翼和右翼不再“年年斗、月月斗、日日斗、時時斗”,社會會不會和諧一些呢?!
二, 平均地權和耕者有其田是農地制度的基石
討論土地制度,應該先從農地制度討論起,否則很難討論。
占世界8%左右的耕地要養活占世界20%左右的人口,人地關系高度緊張,這是中國的基本國情。因此,孫中山先生在設計中國現代農地制度的時候,提出了兩項基本原則:一是耕者有其田,另一是平均地權。大陸是堅持這個原則的,臺灣也是堅持這個原則的。
大陸的農地制度規定:農地按照人口平均分地到戶,農戶承包經營,30年不變,到期調整(再“平均”)。
臺灣的農地制度規定:農地大體按照人口平均到戶,農戶經營,永久不變,農地只許在耕者之間租賃、交易。
應該說,大陸的農地制度和臺灣的農地制度是非常接近的。所不同的是,臺灣的農地是可以實現抵押貸款的,在農民之間是可以交易的。大陸農地雖沒能實行抵押貸款,但農戶之間也是可以流轉的。
在我看來,海峽兩岸的農地制度都承襲了孫中山先生的主張。農地產權在可流動性方面雖有差別,不是農地制度本身差異所致,是臺灣和大陸的農村金融制度差異所致。這點大陸絕大多數經濟學家們、法學家們、金融學家們、企業家們、包括研究三農問題的部分專家學者們都不太明白,后面會細說。
簡而言之,對照臺灣的農地制度,大陸的農地制度“集體所有、農戶聯產承包、雙層經營”是有便利規模經營優勢的,是應該繼續堅持的,要變的是盡快建立與之相匹配的農村金融制度。
三, 農村建設用地共同體所有制是耕者有其田制度和平均地權制度的延伸
農民要種地,自然要建房子住人,還要建科研房、生產房、加工房、市場交易場所等從事農業生產、科研、農產品加工、交易物流等生產經營活動場所,所以農村一定要有建設用地與農業生產經營活動配套。一方面為了節約土地(控制額度,以不超過農地總額的5%為限),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私人對有限的農村建設用地的壟斷(平均地權原則),所以農村建設用地采用農民共同體(集體)所有制。臺灣農民的宅基地是農戶私有的,臺灣農會有很多建設用地,如工廠、超市、房產、交易市場、活動場所等建設用地,是農會成員共有制(相對于大陸的集體所有制);中國大陸農戶有宅基地(但法律上規定、地上物家庭私有、宅基地共同體所有),村民村社共同體有工廠、廠房、活動場所等,是村社成員共有制——集體所有制。
大陸和臺灣在農村建設用地制度上非常相似,臺灣農會的建設用地和大陸村社共同體集體建設用地都是不能完全自由交易的,所不同的是臺灣的農村建設用地是可以抵押貸款的,也是可以有限制的買賣的;而大陸的農村建設用地的抵押貸款還難以實現,租賃可以,買賣受到限制。這個差別主要也是兩岸農村金融制度差異所致。
簡而言之,相對臺灣,大陸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在農戶的宅基地制度方面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當務之急依然是農村金融制體系創新。
四, “內置金融”是農民村社共同體(集體)成員地權和農戶地權充分實現的基礎性制度
“內置金融”是我發明的一個詞,是專指村社農民村社共同體內部的合作金融。
農民的土地權利實際上主要由兩部分構成的,一方面農地農用權利和建設用地非農用權利——使用權,另一方面是農地和非農地使用權的變現——抵押或交易權。顯然,農民的兩部分地權在臺灣比大陸要充分。為何如此呢?很多人解釋是臺灣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的,大陸是公有制——集體所有制的。
其實完全是誤讀了。
首先,農村土地村民共同體集體所有制不是公有制,是民有制的,也是農民農地私有權的一種實現形式。集體所有制只有在過去沒有市場、實行命令或計劃經濟和統購統銷制度條件下才表現為“半公有制”性質——即所謂的“半社會主義”性質。在今天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和統購統銷沒有了,村民土地集體所有制沒有半點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了,現在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當然不是公有制了。
其次,臺灣農戶的農地和農民共同體的非農地,之所以能夠抵押貸款,是因為農會內部有金融,如果臺灣農會沒有農信部。臺灣農地也是不能在正規銀行抵押貸款和外部市場充分流動的。如果大陸在村社內部建立起“內置金融”,農戶的承包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照樣可以實現抵押貸款和在農村市場上充分流動,我在河南信陽郝堂村等地做過實驗充分證明了這點。
應該說,中國大陸農村,不是農地制度不適應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農民組織內部金融缺乏)不適應農地制度。這個道理其實不難懂,只是中國大陸的精英們不肯給農民組織發展內置金融的權利罷了。中南海的高層決策者們對此可能是真的不懂,因此很容易被一些所謂的專家學者欺騙。我經??吹浇洕鷮W家們、法學家們、企業家們在文章中這樣忽悠:農民、農村為什么缺錢?因為農地等財產不能在銀行抵押貸款。農地為何不能在銀行抵押貸款?因為農地沒有私有化。這樣的忽悠其實都是他們瞎編的,金融家們最清楚這個是瞎忽悠,但他們默不作聲或笑而不語。東亞小農的農地根本不可能在正規金融體系里抵押貸款。這個瞎忽悠卻數十年不斷,假話不停的重復真的被說成了“真理”,騙倒了無數的人,包括最高決策層,導致30年農村金融改革連門都沒有摸到。無倫是日本、韓國還是我國臺灣,都用了上百年的時間保護性、扶持性發展農民組織的內部金融——內置金融,甚至限制其他形式的金融在農村發展,因為東亞小農的農地只能在農民共同體內的合作金融里實現抵押貸款(因為農地規模太小、且地塊分散)。
東亞小農農地不能在正規金融機構抵押貸款的這點道理其實不難懂,可是,主導改革的主流人群沒人愿意聽。筆者花了12年時間不斷地的證明東亞小農的農地在農民共同體內部合作金融里非常容易實現抵押貸款,所謂的農地確權——私有化了就可以在正規銀行抵押貸款的“權威結論”是一個低級的忽悠和騙局,信陽等很多地方也都對此做了實驗,證明是個忽悠和騙局。
因此,我可以肯定的說,當下,讓中國農村農民組織的內置金融發展壯大才是當務之急,這個問題解決了,農民土地產權充分實現難的問題就解決了一大半。
五, 城鄉土地產權交易應該是兩個不同的市場。
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和城市土地產權交易是兩個不同的市場,這是正常的狀態。
日本和我國臺灣農民的土地,只準許在農民之間交易,并且要經過農會和水利會同意。日本臺灣農民的農地只能在農會(農協)內部金融抵押貸款,正規銀行不接受小農農地抵押貸款(只有極個別例外)。日本和臺灣農村農民的建設用地也是在另外(非主流)一個市場上交易和另一個金融體系內抵押貸款的。
中國大陸的城市土地是能夠在正規市場上正常買賣和在正規金融體系內抵押貸款的,但中國的精英們從來就不明白農村農地和建設用地是應該建立另外一個市場體系和金融體系來充分實行產權的。
筆者最近在一個村子做“金地融托經服社”的實驗,這個村子的承包地是30年不變的(2028年到期,還有15年),“金地融托經服社”建立起來后,農戶的承包地可以估價后存入經服社(存的時間越長,利率越高,農地“存款”收入也越高),農戶的農地也可以委托經服社經營,也可以在經服社抵押貸款;農戶的住宅和林地也都可以估價后存入、或信托、或抵押給經服社。假如該村有人已經進城很多年了,想把其共同體(集體)成員的份額土地所有權、或承包地、或宅基地、或房屋變現(退出村社),完全可以通過“金地融托經服社”實現。這個實驗證明,維持土地村社共同體集體所有制,是有利人口流動和村社成員地權流動的。
今天我們已經進城的很多“城市中產者”,在老家還有承包地和住宅,但不能變現(當然可以永久的保留,但我是主張“交稅”的),總以為是集體所有制不好,所以跟著鼓吹私有化的人起哄。其實不是集體所有制不好,從某種意義上講,集體所有制就是一人一份的股份制,如果集體所有制真的是實實在在的,集體有實實在在的“實力”(如、金地融托經服社),集體成員權就可以實現有償退出了。
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革到今天,很多村社實現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種地不交錢”和“長久不變”,其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已經名存實亡了——即是事實上的所謂的私有化了,只有大寨等極少數明星村還在堅持集體所有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堅持集體所有制的明星村們經濟、社會、政治、生態、文化等越來越好,其成員的退出權也可實現,而分田單干的小崗村們越來越糟糕,其成員的退出權也無法實現,可是就是有無數的人依然睜著眼睛說瞎話,甚至痛罵土地集體所有制“生命不息、戰斗不止”。
簡而言之,要想實現集體成員權的有償退出,就必須做實集體所有制,而不是虛置集體所有權。虛置了集體所有權,農地給你一百年,你到死也可能帶不走你的一畝三分地的地權。日韓臺農民地權能夠充分實現,不是所謂的私有化了,而是有實力強大的農會及農會內置金融。越南農村的土地私有化20年了,越南小農的土地能夠在土地交易所自由交易嗎?能夠在銀行抵押貸款嗎?不能,真的不能。因為沒有了土地集體所有制,越南農村的男孩要取媳婦,最難的就是買不起宅基地;因為沒有了土地集體所有制,越南農民最難的是無法自主修復水毀的水利工程和道路;因為沒有了土地集體所有制,市場條件下的越南小農再也組織不起來了,“政治貧民、社會流民和市場賤賣”化的趨勢似乎無法阻擋。我曾在越南考察時和越南中央書記處常務書記潘演等人交流時說:我看好越南所有的改革,唯獨不看好越南土地制度改革,越南所有的改革都可能會因為消滅集體所有制的改革而事倍功半!
六, 土地的用途管制和漲價歸公是土地私權和公權的基本保障措施
有個姓陳名志武先生,是美國一所大學的教授,多年前他和于建嶸關于土地制度的對話發表在《南方周末》上,我認真看過了。陳先生心目中的農村土地私有化就是我的土地我做主,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陳先生的對土地私有化的理解有代表性。在地球上幾乎所有的國家和地區,農地私有就是指農地農用權私有——即耕者有其田。并且,農地農用私有權的交易只能優先在農民之間交易,因為農地是養活國民的,必須保證耕者有其田。
任何國家都必須對農地和建設用地實行用途管制,絕對不是我是地主,我在我的地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尤其是人多地少的中國。
因為土地用途管制,所以,農地只能種莊稼,所以農地就不值錢,全世界估計只有中國的農地最值錢了,因為人多地少。因為政府對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土地“農轉非”或“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才有了很大的增值空間。這個增值主要是管制帶來的,當然也有政府投資帶來的。因此,孫中山先生在設計土地制度除“平均地權”、“耕者有其田”兩條原則外,還有第三條原則——即土地“農轉非”、“工轉商”的增值部分要實行一定比例的“漲價歸公”政策。
可以認為,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私權和公權充分實行的最基本保證措施之一?,F在有很多人,對于土地被轉非或被征用后的增值收益政府拿大頭不理解,好像是中國政府才會這樣,其實不是。在臺灣,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增值收益,政府得到75%左右,原地主只得到25%左右。我在臺灣是認真算過帳的。我們現在北京市農地轉非的增值收益農戶得到了50%以上了,北京等地的農戶得到的農轉非補償不是少了而是多了,這對種糧食的農戶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對整體國民也是極不公平的。
七, 大陸土地制度最大的弊端在“農轉非”制度和“漲價”分配制度上
中國的土地制度有沒有弊端?答案是肯定的,有!最大的弊端不是土地集體所有制,最大的弊端出在農轉非制度上,以及轉非的增值收益的分配制度上。
工業化和城市化必須要農地轉非的,但農地轉非應該依規依法進行。譬如:A小區的農地2014年轉非,B小區的農地2015年轉非,要先規劃,人大批準的土地規劃就是法律。2014年A區的土地依法農轉非,B區的土地2015年依法農轉非,怎么轉呢?臺灣的辦法是“農轉非減半”——即原農民得一半地,政府無償取得一半地。
政府無償取得的一半土地,其一半拍賣獲得收益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其另一半用于公益性項目建設,如公園、馬路、醫院、學校等。原農戶得到農轉非的另一半建設用地后,要按照城市規劃開發使用、也可以在市場上自主交易。但開發和交易都要繳稅,并且是累進稅,稅收差不多要占農轉非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半多。
臺灣土地的農轉非制度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都是依法進行的,權力操作的空間不大,腐敗就會相對少了。加上增值收益實行累進稅制度,當增值到一定的程度后,其再增的部分就100%的繳稅了,所以當釘子戶就沒有太大的意義了,更成了不英雄了。
由于大陸土地農轉非和轉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存在嚴重缺陷,使得暴力獲得暴利成其本質特征。政府和開發商使用暴力獲得土地,政府和開發商就會獲得暴利;釘子戶使用暴力對抗政府和開發商,釘子戶也往往能夠獲得暴利。
所以,在大陸的土地農轉非過程中、在建設用地開發過程中,見到了就是以暴力獲得暴利的爭斗,正當性蕩然無存,以暴力對抗政府就可能成為英雄,多愚昧的制度設計啊,這是國家和民族的不幸!大陸土地農轉非制度及轉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大陸該好好學習臺灣,其實不難學,一學就會。就是不愿意學,阻力不再別處,就在地方政府的少數腐敗官員和國土資源部不愿意放棄既得利益。這個事情應該由黨中央和全國人大盡快解決。
以暴力獲得暴利的制度,導致以暴力對抗政府獲得暴利便成為英雄的制度,是國家的災難,民族的災難。十八屆三中全會應該做出決議改變這個暴制。
八, 大陸要限制農地休耕權和建設用地閑置權的過度使用。
土地資源對大陸而言是非常稀缺的寶貝,但大陸農地撂荒和建設用地閑置卻越來越普遍。除農戶較普遍的撂荒外,很多龍頭企業在政府補貼下大片占有土地,也大量撂荒和半撂荒;有些土地農轉非很多年一直閑置,但征而不用的土地的增值收益比種糧食收益不知要高出許多倍,當然要閑置了。這是非常怪的現象,是制度設計出錯或執行制度不嚴的結果。
8%的土地要養活22%的人口,當然不能鼓勵閑置土地。必須對承包地閑置和建設用地閑置征收閑置稅,并且是累進稅,閑置的時間越長,閑置稅率越高。這樣既可以保證耕者有其田的充分實現,又可以減少釘子戶和賴皮戶,還可以大大減少政府和社會的對立。
現在的大陸農村,種承包地不交錢還領補貼、甚至撂荒地還領補貼的想象也很普遍,而糧食進口卻越來越多了,這樣下去會出事的。
很多人主張農地向少數人集中,以為規模越大越好。人多地少的國家,不應該這樣想問題,耕者有其田就好,土地不閑置就好。保證耕者有其田、最會種地的人種更多的地的農地制度就是好制度,其實“村民集體所有、農民聯產承包、雙層經營”就是這樣的好制度,這個制度在大寨村等老明星村和古樹于等新合作社是執行的最好,農業產出和農業現代化水平也相對較高。
九, 大陸政府對平均地權的理解要深化,落實在政策法規上
人多地少,應該平均地權。而現在很多改革措施就是一門心思推進土地向龍頭企業和家庭農場集中,這是有風險的——一是社會分化的風險,二是土地閑置的風險,三是政府調控失靈的風險。其實,平均地權與土地規模經營是可以協調的,譬如河北東光縣古樹于村,全村的地由合作社的10個人種,這10個人種的是全村的地,給全村村民交糧交錢。這叫“確權確利不確地,集約經營增效益”,這樣既平均了地權,又非常容易的實現了規模經營。
平均地權不僅僅指農地,非農地也要平均地權。有很少人占有很多的房子和很多的土地儲備,有很多的人沒有房子更沒有建房的地,這也有個平均地權的問題。占有很多房子和地的人要多納稅,占有很少房子和地的人要少納稅,沒有房子和地的人應該住政府的廉租屋。如果不這樣,一是房子和地大量閑置,二是有很多人沒有房子住,三是房價奇高無比,四是政府調控失靈。出現這樣局面是制度設計出錯——平均地權做的不好的結果。
大陸的房地產市場成了屠殺普通勞動者的宰場,根本的原因在于政府或不懂平均地權和漲價歸公所致,或政府懂了也無意志在政策和法規上體現,10年來出臺了很多假惺惺的調控政策糊弄百姓,以致這個市場越來越血腥。
十, 農地村民集體所有制是近代中國最有價值的成果
中國近現代以來,家族共同體的共有土地一直是增長的,到1949年,南方農村家族共同體占有的土地大約占到35%左右。鄉村社會是自治社會,近代農村是以家族共同體自治為主的社會,家族共同體土地共有制(相對于集體所有制)是家族共同體實現自治的經濟制度基礎。共產黨建立新中國后,將家族共同體自治為主的鄉村社會改造成了村社共同體自治為主的鄉村社會,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是村社共同體自治為主的社會的最主要的制度基礎。
1949年后的鄉村社會,是有史以來最有組織性的、最有動員能力的、最有治理能力的鄉村社會。土地村民共同體(集體)所有制起了基礎性的、決定性的作用。
無倫是傳統的家族共同體自治為主鄉村社會,還是現代村社共同體自治為主的鄉村社會,共同體的重要特征是集“發展、建設和治理”三種職能“三位一體”,“產權、財權和事權、治權”四權統一。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是共同體基礎的基礎。在資本主義全球化背景下,鄉村社會的村社共同體尤其重要,否則,不僅發展成果留不住,民主政治是一句空話,更重要的是小農“政治貧民、社會流民、市場賤民”化成為必然。特別是現代化轉型階段,村社共同體是轉型時期的社會穩定的定海神器。消滅了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就會消滅村社共同體社會。
中國土地家庭所有制有數千年歷史,土地向家族共同體集中是大趨勢,土地向村社共同體集中也是順應了這個歷史大趨勢,不是中國共產黨的“倒行逆施”。如果說中國近代以來在基本制度上有什么大的成就的話,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及其支撐的村社共同體應該算是,這項制度是無數人用生命換來的強國之本。
如果土地制度要改革,必須是堅持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的改革,重點是發展農民村社共同體內置金融,以促進村民集體成員地權的充分實現和村社共同體的不斷鞏固。
共產黨高官,如果否定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和不在乎農民村社共同體的社會主體作用,一定是屁股坐到了資本立場上了。
十一, 償還政府債務和化解金融危機不應該成為土地私有化的理由。
主張土地私有化的人有很多的理由,譬如:自由、民主、法制、人權、公民社會、憲政等都以土地私有化為基礎。我始終不明白,維持農地農民村社共同體“集體所有制”、實現“聯產承包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到底與自由、民主、法制、人權、公民社會和憲政有何沖突了。沒有9億小農的共同體,小農有自由、民主、人權?有實現小農當家作主的法治和憲政?
如果你先放下腦子里固有的意識形態的東西,您學習于建嶸實實在在站在小崗村的土地上和大寨村的土地上,體會體會小崗村的小農是什么,也體會體會大寨村村民是什么,再說是不是一定要消滅“土地村社共同體集體所有制+聯產承包責任制+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而搞“私有化+單干+社會化服務”。
還有一些人主張土地私有化,據說是因為土地私有化可以化解政府債務,甚至還可以化解貨幣超發所致的危機。
網絡上有這樣一條微博:
“首領對難民曰:跟我混,打江山,同享福。果得江山田地無數。首領帶民艱辛創業,卒。子輩當家,圖享樂,耗盡金銀財寶,欠巨債,難。求王林,王林開方,私有化——崽賣爺田。果然財源滾滾來。不多日,田地賣光,再難。求洋醫方,也私有化——崽賣爺企。果然財源滾滾來。民哭,念首領,盼救星,而已!”
有記者問我,90年代政府欠債不多,你說很危險,現在政府欠債這么多了,你反倒說不危險,為什么?我答:原先擔心社會主義變顏色,所以說危險。現在中國社會主義悲壯了,人民依然睡大覺,官員只私有化一招,以現在的債務額度,通過“崽賣爺田”還是可以輕而易舉的化解債務的。記者再問:爺田賣光了怎么辦?答曰:崽就走到盡頭了!
照這樣的私有化邏輯下去,釣魚島可以賣、臺灣可以賣……最后應該出售紫禁城和故宮!
問題在于即使今天即刻宣布了土地私有化,我想象不出地方政府債務會奇跡般的化解,還可以肯定,小農的農地還是照樣不能金融資產化,市民的房產價值和價格或許不會有絲毫變化。只可能有一個變化,為過剩的資本廉價收購千千萬萬小農的農地開了一扇方便之門,或許這樣真的可以緩解貨幣超發所致的危機,但這會更加背離“平均地權”的原則,其后患可能比超發貨幣所致的危機更加嚴重。
十二, 私有化可以保護農民的土地不受侵犯?
很多人說,土地集體所有制是村長所有制,所以農民土地被征用。這樣的忽悠很容易讓人信,但事實完全相反。大寨等村莊維持了土地村民村社共同體集體所有制,村民共同體在市場上、社會上、政治上是強勢主體,其農轉非的土地及其增值收益基本上留在了村社內部。小崗村分田單干了,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名存實亡了,村社共同體解體了,村書記村長內生不出來了,全村村民摁手印哭求省里派書記和村長領導他們,其農轉非的土地及其增值收益基本上被地方政府和商人拿走了。
政府和商人都想要小農的土地,對小農而言,最好的辦法是團結起來一致對外,保護自己的土地不受侵犯。而不是聽地方政府和商人忽悠說分田到戶,由法律保護各家各戶的土地不受侵犯。法律只保護團結起來的小農,法律怎么可能保護分化的小農呢?!何況侵犯農民利益的是地方政府和官商。
村莊分田單干后,種地不向村集體交錢了,且長久不變了,集體所有制名存實亡了,村社共同體已經解體,村長只是政府和商人征用農戶農地的中介了。鄉鎮長、縣市長要各家各戶的土地,村長做中介能拿中介費,何樂而不為呢?!何況村社共同體瓦解后的村莊的村長勢單力薄、得罪鄉鎮長、縣市長及其實施強征強拆的“臨時工”們是風險極高的行為!
當農村都是小崗村是,基層政府就會異化;只有當農村都是大寨村時,基層政府才會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按照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執政的政府。
農村確確實實有少數村干部腐敗,腐敗應該用民主等手段治理,而不是因為村長腐敗了,就就分田單干私有化,就解散村社共同體。請問,省長腐敗了,是不是把該省分了,國企或民企老總腐敗了,是不是拆分了事。多荒唐的邏輯!
如果鄉干部不腐敗、縣市長不腐敗,您相信村干部會腐敗嗎?腐敗靠民主政治解決,不是靠“私有化+單干”解決的。保護小農的地權,靠小農共同體強大起來最靠譜。小農共同體集體所有制是小農共同體存在的基礎。
十三, 土地是經濟的根、社會的根、政治的根。
筆者多年前曾經寫過一篇文章,題目《地根經濟與地根政治》,這里不重復。
土地是財富之母,農業稅、工業稅、商業稅等是農業地租、工業地租和商業地租的轉換。
土地制度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制度,是一切制度的基石。土地制度的性質決定國家其他制度的性質,決定國家機器的性質,決定社會的性質,決定經濟的性質。
孫中山先生的土地制度主要是三句話:“平均地權、耕者有其田、漲價要歸公”??梢哉f孫中山先生的土地制度是三民主義性質的。蔣介石先生也寫過一篇非常有名的文章——《土地公有要義》。孫中山先生和蔣介石先生都認為,不平均地權、土地的增值收益不歸公,就不可能建立起一個公正和共富的社會。
今天的中國,強調土地的私有屬性很理直氣壯,強調土地的公有屬性羞羞答答。應該學孫中山先生和蔣介石先生,既強調土地的私有屬性,也理直氣壯強調土地的公有屬性,發揮土地制度在建設公正和共富社會中基礎性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地制度堅持集體所有制,經營制度堅持農戶聯產承包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就是大寨村這個樣子的,絕不是小崗村這個樣子的;農轉非制度如果是堅持“農轉非減半”、“增值累進稅”的“漲價歸公制度”,今天的中國大陸政府絕對不會欠債這么多、社會保障絕對不是這樣的低水平、強拆強征絕對不會這么多,政府和社會絕對不會這樣子對立;如果堅持“平均地權”的土地制度,房地產業怎么會綁架中國經濟呢?中國絕大多數工薪階層怎么會如此艱難度日呢?中國房地產市場怎么會是完全失控的危險局面呢?中國社會怎么會如此對立和分化呢?房地產總經理怎么會十年如一日的打總理的嘴巴和臉蛋呢?黨的領導地位怎么會如此岌岌可危呢?
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要討論土地制度了,盡管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明確要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盡管主持起草一號文件的陳錫文也多次明確反對土地私有化,但在堅持集體所有制幌子下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種地不交錢”“承包期長久不變”“承包權物權化”等政府政策卻是實實在在的從未停止對“土地集體所有制+聯產承包責任制+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和平演變——私有化。
我國憲法規定: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堅持聯產承包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希望政府遵守憲法,遵守黨中央決議。
小平同志晚年強調農村要實現“二次飛躍”,小平同志的“二次飛躍”論是“集體所有制+聯產承包責任制+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共同富裕”,小平同志的“二次飛躍”是對小崗村道路的修正和反正。
大水沖過,小平走了,石頭露出來了,河對岸的人從石頭上跑過來了,我們到底要去哪里?!還需要摸嗎——萬眾矚目的三中全會?!
2013年8曰1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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