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是當前農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1984年中共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了鼓勵土地使用權向種田能手集中,對轉出土地使用權的農戶應當給予適當經濟補償;1993年的中央國務院11號文件更加明確了承包期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在農民自愿基礎上依法有償流轉。但是,從流轉的規模和速度上來講,最近幾年才開始突顯。2008年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央明確提出,“按照依法有償自愿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農場家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
正是在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土地政策出臺之后,土地流轉的速度逐步加快。據統計,1996 年土地流轉總面積占整個承包地面積還不到1%,2006年達到 4%,2007是5%,2009年為8%,2010年達到13% [1]。這表明,土地流轉在近幾年已經發生了性質上的改變,即從自發的緩慢的土地流轉進入到政府推動的快速的大規模土地流轉階段,而后者往往是采取“整村推進”模式。相比于自發土地流轉,大規模的土地流轉由于流轉的速度、流轉的規模和流轉的主體有較大的差異,它對于農村各階層的影響具有顯著的不同。從這個層面來講,研究大規模土地流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文獻回顧
已有的研究主要從兩個層面對土地流轉展開研究。第一,從農業經濟學的角度出發,研究土地流轉的形式、成因、影響及規范土地流轉的對策措施等。關于土地流轉的影響大多只關注其對農業結構調整、產業化或規模經營、農村勞動力轉移、土地利用、農民增收及農業現代化等方面。第二,從社會學的角度出發,研究土地流轉對農村經濟與社會,尤其是對農村階層分化的影響。以下專門從社會學進路對土地流轉的相關研究進行梳理。
從階層角度出發,陳成文、羅忠勇較早地從農村階層結構的再造過程看待土地流轉對農村社會結構的影響,認為一些社會群體實現了向上的流動,一些社會群體進一步邊緣化,還有一些群體鞏固了其精英地位[2]。沿此路徑,陳柏峰從微觀層次,重點考察了分田到戶以來農民自發的土地流轉對于農民階層分化的影響;尤其是舉家務工階層和村莊貧弱階層的利益容易被忽視,進而提出了保護貧弱階層利益的政策建議[3]。值得一提的還有楊華對土地流轉的研究,從階層的視角出發,他考察了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農村村社內部自發土地流轉中形成的“中間階層”在農村社會的重要作用;并討論了大規模土地流轉對農村社會階層,尤其是對“中農”階層的影響;并建議政府鼓勵自發的土地流轉,減少激進、大規模的土地流轉[4]。另外,還有一些學者從個案出發,比較了資本下鄉的土地流轉模式與自發土地流轉的不同,并提出了大規模農地流轉會產生的經濟與社會后果。比如孫新華就認為,資本下鄉式的土地流轉會對大多數農戶家計造成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5]。再比如王德福等人認為,無論從經濟效果還是社會效果來看,大規模農地流轉對于農民生活和鄉村治理均會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 [6]。
相比于農業經濟學關注土地流轉對農業結構、產業或規模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等方面的影響,社會學更偏重從階層的視角關注土地流轉對農村階層分化的影響。可以說,后者從不同的角度豐富、拓展和深化了土地流轉的研究。但是這些研究也存在兩點不足:一是重點關注了分田到戶以來自發土地流轉對農村各階層的影響,對近年來資本下鄉式的“整村推進”式的大規模土地流轉討論太少;二是既有的對大規模的土地流轉的研究缺乏微觀視角,注重對農村經濟社會的整體影響,或者直接比較兩種土地流轉模式對農戶家計的影響等等。造成以上研究的不足,主要是由于前期土地流轉主要以自發土地流轉為主,關于大規模土地流轉的研究相對匱乏。
正如一些研究者所指出,分田到戶三十年來,中國的農村不再是“鐵板一塊”,農民的異質性越來越強,農民的階層分化已經凸顯[7-9]。本文將以土地占有狀況作為農民階層分化的依據,以湖北省中部地區調研為基礎,從階層分化的角度討論大規模土地流轉對農村各階層的影響,并進而提出對農村整個階層構造的意義。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本文也是以階層視角為分析進路,但是由于分析對象不同和研究側重點的不同,本文得出了較以往研究略有不同的研究結論,所提出的主張和建議較以往研究也存有一定差異。
二、大規模土地流轉的復雜社會背景
分田到戶以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完全打破了從新中國以來“吃大鍋飯”的計劃經濟體制,雖然人均只有一畝三分地,但是經過改革開放后市場化的不斷深入,農民的分化已經突顯。隨著勞動力價格的增長,務工收入在農戶家計中的比例不斷加大。與此同時,不種地的農民在逐漸增多,自發的土地流轉在農戶之間不停地進行[①]。近三十年,由務工和務農“職業”上的分殊所導致的經濟收入的差異已經較為明顯,農戶之間的分化逐漸走向清晰。下文將以筆者調查的L村為例,討論農村各階層的大致情況。
位于湖北中部的L村[②],人口2129人,共有534戶,勞動力人口886人,11個村民小組,有5個自然灣,距離縣城15公里,距離鄉政府0.35千米。本村土地計稅面積為1811.39畝,人均土地面積1.88畝。文中將以土地占有狀況作為農民階層分化主要依據,同時結合經濟收入來源的比例劃分農村階層的分化,具體按照經商、務工和務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劃分為5個階層:外出經商階層、舉家務工階層、務農為主兼業階層、務工為主兼業階層、村莊貧弱階層。即按經濟收入來源可以分為,純務工收入,純務農收入,務農為主收入,務工為主收入,經商收入。[③]
L村第四組農民各階層分化情況[④]
1.村莊貧弱階層
村莊貧弱階層顯然是村莊的最底層,他們經濟年收入不到萬元,主要包括兩類家庭,一是因病喪失勞動力的家庭,二是老人單過家庭。這些人完全倚重土地,土地收入幾乎為唯一收入來源。并且,村莊貧弱階層種植的土地規模非常有限,戶均土地種植面積只有4.88畝,每年的年收入僅在一萬元以下,他們是村莊中的最底層,這部分群體占了村莊總戶數的14.81%。因病喪失勞動力往往成為這部分分群體致貧的主要原因。比如,胡家灣的胡金銓,40多歲,從小患有小兒麻痹癥,幾乎喪失了勞動力,至今沒有成婚,跟著父母一起生活。此外,在L村一帶,老人單過是一種普遍的情況,盡管子女對上具有贍養的責任,但是正如當地人所言,“當兒子對自己的兒子都來不及顧及的時候,怎么顧得了上面呢?”也就是說,與兒子分家選擇單過的老人家庭,很大部分上都需要自養,他們也因此而成為村莊內部最貧苦的群體。
2.務工為主的兼業階層
務工為主的兼業階層,主要指務工收入的比例至少占一半以上,務農只是作為家庭收入的一種補充的農民家庭類型。這部分家庭在村莊中所占比例為8.58%。從經濟收入來講,務工為主的兼業家庭算是村莊中的中層,年收入在1-4萬元之間。這類家庭絕大部分收入依賴于務工,由于存在較大的家庭牽絆,這部分家庭難以長期外出務工。因此往往只能選擇在近郊務工,或者只有一個主要勞動力外出務工,務工的收入也相對有限;同時,這部分家庭的務農年收入也并不高,一般維持在1萬元左右;以種植自己的責任田為主一般不撿田,家庭種植的土地面積較小,戶均種植面積只有3.19畝,最多的一戶種植面積也只有10畝。
3.務農為主的兼業階層
務農為主的兼業家庭階層,一半以上的經濟收入來自于務農,其中絕大部分家庭屬于“撿田戶”。他們以務農為主,農閑時外出務工,但經濟收入80%以上來源于土地。這部分家庭與土地的關聯性最強,年收入在2-7萬元之間。在L村,這部分群體的種植土地面積分布在10-100畝之間,戶均種植土地面積集中在20畝左右;其中,種植土地面積在40畝以上者有5戶,有1戶土地面積達到120畝。這些農戶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年齡集中在五十到六十歲之間;二是無技術、無特長,難以在市場上找到合適的工作。從經濟收入來講,種植一定量的土地能使他們的勞動力價值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
4.舉家務工階層
舉家務工階層是指家庭經濟收入的絕大部分來自于務工收入的家庭。L村一帶的農民主要從事建筑工,當地人稱為“抹灰”。這一職業在當地頗受青睞,年輕人學習“抹灰手藝”的熱情相當高。而隨著城鎮化所帶動的建筑行業興起與勞動力資源的缺乏,建筑工人的工價近年來出現了大幅度增長,年輕男子做包工[⑦],每天的收入能夠到達五六百元以上。而男人在外抹灰,女人跟著在一起當雜工,一對夫妻每年也能掙夠數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總體來看,目前L村舉家務工階層在該村所占的比例達到了40%,足以看出這一職業對當地農民的吸引。
5.外出經商階層
外出經商階層,是指家庭經濟收入幾乎全部來自于生意買賣的人群,他們與土地的關聯度最弱。這個階層由于長期在外經商,已經游離于村莊之外。但是他們的戶籍仍然在村莊,而且幾乎所有的親屬關系在農村,從這個層面來講,他們依然植根于農村的社會文化網絡之中。從經濟收入來講,這個群體中的一小部分(調查數據為5戶)主要從事建筑行業,通過包攬工程在最近幾年內迅速致富。這樣一些人在當地通常被稱為“暴發戶”,是村莊中的最上層,其年收入至少在10萬元以上,個別年收入達到了100萬元,不少家庭的總資產甚至超過了1000萬元。除了這種極端少數的“暴發戶”以外,L村大多數外出經商階層主要從事一些批發建材和零售副食品等小買賣生意,其目前的年收入一般也能夠維持在10萬元以上,并且幾乎都在村莊外面購置了房產。外出經商家庭由于經濟條件較好而大多選擇了自發流轉土地,對他們而言務農收入可以忽略不計。從總量上來看,這部分家庭占全村總戶數的3.7%。
三、大規模土地流轉對農村各階層的影響
如今農村的農民已并非是一堆基本相似的“馬鈴薯”,他們的異質性與階層分化正在凸顯,而這也構成了村莊土地自發流轉的社會基礎。這本是一個對村莊更階層相對更為合理公平的土地流轉方式。但是由政府所推動的長期大規模的一刀切式的土地流轉,卻由于務農為主的兼業階層、務工為主的兼業階層、村莊貧弱階層、舉家外出務工階層和外出經商階層對土地依賴程度不同,而分別給這些基層造成了極其不同的影響。這種影響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農村基層進一步分化的風險。
2008年,L村開始了大規模土地流轉,由地方政府引進承包公司,流轉土地面積達3000余畝,占本村總土地總面積的80%以上。這輪土地流轉時間從2008年開始一直到二輪承包結束,流轉的時間長達18年。流轉的價格為,公司每年付給農民360斤的糧食租金,以當年的糧食收購價作為保底價向農民發放。另外,由L村農戶和公司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每年向農戶發放一定量的股息分紅。2008年,農戶獲得每畝380余元的土地租金,2009年土地租金加上分紅的股息每畝達到了420余元。調查發現,雖然今年來土地的流轉價格在不斷提高,但仍有接近一半的農民感到自身的土地利益受到了剝奪;而絕大多數的農民也無法抹去對于這一做法的擔憂,長期大規模的土地流轉,讓他們感覺雖然還享有承包權,但其自身實際已與“失地農民”無異;正是這種“失地”的風險,讓他們對于自身未來的生計充滿著極大的不確定性。
1.村莊貧弱階層:平衡家計的打破
村莊貧弱階層作為村莊中的最底層,土地幾乎是他們生活收入的全部來源。也正是由于對土地剛性依賴非常強烈,他們的生活會因為土地流轉而遭受嚴重影響。上面提到過,由于當前農村土地耕種已不要求較高的勞動強度,這使得農村的這部分老弱病殘群體仍舊能夠自己進行耕種。同時,由于這部分的勞動力幾乎處于機會成本為零的狀態,這使他們能夠不計勞動力成本而專注于土地的全部產出,因為正是這幾畝地的微薄收入成為了他們的口糧田,是影響他們生計的命根子。而規模化的農業經營是要核算勞動力價格成本的,這往往使得這些土地流入的公司所支付給農民的土地租金要大大低于農民實際耕種土地所獲得的收入。我們的調查恰恰顯示,正是這之間的差價,卻足以能夠打破村莊中這部分貧弱階層的家計平衡。[⑧]此外,從調查來看,土地流轉還增加了這部分家庭的隱形支出成本,從而使他們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許多研究都提到了土地承載的非貨幣化功能,土地能夠最低程度地降低他們的生活成本,家庭消費會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系統。比如,一家兩口人,種植4畝地,不僅糧油足夠,而且剩余部分糧食,足夠家里喂養一定牲畜。牲畜的排污物又可以作為土地肥料,糧食作物的秸稈等可以作為生活柴火等,這些都會較大程度上減少生活成本。
2.務工為主兼業階層:“口糧田”的剝奪
大規模土地流轉從本質上講,對農業勞動力會產生排斥。務工為主的兼業家庭雖然收入中的大部分來自于務工,但是土地作為一種“口糧田”的作用依然明顯。大規模土地流轉會給這部分群體造成以下兩個方面的后果。第一,這部分家庭中處于兼業務農的勞動力將因為土地流轉而“被逼”出去尋找工作。但實際調查來看,這部分人年齡大多處于中老年階段,而當前市場上需求的農村勞動力年齡一般在55-60歲以下,且需求量最大的一類工種是建筑工地上的雜工,這類工作每天時間長達十個小時以上,勞動強度也大,基本不適宜這部分中老年群體從事。同樣,這樣一部分勞動力中即使目前相對年輕,土地流轉后能夠實現勞動力的有效轉移,但也終究會有年紀偏大而無法在外尋找到就業機會的一天。第二,一些務工為主的兼業家庭之所以選擇兼業,除了年齡原因以外,還往往因為這部分家庭有比較多的家庭牽絆。這部分家庭勞動力留守在家,往往是需要在家庭生命周期中一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一方面這部分人在家庭中要贍養年紀偏大而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另一方面要照顧家庭中剛剛出生的小孩,為其正值中青年的子女舉家外出務工提供堅強的后方支持。而土地流轉則必然擠占了這部分必須留守在家勞動力的土地兼業收入,因為這部分勞動力在土地上的投入同樣是可以不計成本的;同時這種流轉也會導致其家庭的隱形開支的上升。
3.務農為主兼業階層:最大的受害者
務農為主的兼業家庭,因為在土地上的收入遠超過農村其他任何階層,其在政府主導的大規模土地流轉中也往往成為最大的利益受害者。通過上述表格可以發現,戶均比例只占全村戶數24.07%的種田大戶,種植的土地面積卻占了整村的71.28%。也就是說,村莊土地財富的大半被這部分務農為主的兼業家庭階層所占有。務農為主的兼業階層年齡多集中在四五十歲,他們大多因為不適用外面務工的生活節奏,或者因為家庭中存在牽絆,而選擇在家以務農作為主要收入來源。考慮到支出的差異,這部分階層務工的收入水平雖然低于舉家外出務工者,但實際最后的結余往往與舉家外出務工家庭基本相當。面對著大規模的土地流轉,這部分群體成為了最大的利益受害者,也成為反對土地流轉的最堅定支持者。然而他們卻又極易陷入集體失語的境地。因為他們多數是撿田戶,當土地大規模流轉到來時,他們不意愿流轉的反抗無法阻擋原承包戶的土地流轉意圖,也更無法阻擋土地流轉推動者的意愿。同時還會遭到一些鎮村干部的譏諷,“他們(務農為主兼業階層)獲得的土地收入,還不是靠剝削別人的土地而來的?”總體來看,大規模土地流轉中,這些務農為主的撿田戶(種植大戶)的土地收益損失會最大,土地的大規模流轉直接造成了農村這一階層的分化與消解。
4、舉家外出務工階層:對失地的擔憂
舉家外出務工階層,雖然與土地的直接關聯不大,其經濟收入也與土地無關,但是,這個階層中的不少人對土地的態度卻是“寧可拋荒,不可失地(即指本地長期的大規模土地流轉)”。在L村舉家外出務工階層占有了近一半的比重,其耕種的土地一般留給了在家的父母,或者經過自發流轉給了自己的親戚。這種流轉大多是一種口頭協議,且租金較低甚至并無租金,但是這種流轉中卻都帶有這樣一條規定:一旦土地的原承包者返鄉隨時可以要回自己的土地。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農村的這部分居家外出務工的群體的城市的就業具有極強的不穩定性與宿命性。一方面,這部分群體的就業與城市的經濟環境、就業環境聯系緊密。一旦勞動密集型的出口外貿行業遭遇危機,或者房地產因調控導致建筑行業不景氣,都會極大地影響到這部分群體的就業,因此其就業具有極強的不穩定性;另一方面,在目前的情況下,這部分群體能夠在城市工作并向往城市,但卻無法在城市安家并最終融入城市生活。隨著年齡的增長,受勞動力市場擠壓而最終選擇回到農村,是當前這部分居家外出務工家庭的最終“宿命”。正是基于此,面對土地大規模流轉,雖然這一階層會在短期內受益,他們對土地流轉的相對排斥感也并不強烈;但調查顯示,這一部分群體大多仍舊對土地的長期流轉持一種謹慎的擔憂,換句話說他們最希望的是一種土地的短期流轉,而非動輒一二十年的長期流轉。這部分群體比較看重土地的失業保障功能,他們最希望政府能夠在這種土地長期流轉中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
5、外出經商階層:可有可無的土地租金
外出經商階層與土地的關聯性最低,在長期的大規模土地流轉中,他們抱著比較冷淡的態度,主要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外出經商家庭的經濟條件較好,土地租金對其吸引力非常有限。外出經商家庭一般每年的年收入在10萬元,總資產也大多超過百萬元,每年每畝土地三四百元的租金,對于這部分家庭而言,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不會對他們的生活質量水平絲毫不發生影響。第二,在大規模土地流轉之前,外出經商家庭流出的是土地的經濟收入,但獲得卻是一種社會性回報——村莊良好人際關系,它能夠使這一部分常年在外的經商家庭與在村農民保持較強的互動關系,潤滑著外出經商階層與在村農民的社會關系。由于具備以上兩個因素,外出經商家庭對于大規模的土地流轉雖然并不大反對,但同樣也不是這一流轉行為的積極推動者。
四、大規模土地流轉與農村階層固化
如果說受制于勞動力成本因素,大規模土地流轉并沒有從根本上增加社會財富的總量[⑨],那么,大規模土地流轉更多的便只是一個農村社會財富重新分配的過程,而非財富生產的過程。前文已經提到,農民階層分化一定程度上構成了農村自發土地流轉的社會背景,正是這種分化,土地對于不同的農民便具有不同的邊際效用,而這恰恰促使了農村自發的土地流轉,并最終實現一種帕累托改進式的動態平衡——在這一過程中,村莊各個階層都能夠從這種土地自發流轉中獲取最大化的收益。但是大規模土地流轉顯然打破了這種既有的平衡,它對不同階層的農民形成了不同的影響。而不同于陳成文和羅忠勇的結論,土地流轉使絕大多數的人實現了向上流動,農村社會群體的少數被淪入社會底層。[2]本文認為,從經濟角度而言,長期的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只對少部分人受益,對大部分的農民是受損的,最終的結果會使農村呈現出一種“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馬太效應。
一方面,外出經商家庭對土地的依附性最低,長期在外,土地的產出額歸入了其他農戶;但是經過大規模土地流轉,土地的產出額流回他們手中,不過他們只占村莊人口比例的3.7%。更為重要的是,這部分收入并不能總體上增加他們的財富,土地租金對他們而言“可有可無”。而對于舉家務工階層而言,若只看當下,他們也是完全的獲益者,土地流轉的收入無論多少都是對于他們的務工收入是一種補充,而且這部分人在村中占的比例有40%多。但在另一方面,對于這一群體來說,一旦城市就業失敗,而農村土地又被迫長期流轉,將會使他們失去作為生活保障的土地收入來源,其未來的生活不確定性風險將會急劇增加。因此,從總體意義上來講,長期的大規模土地流轉僅僅使村莊中極其少數的外出經商階層(3.7%的比例)實現了那種并無實質意義的“富者越富”。
另一方面,長期的大規模土地流轉卻使村莊中原本處于中下階層的大部分群體愈加貧窮。如前文所述,務農為主的兼業階層其實是大規模土地流轉最大的利益受損者,因為土地構成了他們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大規模土地流轉,直接導致了其經濟收入的大幅度下降的同時,還將最終瓦解農村的這一“中農”階層,從而使農村陷入進一步的空巢化;務工為主的兼業階層在這一過程中也會面臨著“口糧田”被剝奪而出現土地收益減損,同時由于再就業機會的缺乏以及家庭周期的影響,這部分家庭將很難再次獲得增加收入的機會。此外,在失去“口糧田”的同時,這些群體的日常貨幣性支出將會增加,從而進一步使其生活質量下滑;最后,對于村莊貧弱階層而言,土地長期的大規模土地流轉對他們的日常生計而言更是一種重大打擊,失去土地后再就業機會的喪失,以及日常貨幣性支出的增加,極有可能將這部分群體推入溫飽線以下,使其遭遇生存的窘境。總之,這三個本身就處于中下階層的家庭,其經濟收入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受到了進一步的減損,他們的人口比例約占到村莊人口的一半左右。
此外,還需要指出的是,調查還顯示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并沒有使村莊中上層得到的好處平衡掉中下層受到的損失,也就是說大規模土地流轉對于農村總體而言利益是受損的,農民的總體利益是受損的。這是因為除了極少數城郊地區能夠通過土地規模流轉,種植蔬菜、花卉、瓜果、特色糧食等經濟性作物,從而創造更高的土地產出值以外,絕大多數中國農村地區的土地只能選擇更為低效,但卻更為穩妥、更具保障性質的糧食作物的種植。[⑩]而無論是我們的調查,還是當前已有的大量研究都發現,這種所謂規模集約化的糧食作物的種植除了能有效提高農業的投入與產出的生產效率以外,并不能真正增加農業的絕對產出值。因為規模經營必然會因為勞動力成本的核算而選擇粗放式經營;而小農生產以及新出現的中農種植,在本質上都是一種可以不計勞動力成本而追求土地絕對產出值的過密化生產。因此,從農村已有面積的土地產出而言,土地規模流轉不是增加而是減少了土地的絕對產出值。外加上農業資本要從中攫取一部分資本利潤。那么,從村莊整體而言,農民的土地收益必然相對于土地流轉以前會出現大幅度減少。
五、總結及建議
毫無疑問,對于政府而言推動土地產權變革,初衷是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同時讓農民受益。但前提是我們應該搞清楚,到底是哪部分農民群體受益了。農民受益不是一個單一的詞匯。保護農民利益、增加農民收入,要區分出是保護了哪一部分農民的利益,增加了哪一部分農民的收入。當前農民職業的異質性以及由此導致的經濟收入差異已經使農村發生了明顯的階層分化。大規模土地流轉后土地租金收入的“均平化”,會使原有的階層分化結構得到進一步的固化。大規模土地流轉對農村各階層不同的影響,表明了在踐行土地政策時應充分考慮農村各階層對大規模土地流轉的訴求。實際上,只有能完全脫離農村的極少部分外出經商階層在這一土地產權變革中受益,而其他階層則在不同程度地承擔了土地利益的損失。而且,從總體上看,大規模土地流轉并沒有使農村增益,少部分群體的受益,無法填補絕大部分農民所遭遇的利益受損。
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議:第一,對大規模土地流轉應該謹言慎行,尤其是“整村推進”的土地流轉模式,它可能不僅沒有帶來農村整體收入和福利的增加,反而固化了農村階層結構,給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一定風險。也不利于總體上增加農民的收入,帶來農民生活質量的提升。第二,如果政府要強力推進這種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就應該要設法保護中下層農民的利益,尤其是嚴重依賴土地的村莊貧弱階層和務農為主的兼業階層這兩大群體的利益。第三,在推動土地流轉的過程中,要允許和鼓勵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尤其是農村自發的土地流轉;政策上應該向鼓勵村莊內部人員自己承包土地傾斜,而不是一味的引進大資本進行土地的大規模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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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大規模土地流轉與農村階層固化——基于湖北中部地區L村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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