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天,人民日報“誰來種地”的發問,引發了中國人對“吃飯大事”的憂慮。在筆者看來,有沒有人種地,實際是一個農地制度問題。農地制度好,自然就有人種地了,吃飯就不會是個問題了。
什么樣的農地制度才是好的呢?
當然是保障“耕者有其田”的農地制度最為合理了。因為,只有農地和農民相結合才能為國民提供充足的食物。
雖然不同國家保障“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規定各不相同,但萬變不離其中,限制非耕者有田是相同的。
中國和日本是有可比性的。
多數中國人都說日本的農地制度好,因為是“私有化”的。但對于日本是如何保障“耕者有其田”的,絕大多數主張學日本“農地私有化”的國人未必知道。日本法律是以“長子繼承制”的規定來保障“耕者有其田”的。假如日本農民田中一夫先生有10畝地,生育有三個兒子和兩個女兒,按照日本的法律,只有大兒子可繼承田中一夫先生的農地從事農業,其他的兒子和女兒都不得繼承農地從事農業。當然,大兒子也可以選擇放棄繼承農地從事農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讓給其他兄弟中的一個繼承。如果田中一夫先生的農地在當下依法轉變為建設用地了,所得稅后收益則可均分給五個子女。
假如田中一夫先生是中國農民,也有三個兒子和兩個女兒,按照中國絕大多數人的想法,應該是五等份分配給五個子女,每個子女2畝田。每戶2畝田是沒法種的,估計這五個子女都不會種田了。中國人的辦法是“農地流轉”,“流轉”給誰呢?大多數中國人一般會說愛轉給誰就是誰,管不著。地方政府則大多主張農地流轉給資本家,搞所謂的大農業、現代農業。在日本也可“土地流轉”,但則剛好和咱中國人的想法相反,法律規定農地只能在農民之間流轉——維持“耕者有其田”。
是日本的農地制度好呢?還是中國的農地制度好呢?如果從便于低成本追求農地單位面積高產量的角度考量,當然是日本的農地制度好。第一,日本的農地避免了無限制零碎化,農業主體經營的土地規模穩定,水系等農業基礎設施也可長期穩定了;第二,農民是穩定的、高素質的;第三,精耕細作的農業模式是穩定的,在有限的單位面積上低成本的追求較高產量是可以持續的。總之吧,日本的農地制度核心是“耕者有其田”的,田是附加有生產農產品義務的。即:繼承土地就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生產農產品。
中國絕大多數人不喜歡“農地村民集體所有制”,據說是因為這個制度曾經讓中國人吃不飽飯。其實這是天大的誤會,中國建國以來糧食增長最快的時期是1973-1977年。中國人吃不飽飯是因為1958年的“浮夸風”和三年自然災害,并不是因為農地集體所有制不好。其實,我國的“農地集體所有制”和日本人的“農地家庭所有制”非常接近(家庭可理解為最小的集體)。我國80年代的農地制度是“集體所有制下的聯產承包制度”,和日本的“農地長子繼承制”最接近了。“集體所有制下的聯產承包責任制”規定農民“聯產承包”,愿意“聯產承包”的農民就有其田,不愿意“聯產承包”的農民就無其田。是農民但不愿意“聯產承包”的,保留農地所有權權益(獲得口糧和其他福利);上了大學的、當了干部的、進了企業的、做了教師的……“集體成員”,則要求有償退出集體成員的份額農地所有權,目的是維持“耕者有其田”。我國80年代的“農地集體所有制”和日本的“農地家庭所有制”的核心都是“耕者有其田”,都是保障農地和農民的充分結合,追求單位面積產量最大化。我國1982年搞“農地集體所有制”下的“聯產承包責任制”,1984年就出現了“賣糧難”。實踐證明“農地集體所有制”下的“聯產承包責任制”是非常有效的制度。
但非常遺憾,我國現在的農地制度已經不是集體所有制了。因為國家規定“增人不增遞、減人不減地”,農地承包期“長久不變”了,“農地承包戶”也無需向村民集體上繳承包費了,更不必“聯產承包”了。農民集體更無權決定“耕者有其田”了,“農地集體所有制”完全有名無實了。我國現在的農地制度實際上已經是“家庭所有制”了,但缺乏日本那樣的“長子繼承制”和“農地只能在農民之間流轉”的法律規定,農地不僅可無限制的零碎化,且“耕者有其田”也成為一句空話了。
我國的農地制度已經改得面目全非了,但很多國人覺得農地改革還不徹底,還要在《憲法》上寫上一句“土地私有化”,很多學者還在不停忽悠給農民“完全的土地產權”、“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和加大“土地流轉”力度。很多中國人“田”和“地”是混淆的,因而不懂“耕者有其田”的真實意義,很容易被“磚家”們忽悠。“田”是指農地,“耕者有其‘田’”,至少有三層意思:一是說耕者才有資格擁有農地(田);二是說限制不耕者有其農地(田),農地出租給非農民是應該被禁止的;三是說農民不能將農地改做非農用(建設用地)。“地”指土地,既包括農地(田),也包括非農地(建設用地)。“地”包含“田”,“田”不等于“地”。說農地(“田”)是農民(指耕者)所有的,這基本符合現狀和法律規定;說土地是農民所有的,這個是嚴重錯誤的,中國的《憲法》、《土地管理費》、《土地承包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都無此規定! 把“耕者有其田”等同于“土地私有”,是不負責任的。這樣下去,在農地上種莊稼的農民會越來越少,“種房子”、“種廠子”的“農民”會越來越多。其實,這個趨勢已經越來越明顯了——“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種房子”、“種廠子”已經處于半失控狀態了!不知道土地部門認真統計過沒有:這幾年是農民占用耕地建房的面積大?還是城市化、工業化征用的耕地面積大?筆者去年調查過一個縣,該縣農民違規占用耕地建房、建廠的面積是該縣城市化、工業化征地面積的10倍左右!這不是個別現象,是非常普遍的現象。
經常有學者和領導說:只要給農民充分的土地產權,才能保住18億畝耕地。拜托!別胡說八道好不好?你擁有充分的土地產權,你是種莊稼還是“種房子”?農民都不傻,也都不是共產黨員活雷鋒,他們也最喜歡在承包地上“種房子”、“種廠子”!
我國是一個13多人口的國家,人均耕地面積不到1.5畝。“耕者有其田”是我國農地制度的底線,否則,糧食危機是不可避免的!就我國農村現實而言,我實在想象不出廢除了“農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和“聯產承包制”后,還有什么更好的農地制度既能夠保障“耕者有其田”、又能促使農民自我約束亂占耕地的行為。
至于最近幾年最為時髦的“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主張,就更是沒過腦子胡扯了,因為農民的土地就是農地,如果他自己不種了,收租,他就是地主了,地主增加了土地財產性收入,就是增加了農民的種田負擔。這對農業發展和糧食安全有什么好處?!
為了13億多人的吃飯安全,請繼續堅持“農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和“聯產承包責任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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