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世界資本橫行,專業人士只有兩種選擇:或為幫兇,或為幫閑;律師通常是幫兇,而學者通常是幫閑。最近美國又有新動向:法官也開始幫閑了。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最新一期《哥大法律評論》刊載了特拉華州法官利奧·斯特林一篇有爭議的文章《借重普通投資者我們可以做得更好嗎》,公開指責美國的股東權利太大了。
斯特林把公司治理中的主要利益相關者分為三類:資金經理(money manager)、公司高管以及終極投資人(end investor)或長線投資人。斯特林所說的資金經理,主要指對沖基金經理和共同基金經理。斯特林視基金經理為洪水猛獸,稱他們只有“損害公司追求最大利潤業務的能力”,并一一歷數其弊端。在斯特林看來,對沖基金經理過于追求短期利潤,而且據此對公司高管施壓,結果是“在近期壓力下管理公司,有可能不利于股東或整個社會。”在他眼里,共同基金(相當于我們這里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經理們也不是什么好東西,因為他們的薪酬并不與其所管理的基金的長遠價值掛鉤。共同基金的主力是指數基金,而指數基金是被動投資者,對公司治理影響不大。基金經理的做法不利于長線投資者,但長線投資者被基金經理所裹挾,無法真正發揮作用。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相信機構投資者由專業人士管理,經驗豐富,富于理性,是一支健康力量,是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堅實基礎。所以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資本市場就可蓬勃發展,既轟轟烈烈,又扎扎實實。但按照斯特林的論斷,機構投資者的神話是不成立的。
斯特林上綱上線,把基金管理人與公司高管之間的斗爭界定為兩種民主模式之間的較量。到底是直接民主,還是間接民主?這是斯特林提出的命題。他那篇文章的副標題就是“對于公司法的兩種相互較量的意識形態衛道士的客觀回應”。美國政治民主是間接民主,比如四年一次的總統大選,先由各州選出民主黨和共和黨的總統候選人,再由各州選民決定是支持民主黨候選人還是共和黨候選人。斯特林的意思是,公司也應實行間接民主,由公司股東選出董事,再由董事選出高管管理公司,股東盡量不要過問公司治理的問題。
就公司治理而言,是直接民主好,還是間接民主好,目前尚無任何實證研究能提供有力的證據。事實上,這也很難實證研究;首先對比組就無法找:除公司治理結構外,影響公司業績的變數太多,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差別也太大,即便是同一個公司,在不同發展階段也有很大差別。但我以為,對于股東中的散戶(即終極投資者)來說,基金經理與公司高管之爭,其實并非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的問題,而是喂肥一頭餓狼,還是喂肥兩頭餓狼的問題,是只需要喂肥公司高管,還是既需要喂肥公司高管,同時還需要喂飽基金經理。理想狀態下,基金經理與公司高管互斗,可以相互制衡,但現實是兩者既斗爭,更相互利用并勾結。比如,基金經理與公司高管以對方的薪酬作為自己加薪的基準線,水漲船高,交替攀升。事實上,機構投資者加入公司治理后,便多了一個行業的人分錢,增加了股東的負擔。
斯特林還嚴厲指責美國證交會。因為按美國證交會的規定,即便股東提案在股東大會上沒有通過,下次股東大會上,公司仍需將提案交付表決,除非在過去五年中提案被97%以上的票數所否決。斯特林法官表示,這種做法“酷似齊奧塞斯庫操縱投票”。斯特林如此仇視美國證交會,是因為證交會蠶食了特拉華州法院的地盤。傳統上公司治理屬于公司法范疇,由州法院審理。但依據國會的制定法,美國證交會推出具體規則,將公司法的問題轉換為證券法的問題,轉而由聯邦法院審理。斯特林胸中平添一口惡氣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就因為地盤之爭而不顧法官的斯文,從后臺跳到前臺,美國法官的形象不免大打折扣了。
更進一步說,特拉華州的公司法和公司法實踐也并非善舉。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勞倫斯·弗里德曼教授在其論著中就說:“如果企業認為自己所在州的法律過嚴,那么新澤西州愿意遷就,之后特拉華也愿意遷就。”“19世紀末,20世紀初,特拉華州特意通過了寬松的公司法。”此舉吸引了很多公司來特拉華州注冊。在紐交所上市的公司中,半數以上的公司是在特拉華州注冊的。為了貫徹立法機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特拉華州法院及其法官當然就該為公司兩肋插刀。由此看來,美國的法律、法院和法官也可以是很賤的,權貴與資本合流在所難免。
美國是個充滿神話的國度,而司法獨立和資本市場又是神話中的神話。美國法官被吹得神乎其神,世界上很多人都相信:這批智叟們不僅秉公斷案,而且修身極嚴,謹言慎行,不僅事實上公證,而且看上去也很公正。但從斯格林的言論和表現來看,美國的法官神話值得懷疑。由此,接下來還有理由要問,美國的資本市場是否也會盛名之下,其實難副?因為美國還有一個神話:美國資本市場高歌猛進,長風萬里,就是因為有美國的法律和法官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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