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享有盛名的《科學》雜志,2005年8月發表了美國亞利桑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邁克爾薩克斯(Michael Saks)和德州大學McCombs商學院行為科學家喬納森克勒(Jonathan Koehler)合作的一篇論文,分析造成冤案的因素,其中刑事鑒識檢測錯誤和法醫專家作偽證,居于致錯因素發生率的顯著位置。
先進和科學的DNA技術,用于識別罪犯始于上世紀80年代末,歷史不算長。這兩位學者將引入DNA識別技術后糾正的86個冤案,作為一個樣本,研究致錯因素。這86個冤案的糾正,發生在他們做此項研究之前的10年期間,其中的14件,被告被判處了死刑。由于都是大案、重案,這個樣本的研究結論也許對全體狀況有些偏差,但不失為一個很好的參考資料。他們將各致錯因素在冤案中發生的頻率(%)從高到低,整理如下(由于一件冤案的致錯因素往往不止一個,所以樣本中各因素發生頻率的總合計超過100%):
目擊證人錯誤 (71%)
刑事鑒識檢測錯誤 (63%)
警察不軌行為 (44%)
檢察官不軌行為 (28%)
法醫專家作假證詞 (27%)
線人作假證詞 (19%)
不稱職的辯護律師 (19%)
其他證人作假證詞 (17%)
被告虛假坦白 (17%)
在這里,“刑事鑒識檢測錯誤”是指專業人員對物證的檢測發生錯誤。例如,指紋、毛發、子彈印痕等分析識別錯誤。而“法醫專家作假證詞”,則是指作證的刑事辨識專家蓄意誤導陪審團。大致可以說,前一類是專業人員無意中作出了不科學的證詞,后一類是專業人員有意識作偽證。這兩類刑事辨識專業人員的錯誤,在冤案致錯因素中占了很高的發生率,而且它們最容易影響陪審團,因為陪審員傾向于信任專家的話。
所謂“被告虛假坦白”,就是通過肉體或精神折磨而達到“被告屈打成招”的委婉表述。平均每6個冤案中有一個是“被告虛假坦白”。這方面案例,可以參閱筆者撰寫的《諾福克四水兵奇案》一文。
比較使我意外的是“不稱職的辯護律師”只占17%,與“被告虛假坦白”比重相同,發生率為六分之一強。可能因為涉及的是大案、要案,辯護律師比較重視而少犯錯誤。但如果是公共辯護律師,即使稱職不犯錯誤,被告能享受到的辯護能力和強度,還是不同于高價聘用的私人律師。因為受經費限制,公共辯護律師只能是接招應對,替被告作被動式辯護。而只要付得出錢,私人律師可以大力搜尋有利被告的辯護證據和專家證人,替被告作積極主動的辯護。
(本節主要參考資料:美國《科學》雜志刊登的文章 “The Coming Paradigm Shift in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cience”,Science, Vol. 309, p. 892, August 2005, 網址:httpssrn.comabstract=962968)
(《環球視野globalview.cn》第5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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