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鐘偉教授之“非我財不納稅,我反對開征房產稅”
中央英明的房產新政已過百日,但房價不但沒有恢復至理性水平,近來好像還有反彈苗頭。個中原因,除國十條政策未能真正落實外,恐怕跟房產稅這一利器因既得利益集團的游說而似有擱置跡象有關。阻止房產稅出臺最有名的文章恐怕要數北 師大 教授 鐘偉 先生的“非我財不納稅,我反對開征房產稅”了。但是,仔細分析該 鐘 教授的文章,我們發現其中很多觀點實在是站不住腳,甚至有些外行。但是,由于這些觀點出自著名教授之口,其煽動力與迷惑性還是相當巨大的,就像當年董教授、趙教授的“房地產支柱論”,幾乎忽悠了全國人民(除了少數有識之士外),但現在回頭看看就會發現其對國家、民族、社會的危害之大,堪稱史無前例。現就 鐘 教授之觀點逐一駁斥,并聲明,本文純屬觀點之爭、學術之爭。
第一,駁 鐘 教授第一個觀點“政取民予,民更瘦”
網上流傳的房產稅征收方案無一例外地表明,征收的對象是多套住房或者豪宅,對于普通百姓的自住房屋及農民房屋不征稅,可見,對于大多數民來說,“政取此稅,民不會更瘦”。
網民們普遍認為,現在持有多套住房或豪宅的人,大多并非通過勤勞致富所得,要么直接或間接地利用權力獲得,要么通過炒作、投機取得,不管如何,大都不是按勞分配所得。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應當堅持并大力提倡“按勞分配”作為主流價值觀,對于不是按勞分配的所得,如果沒有發現其有違法情形,通過稅收的方式,讓其回饋社會,合情合理。這也是“與國際接軌”的二次分配的做法。
而且,通過征收房產稅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政府可以用之投入公共產品的生產中,讓全體人民更多受益,何瘦之有?此外,政府因開征了房產稅而取得了更多的財政收入,就可以考慮在其他稅收方面予以減免,比如流轉稅,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這樣不但不瘦民,反而可以肥民。
此外,通過制定房產稅改變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遏制賣地沖動,卯吃寅糧,給子孫們留點資源,留點活路。不改變賣地財政,不根治房地產的癲狂,經濟轉型、結構調整從何談起?
第二,駁 鐘 教授第二個觀點“稅乃國器,用之有據”
鐘 教授認為制定房產稅無法律依據,這個觀點是沒有依據的。首先,1986年國務院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對“經營性房產”開征房產稅的文件并沒有廢止,故而開征房產稅有法律依據。而對于“經營性房產”的概念,我們知道,法律具有滯后性,故法諺云“任何法律文件在制定之日便已過時”,所以,法諺云“法律非經解釋,不能適用”,故而,現在通過合理解釋“經營性房產”之內涵、外延并不違背法律之精神。
其次,即便地方政府無房產稅立法權,我們也可以通過國務院制定條例等行政法規,而國務院的立法權是有全國人大授權的。
第三,駁 鐘 教授第三個觀點“非我財,不納稅”
鐘 教授認為,由于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故不能征房產稅。房產稅屬于財產稅,即對納稅人的財產予以征稅。依照我國法律,對于房屋下的土地,個人確實沒有所有權,但是有土地使用權,使用權也是物權之一種。所有人都知道,使用權也是財產的一種,《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其為“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可見,認為土地使用權不是財產的觀點實在是站不住腳。如果這個觀點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的話,那實在是太可怕了,這將意味這全國人民的土地使用權都將不受法律保護。
在此,順便反駁一下 任志強 先生的一個觀點。 任 先生認為,既然交了土地出讓金,就不能再征房產稅。 任 先生這個觀點確確實實說服了很多人。
實際上,土地出讓金相當于租金,是你為了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國家繳納的租金,而房產稅是因為你的財產而須向國家履行的納稅義務,二者背后法理基礎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不能混淆概念。 任 先生此觀點背后的邏輯就是,“我是花錢才取得這個土地使用權的,我都已經交錢了,憑什么還收我的稅呀?”,照此說法,那么所有與土地有關的稅費都是違背法理的。并且,依此邏輯推而廣之,所有與取得財產有關的稅都是不合理的,比如流轉稅、印花稅、契稅、資源稅等等,這顯然是不可思議的。
何況,網上流傳的房產稅明確針對的是房屋,并沒有明確說針對房屋下的土地。房屋屬于財產,恐怕 鐘 教授不會反對這一點吧。
作為市場經濟國家,應該鼓勵動態的流通,而不是鼓勵靜態的持有。而我國目前的稅制是流轉稅環節稅負重,持有環節卻幾乎沒有成本或很小成本,這與市場經濟的特點剛好背道而馳。流水不腐戶樞不螻,通過增加財產持有成本,鼓勵財產更多地進入流通領域,這既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所說的事物的規律,毛主席所倡導的“實事求是”中的“是”,也是古人所說的“天行健”、“天行有常”中的“天”,規律不可違背,天亦不可違。
第四,駁 鐘 教授第四個觀點“不能以給予為名,行征取之實”
鐘 教授認為,過去10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取得巨額財政收入,卻沒有用之于保障性住房投資。 鐘 教授認為政府取得稅收,應該用之于民,這絕對沒錯,但是,以政府以前取得的巨額稅收沒有用之于民作為反對征收房產稅的理由則邏輯性不強。稅收的使用問題,應當通過監督機制來制約之,但這是事后的問題,而征稅是事前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就像小孩讀書,孩子這個學期成績不好不能作為下個學期不讓其繼續上學的理由,孩子學習成績可以通過多加教育和督促的方式幫助其提高,而不能干脆就剝奪其繼續上學的權利。
第五,駁 鐘 教授第五個觀點“只看財富,不看負擔,可能喪失了公平稅負的起點”
任何一項具體的法律制度都只能在其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中盡量保持公平,而不能包治百病,不能涵蓋社會上所有的公平。社會上其他公平的問題,可以通過其他具體法律制度來調整。整個社會的公平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各司其職,進而達到共同維護。房產稅這一法律制度也一樣,只要其能保證在房產稅這個問題上確保公平,這個制度就是合理的。而房產稅這一制度如何確保稅負公平的問題,可以進行技術性設計來解決,也可以在實施中進一步完善。所以,擔心房產稅可能會造成稅負不公平就否定其合理性的觀點,簡直比“因噎廢食”還可笑。
第六,駁 鐘 教授第六個觀點“不問為何購房,只管借房生財,是治標不是治本”
確實, 鐘 教授說的沒錯,這些年,很多民眾購房實屬無奈之舉。但是,這種無奈是惡性循環,如果不加以遏制,無奈只會更加無奈。由于無奈產生的房地產市場的癲狂,導致了網友們所說的幾乎“全民炒房”(無力炒房者另當別論),導致社會資金都涌入房地產市場,進而對其他行業形成強大的擠出效應。所以只有出臺房產稅,增加房屋(多套房屋,豪宅)持有成本,將資金引向其他領域,救活其他領域,才能終止這種無奈。
第七,駁 鐘 教授第七個觀點“良好的動機不能為惡劣的后果做辯護”
良好的動機不一定會有良好的后果,如果后期監督、制約不力,有可能會產生惡劣后果,但是,如果沒有良好的動機,則絕對不能產生良好后果。記得當年畢業 時朱慈蘊 老師送我們一句話,“努力不一定有回報,但不努力一定不會有回報”,這句話說雖然與房產稅沒有任何關系,但是其背后的邏輯與“良好的動機不一定會有良好的后果,但如果沒有良好的動機,則絕對不能產生良好后果”是一樣的。
中央的調控堅決而英明,畢竟,病態的房地產也成為社會最大的毒瘤,如不根治,其必將拖垮我們整個經濟,而且拖垮整個社會的價值觀,甚至嚴重威脅到我們社會的穩定,想想都會讓人嚇出一身冷汗。
(四 方 君匯律師事務所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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