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天津爆炸”后的政府責任
馬 志 遠
天津港瑞海國際物流公司“8.1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已經發生十幾天了。事故發生后的救援、醫療、安置、賠償等各項善后工作正在緊張地進行著。
此次事故的發生,牽動著全國一切正直、善良的人們的心。十多天來,圍繞事故發生的原因、事故的性質、事故責任追究等各個方面的分析文章、言論,紛紛發表在各類媒體上。昨天,烏有之鄉網刊、紅歌會網發表了作者老驥的文章《私企事故造成居民財產損失,該不該政府買單?》,提出“瑞海國際這個私企事故給當地居民造成的財產損失”不應該由政府買單,并講了三點理由。一是因為此次事故是人禍而非天災,“對于人禍造成的財產損失則應該是誰的責任就由誰承擔。瑞海國際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純粹是一場人禍,由此造成的居民財產損失完全應該由它自己負責賠償,而不是讓政府來埋單。”二是解決類似于天津港爆炸這樣的事故賠償,要有法律依據,“政府該不該埋單,不是由領導人拍腦門決定的,而是要依法依規辦事。”“如果有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可以昭示,沒有就不能任性,要依法治國。”“政府的錢來自老百姓,老百姓的血汗錢豈能替不法企業消災。”三是認為瑞海國際公司是私企而不是國企,僅向國家交稅而不交利潤,“它和政府是兩本賬兩家人,兩家人不說一家話。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不能自己發財讓別人賠本。所以,私企發生事故造成人民財產損失只能由自己賠償,政府沒有義務替它埋單。”
比老驥的文章發表還要早,在爆炸事故發生的第四天,紅歌會網就發表了遼寧王忠新的《不能老板只黑心掙錢,“出事”卻全民買單》一文,也認為“資本家只管攫取利潤,頻頻整出驚天動地的惡性事故,那巨大的救援成本(甚至舉國馳援),卻要全民來買單的狀況絕不能再繼續下去了!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是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承擔好的重要責任,可黑心的老板只管掙錢,如何讓他們來承擔保證人民的生命安全,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以,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將違法違規造成惡性事故的私企罰他個傾家蕩產,必須將違法違規造成惡性事故的私企繩之以法!”
看過這些文章,覺得這些觀點大有值得商榷之處,他們提出的不應該由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是不對的。
“8.12”爆炸造成的損失,無論是直接的人員傷亡損失、財產損失,還是對傷亡人員親屬造成的精神傷害、對環境造成的破壞,以及恢復重建所耗費的巨額額開支,都已經不能用“天文數字”這個詞語來形容和衡量了。這起事故當然是一起極其慘重的人禍,當然首先要由瑞海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論瑞海公司自成立以來發過多大的橫財(據王忠新的文章說,是每年收入3000萬元),它那點財產相比于這無法估量的損失,只不過是杯水車薪。面對這種情況,只能由政府出面組織救援,采取各種措施解決受害居民最基本的安置問題,而且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組織起強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完成救援、安置的各項任務。只要是個負責任的政府,無論如何都不能坐視不管。我想,這樣做,決不是如老驥說的“害怕居民鬧事”,或者有什么“貓膩”,或者是因為“瑞海國際果然不簡單”。
老驥說,“私企賠不了可以實行破產法,予以賠償,還可以用企業和居民的財產保險進行賠付。即使還不夠賠,也只能采取其它辦法而不能由政府埋單。”像瑞海公司這樣,整個廠區都炸成一片廢墟,甚至成了巨大的積水成湖的深坑,對它“實行破產法”,能“破”出個什么?讓它用碎磚爛瓦“予以賠償”嗎?“用企業和居民的財產保險進行賠付”的前提是企業和居民得投了財產保險,如果他們沒有投保,保險公司能給予賠付嗎?“即使還不夠賠,也只能采取其他辦法”,請問作者老驥,還有什么“其他辦法”?誰來采取這些“其他辦法”?既然寫文章,就不應只是提出問題,還要分析問題、回答問題。作者老驥能不能出個主意,列舉一下又哪些“其他辦法”?
8月16日,郝貴生教授在紅歌會網發表文章《為什么會發生天津爆炸事件?》,分析了天津爆炸事件發生的原因,其中最為重要的有兩條,一是對外開放和私有化改革方向;一是市場化改革和企業追逐利潤最大化的指導思想。其實,這兩條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私有化就是市場化,市場化必然要求私有化。那么,三十多年來,是誰以“解放思想”、“改革、開放、搞活”為旗號,認為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讓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是政府。是誰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由頭,解散了全部的集體企業和大部分的國營企業,極力推行企業的市場化改革的?也是政府。如果私有化和市場化是導致“天津爆炸”慘禍的根源的話,那么,推行私有化、市場化的政府必須為此承擔責任。這就是政府必須為此次慘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理依據。
王忠新的文章列舉了大量事實來證明資本吃人:“自從改開以來,全國每年特大死亡事故,十有八九是民營企業,僅從近些年來看: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新塔礦業發生特大潰壩事故,277人死亡、4人失蹤、33人受傷;2009年,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市拉丁酒吧 1月31日,發生火災事故,15人死亡;2010年2月24日,秦皇島驪驊淀粉粉塵爆炸事故,19人死亡、49人受傷;2011年5月,富士康成都公司爆炸3死、15傷。2012年8月,溫州市甌海區民企13人死亡、15人受傷。2013年6月3日,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發生特大燃燒事故,120人死亡;2014年8月2日,江蘇昆山中榮金屬制品公司拋光車間粉塵爆炸,146人死亡,180余受傷。”如果把這些一起起的人禍比之為吃人猛虎的話,是誰養此猛虎遺患于社會、遺患于人民的?也是政府。早在1986年,我國就制定了一部叫做《民法通則》的法律,其中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講的飼養的動物通常是指作為寵物的阿貓、阿狗之類,或者是農村里的牛馬羊之類的大牲畜,還不是指吃人猛虎。能夠養育起資本、私有化、市場化這群吃人猛虎的,也只有政府。現在老虎吃人了,剎那間就吞噬了那么多鮮活無辜的生命,給他們的家人造成了永遠無法撫平的精神傷害,造成了無法估量的財產損失和環境危害,這個責任理所當然地要有政府承擔。這也是政府應該為私營企業制造的災難承擔賠償責任的法理基礎。既然如此,我們就不能說政府出面賠償就是“任性”和不“依法治國”。依照這個法理,政府不賠償才是“任性”,才是不“依法治國”。
郝貴生教授的文章還講到“天津爆炸”之所以發生的第三條原因,是“對重大事件各種責任人處罰遲緩、過輕和執法不嚴。”既然養虎,自然對老虎是深有感情,對于老虎吃人的隱患和老虎為患后的處理,也都是可以商量的,絕不會像1983年的“嚴打”那樣從重、從快、從嚴。要不怎么瑞海國際公司距離居民區才600米而不是1000米之外呢?要不怎么瑞海國際公司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就那么順利通過呢?要不怎么瑞海國際公司的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沒有危險品存儲項目,而它卻恰恰存儲了危險品呢?我們就不說對各類私營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監督和執法了,就說最嚴厲的《刑法》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看見了沒有?天津港瑞海公司的責任人將來受到的刑事追究,充其量是有期徒刑七年。
政府的錢當然是人民的錢。天津港瑞海公司爆炸慘禍發生后,無論是基于政府責任、道義,還是基于法理,政府必須出手施救,并給予賠償。一筆筆的賠償款,不能不來自于人民。
既然政府的錢是人民的錢,政府也是人民的政府,人民也就有權要求政府放棄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錯誤政策,通過開展一場新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剝奪剝奪者”,消滅私有制,不僅要把私營經濟、私營企業這只吊睛白額猛虎關進籠子里,還要把它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腳,讓它永世不得翻身。廣大的人民群眾應該行動起來,行使這種神圣的權力。
“天津爆炸”是壞事也是好事。說它是壞事,大家都明白,是因為它造成了極其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說它是好事,是因為這次慘禍向我們展示了資本、私有化、市場化吃人的兇殘本性,用血淋淋的駭人聽聞的災難為人們上了最為沉痛的一課,促使那些糊涂的人們迅速地覺悟起來。
本來新中國的前三十年,經過社會主義革命,基本上消滅了私有制,建立起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國民經濟體系。但是,后來的三十年,那個到死都沒有改悔的走資派頑固地認為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頑固地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天津爆炸”給了走資派一記響亮的耳光,它將再次敲響資本主義的喪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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