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主持人畢福劍的辱毛、辱軍視頻,引發輿論軒然大波。雖然他當時只是嘩眾取寵之舉(這個“眾”,當然是小眾,指的是參加聚餐并鼓掌叫好的幾位嘉賓),但其言其行,無疑反映了他本人的觀點立場。作為國家形象代言機構的重要角色,畢福劍辱及開國領袖及軍隊的行徑,性質是惡劣的,如果見之于公共輿論,訴諸法律也不為過。
但是,畢福劍的表達畢竟是發生在私人空間,是其他人將之傳至網絡的。這種傳播,顯然非出于畢之本意,也為其所始料未及。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權利,如果某個人心中的想法確實和畢福劍在視頻中表達的一樣,就是認為“毛澤東害了中國人”,那么,他應該擁有這樣想并堅持自己想法的權利;同時,這種觀點雖然不應張揚于公共輿論空間,但在現代社會,在私人場所,它也應該享有自由表達的權利。
這里所涉及的,是言論自由與主流價值觀的矛盾。言論自由由憲法賦予,因而是普適的,它覆蓋每一個公民,對應的是一種低標準的言論約束;主流價值觀既以“主流”為前置,說明它并非全覆蓋的,主流之外還存在支流、逆流,它對應的是一種相對于特定人群的較高言行和道德約束。所謂特定人群,一指國家公職人員(包括軍隊人員),二指社會公眾人物,不同的層級,約束不一樣。層級越高,約束越嚴;離中心位置越遠,約束越松弛。有人可能要質疑:這豈不是說言論自由也要受到限制,私人場合也不能隨便講話了?當然,言論自由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不會是無所限制的。對于特殊人群,更會有特定的要求。不妨設想一下:國家領導人能夠因為是在私人場所就隨便講話嗎?講當然也可以,但他必須要承擔隨之而來的后果。
同理,畢福劍也要承擔自己言行的后果。央視主持人當然不是國家領導人,但同樣也屬于特殊人群,他們既是國家公職人員,也是社會公眾人物,而且還處于較高層級,因此理當受到更多的言論約束和限制。但是,對惡劣或不當言論的處置,應該下接普適的言論自由標準,即不能真正損害言論自由,損害普通人在私下空間擁有隨意言說自由這一基本權利。所以,對畢福劍事件的處理,不宜采取法律手段,而應該適用黨紀國規:你既然想要享有與普通人相同的言論自由,那就做個普通人好了,不要再在央視待了。以此判斷,對畢福劍的處理取決于主管部門的寬嚴:嚴,可以開除出央視;寬,可取消其主持人身份,投閑置散??紤]到目前正是官方構建主流價值觀的關鍵時刻,需要以判例為公共輿論立法,開除是最可能也最適當的選擇。
另一個問題是視頻傳播者的道德問題。由網絡觀之,斥之為缺德者眾:還讓不讓人放心吃飯、安心說話了?其實,對此行徑不可一概而論,因為傳播者的身份、動機、與畢福劍的關系,至今還未見之于眾。上述情況不一樣,評價必然不一樣。如果此人與畢福劍結怨很深,以此作為報復,就其個人而言當然無可厚非,基督山伯爵、趙氏孤兒還做得更過分呢,大多數人不也是贊嘆、認同嗎?如果此人是個堅定的社會主義者或愛國主義者,視毛如長、如父,遇到辱長、辱父之事,豈能不憤怒并竭力反擊之?己力之不逮,必然試圖訴諸公共輿論,這同樣是人之常情。因此,社會是復雜的,不能簡單站在自己的立場上妄斷他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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