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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錫良:駁《新中國“不懂國際法”的8大敗筆》一文

孫錫良 · 2014-07-25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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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為楷體,作者未知,在網上流傳,我的駁文用宋體,實際上是我對原文的評論。我是一個非法律人士,評論未必完全正確,但我盡量依照已知的法律原則和歷史事實作為自己的論據,若有錯誤,請指正!)

  中國第一次接觸“國際法”是在1840年的鴉片戰爭,那一代人“不懂國際法”曾經留下了諸多傷痛,例如中英《南京條約》竟然留下“修約”的尾巴,上海“華洋分居”竟然“制造”了租界。而1949年中國發生政權更迭以后,竟然由于“不懂國際法”釀成一系列外交敗筆。靜下心來,筆者也就趁著開庭前的閑暇摘取8項予以點評,供法律專業者與國際關系愛好者參考。

  1、新中國成立——新中國成立從國際法上講,既不屬于“民族獨立”(中國不屬于殖民地)也不屬于“民族自決”(某民族不存在脫離中國),更不屬于“新設成立”,而是典型的暴力更迭國家政權,因此只存在“政府承認”而不存在“國家承認”。這樣一來,新中國只需要獲得其他國家對“人民政府”取代“國民政府”的“合法性”予以承認,而不是新成立一個“國家”要求外交承認。民國政府為新中國留下了大批優秀的外交官與國際法專家,只要政務院“察納雅言”就可以向全球發出“政府承認”照會,即任何國家只要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繼承原來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國際法地位,即可以恢復與新中國外交關系,那里還存在“重新承認”的麻煩?中國不是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亞這些“殖民地國家”,因此中國不存在“國家承認”而是“政府承認”。新中國繼承中華民國“一切國際法地位”就意味著許多國際組織中國無需另行申請加入。結果當然是民國政府留下的諸多外交遺產被“清零”,一切重新開始。

  評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既不屬于民族獨立,也不屬于民族自決,是否屬于政權更迭呢?從大陸自身的角度看是可以的,但是,從整個大中國的角度看是不可以的,因為1946年以后,民國政府仍然存在,并且中華民國就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國家主權主體,它的地位在聯合國并沒有被否定,直到1972年才被終止代表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主權國家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在建國初期沒有得到承認,也就是說,就國家主權角度看,大陸政府在聯合國沒有得到承認。

  如果國際上承認中國大陸的國際法主體地位,顯然自1949起,聯合國及其它國際組織就要驅逐中華民國的合法代表,因為“國家承認”只認一個主體。也可以采用另一種解決途徑,即兩邊政府同時承認,若中國大陸愿意接受“雙承認”的結果,就等于事實上承認分裂中國的結果,這是共產黨政府絕不能做的決定。國際法上的“承認”除有有法律承認之外,還是“事實承認”,但這種承認不具有穩定性,是可以撤銷的。

  國際法主體無非就只是幾種:主權國家,國際組織,地區組織,民族解放和民族獨立組織。如果中國大陸政府申請其它主體,都不合適,要得到主權國家國際法主體地位,顯然必須以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為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一切合法地位”的前提也是中華民國的退出,沒有這兩個條件,試看誰能讓大陸以“主權國家”身份獲得國際法主體地位?

  所謂民國政府留下的外交遺產清零的說法極其荒唐,民國政府在被共產黨政府取代之前一直存在,從沒清零,中華民國在1972年之前一直在履行國際主體責任和享受主體權益,只是因為蔣政府無能而被國際漠視,從哪里冒出來“資產清零”一說呢?

  2、驅逐外交官——其他國家派駐國民政府的外交官,從國際法上講依舊是派給“中國”的外交官,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只不過是“國家名稱”發生變更,人民政府替換國民政府也是“國家政權”發生更迭,并不影響中國的國際法地位。因此,中國需要按照國際慣例承認這些外交官的法律地位,并通過他們“恢復邦交”。其實看看1991年蘇聯解體后莫斯科的做法就知道什么是“成熟的外交策略”,俄羅斯宣稱繼承原蘇聯國際法地位,于是承認俄羅斯繼承原蘇聯國際法的國家也就迅速“恢復”與莫斯科的“邦交”,中國駐蘇聯外交官也就直接“更名”為駐俄羅斯外交官。

  評論:把新中國成立的外交新政與蘇聯解體后的外交新政等同也是個笑話,是不懂國際法的法盲笑話。蘇聯解體后,新的俄羅斯政權立即得到全世界的承認,它的政權當然只需要以新的身份與世界各國邦交,它的性質是國家分裂后的“政權繼承”,屬于直接得到承認的國家繼承。然而,新中國成立的形勢完全不一樣,兩邊政府都不愿意承認實質上的國家分裂,也不承認國家分離、合并和割讓,不能簡單套用“國家繼承”這一條款,兩邊更不能危險地套用“一邊一國”的獨立條款。把中國49年的情形與蘇聯解體等同看待,是何等的不懂國際法啊!

  中華民國撤離臺灣以后,幾乎所有外交官悉數撤離大陸持觀望態度,美英等國糾集世界各國對新中國進行抵制,最后一個從中華民國政府撤走外交人員的恰恰是蘇聯政府。隨后,幾乎絕大部分國家均選擇了國民黨臺灣政府,只有極少數國家與中共建交。那些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外交人員即使留在中國又有何意義?難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意驅逐承認共產黨政府的各國外交官嗎?誰能舉個例子看看?

  外交官是有正式外交關系國家之間派出的官員,局限于正常國家關系之間,根據國際法,外交官擁有外交豁免權,如果是敵對國家的外交官涉嫌搞破壞活動,主權國家有權驅逐它國外交官。

  非正常外交關系一般不稱為外交官,通常由一些協會、機構等承擔外交聯絡工作,建國后,中國陸續跟意大利、法國、日本等國建立了民間往來,北京還專門為這些國家的民間人士開辦了中小學校,為日后順利建交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本文的簡單對比完全不顧當時的國際關系史,不懂國際法,有意混淆視聽。

  3、志愿軍入朝——中國出兵朝鮮當然需要肯定,這是展示中國“勢力范圍”的一種方式。不過,中國出兵朝鮮卻是采取“偷偷摸摸”的“志愿軍”方式,即使是為了避免刺激美國,也應該通過《中朝軍事協定》來保障中國在朝鮮半島的主導地位,首先就要接過朝鮮半島軍事指揮權從而避免“朝鮮半島局勢失控”。一旦中國通過《中朝軍事協定》獲得軍事指揮權,那么后來的戰爭策略就會遵循中國國際利益考量而不是受制于平壤,這也是美國一定要接管韓國軍事指揮權的精妙之處。后來出現志愿軍司令部與朝鮮領導人的沖突,關鍵就在于中國的地位沒有明確,究竟是“援軍”還是“打手”?后來的朝鮮停戰協定也是以朝鮮為主,于是中國幾年的流血犧牲只換回“虛名”而沒有“實利”。如果是美國或者蘇聯,那么必然會留下一個親華政權,這就是美軍在韓國、蘇軍在東歐的“遺產”。

  評論:有關朝鮮戰爭,三言兩語無法說清,就上文所說做個簡單駁斥。起初,中共并非愿意出兵朝鮮,因為新中國百廢待興,加之聯合國軍力量強大,但是,半島戰爭形勢逼人,北朝鮮有落入美國勢力范圍之憂,因北朝鮮與中共的特殊關系(抗戰時期,北韓的根據地在延安,南韓的根據地重慶,至今仍留有遺址),中共有意維護北朝鮮政權,并延續“二戰”后有關朝鮮原則立場的中國權益。

  為什么中朝不簽訂《中朝軍事協定》呢?非常簡單,聯合國軍是聯合國授權軍隊,一旦簽訂中朝軍事協定,意味著中國向聯合國軍正式宣戰,聯合國軍就可以在中國境內任何地區燃起戰火,并且是合法打擊,這是新中國不能接受的。因此,中國借用了一個“二戰”初期美國援助歐洲時曾用過的名詞叫“志愿軍”,也即非正規軍,言下之意是他們自己自愿投奔戰場的,是援助性質的。“志愿軍”的特殊性不是中國首創,恰恰是學美國的戰法。

  所謂“中國在朝鮮戰爭中只有虛名沒有實利”更不靠譜,中國最大的實利是讓世界看清了解放軍的作戰能力,看清了共產黨的堅強意志,也奠定了后面幾十年中國武裝力量的國際地位,這個“實利”絕不是物質和面子工程可以交換的。

  至于朝鮮親不親華也不是短期可以判定的,總體上講,中國對其影響力仍然是周邊國家中最大的,即使今后有變化,中國也不會袖手旁觀半島局勢。有些人期望中國可以利用“朝鮮戰爭”構成對半島永遠控制的“遺產”,那既是想當然,又是不懂歷史,盡管朝鮮半島曾經有長達1800年左右的時間是中國的藩屬,但是,多半是從中國索取,很少有給予,朝鮮民族是極度高傲而同時又極度自卑的民族,想輕松把它當作“遺產”不大可能。

  4、中美對抗——中國與美國的關系應該是國家關系而不是政黨關系,兩個國家都屬于國際法主體,至于國家執政當局是誰、執政當局信奉哪種思想,這并非關系到國家主體地位。在美蘇對抗時節,中國“一邊倒”成為蘇聯“小伙伴”本就欠妥,而抗美援朝時期拒絕美國的“和平建議”更是外交弱智——無論中美和平談判是否可以順利“恢復邦交”,至少新中國可以向美國展示自己的存在,從國際法意義上講接受對方作為談判對手就意味著承認對方的合法地位。中國出兵朝鮮的目的是阻止北朝鮮崩潰而不是幫助北朝鮮統一全國,因此第二次戰役后中立國提出“恢復現狀”和平建議美國沒有拒絕,那么中國也不應該拒絕,這就是外交藝術。結果當然是美國認為中國只是蘇聯的分支從而不具有獨立國際法地位,那么兩國就失去了“第二次握手”的機會。直到1972年中美才有“破冰之旅”,這已經使中國付出了巨大代價。其實,中國完全可以在朝鮮戰爭中與美國做一場“交易”,中國同意朝鮮半島“維持現狀”,條件是美國承認新中國繼承原來中華民國的國際法地位。中國本就是國際法主體,只是變更名稱還是變更執政當局,并不影響中國國際地位。

  評論:首先,請出示歷史資料,以證明美國何時向中國提出過“和平建議”?二次戰役之后,美國極為被動,聯合國軍被打到三八線以南,所謂美國同意“恢復現狀”只是美國調兵拖延的戰術(見歷史記錄片《偉大的勝利》,鳳凰衛視記錄片《斷刀》),美國不但不想談,而且還大量增兵朝鮮,哪來的和平建議?

  作為法律人士,講出“從國際法意義上講接受對方作為談判對手就意味著承認對方的合法地位”很可笑!美國若把中國作為談判對手,就等于承認中國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了嗎?瞎扯什么?以色列視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為談判對象,但以色列承認巴勒斯坦的主權國家國際法主體地位了嗎?中美就朝鮮戰爭順利談判了,中美兩國就可以順利復交嗎?這是哪門子國際法啊?

  所謂“中美交易說”更是中學生認識論。中國若同意了“維持現狀”,美國就會同意承認新中國繼承國際法主體地位?有這么簡單?當時的美國,在朝鮮戰場雖然有挫折,但它始終認為可以把中國人民志愿軍輕易趕回中國,即便被打退到三八線以南了,它還強硬認為圣誕前可解決中國軍隊,完全沒有“維持現狀”的誠實意愿。還有一個事實:美軍是聯合國的領頭者。若因為戰場上的被動向新中國低頭并出賣中華民國政府,這在當時的國際形勢下幾乎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美國在二戰后的國際領導力會立刻遭遇危機。放到今天,中美兩國還有一點“交易”的可能性,當時狀況下,美國完全沒有可能因朝鮮戰爭放棄蔣介石。

  5、邊界談判——中國與緬甸、越南、朝鮮、巴基斯坦、尼泊爾等國的邊界談判存在兩條分界線,一條是“傳統控制線”,另一條是“殖民劃線”,前者是指歷史上哪些地區處于中國實際控制下,后者是指殖民地宗主國為了便于管理單方面劃定了分界線。國際法崇尚“實際控制”原則,那就是邊界劃線存在爭議時,以“實際控制”為準,因此中國完全可以要求以“實際控制線”為準拒絕殖民地劃線,最出名的就是“麥克馬洪線”。中國雖然沒有接受西方國家的劃線,卻以改線為基礎進行邊界談判,從而喪失了大片清朝時期實際控制的領土,這也就是今天備受詬病的敗筆。

  評論:二戰末期,有兩個標志性大事:一是德黑蘭會議,一是聯合國的成立。德黑蘭會議是有關戰后安排的會議,“三巨頭”對歐亞新框架作了大體安排,但并沒有提出各國間的邊界以何種控制線為準,德黑蘭會議實質上等于只給了個“巨頭控制線”,很多國家的邊界線都是“巨頭”認定的。聯合國的成立則更大范圍內規范了世界新秩序,但是,聯合國憲章在1945年也沒有規定出具體有效的邊界線原則,只提出了“國家主權平等,用和平手段解決爭端”的大原則,沒有任何文件顯示有“傳統控制線”是邊界線的說法。有誰能找出當時國際法的邊界認定條款中有“傳統控制線”一說?國際法中的傳統邊界線是要求雙方共同認定的邊界線,也不是由哪一國單邊確定的。

  退一萬講,就算有傳統控制線一說,何為傳統控制線?以清朝末年的控制線還是以中華民國的控制線?若以中華民國的控制線就完蛋了,且不談了,因為蔣介石很多地方根本管不著,根本就沒有控制。若以清末的控制線也有很多問題。印度的“殖民控制線”中國可以不承認,但印度是否就承認你中國的“傳統控制線”呢?也不會。“二戰”之后,整個國際流行著民族自決的大潮,周邊國家不但反對歐洲殖民者,同樣對中國曾經的宗主國身份表示嚴重的排斥,并且對邊界認同有較大沖突,朝鮮半島的居民還認為中國東三省曾經屬于“高句麗王國”的傳統治區,你能承認它的傳統嗎?另外,緬甸、泰國、老撾在50年代初期等均出現過排華現象,并不認同中國強調的傳統邊界。(見《戰后世界史》英國版),決不是今天幾個人網上湊合一下就是歷史。

  今天的中國人總是說誰誰手上丟失了清朝的領土,道理上看是成立的,但真懂歷史的人不會這么簡單認識,清朝疆域一直是動態疆域,從來都沒有穩定地統治過邊疆,尤其是“四大特區”,北方的喀爾木克人和土爾扈特人幾乎與清朝是分廷抗禮的,只是從形式上要接受清朝的節制,若遇外交問題,新疆和蒙古大部均有反制清廷的權力,彼德大帝時的俄國外交使團要想經蒙古和新疆到北京,必須有兩族親王的點頭,否則,就只能經由黑龍江過境。1915年,孫中山跟俄蒙簽了“中俄蒙條約”,它規定:外蒙自治。1946年1日,中華民國政府簽字同意外蒙古獨立。(見1949年10版《中美外交關系白皮書》)。怎么把邊界問題都推到毛澤東頭上呢?

  邊界問題自古至今都是國家綜合實力的等價體,并不是想當然想出來的,不能把責任都推到大陸政權身上,全怪中華民國政府也不客觀。

  6、中印戰爭——中印戰爭中國“不敗而敗”,既然中國不承認“麥克馬洪線”,那么中國驅逐麥克馬洪線以北印度移民也就合理合法。中印戰爭既然以中國軍隊勝利而結束,那么中國就應該乘勝追擊收復麥克馬洪線以南失地并“移民開發”。可是,中國政府竟然“異想天開”將軍隊撤回麥克馬洪線以北,并后撤20公里,結果當然是不僅寸土為收復反而喪失20公里縱深,印度“移民開發”從而“有效控制”。至于說中國需要穩住印度避免印度投向美蘇懷抱,這完全是一廂情愿,領土問題不可以做交易。至于說藏南地區不易駐守,難道印度不擔心驅逐藏南中國邊防軍會引發另一次局部戰爭?這些都不是理由,實際上理由只有一個,那就是“半文盲”嚴重缺乏國際法知識,“無法無天”的結果是印度“不勝而勝”。

  評論:有關中印邊界爭端有分幾個層面來分析。

  第一個層面是中印傳統邊界的問題。在清朝幾百年中,西藏雖屬朝廷轄區,但是,屬于“四大特區”之一,有極高的自治權,中央政府不管理西藏日常事務。在邊界問題上,清廷并沒有任何地圖勘定與印界的實際控制線區別,清朝對印度地圖的劃分主要依據是美國地圖和英人地圖,1843年,清朝福建布政使徐繼龕(字健男)編寫《瀛環略志》時寫道:印既屬英地,當以英圖立說,美圖附錄,以資考核。英圖恰恰是有利于現印度的地圖。也即是說,在中國封建時代,中印之間根本就沒有地圖意義上的傳統控制線,只有中國西藏地區與印度之間較為松散的邊界。如果真要如本文作者強調的二戰結束后以“實際控制線”來劃界,反倒是對中國不利,因為,在清末至二戰結束之前,英國統治下的印度實際控制了大量中國邊界領土,英國讓印度獨立,相當于把權力移交給了印度。所以,還不能簡單地談“實際控制線”。

  二戰后,國家邊界實踐依國際法規定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傳統邊界,一種是依條約劃定。但是,國際法明確規定,所謂“傳統邊界”不是由一國認定,必須是雙方商定并最終以條約確定,單方面認定的“傳統邊界”無效。

  第二個層面是中華民國政府的責任問題。按道理,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年以前代表整個中國,又是“二戰”的戰勝國,完全可以在“二戰”結束后要求盟國明確中印邊界線,這是解決邊界問題的最佳時機,然而,蔣介石沒有做到,他雖然對“麥克馬洪線”有所抵制,但其無能的表現是確定無疑的,享受“四大國”地位的國民政府沒有落實好中印邊界問題,反把責任推到共產黨頭上有何道理?說毛澤東是“半文盲”不懂國際法,那當年蔣介石手上那么多法律專家,二戰結束后四年多時間內為何沒有根據國際法確定好中印邊界?

  第三個是“中印戰爭”的遺留問題。中印戰爭有很多收獲,也有很多遺憾,撤軍的理由無花八門,多以猜想為主,誰也說服不了誰,爭論下去沒有意義。說中國寸土未復反失20公里縱深也是無稷之談,印度管控區仍然是戰爭之前的管控區,中國駐軍從來沒有失守20公里縱深之實。相反,經過幾十年努力,中國已經建設完成了堅固的戰備工事和后勤基地,

  把勝利之后的撤軍貶低為不懂國際法是突顯了作者自己不懂國際法,首先,你必須承認中印在邊界問題上存在爭議,根據國際法規定:邊界爭端的處理一般以談判解決,鄰國雙方通過條約固定下來,特別嚴重的爭端則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不主張以戰爭方式解決邊界爭端。中國撤出爭議地區正是基于維護國際法尊嚴,哪里是不懂國際法呢?要說違反國際法也是印度違反了,而不是中國,中國展示的是理性。有些人可以批評中國政府不該理性,但不能說中國政府不懂法,學法律的人不理性,還有資格談法律嗎?

  另外,我必須特別提醒法律人士,現代國際法中有規定:反對以武力收復以前的失地。也就是說,藏南在“二戰”之前就已經成為失地,中國要想收回,從國際法角度講只能和平解決,只要動武收回就是違反國際法行為。

  當然,從人類歷史來講,國際法也并不是什么客觀公正的東西,中國未必要全部遵守,中印爭端的解決取決于未來的戰爭,別無它途。

  7、中蘇論戰——中蘇論戰只不過是中國與蘇聯兩個國家執政團隊之間“私人恩怨”,卻被牽扯到兩個國家之間“利益爭端”。既然中國屬于“大國俱樂部”成員,那么中國“追隨”蘇聯只是一種“權宜之計”,“獨立發展”才是“根本之圖”。兩個國家執政當局領導人的個人沖突升級為兩個執政黨之間的沖突,然后殃及兩個國家的核心利益甚至在珍寶島“擦槍走火”,這完全是兩個“幼稚病”患者的沖動。無論蘇聯執政當局如何評價蘇聯領導人,與中國這個國家有任何利益關系嗎?中國執政當局公然“干涉”蘇聯執政當局“清理門戶”,這不是赤裸裸的“外來干涉”又是什么?何況赫魯曉夫時期蘇聯一改斯大林時期的吝嗇,急劇增加對中國的經濟和軍事援助。甚至在中國“大饑荒”年代,蘇聯愿意對中國提供糧食援助,中國執政當局卻嚴詞拒絕,這其實就是一種只慕虛名而不要實利的“二愣子”行為。要知道,國家才是國際關系的主體,執政當局只是國家的管理者而不是國家本身。

  評論:“中蘇論戰”僅僅只是中國不滿意蘇聯的“清理門戶”嗎?大錯特錯。

  中蘇雙方進入高調論戰是1963年,把這次論戰說成“領導人個人沖突”極為幼稚,因為完全無視了論戰之前發生的五件大事:蘇聯策動新疆6萬人大遷移;赫魯曉夫在東柏林公開諷刺中國;美蘇英三國核裁軍會議;古巴導彈危機;中印邊界沖突。(見《中蘇外交檔案》)

  1962年,由蘇聯克格勃煽動的新疆少數民族砍殺漢人集體遷移至蘇聯境內的事件,讓毛澤東第一次感受到邊疆的安定出現危機。

  赫魯曉夫在東柏林公開諷刺中國人造不出原子彈,屬于典型的外交羞辱,間接堅定了中國發展核武器的決心,也讓中國看到“中蘇關系”越走越遠的危險。

  已經擁有核武器的美蘇英三國決定簽署核裁軍協議,明確反對非核國家研制核武器,這被當時的毛澤東認定為大國對中國大陸的遏制戰略,尤其是蘇聯謀取對中國的絕對優勢。

  古巴導彈危機表面看是美蘇冷戰的一個過程,實質上也暴露出了國際共產主義內部的斗爭,中國指責蘇聯的行為破壞了國際共產主義的既有秩序,造成了嚴重混亂,加之當時蘇聯對東歐國家的干預政策引起了極大爭論,意識形態之爭不可能讓中國袖手旁觀。

  中印邊界沖突更加劇了中蘇對立,蘇聯明顯偏袒印度并支援印度,顯然觸碰了中國的底線,中國當時要求“兄弟黨”不要介入,而蘇聯堅持批評并攻擊中國政府,在兩黨兩國關系上留下了永久傷痕。

  以上這些事情,哪一件是毛澤東的私事?哪一件體現了個人之爭?

  說到“大饑荒”時代的1961年中國拒絕蘇聯糧食援助,這已經是網絡流行多年的不實之言。實際情況是什么呢?根據農業部資料,1961年,中國主要糧食進口國是加拿大,澳大利亞,阿根廷和意大利等國,當年共進口糧食580萬噸(116億斤)。因為中美關系對立,不便從美國直接進口,毛澤東指示外交部門跟法國聯系,通過法國間接進口美國糧食。有關從蘇聯進口糧食問題,是由周恩來總理出面向蘇聯外貿部副部長米庫金提出,米庫金沒有表態,說要經蘇聯政府研究,后來,蘇聯由科茲洛夫通知鄧小平,說蘇聯自身糧食緊張,無法出口,答應先借30萬噸度荒糧給中國,中國接收了這批糧食,再接著,蘇聯提出給中國備留100萬噸糧食和50萬噸糖,由于后來中國進口糧食順利,緩解了緊缺困難,就只收了50萬噸糖,100萬噸糧食未進口。

  在當時,有一個原則是做得比較死板,中國只同意進口糧食,不接受“救濟糧食”,有些國家本來愿意無償援助一些,但最終都轉為以正常貿易形式進口,欠下的債后期償還,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是有些愛面子。什么毛澤東大筆一揮就拒絕100萬噸糧食純屬謠言,源于反毛作家高華的想象。

  8、中日邦交——中日邦交的中斷是因為抗日戰爭,因此中日邦交恢復的最佳方式就是“對日和約”的簽署,從而在法律上結束“戰爭狀態”。抗美援朝戰爭促使美國越過中國、蘇聯等“蘇聯陣營”國家與日本締結《舊金山和約》,中國不是《舊金山和約》締約方,因此中國與日本之間“戰爭狀態”依舊有效,須另行簽署雙邊條約才可以“終止戰爭”。1972年中日通過政府協定(聯合聲明)方式結束戰爭,嚴格意義上屬于“非法”行為,因為“結束戰爭”屬于“法律”行為而不是“政府”行為,“宣布戰爭和平”屬于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而不是國務院職權。中國政府單方面放棄日本戰爭賠款更是“非法”行為,這些都屬于憲法列舉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享”權力。本來,日本有求于中國“恢復邦交”,卻成了中國為了討好日本做出讓步,因此當時日本外務省幾乎瘋掉了情有可原。筆者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中日聯合聲明》“違憲無效”,從而重新要求日本承擔戰爭賠款責任。戰爭權屬于立法機關而不是行政機關,這屬于“憲法慣例”。

  評論:在這里搬出“憲法慣例”是不懂法的表現。說“中國沒有參加締結《舊金山和約》就表明戰爭狀態沒有結束”可能是“二戰”以來世界上最可笑的法律解釋。首先,自盟軍司令麥克阿瑟與日本天皇代表簽署無條件投降書的那一刻起,就標志著太平洋戰爭的全面結束,這是具有國際公認法律效力的法律過程,其次,就國與國關系而言,當時公認代表整個中國的國際法主體是中華民國,如果以“建交”為結束戰場的標志,那1952年4月,中華民國就與日本建立了正式外交關系,互派了大使,從法律層面講,標志著中國與日本就結束了戰爭狀態,這也是國際上承認的外交結果,并且獲得了美國的贊揚,大陸政府以周恩來出面譴責“日臺和約”,1957年,曾擔任東條英機工商大臣的戰犯岸信介被釋放出來當上了日本首相,并成功實現了訪臺,被蔣介石高規格厚待。把“結束戰爭”的所謂違法責任推給1972年“建交聯合聲明”不就很可笑嗎?就算是違法,那也是國民黨政府代表中國違法在先,不存在大陸的違憲問題,大陸也只是取代中華民國作為全中國的代表權。看看“中日聯合聲明”,第一條所用字眼為“結束雙方非正常關系”。

  有關日本的戰爭賠償責任問題,《舊金山和約》第14條已經作了全面規定,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宣布放棄政府間的國家賠償,只有菲律賓、泰國、緬甸等四個國家要求獲得實物賠償,蔣介石政府在美國協調下也同意放棄政府賠償責任。1972年以后,大陸政府在聯合國已經取代臺灣政權,成為代表中國國家主權的國際法主體,承接蔣政府的承諾并不為過,何來“違憲”一說?居然還要求全國人大作出違憲判決,這不是典型的不懂法表現嗎?況且中日雙方只同意放棄政府間的賠償,并沒有承諾放棄民間索賠的權力,民間賠償可以繼續進行下去。

  我的個人綜述:《新中國“不懂國際法”的8大敗筆》一文可以推定為非法律專業人士所寫,全文充滿了個人臆想和法律盲點,嘲笑和仇恨意識明顯。不管持何種立場的人,都應該理性思索,嚴密考證,不應該生吃,更不應該放大主觀臆測。客觀理性是法律人士的基本性格,重視證據是法律人士的基本素質,尊重事實是對法律人士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國能否成為現實取決法律人首先能否讓自己變得理性求真求實。如果該文若真出于法律人士之手,這樣的法律人應當有勇氣亮出真實姓名供大家品評。

  國際法顯然不同于國內法,雖有一定的國際規范作用,但掩蓋不了被大國操控的現實,美國是“二戰”以后違反國際法案例最多的國家,但國際法從來都對它失效,中國可以尊重國際法,但絕不應當被它束縛住手腳,因為中國沒有理由被大國操縱。

  當今時代,對已故領導人的評價比較寬松,每個人都有自由,但是,無論如何不要有意妖魔化毛澤東,更不要妖魔化新中國,民主社會應該是一個理性公民共存的社會,不是極端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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