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中院對薄案判決書中,引用了薄熙來自書材料中的一段話:
“印象里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開來閑聊,徐談到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huán)境很好,滿漂亮,建議我們有機會去看看。我當時沒在意,隨口說,那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
接著,判決書(要點)又說:
“據(jù)卷宗材料反映,在薄熙來交代上述情節(jié)時,雖然徐明已經(jīng)向中央紀委交代了其為薄谷開來購買法國別墅出資的事實,但并未提及三人談論該別墅一節(jié),薄谷開來的證言亦未涉及該情節(jié)。在最高人民檢索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根據(jù)中央紀委移交的薄熙來涉嫌通過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給予的資金用于購買法國別墅的線索進行偵查之后,薄谷開來在2013年1月20日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和徐明在沈陽家里觀看楓丹·圣喬治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下班回來一起觀看的情節(jié);徐2013年1月23日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在薄熙來家和薄谷開來聊天、觀看法國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回家后一起觀看,其順口說了一句“省長有時間去看看”的情節(jié)。上述情況表明,薄熙來交代其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談論法國別墅一節(jié),系在辦案機關(guān)尚不掌握相關(guān)證據(jù)的情況下交代的,并非是辦案機關(guān)向其施加不正當壓力和誘導后違心所寫。”
可見,濟南中院將以薄熙來自書為基礎(chǔ)的“省長有時間去看看”和“三人談論該別墅”的情節(jié),當作核心證據(jù),來證明薄熙來對法國房產(chǎn)一事知情。并且以這是薄熙來在“辦案機關(guān)尚不掌握相關(guān)證據(jù)的情況下交代的”為理由,來證明上述情節(jié)的真實性。
這本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厲害殺招。但是,如果仔細分析薄熙來自書的這段話,徐所談到的“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實際上沒有主語,語焉不詳。這一殺招也就自然破解了。
究竟誰有一套房子?是徐明有,還是徐明準備為薄的家庭買一套房子?話中沒有明確表達,省略了。
如果省略的是“我(徐明)”,完整句子是“我(徐明)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huán)境很好,滿漂亮”,言下之意是邀請省長去做客,薄回答:“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那也是符合人之常情的客套話,是客隨主便的意思(房主是徐)。
如果省略的是“我打算幫你們家(薄熙來家)”——即“我想幫你們家在法國尼斯買套房子,環(huán)境很好,滿漂亮”,此時薄應當流露出表示感謝的意思,比如,“那太客氣了,和你的一樣,你也可以常去啊”,或者當場翻臉,表示拒絕,等等。如果回答,“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就有些太生硬,又不像當場翻臉拒絕的表達方式,不符合中國的人情話語環(huán)境,有反客為主的感覺(既然已知房主是自己——薄)。
總之,單純從這段省去主語的話中不能分析出薄熙來對尼斯房產(chǎn)知情的含義。如果單獨分析這句話,甚至可以引出對薄有利的語義。
因此,濟南中院引用了薄熙來自書材料中的這段話,語焉不詳,不能證明薄熙來對接受尼斯房產(chǎn)知情。要使之作為證據(jù),證明薄熙來對接受尼斯房產(chǎn)知情,必須補充其他材料。例如在自書材料之前(或之后)的語境,找到薄明知房子屬于薄,或徐準備為薄的家庭買一套房子之類的話語。提出這種要求,是不希望濟南中院會的正式公文中在所使用的中國文字上留下一個污漬。但如果濟南中院的這一證據(jù)確實存在疑問,在尼斯房產(chǎn)上,與其他相關(guān)證據(jù)構(gòu)成的所謂證據(jù)鏈就完全崩潰了,這么一來,所指控的2000余萬的帳該算在誰的頭上?
我也真心地希望能看到真正的證據(jù)證明薄熙來確實是一個腐敗分子。此文無非是有感而發(fā),為捍衛(wèi)中國文字的純潔,提請濟南中院的工作人員復習一下中國語文,不要因為某些負責人在海外留學時間甚久而忘記了祖國的文字,把語焉不詳?shù)目诠┊敽诵淖C據(jù),這是對中國語言文字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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