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次政治局會議討論了依法治國的議題,在隨后的報道中,出來一個新詞:“憲法法律”。起初有些不解。
憲法和法律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外延大小不同。“憲法”外延小,目前僅包括一部現行的82憲法;“法律”外延大,包含幾十萬件法律文書。再從內涵上說,“憲法”統帥“法律”。“憲法”是“綱”,“法律”是“目”。如果把這兩個外延大小不同、內涵有統屬關系的概念并列,即把綱和目并列,感覺上有可能造成思維混亂。就像說“書架上擺有《新華字典》、詞典、工具書”一樣,會引進邏輯矛盾。把作為總綱領的憲法和幾十萬件——其中當然有大量不符合憲法的法律、條例等同對待,顯然是不適當的,同樣會引進邏輯矛盾,造成思維混亂。況且我不久前還寫了幾篇文章,都涉及到部分法律和憲法相抵觸的問題,這么一來,我那些文章豈不是全都犯了文法上的低等錯誤?
思索了幾天,突然間發現自己鉆了牛角,一下子豁然開朗起來。那兩個詞放在一起不具有“并列關系”,不過是一種帶省略的修辭格,是對“符合憲法的法律”一句的極精煉說法,省去了句中“符合……的”幾個字。因此,“憲法法律”不是兩個并列的詞,而是“憲法”用作定語、“法律”為主詞的一個詞,這樣,在理解的時候當然不會引起任何歧義。
使我感到欣慰的是,政治局的討論肯定涉及到了部分現行法律法規和憲法相抵觸的問題,并且承認了現實中存在這個事實。否則就不會出現這么一個新詞。其現實意義是:依法治國必須依照符合憲法的法律,不符合憲法的法律,不能作為治國的法律依據。這就徹底堵住了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打著“依法治國”的招牌,繼續“依違憲的法治理、改造國家”在法理上可能存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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