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院長譚世貴的《薄熙來在法庭上的辯解不具有可信性》一文貌似威嚴公正,實際上蒼白無力,因為它既無任何公正道義,又不具備基本法律常識。以下選取幾點予以批駁。
“對于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他的承認他并沒有說是違心的,這也說明他在法庭上的辯解是不能成立的”。
譚的意思是:被告說在“中紀委對我審查期間我違心地承認過(某事)”,而對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的所言未下“違心”斷語,所以這一期間的所言必定屬于事實。為了論證被告人的辯解不能成立,譚大人給我們玩兒了一個曲徑通幽。那么我們不妨打個比方——就按照譚大人“學院院長”這個“熱門”職務,打一個“熱門”比方吧:比如有人揭發譚大人帶女生A開房,譚信誓旦旦地表白“絕對不曾與A開房”,那么好了,按照譚大人的邏輯我們可以推斷他一定與B、C、D……等女生開房了!因為譚院長只否定了與A開房。
“本案中大多數證人品德惡劣,都在撒謊、造謠、信口開河或推卸責任,只有他自己的話才是可信的,這正常嗎?”
譚大人在這里似乎在創造一個判案新標準——人數標準。考慮到譚大人是法律界顯赫人物,我不知道是應該懷疑自己的眼睛,還是懷疑法律?按照譚大人的新論,最起碼可以使得今后的判案簡化得多——法官學好小學算術就基本上可以上崗了!……我要問譚大人一句:“這正常嗎?”
還有,譚大人忘記了一個事實,谷開來、唐肖林、徐明、王立軍是在押服刑犯,即犯人,而被告只不過是個嫌疑人而已,他們的身份是不同的。反問譚大人:你只相信在押服刑犯,不相信嫌疑人,依據的是哪一條法律?
“被告人只是提出了這些證言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存在疑問,而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
譚大人在這里玩兒這種明知故問,實在顯得太不厚道!被告在被關押的500天里除了“一個肉腦”再無任何資源可以調動,他能拿出什么證據?誰給予了他拿證據的一丁點兒條件?我們反觀一下控方,300人查了500天,挖地三尺,花了納稅人多少錢?又找到了多少證據?除了幾個在押的所謂證人,又有幾人出面作證?有幾樣真正屬于物證?拿著精神障礙和減刑需求印記明顯的所謂證詞當寶貝,這本身就已成為了大笑話!……要求被告提供證據這件事說明譚世貴們連虛偽的公平公正面具都要拋棄了!
本文結尾時筆者忽然萌生出一個大不敬的疑問,很想“知無不言”一下,供譚大人“無則加勉”:譚大人作為法學院院長,文章里卻少見法律術語,通篇以大白話為多,您那法學文憑是不是買來的?筆者借此機會以外行人的眼光“妄議”一下“頭銜市場”:買法學文憑的花費應該還不及“終身院士”的一個零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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