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訴人指控:2000年大連市政府接受一項涉密工程,薄熙來是工程主要負責人,王正剛是具體負責人。工程結束后,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市政府500萬元。王告知薄,薄表示還沒有想好,考慮好后再說。王第二次匯報,提出把500萬元給薄補貼家用。于是,薄給谷開來打電話,讓王正剛找谷開來商量。于是,王正剛找到谷,兩人商量怎樣轉款。于是,王就讓上級撥款單位把500萬元轉到了嚴某的公司帳戶上。于是,嚴某與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接上頭。于時,嚴某按照趙某的要求,將500萬元分批轉到了趙某同學李某的公司帳戶上。于是,李某將500萬元交到了趙某某手上。于是趙某就代谷開來把500萬元保管起來,直到最后交給了專案組。
仔細看過薄熙來的貪污全過程,發現其中有幾個不同于眾的大特色:
第一個特色,“空前絕后”。
凡是被揭發出來的貪官,看過他們的“貪路歷程”,大都有一個循序漸進的“發展進步”過程,即從第一次提心吊膽的小貪得逞而平安無事到第二次第三次再到放心大膽的不放過任何“貪機”的一次又一次。而且,在“貪功告成”時,也大都有過打算告別最后一次而終究無法告別最后次,一直到被查處后才終于告別了最后一次。
根據薄熙來長子聲明中所言,薄熙來案經歷了“超過三百人、歷時五百天的全球范圍的調查”,應是屬于“挖地三尺”不應有“漏罪”的案件。而薄熙來卻在從基層一直做到遼寧省長時破天荒的開始了前無首例的第一次貪,而在第一次貪后,即金盆洗手,徹底告別了最后一次也是最先一次貪。形成了他與眾不同的“空前絕后”的貪污特色。
第二個特色,不畏“五知”
這里先說一個楊震畏“四知”(天知、神知、你知、我知)的典故。東漢時,楊震在從荊州刺史轉任東萊郡太守途中,經過昌邑,他從前舉薦的荊州秀才王密擔任昌邑縣令,前來拜見,夜晚帶著十斤金子相贈。楊震說:“我了解你,你卻不了解我,這是為什么呢?”王密說:“送金這件事在夜里沒有人會知道。”楊震說:“上天知道,神明知道,我知道,你知道。怎么說沒有人知道呢!”
如今的貪官,都是唯物唯錢論者,自然都不會畏懼“天知、神知”,更不可能會畏懼“我知”,不過,他們雖然不畏“四知”,但“一知”還是畏的。即對于“你知”,一般都有很大的畏懼感。所以,對于“你”的防范也都非常嚴。這就是很多貪官能長期“行貪”久而不露的主要原因。
薄熙來則不同,楊震的 “畏四知”故事他肯定沒有聽說過,所以,他不但不畏“四知”,而且還不畏“五知”,即不畏“天知、神知、你知、我知、他知”。這個“他”,應該是“他們”才對。除了嚴某某“知”以外,還有那位撥款的肯定也知,還有作出撥款決定的那個集體肯定也知。就這樣,薄熙來以大無畏的“貪錢精神”形成了自己獨特的不畏“五知”貪污特色。
第三個特色,相信“群眾”,放手依靠“群眾代貪”。
薄熙來之所以有不畏“五知”的大無畏“貪錢”精神,分析起來,是因為他高度“相信群眾”的結果。從公訴人的指控來看,對于這500萬元的貪污款,薄熙來除拍板讓王正剛找谷開來商量外,此后便下放一切“權力”,不再插手也不再過問,而放手依靠王正剛這個“群眾”充分發動嚴某、趙某、李某這幾個“群眾”,開展了一個為薄熙來貪污的接力賽,順利地完成了為薄熙來貪污的全過程,并由趙某某自覺地為薄熙來盡了十年保款貪污款的義務。薄熙來自己則還沒有來得及與500萬元打個照面,這錢便被專案組收繳進入國庫了。就這樣,薄熙來充份發揚了群眾路線精神,形成了自己的放手依靠“群眾代貪”的特色。
還有,這錢撥給大連市政府時,薄熙來早已離開大連調入省府。手伸得這么長,伸到了自己權力的管轄之外,恐怕也少有先例,應該也可以算是一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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