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自言:讀到這篇發表于20多年以前的文章,寫成此文,是想要弄明白這個問題。寫成“駁論”的形式,也只為了行文的方便,沒有“討伐”的意思。敬希諒解。
石仲泉的《馬克思所說的“資產階級權利”和毛澤東對它的誤解》一文,曾經獲得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七十周年黨史優秀論文評獎活動的一等獎,可見影響之大。這里說點不同的見解,看看誰說的更有道理。為了顯明起見,從石文的引文用黑體字。
把按勞分配中的等量勞動相交換的原則叫做“資產階級權利”,是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最早提出來的。
在《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針對綱領中“勞動的解放要求把勞動資料提高為社會的公共財產,要求集體調節總勞動并公平分配勞動所得”和“勞動所得應當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權利屬于社會一切成員”的主張,進行了分析批判。馬克思說:“在這里平等的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法權”,石文卻說成(也許非自石文始)“馬克思所說的‘資產階級權利’”,并說:“(毛澤東)在世時翻譯為‘資產階級法權’”。可見,毛主席一逝世,就把“資產階級法權”改譯為“資產階級權利”了。但是,把“資產階級法權”改譯作“資產階級權利”是有問題的。
法是什么?法是在社會中由習慣形成的判別是非的觀念。在一個地區通行的這樣的觀念,通常叫做習慣、習俗;通行于一國之內的,就叫做“法”(法理)。其中固然有國家提升的因素,但還不是“國家意志”。體現國家意志的是法律,是國家強制維護、保護的“法”。
“法權”,是從觀念所生的權利(廣義的“權利”,觀念認為應當享有的權利)。(比較狹義的)“權利”是觀念承認的、法律(法則、法規)保護(賦予)的“法權”。而權利,本來是不平等的:有人有,有人沒有才成其為“權利”。“資產階級權利”,與“資產階級法權”相比較,從語氣上來說,主張者更理直氣壯,更“僵硬”,更覺得天經地義。
借了要還,是通行的道德觀念;借出財物要求補償,是資產階級的法權思想;依照利率收取利息,是資產階級的權利。(就這一點來說,資產階級與一切剝削階級的“法權思想”以及對“法權”的保護,是一樣的。這里作為例子,只是為了說明“法權”與“權利”的不同。)
要確定權利,就要有尺度。只有在一定的尺度面前,權利才合法,才被視為合乎原則。
不同階級的人有不同的是非觀念,不同的尺度。例如,孔老夫子就認為:“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要求上上、下下,尊尊、卑卑。封建貴族地主階級的觀念是等級觀念。在不同的等級之間,通行的是“貢賦”(“孝敬”)和“賞賜”(“恩賜”),只有在同一個等級之中,才有平等可言,才談得上交換。
是資產階級首先主張并且把權利平等的觀念、等價交換的原則,上升為社會的統治理念,因此我們才說“平等的權利”,“等價交換”的原則,是資產階級的是非觀念,是資產階級的“法”。
按勞分配,遵循的是“等價交換”的原則,是在“勞動”這個尺度下的“平等”,所以是“仍然被限制在一個資產階級的框框里”的資產階級法權:由資產階級的“法”(觀念)發生的“權利”。
“這種平等的權利,對不同等的勞動來說是不平等的權利。它不承認任何階級差別,因為每個人都像其他人一樣只是勞動者;但是它默認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因而也就默認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所以就它的內容來講,它像一切權利一樣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利。”(《哥達綱領批判》)
資產階級的“平等”觀念,比封建的貴族地主階級前進了一大步。但是,它仍然是不完美的:它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掩蓋著內容的不平等。要徹底的平等,就要改換“尺度”。只有以“人”作尺度,才是徹底的平等,才能“完全超出資產階級法權的狹隘眼界”,才能消除“資產階級法權”的一切弊病。這樣的觀念,可以說是無產階級的觀念,是共產主義的“法”、“各盡所能,按需分配”所依據的“法”。
如果對“法”和“法律”作區別,對“法權”和“權利”作區別,就不難看出: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里所說的,只會是“資產階級法權”,而不能是“資產階級權利”。
把按勞分配中等量勞動交換原則體現的“資產階級權利”,誤解為似乎按勞分配本身就是帶有資產階級性質的權利,把馬克思在特定的抽象意義上使用的、不反映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資產階級權利”同反映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本來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權利混為一談,從而模糊了社會主義的分配制度同資本主義的分配制度的本質區別。
既然把“平等”、“等價交換”的原則看作是資產階級的觀念,認為“按勞分配本身就是帶有資產階級性質”的權利(準確地說,是法權),就不是誤解。
按勞分配,馬克思列寧毛澤東都說是“資產階級法權”,石仲泉非要說成是“資產階級權利”。“權利”就“權利”吧,又不讓與“反映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本來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權利混為一談”。這樣說來,“資產階級權利”至少有兩重意義:一重是“在特定的抽象意義上使用的、不反映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一重是“反映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本來意義上的”。那么,為什么只能在“資產階級權利”的概念下作“兩重意義”的區分,而不能用“法權”這個范疇把它們區別開來呢?既然有“本來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權利”,為什么不能用“資產階級法權”來指稱非“本來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權利”呢?已經區別開來了,為什么又要把它們重新“揉合”在一起呢?
權利,法律賦予了,就有;法律不給,就沒有、就不是“權利”。法權,承認它,尊重它,就照它辦事;不承認,忽略了,就能夠把它置之腦后,比如說,“共產風”。但是,“法權”源于觀念。而在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在建立起社會主義制度之后,人們的思想觀念(特別是在物質利益的要求方面)還不可能一下子轉變過來。這是客觀的事實,就是說“法權”觀念是客觀存在的。否認了它,忽略了它,破壞了它,就要挫傷人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就要犯錯誤,就要受懲罰,就要失敗。這是明明白白的道理,為什么非要把它攪成一鍋粥呢?
“按勞分配”與“雇傭勞動”的本質區別,是在于剩余勞動所創造的財富的歸屬:資本主義社會的雇傭勞動所創造的剩余價值歸入于資本家的腰包;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各項扣除歸于全社會。與叫做“權利”還是叫做“法權”沒有關系。
用“資產階級權利”替代“資產階級法權”,不只是“譯法”的問題。直接地,是為了要給“毛澤東晚年錯誤”找一個緣由,并從而否定對資產階級法權的批判。實質上,還是“批資產階級法權,他們有反感”。
社會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把“資產階級法權”改譯作“資產階級權利”的結果,是擴大了、強化了,并且還在繼續擴大、繼續強化資產階級法權。
綜上可見,將“資產階級法權”改譯為“資產階級權利”是不妥當的。雖然“改譯”也有“理由”,但那個理由缺乏過細的研究和推敲,沒有經過實踐的檢驗。實踐告訴我們:在社會主義時期過分地批“法權”,對“資產階級法權”大張撻伐,于社會主義事業是不利的;一味地崇尚“資產階級法權”(例如把它叫做“資產階級權利”),不“在無產階級專政下加以限制”,也是不行的。重要的也是難于把握的,只是“限制”的力度、范圍,等等。
應該糾正過來。
正確地理解、解釋、對待“資產階級法權”問題,對于貫徹“十八大”精神,加強思想教育,特別是黨內教育,反對、抵制腐敗,有著不可輕視的重要意義。只要把“資產階級權利”改譯回“資產階級法權”(當然不是“悄悄地”),就將會對凝聚黨心、民心,煥發全黨全國人民的積極性,起到不小的作用。
石文中還有些值得商榷的東西,既然批評該文,就不妨多說幾句。
石文說:馬克思指出,在共產主義第一階段,不可能有對于消費品的完全公平的分配;對“社會一切成員”在消費品分配方面的“平等的權利”,則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能的。
這段引文(雖然沒有全部加引號)的意思是清楚的。但是,把它說成是馬克思的意思,就不是對馬克思思想的理解、領會、詮釋,而是對馬克思的歪曲。無論是馬克思,還是列寧,都沒有說過,也不可能說“對‘社會一切成員’在消費品分配方面的‘平等的權利’,則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能的”的意思。果如此,還談什么共產主義呢!
等量勞動相交換,并不是資本主義社會特有的。它是商品交換的一般原則,是和商品同時出現的。
等量勞動相交換不是“和商品同時出現”的。交換,是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原始人在開始交換的時候,是不考慮“價”的,我們今天的生活中也還有這樣的情況。交換多了,他們才逐漸地考慮“價”:值不值,吃虧還是占光,于是才有了“等價交換”也就是“等量勞動相交換”的觀念,這應該是原始社會中后期的事情。就是說,剩余產品的交換,有一個從“不論價”(不重視“價”)到“等價交換”的過程。有了“交換”的需要,有了“等價交換”的觀念,才會生產“為了交換而生產”的產品——商品。這個過程經歷了多少歲月,還是說不清楚的,但是,可以肯定地說:等價交換早于商品生產,而不是“和商品同時出現”的。
到了社會主義社會,一方面,勞動力不再是商品;另方面,勞動還是交換的對象。
勞動是什么?是勞動力的使用、實現。勞動力不是商品了,勞動還是商品——(現代)交換的對象?工資是勞動力的價值呢,還是勞動的價值?“一方面”,“另一方面”,如果割去了“勞動力”這個依據,“勞動”的價值怎樣確定?
當然可以一會兒說社會主義(甚至是它的低級階段),一會兒說共產主義(或者是社會主義的高級階段),但是在思想上,是要把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區分清楚的。只有區分清楚了,才能講明白,說清楚。勞動力和勞動,在資本主義社會是什么情況,在社會主義社會是什么情況,在社會主義的各個不同階段里又是什么情況,應該過細地研究,不能把兩者“擰”在一塊兒。更不能“混”著來,不能瞎說。
馬克思“把按勞分配中的等量勞動相交換的原則,叫做‘資產階級權利’,完全是在抽象的意義上說的。它既撇開了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同資本主義商品交換各不相同的特殊性質,也撇開了它們各自從屬的不同的生產關系。如果要用抽象的概念來分析具體事物,就必須回到被撇開了的現實的社會關系中來;也就是說,如果運用‘資產階級權利’這個抽象概念來分析按勞分配時,就必須重新回到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基礎上來。只有這樣,才能分清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和資本主義商品交換的本質區別。馬克思使用‘資產階級權利’這個概念,既沒有否認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沒有把社會主義按勞分配與資本主義商品交換混為一談。”
這是把馬克思主義神秘化、繁瑣化的一個典型。其實沒有那么玄奧。
勞動力是商品,無論在資本主義社會,還是在社會主義社會(特別是在它的低級階段),只要社會中還存在商品,勞動力就都是商品(正因為勞動力是商品,勞動的產品才成為商品),有它自己的價值。不然的話,工資標準為什么受影響于地區差別?勞動力在資本主義社會和在社會主義社會,“所不同的,是所有制變更了”。不同,是“所有制變更”帶來的,造成的;是內容的區別、實質的區別,至于形式,那就“差不多”。
勞動力在資本主義社會的情形,馬克思已經分析得夠透徹了,而且也已為人們所熟知。勞動力在“勞動資料是公共財產,總勞動是由集體調節的”社會的情形,馬克思指出,“每一個生產者,在作了各項扣除之后,從社會方面正好領回他所給予社會的一切。”“他以一種形式給予社會的勞動量,又以另一種形式全部領回來”(《哥達綱領批判》)。關于“各項扣除”,馬克思舉了幾個例子。誰也不能否認這些“扣除”是必要的、必須的,是為了生產和再生產、擴大再生產,為了社會,為了社會全體成員的。生產者以勞動者的形式給予社會勞動量,領回勞動報酬;又以社會成員的形式享受“各項扣除”(所造成的福利)。他所提供的“剩余勞動”,沒有成為資本家口袋中的“剩余價值”,而是作為為了保證社會存在、社會發展的“社會扣除”,是他自己享受著的“社會扣除”。這就是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與資本主義社會的“雇傭勞動”的本質區別,區別不在是否“等價交換”上,不在是叫“法權”還是叫“權利”上。
但是,無論怎樣都否認不了同量勞動相交換的“平等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法權”。怎么能說馬克思“既撇開了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同資本主義商品交換各不相同的特殊性質,也撇開了它們各自從屬的不同的生產關系”呢?說馬克思“沒有否認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沒有把社會主義按勞分配與資本主義商品交換混為一談”的意義是什么呢?“完全是在抽象的意義上說的”,不僅馬克思,就是我們,現在談“按勞分配”,談“等價交換”,也“完全是在抽象的意義上說的”。因為,如果不“抽象”,就沒有辦法“思考”,沒有辦法“說”。
把“線團”弄亂了,又梳理不清,就把它并成綹,然后告誡人們:要把線理好,就得把它并成綹!真是太絕妙了!是說不清楚,還是沒有想清楚?還是另有他念?
列寧“對于‘資產階級權利’概念的理解開始發生了變化……又使‘資產階級權利’這個本來從純經濟的意義上提出的概念,具有了政治色彩。”
毛澤東“對‘資產階級權利’的解釋比列寧離開馬克思的原意更遠得多了”。
“從純經濟的意義上提出的概念”,在階級存在的社會里,在階級社會里,就像沒有純學術的學術一樣,也沒有“純經濟”的經濟。或者說,凡在有政治存在的地方,就沒有“純經濟”。
馬克思說:在“勞動資料是公共財產,總勞動是由集體調節的”社會里,分配還遵循同量勞動相交換的原則,這個“平等的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法權”。“這些弊病,在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在它經過長久的陣痛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里產生出來的形態中,是不可避免的”。列寧說:“在第一階段,共產主義在經濟上還不可能是完全成熟的,還不能完全擺脫資本主義的傳統或痕跡”,“還保留著‘資產階級法權的狹隘眼界’。”“‘資產階級法權’承認生產資料是個人的私有財產。而社會主義則把生產資料變為公有財產。在這個范圍內,也只有在這個范圍內,‘資產階級法權’才不存在了。”“既然在消費品的分配方面存在著資產階級的法權,那當然一定要有資產階級的國家,因為如果沒有一個能夠迫使人遵守法權規范的機構,法權也就等于零。”“可見,在共產主義下,在一定的時期內,不僅會保留資產階級法權,甚至還會保留沒有資產階級的資產階級國家!”(《國家與革命》)毛澤東說:“列寧說建設沒有資本家的資產階級國家,為了保障資產階級法權。我們自己就是建設了這樣一個國家,跟舊社會差不多。分等級。有八級工資。按勞分配。等價交換。”“總而言之,中國屬于社會主義國家。解放前跟資本主義差不多。現在還實行八級工資制,按勞分配,貨幣交換,這些跟舊社會沒有多少差別。所不同的是所有制變更了。”“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資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級工資制,等等。這只能在無產階級專政下加以限制。”
馬克思和列寧說的是“理論的”社會主義,是探索,是研究;毛主席說的是“實踐的”“現實的”社會主義,是觀察,是分析,是對社會現實的概括。在資產階級法權這個問題上,從馬克思到列寧,到毛澤東,是認識的逐步深化逐步具體呢,還是如石文所說,從列寧到毛澤東,離馬克思的“原意”越來越遠了呢?
毛澤東雖然也說了所不同的是所有制變更了之類的話,但是他卻忽視了所有制的變化對分配關系性質會發生決定性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把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八級工資制混同于舊社會的分配制度。
石仲泉說毛主席,就像是教師“數落”學生。“雖然也說了……之類的話”,多么漫不經心!“忽視了”?憑什么這樣說?“在一定程度上……混同于……”?難道不對嗎?
石仲泉在別的地方說:“學習毛澤東,就是為了超過毛澤東”。我們中國共產黨人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是為了用他們的理論武裝自己,用他們的立場、觀點、方法來解決革命和建設、理論和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把歷史推向前進,而不是“為了”超過他們!在“敢于超過”和“為了超過”之間,隔著十萬八千里!能夠寫出些文字,無非是能夠接觸常人接觸不到的資料,晃晃腦袋,就覺得“超越”了,實在是狂悖得可以!
如馬克思所正確指出的,在消費品分配上的人為的“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那只是平均主義者的幻想。
雖然說是“馬克思”“指出的”,卻不是馬克思的話,馬克思從不說這類似是而非的話。
這段話的重點,是在“人為的‘完全平等’” 上。
在人類社會中,一切都是“人為”的。人為的不合乎規律,當然是不可能(有好的結果)的;合乎了,就會“可能”。如果不是從“最終”的意義上講,“平均主義者”把他們的“幻想”弄成現實,還不是“不可能”的。
平等,都是在一定尺度下的平等。既有尺度,就不是“完全”的,而如果沒有尺度,就無所謂“平等”。“完全平等”是什么意思?“人為的‘完全平等’”又是什么意思?
如果說是在某種尺度下的“完全平等”,那么,就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應該做到的。而這些,偏偏又必須是“人為”的!并且不是“平均主義者”的“幻想”!
把消費資料的分配中存在的“資產階級權利”,誤解為幾乎全部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中都存在“資產階級權利”。
馬克思在消費資料分配的問題上指出了資產階級“法權”的存在,并不等于說資產階級法權只在消費資料的分配領域里才有。凡是根于資產階級思想觀念而且要求“權利”的東西,都是“資產階級法權思想”。比如說,要求絕對平等,絕對平均,絕對自由,絕對民主;追逐“特權”,依仗特權占有別人的勞動;非勞動性收入等等,難道不是“資產階級法權”思想在作祟?“資產階級法權”是源于“資產階級”的“法”的“觀念”的,凡是資產階級觀念存在著的地方,就存在著“資產階級法權”,這應該是不難理解的。
把對于共產主義社會來說應當否定的按勞分配所體現的“資產階級權利”,誤解為是社會主義社會就應該破除的弊病。
盡管他(指毛主席)表示過批判資產階級法權不能過急這樣的意思,但在他的心目中,“資產階級權利”仍然被看成是社會主義社會應予消除的弊病。所謂要“在無產階級專政下加以限制”的說法,正是這種思想的反映。
仔細想想,這個問題有點“麻纏”。因為它是形而上學的思維難以理解也難以說明白的問題。
“對于共產主義社會來說應當否定的按勞分配所體現的‘資產階級權利’”。
這個說法顛覆了傳統觀念。
就分配來說,馬克思、列寧、毛澤東都認為,共產主義實行的是“各盡所能,按需分配”,只是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社會主義階段,是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在石仲泉的思想里,共產主義是一個“按勞分配”與“按需分配”同時存在的社會,只是“按勞分配”“應當否定”。“按勞分配”與“按需分配”共存的社會,是叫做共產主義呢,還是叫做社會主義(高級階段)?恐怕還是后者比較靠譜。社會主義社會應該是“按勞分配的成分逐漸減少,按需分配的成分逐漸增多”的社會,這樣的認識應該不算錯吧。如果應該這樣認識,那么,把“按勞分配體現”的資產階級法權“看成是社會主義社會應予消除的弊病”就也不算錯。難道要讓“資產階級權利”永世長存?如果“資產階級法權”不是“社會主義社會應予消除的弊病”,如果在社會主義社會消除不了這種弊病,共產主義怎么實現?而如果沒有共產主義,也就談不上“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社會主義。請問,到底想要怎么樣?
在社會主義階段,如果不允許在思想上“破除資產階級法權”,那就無法在實踐上“限制”它。 如果“資產階級法權”沒有破除完,如果“按勞分配”的弊病沒有消除掉,社會主義階段就還沒有結束,共產主義就還沒有到來。難道不是嗎?
這話說的有點遠了,那就說眼前吧。石仲泉對鄧小平的話是從無異議的,小平同志說:在分配問題上,“要照顧前后左右”,這不就是對“按勞分配”的一種“限制”!
把“資產階級權利”區分為有用的,無用的;一部分保護,一部分破除,顯然是違背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的。
好像“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已經被(誰?)掌握了,就裝在他們的口袋里。所以,別人才“顯然”“違背”!
對“資產階級法權”區別看待、區別對待,正是符合辯證唯物主義觀點的、執政了的無產階級在社會主義階段應該堅持的正確方針。
“資產階級權利”……這個普通人難以理解、馬克思只在《哥達綱領批判》這一篇文章中使用過的概念
為什么這樣說?是什么用意?
筆者沒有能力判斷馬克思是否“只在《哥達綱領批判》這一篇文章中使用過”“資產階級權利”(應該是“資產階級法權”)這一概念。即令是這樣吧!那么,這個問題原來是不值得重視的?是似有若無的?馬列毛們是小題大作呢,還是無事生非?
“普通人難以理解”,石仲泉自然不是“普通人”。
“普通人”就以石仲泉所說為“真理”吧!
按勞分配原則也是共產主義思想體系的一部分。
這句話道出了玄機。原來在石仲泉看來,“按勞分配原則”也是“共產主義思想體系的一部分”!按勞分配萬歲!
或許石仲泉要說,這里說的“共產主義思想體系”是指馬克思的科學共產主義思想體系,原是包括“社會主義階段”(共產主義第一階段)在內的。那就是詭辯!其理論品格就更等而下之了。
石仲泉同志有許多很好的論述,不能抹煞;但是也有許多不好的說法,比如說,這篇文章。他對“資產階級法權”的認識,也還是不清楚、不正確的。理論工作者,尤其是黨的理論工作者的責任,是探索真理,在批判謬誤中發現真理,而不是挖空心思地把真理掩蓋起來。這樣的文章能拿獎,就莫名其妙了。
本文有一些話也過于刺激,也不好,但是,就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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