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與制度,哪個重要
我們經常聽到一種說法:現在社會上存在的問題都是制度造成的,好的制度能使壞人變好,壞的制度能把好人變壞,所以解決問題要從改革制度入手。
這種很少遭遇挑戰的觀念流行甚廣,影響頗深,已經成了很多人進行分析和批評的出發點。這個說法固然有對的一面,但事實上也存在某種缺陷,首先,它對制度做了本質化的假定,忽略了制度是流動的、不斷演進的這個基本的事實;其次,它假定制度是能夠自我執行的,而忘記了制度原本就是人的創造物,也只能通過人的主觀能動性得以實現。再退一步說,如果這個論點成立,現行的壞制度已經把所有人都變成壞人了,那么何談對制度進行完善呢?
前不久,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做了一個演講,他所談到的對思考制度與人的關系大有裨益。美國的法治被公認為好的制度的典范,它是如何得來的?這正是布雷耶先生試圖闡釋的問題。在他勾勒的美國法治的歷史輪廓中,充滿了斗爭和妥協,我們更多地看到的是人對制度的作用。
憲法的最終解釋權歸屬最高法院,這一理念是美國建國者們的共識,但沒有寫入憲法,只能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找到蹤跡。1801年,大法官約翰•馬歇爾以高超的政治技巧,通過“馬伯里VS麥迪遜案”為最高法院爭取到了違憲審查權,為法治從理念走向實踐奠定了基礎。
演講最值得深思的部分是布雷耶對“布什VS戈爾”案的看法。眾所周知,布什是靠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贏得了總統選舉的,這次判決也開了最高法院介入此類政治爭端的先例。作為參與做出判斷的法官之一,布雷耶(他支持戈爾)的感慨是,他很欣慰美國民眾接受了這個結果,沒有上街鬧事,沒有拿起棍棒和刀槍進行抗爭。他沒有提到的一個重要信息是,戈爾接受了判決結果,并呼吁他的支持者平靜對待。
這說明,即便在法治的條件下,最高法院的判決仍不是天然具備權威性的,大法官們對判決不受歡迎、不被執行是有心理準備的。事實上,民主黨方面有充分的理由拒不接受判決,從而使美國的民主、法治陷入僵局,甚至出現第三世界民主中常見的暴力結局。沒有發生此類情況,決定性的因素是戈爾及其陣營的主觀選擇。
與此案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在歷史上多次遭遇拒不被執行的情況,1857年的“斯科特VS桑福德”案是一個典型案例。當時的坦尼法院判定黑奴不屬于美國公民,那個判決在廢奴浪潮已經興起的背景下遭遇廣泛抵制,最有力的抵制來自美國總統林肯。最高法院一度因為這個判決名聲掃地,后續引發的爭議成了美國南北戰爭爆發的導火索之一。
這些例子提示我們,法治是在各利益攸關方的選擇、權衡、妥協之中曲折前進的,是一個在流動中尋求平衡的制度。戈爾尊重最高法院的判決,林肯違抗判決,但他們都能成為受人尊重的人物,是因為他們都將美國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的核心利益置于最重要的位置。
反觀當今那些一味抱怨制度出了問題的人,他們并不是毫無影響力的人,有些就是制度制定的參與者、決策人,或者是“壞制度”的得益者。在我們借助另外一個視野看清制度與人的關系時,他們將二者簡單對立的目的也就浮現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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