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受到侵害一事在二零零八年的經(jīng)歷......
本人簡介:我叫陳建偉,男,1972年出生,漢族,家住河南省清豐縣西安村人,黨員,原村支書。
有關本人的基本概況簡述如下:
1.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因我關注村務而激怒了村長,雙方而出現(xiàn)了打斗事件的發(fā)生。之后,原村長暗中勾結公、檢、法等部門的人員,將我陳建偉實施拘留、批捕、起訴、判決。河南省清豐縣法院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作出了(2009)清刑初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我不服一審判決即依法向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2.濮陽市中級法院在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作出了(2009)濮中刑二終字第35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本裁定維持了一審判決。 我不服二審裁定,即提起了再審。
3.濮陽市中級法院又審查了本案,以我陳建偉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為由,又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0)濮中法刑監(jiān)字第1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在我與家人多次催找之下,濮陽市中級法院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以該案符合再審的條件為由,再一次作出了(2011)濮中法刑監(jiān)字第11號再審決定書。
4.經(jīng)我與家人向上級各有關部門強烈催找和呼吁之下,濮陽市中級法院而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作出了(2011)濮中法刑再終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本案以事實不清為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清豐縣法院(2009)清刑初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及本院(2009)濮中法刑二終字第35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二、發(fā)回清豐縣法院重審。
根據(jù)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本人將決心維權到底。本人始終維護公平正義,在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指導下,相信本案會有一個公正的結果,只有這樣才能實現(xiàn)和諧穩(wěn)定。
陳建偉:13120346716、13693939528,二〇一二年一月12日晚上。 有關法律文書復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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