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利于民”還是侵吞民財,談“精英”的“民”主政府
最近,讀了鳳凰網轉載的一篇文章《國外為什么沒有央企地王》,國外為什么沒有國企地王,原因是國外是“民主”政府,政府讓利于“民”,國企只能“在私人無法做或做不好的領域,不得已才由國家或政府去做”,“美國的國企是專門用來啃硬骨頭的,而不是去和私企爭肥肉的。它們存在的核心意義,絕不是盈利,不是為政府創收,而是提供公共服務。”國企用全國納稅人的錢投資,干的是為“民”企賺錢掃平障礙的事情。國外政府和國企的舉動符合國內“精英”的價值觀,自然會博得好評如潮。因此,他們呼吁中國政府“讓利于民”就更不遺余力了。
在山西整頓小煤礦的改革中,“精英”們大叫“國進民退”,是政府“與民爭利”,政府應“讓利于民”。在高房價而引發房地產業暴利之時,“精英”們就更耐不住寂寞,紛紛指責國企炒高房價,要求國企退出房地產業,以“不與民爭利”,實現“讓利于民”。
我們首先要搞清這個“民”是個什么東西?“精英”眼中的“民”是民企老板,也就是新興的資本家,并不包括普通的老百姓。他們要把誰的利益讓給這些“民”呢,他們說的是國家,然而,國家是不會創造財富的,這些財富的創造者是普通的人民,他們的“讓利于民”是要國家變成為“民”搜刮普通人民財富的工具,把政府變為“民”主政府。
房地產業是一個暴利的行業,“精英”們反對國企進入,要把這個暴利的蛋糕讓給誰?反對公開拍賣土地,降低地價,降低地價后帶來的利益又讓給誰?“精英”們仍會說政府“不與民爭利”,應“讓利于民”,這個讓利只能養肥地產商和貪官,長期做統計工作的 王煉利 女士指出“在房價高漲的2004年和2005年,政府部門收的土地出讓金低得驚人!”可見,高地價不是高房價的原因。這個低的驚人的地價又讓利于那個“民”?反對公開拍賣,暗箱操作要讓利于誰?土地是國家資源,土地是國有資產,暗箱操作只能讓國有資產流失,損害國家利益,損害人民利益,培養了腐敗,養肥了房地產業的那個“民”?! ?/p>
說了地產業的暴利,再說說這個小煤礦的暴利。小煤礦主以簡陋的設備,草菅人命的手段,近乎瘋狂的開采,以普通人的生命、國家資源的破壞、環境的污染為代價創造了煤炭業暴利的奇跡。當政府要整頓這些小煤礦時,“精英”們紛紛站出來,指責整頓小煤礦“國進民退”,是“與民爭利”,要讓政府“讓利于民”?! ?/p>
中國已經干了太多的“讓利于民”的事,在國企私有化的改革中,國有企業的價值被嚴重低估,人民在幾十年創造的財富被一夜間讓利于那個“民”了?!熬ⅰ眰冞€要國企統統私有化,統統讓利于“民”。他們反對國企的理由為廣大人民所深惡痛絕的國企腐敗與浪費。全國人民痛恨國企的腐敗和浪費也說明一個事實,國企是全國人民的資產,他們創造的財富全國人民都有一份,國企的貪污浪費就是損害全國人民的利益。如果把國企“讓利于民”了,這個利益就再也不會同全國人民發生任何聯系了。國企的腐敗和浪費損害的是人民利益的枝葉,“讓利于民”是要把人民利益的根都刨了。國企的腐敗和浪費人民還有痛恨的權力,“讓利于民”后那些“民”企老板的揮霍和浪費,人民連痛恨的權力都沒有了,因為那個利益以與普通的人民沒有任何聯系了!
“精英”們標榜自己“為民請命”“為民呼吁”,或許并沒有說錯,他們的骨子里只有權貴才能算作“民”,人人平等,只是金錢的平等,其本質是否定社會主義,把社會主義徹底從根刨去。把政府變為搜刮人民財富的工具,政府再把人民的財富“讓利于民”,這樣,政府就成了他們心中的“民”主政府。
通過不斷的“讓利于民”,短短的幾十年時間,那個“民”資以滾雪球的方式瘋狂增長,在最近公布的福布斯世界青年富翁排行榜中,中國的地產商競民列第三,幾十年的資本積累競趕上了西方世界富翁幾百年的資本積累。這都是“精英”們呼吁“讓利于民”的“偉大”成果。然而,中國的普通工人卻沒有那么幸運,在最近的十幾年時間,他們的工資幾乎沒有增長。但“精英”們還沒有“驕傲”,還要“再接再厲”,繼續為“讓利于民”疾呼,為建立“民”主政府疾呼!
附文:
時代周報:國外為什么沒有央企地王
2010年03月26日 14:26時代周報
說到最近一個接一個出現的央企“地王”,公眾的反應幾乎可以用“有口皆呸”來形容。但也有央企的人不服,說是市場經濟,為什么只許民企做房地產賺錢,而不許央企做呢?
國有企業在世界各國都存在,市場經濟并不排斥國企,而且在很多國家,一些處于壟斷地位的國有企業的公眾形象相當好,深受公眾喜愛。同樣是國企,為什么國外沒有央企“地王”,為什么人家的國企不挨罵呢?
國企的定位
美國在建國70年之后才有了第一個聯邦所有的國有企業——19世紀40年代在華盛頓建立的國家博物館。它的誕生相當偶然:英國科學家詹姆斯·史密森在遺囑中指定將55萬美元捐贈給美國,要求建立一個旨在“增進并傳布知識”的機構。又過了差不多60年,美國才有了第二個國有企業,即1904年建立的巴拿馬鐵路公司。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為適應戰爭的需要,美國建立了不少國有企業,但戰后多半都撤銷了。
總的來看,美國的國有企業大多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為解決特定問題或有特定背景而產生的。美國人對待開辦國企極其謹慎,他們奉行一條原則:國企能退出的盡量退出,只有在私人無法做或做不好的領域,不得已才由國家或政府去做。美國的國有企業主要分布在郵政、軍工、電力、鐵路客運、 空中管制、環境保護、博物館和公園等不得不依靠政府出面的行業。
也就是說,美國的國企是專門用來啃硬骨頭的,而不是去和私企爭肥肉的。它們存在的核心意義,絕不是盈利,不是為政府創收,而是提供公共服務。
盡管歐洲的國有企業的比重比美國高得多,但對于國企的定位也差不多,側重于控制國防工業和經濟命脈(如能源、交通運輸、郵政、通訊、航空和金融等),并積極發展公益事業(如供水、供電、環衛、市政和文化等社會服務性的部門),這些企業的基本任務就是公共服務,很難盈利,它們不但不是政府的財路,反而多數是政府財政的負擔。
在西歐各國,法國的國企比例最高,對它來講,這是一個沉重的歷史遺留問題。但上世紀80年代后期之后,希拉克政府推行經濟自由主義政策,使國有企業逐步從競爭領域中退出。進入90年代之后,經濟自由化的趨勢得以繼續。
國企的天然缺陷
為什么國企應當盡量退出競爭領域?因為經濟史反復證明了國企的一些天然的缺陷。最近,《偉大的博弈——華爾街金融帝國的崛起》一書作者約翰·戈登(John Gordon)發表評論文章,列舉了國企的“七宗罪”,很有代表性:
第一,政府是由政客而非商人所組成的。政客只能做政治決定,而不能做經濟決定。
第二,政客需要頭條新聞,這將妨礙他們作出最符合市場實際的選擇。
第三,政府做企業,花的是別人的錢,這和私企的責任和約束力是大不一樣的。
第四,政府不能容忍競爭。
第五,政府企業差不多都是壟斷企業,因此根本不會面臨競爭。但恰恰是競爭才使得資本主義作為一個經濟體系如此成功。
第六,政府企業牽扯太多,決策低效。
第七,國有企業很多時候都是由政府監管,這種自己人的監管顯然存在著天然的缺陷。
雖然也常有人辯解,說國企也有效率高的,效率與所有制沒有必然的聯系,咱們的央企不是盈利很厲害嗎?
而實際上,這只是看到了事情的表面。雖然2009年的央企利潤總額高達近8000億元,但如果分析利潤的來源和分布,就會發現,前40家中央企業的利潤幾乎占這些央企全部利潤的90%以上,前15家的利潤占全部利潤的75%以上。而這15家企業也好,40家企業也好,絕大多數又都是靠壟斷地位發展起來的壟斷企業,其所獲得的利潤絕非主要靠市場經營。其余絕大多數國企要么產能過剩,要么政策虧損。據《21世紀經濟報道》一則報道顯示,國企占60%以上的社會資源,對GDP增長貢獻不足30%,就業貢獻不足20%,這恰恰證明了國企的低效率。
正是基于國企的這些天然缺陷,讓國企退出競爭領域,已經是國際上的共識。首先在定位上,政府就不會讓國企去搞房地產,去當“地王”。
當然,戈登還漏掉了一個更大的弊端,那就是當權力監督缺位的時候,國企最容易成為特殊利益集團牟利的工具,是腐敗的溫床。由于美國國企受到各級議會的嚴格監管,這個問題便不在戈登所列的“七宗罪”之中。
來自民眾的有效監管
既然國企有著這么多天然的缺陷,但是有些領域又不得不由國企來做,那么必須有健全的監管。在國外國企的監管中,我們經常能看到一股強大的力量,這就是來自于議會的監督。
議會直接代表公民,既然是為全民服務的企業,根本的決策權就來自議會。在美國,議會通過立法,決定有關國有企業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聯邦政府能否組建一個國有企業,必須經過美國國會的審議和批準。
議會通過立法,確定國有企業的經營范圍甚至包括市場準入和銷售領域等。議會隨時審查國有企業的運行情況,并可相應地作出重大決策,包括撤銷、兼并和出售某一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董事長由同級議會任命。議會決定對所屬國有企業是否給予財政撥款,給予多少撥款,撥款的無償或有償,以及有償款項的償付方式。
另外,國企的運作是透明化的,既然主人是全民,全民就有權知道企業的運作。美國、英國、瑞典、芬蘭等國家政府要求,不論是國有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公開透明的財務報告制度,企業的財務報告都要通過網站等方式按期向社會公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國企權力的根源在議會,又接受全社會的透明監督,除非民眾同意,這些國企是不可能去抬地價爭“地王”的。美國最大的國企是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它的資金籌措方式,主要是發行債券,其中政府債券占一半左右。政府每年撥款1.3 億美元,但明確規定這些撥款只能用在既定的社會事業上。
國企不為特殊利益集團服務
國企因為背靠政府公權力,所以很容易破壞市場的公平與正義,最終損害經濟效益。為了防止這種弊端,即使有些國家在競爭領域依然存在一些國企,也要和其他私企平等競爭。要是利用公權力與私企展開不正當競爭,不僅議會不答應,而且隨時可能被其他企業告上法庭。當然,這些國企自然也沒有什么行政級別,不存在法院管不了的事。
我國央企高管其實也是政府官員,兩者經常交叉任職,而國外普遍實行嚴格的政企分離。德國政府明確規定,國企高管及其下屬不能來自政府機構,這被稱為企業直接經營者的非政府官員化原則。法國法律規定,政府的部長或議員不得參加董事會,政府官員一旦被任命為國有企業的董事長,便不再擔任政府職務。國有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雖然要由政府委派,但必須選自企業界,是真正的職業經理人。
這些職業經理人為國企還是為私企工作對他們來說都沒有多大的區別,他們都只是雇傭來的管理者。對他們工作的評價歸根到底都是由各級議會,也就是公眾的代表決定的。工作是否合格只有一個根本的標準,不在于賺了多少錢,而在于公眾是否滿意。
更重要的是,由于國企都列入各級政府預算,分配由議會說了算,錢賺的多少都是作為國企紅利由全民分享。絕不會任由國企內部和主管部門處置,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團。
這樣一來,錢賺得多還是少,不會成為國企高管工作是否合格的主要評價標準,更不可能將收益裝入自己的特殊利益集團的腰包,因此,這些國企就不存在與民爭利的動力。相反,他們最忌憚的,就是公眾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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