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友認為,這說法看起來很美,其實是錯誤的。
法律實質上是用以維護現實中的社會秩序的各種手段之一。
法律之所以被當作“神圣”,是因為現實中的社會秩序被當作“神圣”。
法律是不是好東西?本網友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很令人悲觀的。
如果回答說,法律不是好東西,那么當然是悲觀的了。
但是,如果回答說,法律是好東西,其實結果就更加令人悲觀了。
因為,現在是市場經濟,在市場經濟下,一切事物的價值都是以它能帶來的利潤為判斷標準的。
如果說法律是好東西,那么它就必然會被資本看上,成為通過投資能夠帶來利潤的工具。
當然,法律并不能直接帶來利潤。但是,法律能夠通過強制性的利潤轉移來改變利益的分配,因此可以間接地帶來利潤。
例如,某人偷稅漏稅被發現了,本來要交很多罰款,卻能夠利用法律來減少甚至消除損失。
某人殺人放火了,本來要判死刑,卻能夠利用法律而只收到形式上的懲罰,同時法律還能保護他免除受害者家屬私自尋仇的威脅。
當然,這個人自己是不可能直接辦到的,于是他就需要雇傭法律方面的勞動力來為他實現這個目的,這些被雇傭的勞動力就是律師們了。
因此,在市場經濟下,律師們必然成為被資本雇傭的勞動力。當然,律師們的使用價值是比較高的,不過必要的時候是仍然是可以隨時犧牲掉的。
既然是被資本雇傭的,律師們的職業道德當然就是“拿人錢財,與人消災”了,這并沒有什么值得奇怪的。
也就是說,律師們“拿人錢財,與人消災”的“職業道德”,是他們在市場經濟下被資本雇傭的必然結果。
律師們的收入,來源于資本脫罪能夠減少的損失量,因此,其實律師們可以也發明一門“律師經濟學”,專門研究律師們開價的方法。
只要進入律師行業的人,無論之前是否受過這種“職業道德”的教育,無論是否接受這種職業道德,最終都必須遵循上述“職業道德”。
既然律師的這個“職業道德”是社會現實經濟基礎的要求,這個要求就必然進入教育這個上層建筑中,成為重要的教學內容。
當然,雖然這個要求實質上是來自社會經濟基礎,但是在高等學校里進行教學的時候是不能這樣說的,必須給它披上“學術”的外衣。
于是,“拿人錢財,與人消災”這個職業道德,在法學教授們看來,當然都是符合“學術”的,是非常神圣高尚的。
陳有西們將來能否占上風,是經濟基礎決定的。
如果不設法改變社會的經濟基礎,只是大罵律師無良,或者要求取消律師制度,其實都是無濟于事的。
某位已故偉人曾說“綱舉目張”,其實就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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