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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全國人民都“不懂法”啊

一枝清荷 · 2009-12-18 · 來源:烏有之鄉
黑律師造假門 收藏( 評論() 字體: / /

一枝清荷:原來全國人民都“不懂法”啊

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李莊案,著實吸引不少眼球。清荷也看熱鬧,卻還偏能看出點門道來:看似復雜,實則簡單,概括就是——某律師李莊,為某涉黑嫌疑人辯護,這嫌疑人呢,還不識好歹,把一些內情抖了出來。而這些內情偏偏有些觸犯了法律,比如說指示嫌疑人串供翻供,讓人謊稱被虐待,或者貪得無厭索取錢財等。本來只是普通的行業潛規則,這下可好,爆了光,捅了簍子:本來你反你的黑,我賺我的錢,大家井水不犯河水,相安無事——但你要把律師都關起來了,還讓不讓人活啊?是可忍,孰不可忍!無論是從維護“法律的尊嚴”還是從“普世價值”中人人為己的角度看,這件事情觸碰了底線,一定要堅決展開“維權”了。  

那么這權怎么來維呢?是像弱勢群體那樣上訪,還是學習“暴民們”上街鬧事游行呢?咱律師好歹也是國家的棟梁也是精英吧,哪能做這么有辱斯文的事?當然就要拿起自己的武器,當然就有了一篇如《法治沉淪:中青報奇文批判》的妙文供大家欣賞:  

“按中國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檢察院說了算。這兩個機關沒有確定權力。所謂‘急速曝光’,13日的批捕,14日獨家報道,只是該報自己在傾向性地 ‘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聯合辦案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沒有其它的媒體‘急速曝光’,這明顯是虛假報道手法用語。本文所稱‘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證據。由于律師的法律幫助,被告明白后,改變原有對事實的認識和口供,是每個刑事案件都會發生的。如果重慶警、檢是以此為據定性,沒有其他的事實和證據,那這個案件最終肯定是個錯案,李莊無法定罪。”  

說那么多,其實就一句話:“你這樣做,毫無道理,因為程序不合法;要辦案子,得先按我們‘懂法人’的行規來。”你看電視里出現的弱勢群體,常見那些專家在痛心疾首地教訓“關鍵就是太愚昧,不懂法,可悲啊……”。清荷也不熟悉法律,也不懂得“如何用法律來保護自己”。迄今為止,在浩如煙海的大大小小的法律中,也就囫圇吞棗地看過一部憲法。要全部讀完這些法律,估計沒個三五年不行,即使看完也會忘了。看來我這人也是不可救藥——哪天要被抓進局子,只能算是倒霉。誰要我不懂法呢?你看人家律師,就懂得時時刻刻拿法律保護自己,時時刻刻都不怕吃虧。  

“說律師辯護是‘第二次傷害’,象土改一樣抓起來不用審判就槍決,象文革一樣不經審判就定國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內奸大工賊,看來是這位記者所期望的”  

看到這里,清荷總算心情好過一點。原來不光是我不懂法,我們的檢查機關、政府也不懂法嘛。不光不懂法,而且根本就是無法無天:共和國成立30年的時候,都才只有一部《憲法》和一部《婚姻法》;不光不守國內的法,連國際法都公然踐踏,居然對聯合國的決議視而不見,“悍然”在朝鮮和聯合國軍作戰。如果那年代有個什么“邪惡軸心”,什么“流氓國家”,那么我們中國肯定是當仁不讓,在排行榜上不是第一就是第二了。  

“這位記者不明白,他這樣單方報道時,李莊和龔剛模都關在里面,喪失了正常的話語權,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質證和辯駁。這種報道是‘專政報道’的常用手法, 是違背基本的新聞公允原則的。被告口供,特別是檢舉立功材料,是偵查機密,偵查人員無權在開庭前透露,連律師都無權透露,記者怎么可以這樣泄露報道?”  

這樣看來,不光是檢查機關、政府不懂的,原來媒體記者同志也一樣“不懂法”。我看以后所有新聞記者也要專門從法學院里招聘,或者在上崗前至少搞個三五年法律培訓,考個司法考試,再把各種規章條文背下來再說。當報道對象喪失了話語權時,不要做報道,否則就是單方報道、專政報道(——真是荒唐)。還有每寫一篇稿子,最好先找個律師咨詢下有沒有犯什么“無知”的錯誤,而且還要建立一個更加嚴格的報刊審查制度。否則,自己犯錯是小,公然進行目無法紀的宣傳,敗壞讀者的法制意識,簡直就是毒草啊。  

接下來又看到:“我國《憲法》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偵查、檢察、法院依法獨立檢察、審判,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干預。法院都介入‘聯合’,還要走審判程序干什么?這是中國法治的倒退和舊法觀念的回潮?自從中央政法委宣布結束‘嚴打’進入常態后,‘公檢法聯合辦案’已經是明確不允許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制約,各自發揮職能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刑事偵查分工,偽證罪是公安獨立偵查。重慶的案件,公開宣稱‘組織公、檢、法、司人員成立聯合調查組’來調查兩個律師的幫助偽證問題,是不是太小題大作了?充分體現了一種非常態和不依法辦事的現象。”  

讀到這里,清荷總算明白了“不懂法”的還真不少,幾乎是普通民眾與各級政府、媒體記者都不懂啊——看起來我們整個體制就是錯誤的東西啊!我們耳熟能詳的嚴打,“公、檢、法、司人員”聯合辦案原來違反的都還不是一般的法,而是憲法。搞了半天我們活了幾十年,全都目無法紀!呵呵,誰要我們活在中國呢?這讓清荷想到賀衛方大律師在某著名會議上的講話:“任何組織政黨都必須遵守憲法,在憲法的范圍內活動。中宣部、團中央宣傳部,甚至我們整個黨沒有注冊登記。”還有這個:“人大本身的反議會性質。它不是一個議會,我們的人大是每年一度的全世界最大的 party,每年大家都來,來參政議政,實際上不過是‘表決’一下會議前已經決定的一些事項而已。”這樣說來,意思就這么一個:共產黨是非法社團,全國人大是個party?到目前為止,下至我們平頭百姓、媒體記者,上至共產黨、全國人大。。。好像這幾十年都白過了,活得不明不白呀。搞了半天我們這個國家,從成立就是非法的,難怪海峽對面總叫嚷著“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合法的那個政府根本就是在海的那邊嘛。依法治國喊了幾十年,到了今天大多數人卻還是法盲。精英們自然都是憂國憂民的,他們此時悲痛莫名的心情,我們大家都應該好好體會學習學習。  

既然大家都是“不懂法”,都是愚昧無知的,那么,還有誰清醒,誰理性,誰能代表公理與正義?當然就只有“懂法的”法學專家了,只有律師們了。既然現在我們講究的是要依法治國,“法比天大”,而大多數人又是愚昧的,不懂法的。這就產生了一個矛盾:大家都不懂法,沒有能力代表自己的利益,還不是只能交給普世的精英們來代表?這樣的代表,精英們這么辛苦,舟車勞頓,為你奔波,多收點鞍馬費也合情合理嘛。難怪精英要搞憲政,要為民做主。中國沒有精英們,簡直是國將不國嘛。可是根據普世價值,人人都應該是為己的,那萬一精英不想代表你的利益,精英犯了錯怎么辦?萬一你沒有錢讓精英為你服務怎么辦?精英這么懂游戲規則,這些程序和規矩本來就是他們訂的。由他帶著我們玩兒,我們還能玩兒下去。沒人幫忙,那還不是只能兩眼一抹黑?呵呵,這樣看來,以后嫁人一定要嫁律師,生子非得學法律啊。  

說到這里,清荷倒想請教一下精英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既然憲法規定,國家的領導階級是工人階級,憲法規定我們的政治制度既是人民民主,又是對敵人的專政。既然憲法并沒有說國家的領導階級是懂法律的精英,是與西方接軌的世界公民,既然法律的主體是人民大眾,那么你們有什么資格把法律變成只有你們圈子里的人才玩得懂的抽象藝術?為什么就不能搞得簡單一點?讓大家都明白意思,都能記在心里?而不是上街過馬路,懷里都得揣著本法律詞典?你們的職責究竟是宣傳法律,把法律普及成一種常識,一種人人能搞懂的簡單清晰的東西,讓更多的人懂法守法,還是把法律當作賺錢牟利的工具,當作你們私有的禁臠?當人民想不陪你們玩這一套的話,還有沒有選擇的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既然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那你們一天到晚要接軌,接的是軌還是鬼?誰有資格讓你們去接軌?說中國“法制落后”,是哪方面落后,比誰落后?你們判斷先進和落后的標準是什么?是不是干脆用英文來撰寫法律條文才更清晰,更為先進和現代?憲法上說“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你們卻說人大不是議會,只算個party。那清荷倒想請教一下:你們心里一定有一個比憲法更大,比人民更大的東西吧?是什么呢?有的話,為何不光明正大地說出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公、檢、法、司人員應該互相制約,但也沒說不能分工負責,互相配和啊?這違反的是哪條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是《08憲章》?或者說我們這些愚民都不理解憲法的微言大義,只有經過你們闡述過的,你們解釋的《憲法》才算數的話,那么拜托平時就不要作得這么悲情,不要總裝出一副被迫害,大義凜然的樣子。人家《南方周末》開天窗好歹還可以演給奧巴馬們看,你們演給誰看呢?   

清荷認為,精英們這幾十年來的宣傳把我們引向了一個誤區:法律就是“法律人”的法,是精英闡述的法。普通人是無法理解法律的奧義的,是“不懂法”的。那這樣的法制,就變成了精英的專制了。精英談起中國的“舊體制”無不深惡痛絕,異口同聲地說:“我們絕不能只反貪官不反皇帝”;“人治都是不可靠的”;“只要靠制度才能預防腐敗”。可一旦自己壟斷了資源,掌握著解釋權、話語權,情況就不一樣了,仿佛由于自己精通“普世價值”,自然而然品德就高尚了,就要“維護尊嚴”了。精英們最喜歡的法還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那一套法——只要符合精英們制定的游戲規則,無論看上去多么荒謬,多么傷天害理,就是正確的:  

因為程序合法,所以把釘子戶們逼得家破人亡是合法的,他們該死;  

因為程序合法,國企高管空手套白狼瓜分國有資產是對的,收入是要保護的;  

因為程序合法,醫生就是應該把交不起錢的病人推出急救室,任其自生自滅;  

因為程序合法……等等一連串的省略,讓清荷不由自主地想起曹丕篡漢時那句經典的“堯舜之事,吾知之矣”。好像漢獻帝搞了個禪讓儀式,他魏國的江山頓時就普世了,合法了,就可以千秋萬代了。看來這種事情,古已有之,已不稀奇啊。只是很可惜,司馬昭并不買這個賬。   

難道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性,是由精英們根據普世價值賦予的么?那么是不是需要讓代表普世價值的教皇來給個加冕儀式?以后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是不是也要把手放在圣經上宣過誓才合法呢?如果不是這樣,那么是誰可以評價法的好與壞,誰有這個權力去指導人民該怎么做,指導人民該按誰的規矩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共產黨的合法性是人民賦予的,是人民的選擇。需要到哪去注冊?是奧巴馬那里么?法律僅僅應該是人民和無產階級行使自己領導權,享用自己權力的工具。法律工作者,應該做的是讓它更簡單易懂,更為廣大人民群眾所熟悉和接受。而不是變成象牙塔里的玩物,供少數人欣賞把玩。如果這個工具符合人民利益,那么人民自然會自覺去維護去遵守。如果這個工具不聽話,倒想當起主人來了,那么“且看今日之中國,竟是誰家之天下”?人民會讓它深深懂得,工具永遠只是工具。   

   

   

本人附: 《法治沉淪,中青報奇文批判 》


法治沉淪,中青報奇文批判
陳有西

《中國青年報》記者鄭琳、莊慶鴻12月14日發表于該報的《重慶打黑驚曝辯護律師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文章,違背基本的新聞原則,將一個事件報道寫成時政評論,對中國律師業和《律師法》肆意詆毀,對中國執業律師進行無知的不負責任的貶損,對個別律師的行為進行渲染和夸大,對一宗尚沒有經過司法審判定性的事件先進行媒體審判和媒體定性,充滿了對現代法治意識的無知和偏見,嚴重詆毀中國律師業的形象,應當進行嚴肅的澄清。

第一,官氣十足,媒體定罪,未審先判,將涉嫌犯罪定性為已經犯罪。

該文稱:“12月13日,“律師造假門”始作俑者李莊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一起國內罕見的涉黑案件“律師造假門”被急速曝光。”嘩眾取寵迎合網絡熱門手法杜撰出一個“律師造假門”。“批準逮捕”只是尚無定罪效力的強制措施,這個律師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對被告進行合法幫助,還是在造假,按中國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檢察院說了算。這兩個機關沒有確定權力。所謂“急速曝光”,13日的批捕,14日獨家報道,只是該報自己在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聯合辦案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沒有其它的媒體“急速曝光”,這明顯是虛假報道手法用語。本文所稱“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證據。由于律師的法律幫助,被告明白后,改變原有對事實的認識和口供,是每個刑事案件都會發生的。如果重慶警、檢是以此為據定性,沒有其他的事實和證據,那這個案件最終肯定是個錯案,李莊無法定罪。因為《刑法》306條的含義“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利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的“幫助偽證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這種口供的改變。這是記者受辦案機關舊觀念影響的基本法律常識的錯誤。

該文還稱:“李莊,48歲,混跡律師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達律師事務所在京城也頗有“背景”。注重“身價”的李莊此次肯來重慶打涉黑官司,除受龔剛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應來“撈人”,其實更重在“撈錢”。”對一個執行辯護職務的律師,在沒有司法定性前,這個記者很無知地已經對他定性為是“混跡律師界十余年”,是“為撈錢”,是“有背景”。已經將其媒體批判為一個混混。

第二,以偏概全,惡意貶損中國律師整體形象,對所有到重慶辯護的律師貶低為同小姐一樣“人傻、錢多、快來”的圏錢者。

該文稱:欣喜之余,李莊向京城同行發出信息:“夠黑,人傻,錢多,速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慶政法干部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重慶打黑除惡一系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到重慶代理涉黑訴訟”一時成律師界熱門。許多北京律師如趕場般云集重慶,尋找開展“業務”和施行“潛規則”的機會。”將有一萬六千多律師的北京律師群體,描繪成一群如蠅逐臭的唯利是圖者。對中國律師業既無知又妄加評論,認為律師為保護被告基本權利的工作,都是為了撈錢。

第三,全面否定中國刑事辯護制度,稱95%刑事辯護是無用的。暗示中國百姓沒有必要請律師,請律師是受“第二次傷害”,化冤枉錢。甚至稱律師是“國家和民眾的災難”。

該文稱:“據資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勝訴的比例僅有5%,也就是95%是敗訴。“面對當事人的巨大訴訟投入,有多少律師在說明敗訴原因之余會對當事人說‘對不起’?當事人有苦難言,實際上造成了‘第二次傷害’。律師的尷尬作為和濫用‘潛規則’,所造成的災難全由國家和民眾來承受。”

刑事辯護的勝訴率,是這個記者和新聞來源者的十分荒謬的“發明”。可以負責地說,“刑事敗訴率”,是這位無知記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國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國律協、國家統計局,從來沒有這種數據統計和所謂的“資料”。因為“勝訴率”是有多種參數影響的抽象概念,根本無法統計。刑事辯護的功能,是保護被告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是人類文明的重要進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錯案發生。這位記者和新聞提供人的法律意識,還停留在封建社會。以死刑案為例,殺錯一個都不行,如果按這種“比例法”,難道殺錯5%都是可以的?這位記者知道中國一年有多少死刑嗎?95%敗訴,如果是指有罪判決都算敗訴,那么排除情節、減輕情節和幫助法庭準確定罪量刑,難道就是無效辯護?有罪判決責任就是律師?佘祥林冤案是誰造成的?聶樹斌是誰錯殺的?難道要律師說對不起?說律師辯護是“第二次傷害”,象土改一樣抓起來不用審判就槍決,象文革一樣不經審判就定國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內奸大工賊,看來是這位記者期望的。說律師“所造成的災難全由國家和民眾來承受。”不用說法律水平,這位記者的現代人文意識,連中學生都不如。這樣的文章,中青報能夠出籠,確實體現了中青報的墮落。

第四,違法透露偵查內幕,將偵查觀點渲染成定性事實。充滿有罪推定的“專政觀念”。

《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權不受侵犯,會見不被監視。但是,從這位記者的報道中,李莊律師辦案中受監視的跡象非常明顯。該文說:“其實,在龔剛模按響報警鈴之前,律師李莊等人違法操作、妨礙正常司法的行為已引起相關部門的警覺,巡查民警多次批評和警告,李莊仍置若罔聞,看守所依法作了詳細記載。”看守所無權監視律師,不得干擾律師的正常會見工作。這個“相關部門”已經是直接違法的行為,被這位記者報道成正面行為。

為了涂黑律師,這位記者違反法律規定,將偵查內幕未經審判大量公開。稱涉黑被告的翻供是一種醒悟,是檢舉立功。將其未質證也無法去澄清核實的口供,進行所謂的“公開”:“龔剛模說,李莊為我打官司就是為了錢,最終處理結果還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贏,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偽證,倒霉的還是我自己!”說律師引誘要被告翻供:“李莊在第二次會見中對龔說:從你的材料中看得出來,你肯定被誘供和刑訊逼供了。法庭上問你是否被刑訊逼供時,你要大聲承認,還要把刑訊逼供的過程夸張地演示出來,以刑訊逼供為由否認原來在偵查階段所作的口供。同時,李莊還編造了一大堆細節,要求龔剛模在法庭說: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編的,因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莊用威脅口吻告訴龔剛模:如果依照刑訊逼供所說的筆錄就得槍斃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對專案民警,龔剛模發泄般吐露幾天來煎熬著他的秘密:他妻子從北京請來了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莊、馬曉軍。在與李、馬二人的前后3次會面中,李莊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術。”

這位記者不明白,他這樣單方報道時,李莊和龔剛模都關在里面,喪失了正常的話語權,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質證和辯駁。這種報道是“專政報道”的常用手法,是違背基本的新聞公允原則的。被告口供,特別是檢舉立功材料,是偵查機密,偵查人員無權在開庭前透露,連律師都無權透露,記者怎么可以這樣泄露報道?誰知道龔是不是這樣說、有沒有說過、是什么樣的情況下說、其動機又是什么?這種“曝光”,除了證明辦案機關急于定性和引導社會輿論的慫恿和授意外,這兩位記者的身份和意圖,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將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聯合辦案,視為正確做法,是非觀念混淆,對公檢法聯合辦案對付毫無防衛能力的律師,進行正面鼓吹。

該文稱:李莊、馬曉軍等律師教唆龔剛模翻供、串證等問題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慶打黑領導小組的高度重視,迅速組織公、檢、法、司人員成立聯合調查組。

我國《憲法》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偵查、檢察、法院依法獨立檢察、審判,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干預。法院都介入“聯合”,還要走審判程序干什么?這是中國法治的倒退和舊法觀念的回潮。自從中央政法委宣布結束“嚴打”進入常態后,“公檢法聯合辦案”已經是明確不允許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制約,各自發揮職能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的的刑事偵查分工,偽證罪是公安獨立偵查。重慶的案件,公開宣稱“組織公、檢、法、司人員成立聯合調查組”來調查兩個律師的幫助偽證問題,是不是太小題大作了?充分體現了一種非常態和不依法辦事的現象。把依法辯護的律師視為阻撓打黑的惡勢力,用對付黑社會的手法來對付律師,這兩位記者不以為非,反而津津樂道。

第六,非議詆毀和否定全國人大新立法的《律師法》,為一些落后的舊法觀念招魂。

該文為了否定律師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認為全國人大已經通過、國家主席令公布的《律師法》是不合時宜的,影響了重慶打黑。他們說:“李莊現象”泛濫的背后,是“潛規則”還有其存在與蔓延的空間,一種原因是我國《律師法》相對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對滯后。”這種論調,是立法爭論中一些淘汰舊觀點的泛起,也是《律師法》通過后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師權利嚴重被擱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過程的人都清楚,我國現《律師法》已經是非常保守的一種定位,同中國已經加入公開承諾遵守的國際人權公約還有不少距離。而該文借重慶“打黑”之機,反而再次鼓吹那些落后觀念,非議少得可憐的律師法中的些許進步。

第七,將法律規定的律師正常法律幫助工作,理解為幫助翻供,將律師正常調查,理解為串供。誤導刑事訴訟基本常識。

從報道所稱,李莊等律師介入本案是審判階段。該階段偵查已經完畢,口供證據已經固定,法庭上怎么說,都不可能影響已經固定好的筆錄。審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對這些口供進行質證核實,還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質證時都會有同意、確認、糾正、澄清、辯解、否定。這些都是庭審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審的意義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構成偽證。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就是要對控方證據進行核實,對各被告口供,向被告進行核實鑒別。對律師將進行的的證據調查思路、已經取到的證據、證據的證明內容、證據的線索,向被告進行一一詢問,包括告知已經有的證據中的矛盾和證明力。一些公安機關濫用權力,審判階段還監視律師,不讓其向被告核對和告知,這是違法的、侵越辯護權的。這位記者盲從了這些違法觀念,以為這是“串供”。該文說:“李莊在首次會見龔剛模的過程中,即向龔剛模宣讀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材料,特別是宣讀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筆錄,同時還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訴了龔剛模。”他不知道此時偵查早已結束,律師這樣做是合法的。但經過他的這種報道,給社會上包括一些偵查機關產生一種誤導,以為這真是一種偽證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師審查定罪證據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這位不懂刑事辯護的記者非議,按控方觀點指責和辯解說:“但是經過司法調查(該記者對何為司法亦沒有搞懂,將刑事偵查說成司法調查),李莊的種種造假設計經不起推敲,其“刑訊逼供”和“無法正常會見”等種種說法不攻自破。”“為設置更多障礙,李莊不斷炮制出新的質疑,如檢察機關移送證據不足、龔的交待筆錄出現多份雷同等。”“檢察機關移送的主要證據復印件,與擬在法庭舉示的證據內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移送主要證據范圍的規定;而筆錄雷同系多位偵查員在不同時間對龔進行訊問,其內容不可避免會出現相同或相似。”把律師正常的履行職責行為,檢察院的不嚴格按刑訴法、律師法保障律師閱卷權的行為,編排成是律師在刁難檢察院,并進一步認為是一種偽證、撈錢的手法。

八、大肆渲染律師“撈錢”,閉口不談有無合同、有無私下收費,渲染律師都在唯利是圖。

該文中多處反復渲染律師的大規模“撈錢”。是煽動社會敵視律師的“最有殺傷力”的一招。在其報道中,沒有一個到重慶的律師不在巧取豪奪。不交待有沒有協商和合同依據,當事人自愿還是被要挾、被騙。報道稱:“龔剛模的親友“撈人”心切,再加上李莊的多番“演說”,幾天之內就總共支付了245萬元給“跨區域打撈隊”。李莊代表“打撈隊”要龔剛模的親友承諾:若要龔剛模不判死刑,還要兩三千萬元,事成之后兌現。”如果此說如實,李莊涉嫌的就不是幫助偽證罪。而是違反執業紀律、違反律師法的行為,應當受行政處罰和懲戒。如果虛構事實騙錢,還構成合同詐騙罪。但是,這篇報道沒有交待這些費用是辯護費還是其他代理費,是律師提出還是家屬自愿,是進律師所的帳還是自落腰包。而是籠統地用譏諷口吻說:“迫于無奈,龔云飛又托人再次給李莊的賬戶“裝”了100萬元。”好象律師收錢就是犯罪。重慶案件中,律師和“錢”似乎結下不解之緣,如沸沸揚揚的女律師和法官勾結進帳4千萬之類。我們不排除律師隊伍中確有唯利是圖者,嚴重違規高標準收費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國的律師都在不顧公義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師涂抹成比黑社會還壞。這種無知和偏見,在一個中央的青年大報上出現,體現了中國現階段法治意識的倒退和觀念的混亂。中國青年報如果是一份有責任感的報紙,應當鄭重向全國律師界公開道歉。(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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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朝鮮領導落淚
  1. 張勤德:堅決打好清算胡錫進們的反毛言行這一仗
  2. 吳銘|這件事,我理解不了
  3. 今天,我們遭遇致命一擊!
  4. 尹國明:胡錫進先生,我知道這次你很急
  5. 不搞清官貪官,搞文化大革命
  6. 普京剛走,沙特王子便墜機身亡
  7. 這輪房價下跌的影響,也許遠遠超過你的想象
  8. 三大神藥謊言被全面揭穿!“吸血鬼”病毒出現!面對發燒我們怎么辦?
  9. 祁建平:拿出理論勇氣來一次撥亂反正
  10. 說“胡漢三回來了”,為什么有人卻急眼了?
  1. 在蒙受冤屈的八年中,毛澤東遭受了三次打擊
  2. 大快人心,知名“電子寵物”在美落網
  3. 鐵穆臻|今年,真正的共產主義者,要理直氣壯紀念毛澤東!
  4. 《鄧選》學習 (十一)發展速度
  5. 司馬南|對照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大家給評評理吧!
  6. 司馬南|對照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大家給評評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