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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躲貓貓”碰壁,調查礦山安全狀況完全可行

宋公明 · 2009-02-22 · 來源:烏有之鄉
改制與礦難 收藏( 評論() 字體: / /

調查“躲貓貓”碰壁,調查礦山安全狀況完全可行  

宋公明  

   

“躲貓貓”事件網調團的調查報告,很是令人失望,事情并未水落石出,反而更加撲朔迷離。其實這個結果,早就在預料之中。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了刑事案件只能由專門機關偵察,而且刑偵是一項專門業務,有專門的手段和技術,豈能隨便讓人介入?如果有點常識,也不至于去碰這個釘子。  

我們平時倒是大講法治,可是一碰到現實,就把法律丟在一邊了,想怎么干就怎么干,還美其名曰“特事特辦”,是“創新”。碰了壁,還不吸取教訓,仍然執迷不悟,反而怪看守所不讓會見人犯,不提供案件機密。這不是自暴無知嗎?要民主就不要法制了?民主與法制能對立起來嗎?  

你不相信官方的結論?你要了解真相?那么你自己去查吧。這是一種什么邏輯?這是一種什么心態?現代社會,21世記了,社會分工,該誰查誰查,人家不信任,你有責任通過進行解釋和公布證據或重新調查等讓人家相信,而不是把球蹋給公眾。可憐網調團忙了一天,如蒼蠅碰壁,如仙鶴喝盤中湯,這不是拿人當猴耍嗎?  

在這多事之春,又傳來了山西煤礦瓦斯暴炸的不幸消息。為何礦難不止?如果真的要讓公眾了解真相,那么為何不組織網民對礦山的安全狀況做一個調查?這種調查完全可行,為什么?因為這種調查是社會調查,而不是針對某一件具體案件的調查。這里面的區別就不多說了,相信大家心里都很清楚。礦難的成因,基本上都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多半與老板不肯安全投入不顧礦工死活有關。如果確實如此,建議國家立法,規定礦山老板必須陪同礦工下井陪同作業。  

   

   

2009-2-22  

   

附一:  

為何網調團調查“躲貓貓”事件的結果如此令人遺憾?  

   

宋公明  

   

組織網調團調查“躲貓貓”事件,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其結果都是把水攪渾了。  

   

法律可不是兒戲,調查真相也不是等閑之事,隨便找幾個人就調查真相,是太天真太糊涂還另有明堂?沒有證據不敢斷言,但是結果是明擺著的,“躲貓貓”之說更加撲朔迷離了。  

   

在看守所這樣的特定環境下,嚴格執行法定程序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的人進去搞調查,其結果可想而知。雖然“五五”普法已經是最后一年,普法已經搞了25年,可是真正懂法的又有幾個?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的工作要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檢察院在看守所派有常駐代表。看守所出了人犯死亡事件,檢察院當然要在第一時間介入調查。本案也如此,網調團調查報告中反映:事情發生后,晉寧縣公安局向上級部門和檢察院報告情況,相關部門立即對事件進行調查。  

   

其實問題的關鍵正在于此。既然已經報了檢察院,檢察院已經在調查,那么當事的看守所和其上級公安機關就應當把嘴閉起來,一切等檢察院調查結果出來之后再說。如果是檢察院公布調查結果,那別人就沒有什么好說的。現在警方在檢察院尚在調查的期間,莫明其妙地公布死亡原因是“躲貓貓”,豈不是自找麻煩?讓人不能不懷疑其中是否另有隱情。  

   

   

那么同樣,在專門機關也是責任機關檢察院尚在調查期間,另行組織網調團,豈不是打亂仗?網調團橫插一杠子,又不能得出肯定的結論,豈不是把水攪得更渾?  

   

網調團是當地省委宣傳部組織的,這宣傳部的手也伸得太長了吧?有人說這叫創新,還大聲叫好,不知是不是故意瞎起哄。檢察院能同意讓網調團進入看守所,已經夠給面子的了。已經是破例了,或者說已經違法了。而這種給面子,對澄清案件真相并無好處。只不過讓網調團親身體會了一下什么叫法律程序而已。在嚴肅的法律程序面前,可憐網調團也只好知趣地知難而退。  

   

   

對官方的結論不信任,也不能往人家做好套里鉆吧?也沒有必要去干自己干不了的事吧?難道宣傳部不是官方?宣傳部就能越權?宣傳部就能讓你了解真相?讓人不由想起狐貍把湯放在盤子里請仙鶴吃的寓言。現在真相沒有水落石出,自己反而有被人家懷疑是托兒的危險,真是吃力不討好。顯然,不依法辦事,不僅不能挽回官方的公信力,反而是更加添亂。  

   

2009-2-21  

   

   

附二:  

云南“躲貓貓”事件網民參與調查中的法律問題分析  

   

   

宋公明  

   

   

今年2月13日,有當地媒體報道:24歲的玉溪北城鎮男子李喬明因盜伐林木被關進晉寧縣看守所,2月8日在看守所內受傷后被送進醫院,2月12日死亡。警方稱其受傷原因是放風時和獄友“躲貓貓”撞在墻上。  

   

此事一經公布,立即引起廣泛的質疑,網上就此刮起了“躲貓貓”事件風暴。  

   

就在“躲貓貓”風暴越來越盛的時候,昨日14時許,“中共云南省委宣傳部”在網上發出公告。公告中寫道:

  玉溪市紅塔區北城鎮青年李喬明在看守所受傷、不治而亡一事,廣受媒體特別是網絡媒體的關注。因此事而誕生的“躲貓貓”一詞迅速成為網絡熱詞。為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省委宣傳部將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委員會,于2月20日上午前往昆明市晉寧縣具體事發地,對“躲貓貓”輿論事件真相進行調查。現面向社會征集網民和社會各界人士代表4名,作為調查委員會成員參與調查。報名時間從現在開始,到2月19日晚上8:00截止。有興趣者請踴躍報名。

此公告一出,公眾反映熱烈,報名踴躍,很快就組成了由網民“風之末端”為主任的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主任:風之末端 副主任:邊民

  成員

  一、相關部門人員

  省委政法委 符曉

  省檢察院 普澤

  昆明市公安局 劉震

  昆明市公安局 郭斌

  二、媒體代表

  新華社云南分社 王研

  云南信息報 王雷

  云南網 楊之輝

  三、網民和社會各界人士代表

  邊民 網民

  彭國競 昆明德愛科技

  風之末端 網民

  溫星 網民

  王英武 平安保險壽險推銷員

  李寧 昆明揚帆職業技術學院學生

  能石匠 網民

  吉布 網民

參見:(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1&treeView=1&view=2&id=90770542)  

   

對云南省此舉,支持者甚眾。然而如果冷靜理性地從法律角度去看,問題就大了。  

   

中國是法制國家,依法治國已說了好多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不管什么原因,檢察機關都要立即介入調查,涉嫌刑訊逼供之類的刑事犯罪,應由人民檢察院介入偵察。刑事案件在偵察階段,案情屬于國家機密,是不能隨便向外界透露的。人民檢察院應獨立行使偵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公開組織調查委員會,公開調查人員和時間,豈不是通風報信嗎?  

   

現在讓社會上的人士和不同的國家機關組成調查委員會,而且由網民擔任主任,法律依據何在?是不是明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不是把依法辦案丟到了九霄云外?這種調查委員會調查的結論,有法律效力嗎?能拿到法庭上做為呈堂證供嗎?當事人能服氣嗎?當事人委托的律師難道不會抓住程序違法的把柄?這樣做的后果是什么?如果造成案件不能按依照法定程序處理,這豈不是添亂嗎?此例一開,今后都照此辦理,《刑事訴訟法》還要不要了?  

   

公眾對官方調查不信任,應通過什么途徑來解決?總不能由公眾自己來干吧?刑事偵察不僅是很專業工作,也是只能由專門機關進行的工作,不是誰都能干的。奇怪了,國家專門機關專職人員不可信,任意找幾個網民就可信了?病急不能亂投醫,不去改善政府機關的形象,取得民眾的信任,用違法的方法,不僅不能解決,反而會造成更加混亂,一發不可收拾。  

   

2009-2-20  

   

附: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第十八條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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