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關于煤礦礦難的問題討論得比較多。但是,對于礦難數據,能夠查到的則幾乎全是全國所有煤礦的數據,而不是不同類型煤礦的數據。
本網友經過搜索,找到了一張“中國不同類型煤礦死亡人數”的數據圖,而且這似乎是網上唯一能夠找到的此類數據圖:
這是一篇討論礦難的學術文章里的一張圖,圖的網址為:http://www.usc.cuhk.edu.hk/webmanager/wkfiles/6343_1_a1.gif
這個圖顯然是用黑白掃描儀掃描下來的,所以不是很清楚,有些網友可能看不大清楚。
本網友簡單地解釋一下:
“X”那條線表示所有煤礦死亡人數,黑色三角和黑色方塊那兩條線分別表示國有重點煤礦和國有地方煤礦的數據,當然這圖上不大分得清楚。
另外還有一條線,是表示鄉鎮煤礦的數據,但是沒有顯示出來。
本網友推測,這可能因為那條線是彩色的,被黑白掃描儀一掃,就基本上看不見了。
不過,如果你仔細看,還能看見一條從1966年左右出發的白線,它先是靠在兩條粗黑線下,然后從1980年左右開始突然向上竄升。
當然,再往后就基本上看不清了。
盡管這個圖不是很清楚,但還是可以看出大體的趨勢來:
1)國有重點煤礦和國有地方煤礦的事故死亡人數一直是差不多的;
2)1972——1973年之前,國有重點和國有地方煤礦的死亡人數之和基本上等于總數;
3)從大約1973年開始,國有重點和國有地方煤礦的死亡人數之和開始小于等于總數;
4)從1977年之后,國有重點和國有地方煤礦的死亡人數都在逐年下降;
5)總死亡人數從1977年開始迅速上升,然后從1984年左右開始一直在6500附近上下擺動。
本網友認為,這個圖說明:
1)大約1966年開始出現鄉鎮煤礦,起初死亡人數不高,增長率也低于國有重點和國有地方煤礦;
2)從1980年左右開始,鄉鎮煤礦死亡人數迅速上升,在大約1985年左右,鄉鎮煤礦死亡人數超過國有重點和國有地方煤礦二者之和,此后繼續上升;
3)從1977年之后,國有重點和國有地方煤礦的死亡人數都在逐年平穩下降;
4)總人數之所以一直維持在高位并且還隨年份出現波動,主要是鄉鎮煤礦死亡人數高和波動導致的。
說到這里,有的網友可能會說:你這說的不是鄉鎮煤礦嘛,與私營煤礦有啥關系?
那么,就先來看一看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七日農牧漁業部頒發的《鄉鎮煤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適應國民經濟建設需要,加速開發和合理利用煤炭資源,促進鄉鎮煤礦 健康、持續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鄉鎮煤礦要貫徹“有水快流”、“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
。。。
第二十條 鄉鎮煤礦一般應實行集體承包,礦長負責制。承包年限不得少于3年。
承包指標必須包括各個生產環節的安全措施,采掘比例,技術改造等。
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對承包者的技術和管理知識進行全面考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承包者,要組織培訓,經過培訓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予撤換。”
而在實際操作中,所謂的“集體承包”實際上是礦長私人經營,因此鄉鎮煤礦基本上都屬于私營煤礦。
一篇題為“加強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管理 提高煤礦整體安全水平”的雜志文章也指出了鄉鎮煤礦死亡人數高這個問題:
“我國約有2.5萬個煤礦,其中2.3萬個是鄉鎮煤礦。鄉鎮煤礦的發展對緩解煤炭供求壓力、發展地方經濟、促進就業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每年煤礦安全生產事故中,鄉鎮煤礦約占70%,重大或特大事故約占80%,不難看出,鄉鎮煤礦成為制約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因素。
因此,要遏制煤礦安全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煤礦的安全生產水平,就要采取各種措施,改進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狀況。”
但是,由于鄉鎮煤礦這種名為集體承包、實為私人經營的性質,要想改進安全生產狀況,是很不那么容易做到的。
以煤炭大省山西省為例,其實早就制定了《山西省鄉鎮煤礦安全生產規定》,作出了嚴密而且嚴格的規定:
“第九條 鄉鎮煤礦生產必須具備以下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一)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嚴禁獨眼井開采。
(二)礦井必須有填繪及時、反映實際情況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井上下供電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
(三)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礦井必須具備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通風能力滿足生產要求,保證井下有足夠的新鮮風量。
(四)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有完善可靠的監測、監控系統。高瓦斯礦井或高瓦斯區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實現“三專兩閉鎖”,低瓦斯礦井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實現風電閉鎖。
(五)礦井采掘工作面、主要運輸巷道必須有完善的灑水防塵系統。
(六)礦井必須具有獨立的、合理的排水系統。
(七)礦井供電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機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必須使用專用防爆電氣設備;井下無失爆現象。
(八)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提升、運輸系統,豎井必須使用人員長降專用容器。
(九)礦井井上下、礦內外通訊暢通。
(十)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采煤方法,資源回采率達到規定的要求。
(十一)礦井安全儀器、儀表配備齊全,并按有關規定定期校驗,保證其完好準確。
第十條 鄉鎮煤礦必須在依法批準的開采范圍內開采,并按規定留足保安煤柱。禁止違法越層越界開采,禁止開采和破壞保安煤柱。
第十一條 鄉鎮煤礦必須按有關規定依法提取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并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鄉鎮煤礦礦用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并且有煤礦安全標志。礦 用設備、器材、儀器、儀表等應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委托有資質的安全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第十三條 鄉鎮煤礦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瓦斯管理制度和瓦斯日報審查制度;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包括突出預測、防治突出、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的綜合措施。
第十四條 鄉鎮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有現場經驗和安全技術知識的專職安全檢查人員。
第十五條 鄉鎮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必須經過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礦長經考核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書和礦長資格證書,方可上崗。礦長安全資格證書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發放,礦長資格證書由省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審核發放。
第十六條 鄉鎮煤礦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未接受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七條 鄉鎮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并報縣級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批準。鄉鎮煤礦礦長必須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保證其熟悉避災路線及搶救、自救措施。
第十八條 鄉鎮煤礦用工必須報當地勞動保障、公安部門備案。勞動保障和公安部門應對鄉鎮煤礦用工依法進行監管。鄉鎮煤礦從業人員必須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嚴禁女工從事井下勞動。
第十九條 鄉鎮煤礦必須依法為煤礦井下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權益。
第二十條 鄉鎮煤礦應建立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并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
第二十一條 鄉鎮煤礦必須與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并按規定交納救護費用。礦山救護隊應當按協議約定向鄉鎮煤礦提供事故搶救、預防性檢查和技術服務。”
但是,據人民網報道:
“2007年山西鄉鎮煤礦事故死亡人數占總數的70%,百萬噸死亡率是重點大礦的17.8倍;小煤礦資源浪費嚴重,資源回收率15%左右,僅相當先進水平的1/4,按中小煤礦年產3.5億噸煤計算,每年要浪費10億噸左右煤炭資源。在山西,有人甚至給一些小煤礦總結了“四宗罪”:浪費資源、破壞生態、草菅人命、腐蝕干部。”
當然不止山西這一個省。新華網去年報道:
“在煤炭產量大幅攀升的同時,我國煤炭百萬噸死亡率連續下降。2007年全國煤炭產量預計達到25.5億噸,比2002年增長80%左右;煤炭百萬噸死亡率由2002年的4.94下降為2007年的1.485(預計)。
李毅中介紹,2007年,我國國有重點煤礦煤炭百萬噸死亡率預計為0.38,與波蘭、印度的煤炭百萬噸死亡率基本相當。但鄉鎮煤礦的百萬噸死亡率較高,預計超過3。”
若是任由私營煤礦如此繼續發展下去,肯定是不行的。但是,如果都像山西那樣搞“國有化”,困難也很多。
首先,當地的煤老板和吳敬璉等人肯定又要堅決反對。
其次,鄉鎮煤礦作為“勞動密集型”企業,畢竟解決了數千萬人就業的問題。
一旦“國有化”了,這些工人的就業問題將是一個困難:總不能走回頭路,讓他們不競爭就上崗吧?
最后,即使“國有化”了,如果國有煤礦也像鄉鎮煤礦“集體承包,私人經營”那樣,搞“國有私營”,實際上又承包給私人經營,仍然會重蹈鄉鎮煤礦的覆轍。
所以,這確實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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