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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觀范美忠其人其言

知非子 · 2008-07-19 · 來源:烏有之鄉
“先跑”教師范美忠 收藏( 評論() 字體: / /

我觀范美忠其人其言

知非子

   

都江堰市光亞中學的語文教師范美忠,他在大地震來臨之際完全棄學生于不顧而逃之夭夭,事后還振振有詞地自我辯護乃至洋洋得意地自我欣賞。他很聰明,他的行動看起來很新潮,他的言論聽起來很堂皇,但在我看來,他的表演其實很拙劣,他的言論也大多只是些撒謊撒賴的欺人之談而已。

一、范美忠宣稱法律沒有規定他在緊急關頭應該救助學生,還說:“現代人只需要人性合理、遵紀守法就夠了。”言下之意,他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無可挑剔的,他是一個“人性合理”的守法者,人們對他的不滿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果真如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這里,法律規定得明明白白,即,只要是成年公民,都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范美忠不是一位成年公民嗎?他有臨事而不履行這一責任的特權嗎?他憑什么可以在危難之際棄數十名未成年人的生死于不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這里說“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誰來救護呢?當然是成年人及成年人的組織來救護。這一條實際是與上引第六條相呼應,而特別具體指出在突發性危難事件中,現場的成年公民必須“優先救護未成年人”,而絕不是憑借自己的有利條件優先逃跑。范美忠憑什么反其道而行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前引條文,作為課堂里唯一的成年公民,當大地震襲來時,身在現場的范美忠也應該是保護課堂里數十名未成年學生的“直接責任人員”。他是明知校舍面臨巨大危險的,但他卻公然選擇了對處在巨大危險之中的學生“不采取措施”亦即“不作為”而自顧逃命的做法。顯然,不管學生有沒有出現傷亡,他的做法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原來,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范美忠把法律拋在了腦后,這才是事情的真相。

法律是什么?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就是做人的底線,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必備條件,是人與動物相區別的標志所在。不依法律行事,就是人性扭曲人性缺失的表現。既如此,他還算是什么“人性合理”的守法者?我想,以范美忠的淵博和聰明,絕不至于不知道或不懂得這些法律條文,只不過他自恃淵博和聰明,而以大眾為愚昧可欺,于是就撒謊撒賴,來一個背著牛頭不認贓。但法律不可違,大眾不可欺,這種“此地無銀三百兩,隔壁阿二不曾偷”的把戲,范美忠還是收起的為好。

二、最先對范美忠提出批評的是被他所拋棄的學生。學生對他說:“我們一開始沒反應過來,只看你一溜煙就跑得沒影了,等反應過來我們都嚇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劇烈地震平息的時候我們才出來!老師,你怎么不把我們帶出來才走啊?”面對學生的質問,他的回答是:“我是一個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卻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犧牲自我的人!在這種生死抉擇的瞬間,只有為了我的女兒我才可能考慮犧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親,在這種情況下我也不會管的。因為成年人我抱不動,間不容發之際逃出一個是一個,如果過于危險,我跟你們一起死亡沒有意義;如果沒有危險,我不管你們你們也沒有危險。”

很明顯,范美忠所標榜的公正是假的。

從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關系來看:成年人身心均已發育成熟,其知識和經驗的積累遠遠超過了未成年人,突發性災難降臨時的自救和救人能力也遠勝于未成年人;而所有這些知識、能力和經驗,又都奠基于他們作為未成年人時社會的賜予,他們本來就有回報社會的義務;這種回報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對他們之后的未成年人的保護乃至救護。這就叫公正。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未成年人是人類社會的未來和希望,沒有他們,人類社會就會發生斷裂和覆滅。覆巢之下無完卵,從這個意義上說,成年人也天然地必須負起保護乃至救護未成年人的責任和義務。這就叫公正。范美忠是怎么做的呢?在大地震來臨時,他不是憑借其遠勝于他的學生們的知識、能力和經驗而負起保護乃至救護學生的責任和義務,而是憑借這些知識、能力和經驗,還有他所處的優于所有學生的正對教室門口的講臺位置而“一溜煙就跑得沒影了”。關鍵時刻,范美忠其實并不需要一個一個地去抱著這些“十七八歲”的學生逃,他只需要給學生一個明確的應該趕緊離開教室的交待——如大喊一聲“地震了,快逃(或‘快跑’、‘快跟著我跑’)”之類,但他卻連這樣簡單的事情都不愿意做。可憐那些學生,他們一時“反應不過來”,就只有一片茫然地呆在教室里,然后是“嚇得躲到桌子下面”,然后是“等劇烈地震平息的時候”“才出來”。天幸,教室沒塌,這些學生總算是躲過了一劫。然而,這公正嗎?

至于他所說的自由,那也是假的。

凡言自由,總是與一定的責任和義務相聯系的自由。世界上絕沒有不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自由。前面我們已經說過,保護未成年人是成年公民應當而且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范美忠在關鍵時刻把自己應當而且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推得一干二凈,他追求的是什么自由?或者說,他所追求的這種自由能為人類社會所認可所允許嗎?

范美忠這個人,是自私到了骨子里的極端利己主義者。明白了這一點,我們也就知道,不但他嘴里的“自由”、“公正”是欺人的謊言,就是他所說的“在這種生死抉擇的瞬間,只有為了我的女兒我才可能考慮犧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親,在這種情況下我也不會管的”,這一席話也只有一點是真。哪一點是真?連母親都不會管是真,其余全是假的。因為,他連他母親都不愿意去救,他還會去救他的女兒嗎?他說得很清楚,“逃出一個是一個”。這里的“一個”,就指他自己,是絕不容許別人來插一腿的。你看他,在那“間不容發之際”,逃生的本能主宰了一切,他是只顧自己逃跑,哪怕是給別人一個口頭的提示他都不干,因為那會讓他分神,會浪費他若干毫秒的時間。而如果要救女兒,那他賠進去的時間就不是以毫秒計而是以分秒來計,那還得了?甚至,說不定他還會與女兒“一起死亡”,他怎么會去干這種“沒有意義”的事情?“考慮”也者,搪塞之辭也。“間不容發之際能跑出一個是一個”,還有功夫,不,還舍得去加以“考慮”嗎?

劉邦就是一個例子:楚漢初相爭之際,劉邦吃了大敗仗,由一個叫夏侯嬰的部將駕車保護著逃命,途中遇到了他的一雙兒女(即后來的惠帝劉盈和魯元公主),夏侯嬰就趕緊把孩子抱上車來。可劉邦卻視這一雙兒女為絕不可有的累贅,抬腳就把他們踹了下去。夏侯嬰不忍,又彎腰將孩子抱上車來。但孩子剛上車,就又被劉邦踹了下去。如此抱上踹下,反復多次,劉邦竟悖然大怒,要殺夏侯嬰。只是因為殺了夏侯嬰便沒人駕車保護他了,他最終才不得不聽由夏侯嬰保全了這一雙兒女。

極端利己主義者是沒什么干不出來的。因此,對范美忠的“逃出一個是一個”,我們可不敢以人之常情度之。

三、教育部新聞發言人針對他棄學生而逃之后還聲稱自己根本沒有任何道德上的負疚感而發表“你可以不崇高,但不能無恥”的評論,他的回應是,他確實不崇高,但并不無恥。他又聲稱,他還要“告訴學生也告訴其他人,你自己的生命也很重要!你有救助別人的義務,但你沒有冒著極大生命危險救助的義務,如果別人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選擇,無所謂高尚!如果你沒有這么做,也是你的自由,你沒有錯!先人后己和犧牲是一種選擇,但不是美德!”

眾所周知,人類社會總體上從來都是向著完善人性和遠離動物性的方向邁進的,因而在危險時刻先人后己、舍己救人就從來都是普世欽仰的美德,而個人至上,“拔一毛以利天而不為”則是人所不齒的卑劣行徑。但范美忠卻認為先人后己、舍己救人和他那種個人至上,逃命第一的行為都只是人在危險時刻的一種選擇,前者“不是美德”,后者也不是什么過錯,兩者沒什么高尚與卑鄙之分——這是范美忠說了出來的東西,還有些東西他沒有說出來。那沒有說出來的東西是什么?就是在他看來,個人至上、逃命第一才是最高明最劃算的,所以,一旦付諸實施,他不僅不會有任何道德上的負疚感,反倒有一種難以形容難以抑制的慶幸感和得意感,非得自我炫耀和欣賞一番不可。范美忠這一次的主動暴露,其動因就在這里。

面對范美忠的表演,許多人不禁義憤填膺,紛紛責罵他把尊重個體價值的理論推向極端而公然放毒。其實,我們前面已經指出,他是一個極端利己主義者,一切以利己不利己作為判斷尺度,自然不會承認普世推崇的價值觀,自然會如歐陽修所說——不知人間有羞恥二字。我們之間,在價值觀上已經沒有共同語言,我們動氣是沒有用的。

說到這里,我不禁想起了如下這個真實的故事:

1994年12月8 日,新疆克拉瑪依友誼館,當地驗收“兩基”(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的會議在這里召開。參加會議的共有全市7所中學、8所小學精心挑選的15個規范班的優秀師生700多人,還有國家及其它省市教委干部組成的“兩基”驗收團成員23 人,當地有關部門的領導若干人。會議中不幸發生火災,結果是,除大量受傷者之外,共有288名中小學生、36名本可逃生但為救助學生而義無反顧的中小學教師和17名人地生疏的驗收團成員被活活燒死;現場救人的只有教師和聞訊趕來的家長,而當地領導則未做任何疏導、組織和救助工作,他們熟知會場地理,或躲或逃,全部安全脫險。

這些很聰明的當地領導,后來都受到了法律或黨紀政紀的懲處。因為,正如一位死難學生的家長所說:“那些本該監護著孩子們的領導,置沒有求生本領的孩子們于不顧,放棄了自己監護的責任,他們這樣做就是在殺人。”然而,范美忠是一定要抱不平的了:他的這些聰明的同類應該沒有為了學生而“冒著極大生命危險救助的義務”,他們無罪無錯。這就是范美忠的邏輯,你能把他怎的?

不過,我倒很想知道,假如范美忠的女兒(我們先假定范美忠真像一位正常的父親那樣愛他的女兒)或范美忠本人處于缺乏逃生能力的未成年階段而碰上了當年的克拉瑪依大火或者是今天的汶川大地震,那么,他是不是仍會像今天這樣堅持認為教師沒有為學生“冒著極大生命危險救助的義務”?是不是仍會將舍己救學生的教師與棄學生而逃的教師同等看待?

四、范美忠還有一個說法,就是人們不應該只是一個勁罵他,“更多的應該是在制度與技術上去反思,如果再來一次地震,我們的房子是否安全,我們能否順利逃脫。”他說:“如果所有的房子都嚴格質量按標準修建,我們會死那么多人嗎?如果國家和學校平時在地震逃生方面教育、指導學生,地震了他們自然會跑,根本無需我去喊。”

從字面上看,范美忠這番話是說對了的,我們不能隨便加以駁斥。因為這次地震的確告訴我們,我們必須注意那些修學校和管學校的人,必須查一查他們有沒有失職瀆職行賄受賄,拿關乎人命的校建質量當兒戲,拿本該抓緊抓好的防災抗災自救互救訓練不當一回事。不過范美忠說這番話的真意卻不在這里。他的真意是什么?是想借此撒賴,拿這個由頭來堵人們的嘴,以使自己脫身。

這一點,我們卻不能答應。

因為,很不幸,范美忠是一位教師。他說什么話,做什么樣的人,都不再只是他自己的事。他的一言一行,都在影響和塑造著他的學生。

范美忠不是曾經極度鄙視周圍的教師,認為他們全是僵腐無能之輩嗎?不是喜歡宣稱學生對他很崇拜,宣稱他對學生的影響不同尋常嗎?不是曾經夸下“未來的大師應該由我培養出來”的海口,暗示只有他才能培養出可與魯迅等人比肩的大師嗎?事情越是這樣,我們就越為他的那些學生擔憂,就越不能對范美忠的種種撒謊撒賴的欺人之談聽之任之。

我們想一想吧,范美忠的學生們既親眼目睹親身感受了他棄學生而逃的行徑,又親耳聽到了他一系列極端利己主義內容的種種說法,經過他這一番強力的言傳身教,學生們是不是等于又經歷了一次心靈上的大地震?那么,這場地震對學生們的影響如何?在他們的內心世界里翻翻騰騰的會是一些什么樣的活動?會不會有人陷入困惑和遭受污染?如果陷入了困惑和遭受了污染又該怎么辦?

把未成年人交由范美忠這樣的人來教育,對廣大家長意味著什么?對國家和民族意味著什么?如果我們未來的大師竟是出自范美忠這樣的教師門下,那會是怎樣的大師呢?還會是“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孺子牛”的人嗎?還會是為“救救孩子”而沖鋒在前的人嗎?還會是“我以我血薦軒轅”的大愛無邊的人嗎?嘻!不可想象,不可想象!

而正當我們還在為范美忠的言行發愣之際,范美忠的后繼者又登臺了: 6月12日,即范美忠事件發生剛一個月的時候,安徽省長豐縣雙墩鎮又發生了“楊不管”事件:兩名中學生在上課時打架,導致其中一人死亡,正在授課的楊姓教師既未制止學生的打架行為,也未對瀕危學生的搶救有所作為,而是繼續上課直至下課。

這樣看來,我們還得借過范美忠關于要從制度上加以反思的話,賦予更深廣的內涵——內涵之一,就是我們必須好好審視一下方今這支教師隊伍,好好思考一下有關教師任用和管理上的一些問題。

這些問題是:

教師應該是怎樣的人?或者說怎樣的人才可以做教師?我們在任用教師時需不需要一個心理健康的標準?我們的教育需不需要一部規定較合理操作性較強的有關師德的法律?

不知聰明的范美忠們對這些問題有何看法,我們也不妨聽一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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