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湖南平江大橋垮塌反思如何追究豆腐渣工程責任人——目前中國的法律是“豆腐渣”的保護傘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湖南平江一座大橋又垮了,失蹤六人,1997年建成,橋板一絲鋼筋都沒有,碎得就像一塊酥餅掉在地上。縣長王洪斌說上游沖下來的船只撞擊導致垮塌。記者問橋板一點鋼筋都沒有是不是垮塌的原因,王縣長說調查以后才能確定。這么明顯的情況王縣長都不敢說句硬話。
豆腐渣工程禍國殃民早已不是新聞,民眾甚至已經麻木。
如此多的豆腐渣工程到底處理了多少人,咱不知道,估計批評教育之類的處理是少不了的,至于是不是有責任人因此被槍斃,印象中沒有聽說過。也許有人覺得我提到“槍斃”二字太殘酷、太不懂法律了。咱確實不懂法律,但是我們每一個老百姓都懂法理。
橋面應不應該有鋼筋,我從王縣長的謹慎判斷有兩種可能:一是按“有關規定”允許沒有。如果是這樣,建筑單位、施工方、監理人沒有責任。但是制定“有關規定”的人知不知道不加鋼筋橋面極易碎裂,會死人的,也有兩種可能知道和不知道,如果出臺“有關規定”的人知道會死人的,是有故意殺人動機和事實,理應槍斃。如果出臺“有關規定”的不知道會死人的,不僅他應當槍斃,其上級領導也應槍斃。二是按“有關規定”橋面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如果是這樣,建筑單位、施工方、監理人知不知道不加鋼筋會死人的,同樣有兩種可能知道和不知道,如果這些人有說不知道的,法庭不必審理,立即槍斃,如果這些人知道會死人的,應不應該槍斃?法律應該這樣制定才是扶正祛邪維護公平正義的,否則就是保護壞人、壞事的,就是專門與好人過不去的。
我們常聽有的法律專家講這樣的話:要看是不是造成了嚴重后果,還要看有沒有因果關系。我覺得,在豆腐渣工程這方面,如果哪個專家講這樣的話,就應該立即給他創造條件體驗一下豆腐渣工程的危害。橋梁、公路、房屋建筑、車船等等,凡是公共產品,只要出現豆腐渣質量,責任人就應該立即槍斃,難道還要等到若干年死亡無數無辜之人、還要等到費勁巴拉地把惡果與豆腐渣質量聯系起來、還要等克服不良律師的辯解之后才能處理嗎?你等吧,等的結果就是現在這種狀況,工程建筑豆腐渣層出不窮、食品行業有毒食品如雨后春筍、藥品行業假藥劣藥防不勝防,于是民不聊生。這種法律就是保護壞人、壞事的法律,這些年以健全法制的名義,這種法律越來越多。
有天看電視,說的是治療癌癥的假藥危害的,有專家說:癌癥是很難治療的,到底這假藥與癌癥病人死亡之間是不是有必然聯系,很難確定。我靠,放屁哪!病人吃了假藥沒有治好死了,要處理假藥責任人,還必須有證據證明死亡與假藥之間有必然聯系,這不是放屁嗎?如果法律是維護正義打擊邪惡的,應該讓假藥責任人自己搜集證據證明病人死亡與自己無關,這應該叫過錯方舉證原則,在這方面絕對不能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假冒藥品、食品添加劑、豆腐渣工程,都應當實行責任人舉證原則,比如食品添加,誰添加誰證明對人無害,不能證明對人無害的,槍斃;再比如藥品,誰做假藥誰證明對治病有應有療效,不能證明的,槍斃;再比如豆腐渣工程,責任人證明害不死人,只要別人能舉出一種可能導致人員死亡,立即槍斃。只有這樣才能逐漸杜絕食品、藥品、建筑等等質量問題,才能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才是應有的法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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