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所謂“國家安全”與新聞報道發生沖突,向來標榜“新聞自由”的歐美國家會如何面對?近來持續發酵的斯諾登事件為公眾尋找這一問題的答案提供了絕佳的“窗口”。據外媒8月21日報道,斯諾登事件后不久,英國首相卡梅倫下令其資深政策顧問、內閣秘書長杰里米接觸《衛報》總編輯拉斯布里杰,要求對方上交或銷毀美國國家安全局承包商前雇員斯諾登泄露的機密文件。隨著政府施加的壓力越來越大,7月20日,儲存文件的硬盤和內存芯片終于在來自政府通信總部的技術人員的監視下,被角磨機和其他工具所弄碎。
“我們確定,英國當局針對《衛報》采取的措施與英國方面關于遵守多方面的人權標準的聲明不一致,其中包括在媒體自由、確保記者權利和保護人類生命等方面。”俄外交部發言人盧卡舍維奇在俄外交部網站公布的聲明中指出,“這進一步證明倫敦在人權領域持雙重標準的惡劣做法。”
一直以來,“新聞自由”被歐美國家奉為圭臬,而美國更是把“新聞自由”視為神圣不可剝奪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從而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這也正是美國標榜自身新聞自由的主要依據之一。而在現實生活中,一旦觸及所謂的“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歐美等國政府往往對新聞自由表現出另外一種姿態,采取各種手段對媒體進行干預或控制,這鮮明地折射出歐美國家“新聞自由”的虛偽性。
其實,從歷史上看,斯諾登事件并非個例,歐美等國政府對新聞界的干預一直就沒有停止過。其中最著名的當屬1971年的“五角大樓文件案”,當時美國政府以間諜法要求《紐約時報》停止刊登從國防部泄露的一份秘密文件。另一個突出案例是,2006年,《紐約時報》資深記者朱迪思·米勒因為拒絕向法庭透露報道消息來源而被判“藐視法庭罪”入獄。這次的斯諾登事件再次引發了人們對以美國為代表的新聞自由觀的反思。
有觀點認為,“新聞自由”往往更能表征一個國家或政府對待信息自由的態度。當前,不少人把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的“新聞自由”看作“自由世界”的“火炬”和“燈塔”,理想化地認為,在美國“新聞自由”理念下,美國的一切都呈現出透明的狀態。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研究員宋小衛認為,在新聞傳播學界,沒有任何一個理論認為新聞自由是絕對的,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美國等國家同樣會對新聞自由進行限制,也會給新聞自由劃定邊界。
在歐美國家的政治制度下,執政者所認定的“國家利益”就是最高意識形態,所有組織機構都有責任和義務為之服務。而“國家秘密”又是體現“國家利益”的重要載體,保守“國家秘密”是其普遍的法律準則。
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陳堂發指出,“英國政府以強制性行政手段迫使媒體機構銷毀涉秘資料的做法,在程序法層面是不當的,是對其所標榜的‘新聞自由’理念的踐踏,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其‘新聞自由’的矛盾性和虛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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