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美國政府與媒體之間保持著某種程度的默契。雖然媒體對政府多有質疑和批評,但這種批評需要掌握一個限度,很少有媒體完全站在政府的對立面。
美國法學家歐文·費斯在《言論自由的反諷》一書中提出:新聞自由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強勢的人有說話的權利,弱勢的人說話的權利形式上是有的,但是別人聽不到。
近日,美國著名記者海倫·托馬斯因病去世。托馬斯一生獲獎無數,其職業生涯堪稱輝煌,但這輝煌職業生涯的終結方式令人唏噓:因發表批判以色列言論,89歲高齡的托馬斯只能選擇黯然辭職。
其實,托馬斯的遭遇并不是個案。類似的不少事件再次引發人們對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新聞自由觀的反思:如何理性看待美國宣稱的新聞自由?美國如何劃定新聞自由的邊界?
美國新聞“軟調控”手法多樣
學者表示,絕對的、徹底的新聞自由在現實世界并不存在,美國的新聞自由自然也不是沒有邊界。誠然,1791年批準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給予了新聞報道的自由,但在實際操作中,美國的新聞自由是為美國既存的社會秩序服務的,受到諸多因素限制。
美國對新聞自由的硬性限制很少,但軟性限制方式多種多樣。山東師范大學文學院副院長常慶告訴記者,美國沒有一部成文的新聞法,但有《國家安全法》、《誹謗法》、《隱私保密法》等,這些法律可從不同方面對新聞媒體的行為進行控制。例如,2005年的“特工門”事件中,《紐約時報》記者朱迪斯·米勒因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被判“藐視法庭”而入獄。此外,美國政府還可以通過媒體資源的分配、內幕新聞的供給與否等多種隱性手段控制媒體。
美國政府與媒體之間保持著某種程度的默契。雖然媒體對政府多有質疑和批評,但這種批評需要掌握一個限度,很少有媒體完全站在政府的對立面。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美國政治研究室主任周琪對記者表示,美國媒體對政府政策報道的主要渠道是白宮新聞發布會上提供的信息或總統等國家領導人在新聞發布會上的講話,如果某一記者對政府的政策批評過多,有關部門就有可能向該記者供職的媒體施壓要求換人,否則有可能取消該媒體參加新聞發布會的資格。
特殊時期的美國政府更加注重對新聞的管控,管控手法不斷調整。據常慶介紹,1983年,美國入侵格林納達,實行了空前嚴厲的新聞封鎖,戰爭結束后才允許記者和攝影師進入戰場。在1991年的海灣戰爭中,美國取消了禁止記者在戰時進入戰場的做法,但記者的每份稿件都要經過軍方批準,接受公共事務陪同軍官的當場檢查。如公共事務陪同軍官和記者對有爭議的材料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稿件將被立刻送到新聞處處長和有關的新聞代表處進行審查。若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就會被上送到負責公共事務的助理國防部部長手里,由他和國防部國家新聞處處長一同審查。從這些措施可以看出,美國政府在與記者打交道方面有了更多經驗,對戰爭新聞的控制由“堵”變“疏”。
在美國發動的伊拉克戰爭中,媒體記者在報道時必須懂得自律,否則不僅其報道會遭到封殺,還可能會因被指責為不愛國而失去工作。周琪提出,美國政府在伊拉克戰爭前后反復宣揚“愛國主義”和“恐怖主義威脅”,使媒體在報道伊拉克戰爭時不得不主動同政府和軍隊配合。美國媒體大都從正面報道戰爭,如贊揚美國的士兵如何英勇善戰、戰爭取得了怎樣的勝利,而對無辜平民在戰爭中遭到殺戮的報道則很少。
新聞壟斷損害新聞自由
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副院長王四新表示,新聞自由有兩個層次的含義,一是媒體本身表達的自由;二是媒體作為大眾交流溝通平臺,為普通民眾的言論自由提供便利。作為大眾表達聲音的平臺來講,美國的窮人和富人表達的自由是不一樣的,富人可以花錢買廣告,而窮人卻沒有這樣的能力。
“美國的新聞自由是資本的自由,誰擁有資本誰就擁有自由。”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鄭保衛表示,自由興辦新聞傳媒,本是美國新聞自由的重要內涵,但事實上,由于興辦新聞媒體需要投入的資金過于龐大,普通人根本無力承擔。有影響的媒體日益集中在極少數大財團手中,大多數美國城市形成“一城一報”的現象。這種壟斷現象損害了新聞自由,壟斷越集中,新聞自由受到的損害越大。可以說,美國新聞自由的主體是傳媒公司老板。當記者發出的觀點或報道與供職的傳媒公司老板發生分歧時,記者的言論自由不得不服從老板的觀點,否則會被解雇。此外,財團以追求商業利益為目標,當社會責任與商業利益相沖突時,會傾向于背離社會責任。對美國新聞自由的種種固有矛盾,不少美國學者也提出了批評。
學者強調,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新聞自由觀的形成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和社會文化土壤,新聞自由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內涵有所不同,要客觀、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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