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網易微博“180度”發布“耕地保護是計劃經濟殘余”的有態度討論(網易鏈接http://t.163.com/zt/pub/thinking50)。茲認為有些不妥。以下逐一說明。
一、西方多國都實行耕地保護,所謂“計劃經濟殘余”成普世政策
美國不是計劃經濟,但是美國也有耕地保護政策。美國土地資源豐富,人均耕地占有量較多,是我們人均耕地占有量的9倍(2003年)。雖然美國耕地保護的壓力較小,但他們仍然十分重視耕地保護工作。一是規劃保護耕地,通過土地利用分區規劃,劃定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出臺《基本農田保護條例》(Basic Farnland Protection Regulation),嚴格土地用途管制,農民必須保證農用地的農業用途;二是通過政府補貼保護耕地,對私人所有的耕地(基本農田),由政府對基礎設施進行投入和保護,無償提供農業技術支持;三是通過優惠性課稅政策保護耕地,對耕地(基本農田)降低或減免其土地稅、遺產稅;四是通過產權束的分割和約束保護耕地,在美國,土地所有者可以出售所有權中的一些權利而保留另外一些權利,如出售建設開發權,保留農用地耕作權,把土地限制為農業用途并給予補償,美國建立了購買開發權利即保護地役權(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s/C onservation Easements,簡稱PDRS)制度,可交易開發權(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s,簡稱TDRS)制度,對美國的耕地保護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早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政府就制定了《水 土保持和國內生產配給法》,60年代開始關注農地流轉問題,70年 代優質農地受到足夠重視。上世紀70年代中期,美國農業部恢復設 立土地利用委員會,主要職能是致力于用綜合的政策工具來保護優 質農地。進入80年代,美國聯邦政府制定了《農地保護政策法》, 決定對納入保護計劃耕地的所有者給予補貼。在新農業法支持下, 農場主可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將部分符合耕作條件的土地作為保護 地而獲得備用地保護計劃的補貼。
早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政府就制定了《水土保持和國內生產配給法》,60年代開始關注農地流轉問題,70年代優質農地受到足夠重視。上世紀70年代中期,美國農業部恢復設立土地利用委員會,主要職能是致力于用綜合的政策工具來保護優質農地。進入80年代,美國聯邦政府制定了《農地保護政策法》,決定對納入保護計劃耕地的所有者給予補貼。在新農業法支持下,農場主可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將部分符合耕作條件的土地作為保護地而獲得備用地保護計劃的補貼。
由于自然條件較好,土地資源豐富,美國在耕地保護方面壓力不大,從聯邦到地方政府也沒有專門以保護耕地為題制訂保護性的法律和制度,但是美國依然十分重視耕地保護工作。他們主要是通過規劃分區的用途管制保證農地的農業用途,以政府財政補貼來維護農田灌溉設施確保農民增收和農業增產,實行地役權保護(購買土地開發權)調動土地所有者保護耕地的積極性,持續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提高農業生產效率。通過以上做法,在確保耕地一定數量的同時,更加注重耕地質量的提高,確保農業增產的速度高于人口增長速度,有效保證了國家糧食安全。我國從法律政策上確立了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但用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實踐少、制度設計缺乏,使保護者不能獲得保護應得的補償和利益,耕地保護的積極性未充分調動。學習借鑒美國的經驗,我們認為在堅持原有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的同時,要更加注重用經濟手段調動政府、社會和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讓承擔耕地保護的地方政府和農民在讓渡發展權的同時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建議進一步總結廣東省和成都市等地在制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辦法、建立耕地保護基金等做法和經驗,積極探索,規范運行,適時上升為法律制度,提高耕地保護的質量和水平。(來源:國家土地監察廣州局http://gzdc.mlr.gov.cn/dcwh/dcsh/201102/t20110214_816062.htm)
目前許多國家都采用了用途管制制度,只是具體叫法不同,如日本、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英國的“土地規劃許可制”,韓國的“農地振興地域制度”和“耕地轉用許可制”。
日本在工業化進程中也有喪失大量耕地的歷史教訓。日本是市場經濟國家,又有深厚的中央集權傳統,在國土資源管理中,市場和計劃兩種體制的優勢都得到了較好的發揮,對兩者的關系也處理得較好;在耕地保護、農業和農村整備、土地開發、土地用途管制、規劃管理等方面日本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
二、“無稽之談”的18億畝耕地傷不起
按官方數字,我們現在有耕地18.257億畝,如果其中三分之一達到畝產1噸,再有三分之一達到半噸,一共可產出9億噸糧食,其余耕地可生產其他農產品(6.82,0.00,0.00%),那我們的糧食自己根本用不完,可以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糧食輸出國。這樣說來,我們的耕地似乎非常充足,難道還要保護耕地么?也許有人不贊成保護18億畝耕地紅線不被突破,正是感到國家糧食安全似乎不是一個“真問題”。但我的看法完全不同。我越是看到我國很高的畝產量,就越是感到保護耕地的必要性。
的確,按現有的資源情況,如果不考慮環境代價,我國的糧食安全好像不會有什么問題。1949年,我國人口5.4億,人均糧食產量209公斤;到 1986年,人口超過10億,人均糧食卻超過370公斤,食物消費熱量達到2650千卡/人日,超過了國際標準。去年人均糧食占有人均400公斤左右,總量略超過了國內的需求。以往曾經發生過幾次糧食供應相對短缺、市場糧價顯著上升的情形,但原因都不是耕地數量出了問題,而是糧價下跌影響了農民投入,很多土地被撂荒了。
今后僅僅依靠常規農業技術的普及,我國糧食還有增產潛力。良種技術提升、秸稈還田、田地林網建設、山區水土保持等一般技術都有明顯的增產效果。糧食增產潛力也可以從以往趨勢中確定。1978至2006年,我國糧食年增長率1.76%,而人口增長1.12%。預計,2033年,我國人口峰值15億,年均增速約0.5%,這要求糧食達到6億噸,以滿足國內需要。從現在開始,平均每年增長0.7%就可達到目標。2033年以后,中國人口開始負增長,2050年估計14.37億,年均下降0.25%。糧食生產可以基本停止增長。
三、糧食安全的”無恥借口”
既然我國糧食生產形勢從技術要素看還比較樂觀,我們為什么還要保護耕地?我以為有三個“硬道理”。
第一,隨著城市化的推進,糧食生產的比較優勢會發生結構性下降,一部分山區耕地會逐步退出耕作,因而存在很大的糧食減產因素。據我調查了解,山區的農業勞動生產率目前是平原地區的一半,以后還會降低。我們將越來越依賴平原地區的糧食生產能力。所以,保護平原地區優質耕地非常重要。
第二,中國不缺建設用地,沒有必要濫占耕地。根據其他研究者提供的資料,我國在上世紀60至80年代,GDP每增加一個百分點,對土地的占用量是日本的8倍左右,土地低效益使用問題非常突出。我國城市的人口密度也很低,全國平均每平方公里的人口數量不到3000人。而上海市的核心區在1949年人口密度是每平方公里6萬人。一些省份幾乎每個縣都有省級開發區。北京市就有幾十個高爾夫球場。就連天津、上海和廣東這樣的地方,也不能說缺少建設用地,問題只是已有的建設用地沒有得到有效利用。全國農村的非農占地問題也很突出,通過土地整理和村莊適當合并(山東德州已經開始了),節約1億畝地不成問題。這個數量足夠我們今后幾十年搞建設使用。有這么多的土地沒有得到很好利用,我們為什么還要濫占耕地呢?
第三,從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看,耕地不嫌多,只嫌少。使用化肥、農藥,依靠地表水和地下水灌溉,雖然可以大大提高畝產量,但卻極大地付出了環境代價。據專業人士考察,近年來,我國沿海地區海水入侵淡水含水層的現象屢屢發生,從北向南涉及遼寧、河北、山東、廣西、海南等多個省份。其中,環渤海地區海水入侵發展尤為迅速,僅2003年海水入侵面積就達2457平方公里,比20世紀80年代末增加了937平方公里,平均每年增加62平方公里。我國已成為世界上使用化肥、農藥數量最大的國家。化肥年使用量4637萬噸,按播種面積計算達40噸/平方公里,遠遠超過發達國家為防止化肥對土壤和水體造成危害而設置的22.5噸/平方公里的安全上限。加之施肥結構不合理,導致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如果我們的耕地多,就可以少用化肥農藥,可以少灌溉,可以 “廣種薄收”,從而提高農業經濟的比較優勢,降低中國人的吃飯成本。
我們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國家的耕地保護大政方針,但也不是說這項政策在實施中不能有任何靈活性。我曾經參觀過一個海島,這個島既不能發展農業,也不適合發展林業,基層政府要發展旅游業,但卻因土地“紅線”而得不到用地批復文件。我國有不少淺山區,可以適當發展住宅產業。只要規劃合理,山區發展住宅產業可以提高我國的山區植被覆蓋率,還可以節約平原地區的優質耕地,更有拉動內需的強大功效。我希望通過保護耕地戰略的適當調整,使這項極端重要的基本國策能得到科學合理的實施。(來源:中國為什么要保護耕地http://opinion.m4.cn/1163784.shtml)
四、產權到位為了誰?
200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其中關于“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的規定,強調“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這一《決定》已經給了農民流轉土地的權限。中國幾千年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嚴重阻礙了生產力發展。美國、法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農業成功經驗使我們看到,農業的出路一定是規模化生產,因為只有規模化才能機械化,而沒有機械化的農業也一定不能實現現代化。中央為了適應規模化這一歷史要求,又于2006 年10月3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合作法》第一條指出: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指出: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袁隆平曾說:“以前的小農經濟比較落后,30多年來,我們的農業有了很大發展。今后,我們還要強化農業的技術化、職業化,把分散的種糧人口集中起來,搞種糧大戶。 ”
沒有組織就沒有力量,農民形成組織才有力量,才能在市場經濟中參與博弈,才有可能保護農民的利益。
隨意地、不加思考地引導網友批評我國的耕地保護政策,是不負責任的。指出中國“三農”的真實問題所在,并提出合理建議才是媒體應該有的正確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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