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王紹光:社會建設的方向:“公民社會”還是人民社會?
摘要:本文對風行一時的公民社會理論提出批評,指出有關公民社會的種種說辭存在兩個基本問題。一是“名不正,言不順”;二是“名實不符”。文章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討論“名不正”問題,指出這個概念的本義不清,中文譯名更帶有嚴重的誤導性。“民間會社”也許是更準確的翻譯。第二部分討論“名實不符”問題,指出公民社會那些被吹得天花亂墜的神效未必存在,并逐一戳破了圍繞公民社會的種種神話,如同質的神話、圣潔的神話、獨立的神話、國家與社會二元對立的神話、民主動力的神話。在批評公民社會理論的基礎上,文章的第三部分論證,公民社會不應是中國社會建設的方向,真正值得中國人追求的是構筑一個以勞動大眾為主體的政治共同體——人民社會。
【關鍵詞】公民社會 人民社會 非政府組織 非營利組織 第三部門
最近這些年,“公民社會”這個概念似乎很火,仿佛它是個天然的“好東西”。“公民社會”好在哪里呢?按那些懵懵懂懂擁戴者的理解,它好就好在強調了“公民”、“公民權”,以及公民對政府權力的制約,從而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建立與鞏固。“公民社會”的理論復興于20世紀70年代末,從南歐、東歐傳至西歐、北美,最后傳遍全世界。據這套理論的倡導者說,公民社會是實現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甚至充分條件。①約二十年前,這種理論傳入西方的中國研究領域,②繼而傳入中國學界,很快也變成顯學。③自此以后,國內外總有一些人拿著放大鏡在中國尋找公民社會的蛛絲馬跡。④
然而,只要稍加深究,我們就會發現,有關公民社會的種種說辭存在兩個基本問題:一是“名不正,言不順”;二是“名實不符”,就連“公民社會”這個說法本身就站不住腳。換言之,公民社會實際上是新自由主義編造出來的一個粗糙神話,它在概念上含混不清,它那些被吹得天花亂墜的神效未必存在。公民社會不應是中國社會建設的方向,真正值得中國人追求的是構筑一個以勞動大眾為主體的政治共同體——人民社會。
一、正名:“公民社會”還是“民間會社”?
要對“公民社會”做出判斷,必須先搞清楚它的來龍去脈。⑤
“公民社會”屬舶來品,是從西文“civil society”翻譯過來的。事實上,“civil society”到底應該怎么翻譯本身就是個問題。譯法與概念的內涵緊密相關,概念的內涵不同,譯法當然也應不一樣。
“civil society”雖然時髦,卻不是個新名詞。幾個世紀以前,自然法學家就開始使用它了。據布丹、霍布斯、斯賓諾莎等人說,人類社會曾經歷過所謂自然狀態。在自然狀態下,沒有外在的政治權威,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無拘無束。但也正因為如此,無法形成任何秩序。用霍布斯的話說,其結果便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久而久之,人們產生了建立公共權威的愿望。經過居民協議,大家決定以合同形式授權部分人來維持秩序,由此產生了國家。霍布斯把由國家保證其和平秩序的社會稱之為“civil society”。此類思想家在運用“civil society”這個概念時,是將它與自然狀態對比;難怪盧梭、洛克等人通常把“civil society”與“civil state”混為一談。在這個意義上,“civil society”似應譯為“文明社會”,以區別于野蠻的自然狀態。事實上,“civil”在拉丁文、英文、法文、意大利中的本意就是“非野蠻”或“文明”。⑥今天依然有人在文明的意義上使用這個概念,如把某些社會稱之為“uncivil society”。⑦
在對自然法學派持批判態度的黑格爾看來,“civil society”不再是與自然狀態相對的概念,而是與自然社會(家庭)和政治社會(國家)相對的概念;當人類的倫理生活脫離了初始階段,但還沒有進入高級階段時,他們便生活在“civil society”中。他的“civil society”由三部分組成:市場經濟、自愿組織、法治系統(包括警察、法院、規管機構、福利部門等)。最后這類組織通常被認為是國家的組成部分,但黑格爾認為它們的作用是保護個人與團體的利益,因此也屬于“civil society”的范疇。雖然在概念上,黑格爾將“civil society”與國家區別開來,但他認為在現實中,沒必要、也不可能把“civil society”與國家分開,因為在他的概念系統中,國家占據著比“civil society”更崇高的位置。在《法哲學》一書中,“civil society”又被稱作“布爾喬亞社會”。布爾喬亞社會是人們活動的私域(private sphere),這里人們的身份只是市民而已。只有在國家政治活動中,即所謂公域(public sphere) 中,人們才是公民。因此,黑格爾的“civil society”似應譯為“市民社會”。這也是長久以來被廣為接受的譯法。
馬克思把黑格爾的概念體系翻了個底朝天。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馬克思指出:“我的研究得出這樣一個結果: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這種物質的生活關系的總和,黑格爾按照18世紀的英國人和法國人的先例,概括為‘市民社會’”。⑧用我們熟知語言說,在馬克思那里,“市民社會”即是生產關系。馬克思的獨特貢獻是,他在市民社會里,看到了階級、剝削、不平等、沖突,并看到了歷史發展的趨勢:資產階級為自己的滅亡準備掘墓人——無產階級。
19世紀與20世紀上半葉的思想家,不管是自由主義者(如托克維爾),還是馬克思主義者(如葛蘭西),對“civil society”的理解基本上仍然屬于“市民社會”(即人們以私人或市民身份活動的空間),盡管他們對市民社會所處的位置及其在政治上的意義爭論不休。
直到過去二十多年里,“civil society”才被賦予了“公民社會”的含義:它既是一片不許國家公共權威涉足的空間(私域),也是參與國家政治事務的基地(公域)。
問題是,把“civil society”理解成“文明社會”或“市民社會”,其內涵與外延非常容易把握,而一旦被理解成“公民社會”,其內涵與外延卻十分飄忽。
定義“公民社會”的第一種策略是指出它不是什么:它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國家,更不是市場,而是介于家庭、國家、市場之間的空間。那為什么不直截了當地把這片空間叫作“社會”,而要把它叫作“公民社會”呢?顯然,并不是介于家庭、國家、市場之間的全部空間都可以被稱作“公民社會”;“公民社會”特指其中某些部分。那么,到底是哪些部分呢?
另一種定義“公民社會”的策略是列舉它的組成部分。2011年出版的《牛津公民社會手冊》列舉了六類組織,即“非營利部門”(the nonprofit sector)、“發展型非政府組織”(development NGOs)、“草根組織”(grassroots associations)、“社會運動”(social movements)、“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國際公民社會”(global civil society)。⑨不過,我們也許還可以想到其他與公民社會有關的種種提法,如“獨立部門”(the independent sector)、“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慈善部門”(the charitable sector)、“志愿部門”(the voluntary sector)、“免稅部門”(the tax-exempt sector)、“社會經濟”(economie sociale)、“民間社團”(civil associations)、“公共領域”(the public sphere)、“社會網絡”(social networks)等。還有一種據說屬于公民社會的組織,叫作“公民社會組織”(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或CSOs)。這真叫人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要知道什么叫“公民社會組織”,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公民社會”,而要了解什么叫“公民社會”,又必須知道什么是“公民社會組織”,此乃典型的同義反復。
不少人以為上述類型的組織是一種近一二十年才出現的新現象,其實,它們中的不少是古已有之。在很多國家,宗教性慈善組織和民間互助組織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幾個世紀以前,英國便是一個例子。在有些國家,如意大利、德國和新加坡,那里的某些非營利組織的歷史甚至比國家本身的歷史還要長。還有必要拆穿一個神話,即歐美以外國家的非營利組織都是來自西方的舶來品。實際上,在接觸西方文明以前,中國、日本、朝鮮、印度等國早就有土生土長的慈善和互助組織。日本的第一個現代基金會“感恩會”成立于1829年,比美國的第一個基金會早了近一個世紀。⑩東歐國家也有深厚的非營利傳統。 上世紀90年代以來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東歐的崛起并不是史無前例,而是在某種程度上對早期傳統的回歸。
真正的新現象是把本不沾邊的各類組織統稱為公民社會。但由于各國歷史文化傳統畢竟不同,在不同國家,看似與公民社會概念沾邊的組織特征不同,叫法也因而各異。更何況,不管各種類型組織在多大程度上交合,任何兩者之間都不會完全重合。這樣一來,哪怕有可能列出長長一串屬于公民社會的組織類型,人們還是不清楚公民社會到底是什么。
第三種定義“公民社會”的策略是厘清它涵蓋的組織具備哪些共性。美國約翰·霍布金斯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以前叫作“第三部門研究中心”)從“結構—運行”的視角歸納出公民社會的五個特征:組織性、非營利性、自愿性、民間性、自治性。11然而,這五種特征的內涵并不容易確定,該中心掌門人物薩拉門教授對它們的說法也不斷變化;12更重要的是,這套標準未必與現實相符。
“組織性”意味著公民社會必須展示相當程度的組織化、制度化。非正式的、臨時性的、隨意性的聚會應不能算作公民社會的一部分。薩拉門教授后來認識到,不能排除那些未經正式注冊的組織,以及非正式的組織,但他繼續強調這些組織必須有日常的會面,必須有會員,必須有參與者接受的決策機制與程序。問題是,現實中已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沒有真正意義上會員的社團;13更不要提虛擬空間已出現的大量網上團體。它們算不算公民社會的一部分呢?
“非營利性”意味著組織可以賺錢,但只能用于完成組織的使命,而不能將利潤分配給其所有者和管理者。問題是,中飽私囊可以采取各種形式,不一定非得采取分配利潤的辦法。近年來,由于政府撥款減少,西方(尤其是美國)越來越多的所謂“非營利組織”卷入贏利性活動,致使“非營利組織”與“營利性組織”的界限越來越模糊;14與此同時,有關“非營利組織”的高管們薪水向大公司高管看齊的報道也不絕于耳。15最近媒體揭露了美國50個最糟糕“慈善組織”的黑幕,它們募得的捐款與撥款中平均只有4%用于受益對象,其余的錢全部用于其管理者與工作人員。更極端的是,最近被人揭發,著名的“善待動物組織”(PETA)屠殺了96%送給它保護的動物,而這家組織的年度捐贈收入高達3500萬美元。16在嚴格會計意義上,這些組織并沒有分配利潤。但我們能據此認為它們也是公民社會的一部分嗎?
“自愿性”意味著參與這些組織的活動是以自愿為基礎的。這里的“自愿”缺乏嚴格的定義。問題是,在具有合作主義(corporatism)傳統的那些國家(包括不少歐洲國家),工會、商會、專業團體等組織并不是完全自愿的;17在宗教勢力強大的國家(包括美國),人們參與宗教組織活動往往從不懂事就開始,在很大程度上也不是自愿的?這些組織是否應該被排除到公民社會以外?
“民間性”本來被定義為在體制上獨立于政府,不受制于政府;但后來薩拉門把“民間性”定義為它們不是國家機器的一部分。這意味著,這些組織接受政府的資助并不降低其“民間性”。問題是,這些組織到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政府資助才能生存?如果它們離開的政府的資助就無法生存,那么它們到底在何種意義上具有“民間性”?
“自治性”意味著各個組織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資本或其他組織。直接“受制于”也許少見,但如果民間組織資金主要來自外部(如政府撥款、基金會資助、外國援助),政府政策(尤其是撥款政策)、金主的偏好、外國捐助者的資助重點能不削弱那些仰人鼻息的組織的“自治性”嗎?
下一節對“民間性”與“自治性”將有更詳細的討論。需要指出的是,薩拉門教授所強調的五種特征都與“公民”沒有什么必然的關系。他所說的“公民社會”也不是某種社會形態,而是僅指符合五種特征的社會組織。即便如此,我們也無法毫無保留地接受薩拉門教授有關公民社會的說法。帶有五種特征的組織五花八門、形形色色。一份英國研究報告的結論是:“這些組織相互之間的差別好比螞蟻與大象的差別,或寄居蟹與鯨魚的差別”。18這種說法并非夸大其詞。研究者普遍認為,所謂公民社會內部的差別比政府和私營經濟內部的差別要大得多。問題是,把符合五種特征的耶魯大學、紐約大都會博物館、消費者保護協會、合作社、教會、民間智庫、政黨、養老院、釣魚協會、宗族祠堂統稱為“公民社會”到底有多大意義?那公民社會不成了個無所不包的大雜燴了嗎?
更麻煩的是,某些國內外的公民社會理論倡導者也許會把具備這五種特征的某邪教組織看作非政府組織。但同樣具備五種特征的組織其實還很多,包括臭名昭著的意大利“黑手黨”、美國“三K黨”、日本的“奧姆真理教”、中國香港的“三合會”。其實本·拉登的“基地組織”又何嘗不具備組織性、非營利性、自愿性、民間性、自治性呢?問題是,有多少公民社會理論的倡導者愿意承認這些組織也是公民社會的一部分?類似的例子實在是不勝枚舉。
綜上所述,雖然“civil society”這種提法已有很長的歷史,但不同時代的不同思想家對它的定義都不相同;即使在當代,各種對它進行定義的策略也都不太成功。換句話說,“civil society”的原義還未“正名”。
“civil society”的中文譯法也同樣未曾“正名”,并已帶來嚴重的思想混亂。前面提到了“文明社會”、“市民社會”、“公民社會”三種可能的譯法,其實,“civil society”最貼切的譯法是“民間會社”。在英文中,“civil”包含民間、市民、公民的意思,在這個詞組中,它的確切含義是指民間或非官方;“society”既有“社會”的意思,也有“會社”或社團的意思,后者才是它在本概念中的原義。19而將“civil society”譯為“公民社會”在雙重意義上都是不確切的。一方面,“society”在這個概念中指的不是“社會”而是“會社”;另一方面,“公民”是個法律觀念,指依據某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而“civil society”并不是指由“公民”組成的會社,而是指民間或非官方的會社。那些外國在華的會社(包括外國基金會、外國NGO)顯然不是由中國公民組成的,但公民社會的倡導者大概不會把它們排除到“civil society”之外。這正說明,“civil society”與“公民”沒有必然關系。同理,文獻中大量討論的所謂“global civil society”與“公民”不“公民”毫不相干,因為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世界公民”。反過來說,“civil society”也不應被理解成“公民社會”,因為不管在哪里,積極參與“civil society”的人都是公民中的少數,并且往往是社會的精英分子。如果把這些人參與活動的空間稱之為“公民社會”,那么,這個狹小空間之外的廣大天地應被稱作什么呢?“非公民社會”嗎?
更令人擔憂的是,把“civil society”譯作“公民社會”往往會使不明就里的國人望文生義,產生種種不切實際的聯想,誤以為“公民社會”是某種理想的社會類型,是重視與保護公民權的社會,而不是把它理解為特定的社會團體。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中文維基百科對“公民社會”做出了簡短而必要的澄清,它指出,“在中國,由于翻譯的原因,公民社會這一術語被廣泛地錯誤理解。因為英語中的society不僅有社會之意,還有團體的意思。在當代語境和大眾用法中,civil society這個詞組中,society更多地指的是團體而非社會。因此,翻譯為公民組織或公民團體更為便于理解”。20其實,如上所述,將“civil society”譯為公民組織或公民團體還是不夠準確,譯為民間會社或民間組織更為恰當。
名不正則言不順。在“civil society”的本意不清、譯名不清的情況下,國內一些把“公民社會”掛在嘴邊的人成天奢談“構筑公民社會”、“回歸公民社會”、“走向公民社會”、“建設公民社會”,實在是莫名其妙,讓人不知所云。21
二、名與實:破除有關“公民社會”的五種神話
不僅“公民社會”的概念名不正、言不順,更麻煩的是,雖然新自由主義哺育出的所謂公民社會理論在全球范圍內不脛而走,它卻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事實基礎,是不折不扣的神話。“盛名之下,其實難副”,對各國實際情況的分析表明,新聞媒體和大眾讀物對公民社會的一些頌揚與真實情況有很大距離。22正處于轉型期的中國對外部世界提供的不同模式非常感興趣,但這也可能造成將自己的理想投射到外來概念上去的危險。因此,有必要對有關公民社會的五種神話加以剖析。
(一)同質的神話
談到公民社會時,公民社會理論仿佛把它視為一個整體,似乎其中沒有階級差別,只有平等的競爭。這是徹頭徹尾的虛構!在一篇發表于1991年的文章中,我曾指出,“任何明眼人都知道,現實中的公民社會絕不是一個同質的實體,它也絕不是一個牧歌樂園”。恰恰相反,“公民社會中有貧民窟與花園別墅,有血與淚,有劍與火。把它描繪成寧靜、和平的去處,不是出于無知便是出于欺騙”。23馬克思主義的偉大貢獻就在于它對社會中階級關系所做的犀利剖析:資源分配的不平等必將造成社會各階級之間的利益差別,利益差別可能導致利害沖突,利害沖突會引起壓制與反壓制的斗爭。階級差別與階級沖突并不是因為馬克思主義指出它們才產生出來的,任何不帶偏見的人都會感受到它們的存在。在這點上馬克思遠比托克維爾們高明。
公民社會的一個理論基礎是“多元主義”。在冷戰年代,為了抗衡“人民民主”的理念,多元主義在西方應運而生,其目的是為了顛覆馬克思主義的兩個基本概念。首先,它試圖消解“人民”這個概念。據說社會上根本就不存在作為整體的“人民”,只有許許多多獨立的“個人”。其次,它試圖消解“階級”這個概念。據說社會上根本就不存在“階級”,只有許許多多分分合合的社會群體。在多元主義者描繪的圖景中,不同社會群體組成的利益集團似乎是同質的,它們的訴求也許不同,但它們的能量與影響力沒有什么區別。實際上,多元主義的假設毫無根據,看看表124就十分清楚了。
在表1中,我們看到,管理階層只占美國成年人口的7%,但代表這個階層的利益集團數量占全部登記在冊利益集團的71%!換句話說,代表其余93%人口的利益集團絕對不會超過利益集團總數的29%。普通勞動者占人口比例很大,但代表他們的利益集團實在不成比例。如占美國成年人口41%的非農業勞動者,代表他們的利益集團數量只占全部登記利益集團的4%。不少人誤以為,在結社自由的美國,工會可以代表工人的利益。殊不知,美國工會的入會率一直非常低,而且近幾十年里一路下滑,目前已跌至約11%,低于20世紀30年代的水平。25這也就是說,近九成的美國工人是沒有工會來代表他們的。這樣,我們看到,雖然在社會上,勞動人民占數量優勢,但在“公民社會”里,他們充其量只相當于政治角斗場上的三歲小孩,而精英階層才是拳王泰森。實際上,在美國政治生活中最活躍、最有影響力的“公民社會”組織就是一批特殊利益集團。代表一小撮精英分子的利益集團肆虐“公民社會”已經成為美國政治的病根。26
不僅在美國這個許多人心目中的“公民社會”圣地如此,其他國家也大同小異。印度后殖民理論家帕薩·查特吉(Partha Chatterjee)的概括可謂一針見血:所謂“公民社會”實際上就是一塊與大眾生活隔絕的、現代精英集團的獨占空間。27
(二)圣潔的神話
近年來,對各類民間組織的贊譽可以說是不絕于耳。人們談到營利性企業時會聯想到唯利是圖、不擇手段、缺乏愛心;人們談到政府時會聯想到貪污腐化、繁文縟節、效率低下。據說,民間組織獨立于政府和市場之外,在充斥著權力和金錢游戲的當今世界,它們是一股清流。在很多人心目中,非營利/非政府組織的形象是十分圣潔的。他們認為民間組織是愛心的體現,是正義的象征,是效率的化身,是互助、參與、自治的途徑,是推動社會變革的先鋒。民間組織不僅濟貧救困,熱心公益,它們還給人們以歸屬感,并用它們的存在來促進社會的多元化。此外,由它們來提供社會服務也比由政府機構來提供更到位、更有效率。總之,民間組織是塊凈土,代表著人世間的真善美。
我們并不否認某些民間組織具有上述某些特征,但是,我們切不可忘記,并不是所有民間組織具有上述所有特征,民間組織的發展中也有假、惡、丑的一面。
一些學者早就觀察到,參與民間組織活動實際上是社會精英顯示自己身份的一種方式。19世紀末,民間組織之所以會大量出現在美國,是因為當時的上層階級試圖控制社會的亂象,并將自己與其他階級區隔開來。時至今日,都市精英依然占據著美國民間組織的領導地位。一批實證研究表明,參與民間活動有助于保持和促進上層階級內部的團結,并使他們得以主導非營利/非政府活動的方針政策。28說到慈善,我們不能忘了,其前提是社會分化為富人與窮人。慈善是富人的游戲,是他們經營方式與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有人這樣形容印度的慈善:“傳統上,通過展示看似慈善事務上的開支,企業把這種責任用作避稅的伎倆,又或者,在老派的商業家族,這種責任讓男性在做貌似更重要的事情時,讓家里的女性有事可做”。29把這句話用到其他不少國家似乎也很貼切。慈善不僅隱含著巨大的經濟差別,還隱含著巨大的社會差別,其奧妙在于,富人成了施舍者,戴上了道德光環。身價535億美元的美國富豪沃倫·巴菲特曾許諾死后捐出99%的財產,被人譽為“大慈善家”。30而他的兒子皮特·巴菲特對此的評論卻毫不客氣。作為拿過格萊美音樂獎的職業音樂人,小巴菲特一針見血地指出,少數富人的所謂慈善行為與其說是大公無私地“回饋社會”,不如叫作“良心漂白”(conscience laundering)。它無助于消除社會中的貧困、不平等、不公正,只會使貧困、不平等、不公正永久化。用一只洗凈的手捐出另一只骯臟的手掠奪來的財富,充其量只能讓富人晚上睡個安穩覺,確保底層老百姓不會造反。31除此之外,慈善還是身份的象征。在西方社會,在今天中國的大城市,慈善活動幾乎變成了富人社交、出頭露面、展示身份地位的場合,比一般的社交派對更具排他性。富人往往借助慈善活動來把他們自己與一般老百姓區隔開來、與不太富有的中產階層區隔開來。
實際上,一些社會主義因素比較多的西方國家(如瑞典)并不會用減免稅的方式鼓勵慈善捐款。32沒有一個現代國家可以靠慈善(或所謂“第三次分配”)來縮小貧富差距、解決社會問題。連小巴菲特都已認識到,僅靠創新慈善行為,將無濟于事。在解決貧困、教育、衛生等問題方面,民間團體充其量只能扮演拾漏補缺的作用,政府的社會政策才是主角。
如此說來,至少某些卷入民間活動的人動機并不那么圣潔。另外,民間組織未必是社會變革的生力軍。當然,誰也不能否認,有些民間團體是為崇高目標而努力奮斗的;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相當多的民間團體關心的不過是其狹隘私利。以美國最活躍的民間團體為例,它們多是利益集團或壓力集團,游走于國會與行政部門之間,試圖左右美國政府的政策。第三世界的情況也不例外。例如,一項對肯利亞“哈拉比運動”(“哈拉比”意為“同心協力”)的研究得出結論:雖然哈拉比運動吸引了一些富人捐助社會服務項目,但它總的效果是證明財富和權力的積累是合理的,從而維護了不平等的社會現狀。33還有研究表明,即使是以社會變革為宗旨的民間組織也可能分散反對運動的注意力,從而減輕對現存社會秩序的壓力。34
至于民間組織的效率,我們恐怕也不能高估。民間組織畢竟還是組織。不管是什么組織,規模不大時,它們會顯得靈活高效。人們之所以認為民間組織靈活高效,正是因為它們的規模總的來說比政府機構和公司小得多。隨著民間組織規模的擴大,它們的內部結構日趨復雜。政府部門遭人詬病的官僚主義、文牘主義、反應遲鈍、推諉責任也會出現在民間組織里。民間組織并不會因其民間性而對這些組織病狀有免疫能力。事實上,在有些國家,民間組織甚至比政府機構效率更低。
(三)獨立的神話
公民社會的擁躉者最看重民間組織的自主性。“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獨立部門”這些提法都暗示民間組織獨立于營利性企業和政府之外。但在贊揚公民社會自主性的時候,大多數人似乎都忘了問一個問題:民間團體到底靠什么資源生存、靠什么維持其獨立性?
在兩種情況下,民間團體可以輕而易舉地擁有自主性或獨立性。一是它們的運作主要依靠其成員的志愿服務(時間方面的捐贈);二是它們的運作主要依靠人們(包括其成員)在財物方面的小額捐獻。這種類型的組織確實存在,但它們規模小、影響小,公民社會理論關注的從來都不是這些組織。
志愿人員在其他類型的民間組織里也扮演著重要角色,但近十幾年里各國出現的一個新趨勢是,民間組織變得越來越專業化。專業化固然有專業化的好處,但專業化的一個后果是,這些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再是全身心投入的志愿者,而是把自己僅僅看作職業受薪人。失去了對其從事工作的熱愛,專業人員要么流動性很高,一有機會就另擇高枝;要么惰性很強,只要可能就將民間組織官僚化。人們在討論“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時,往往沒有意識到,“志愿失靈”在各國更是一種普遍現象,有差別也只是程度上的差別。
缺少了志愿者在時間方面的捐獻,民間組織就會更依賴財物方面的捐獻,否則就無法招聘工作人員,也無法正常展開其業務。的確,對絕大多數民間組織而言,資金問題非同小可、生死攸關:有錢就可以做事;錢不夠可能不得不半途而廢,舍棄其追求的事業;沒錢則會導致組織的消亡。資金的重要性不僅體現在其規模上,也體現在收入來源上,因為錢的來源直接影響組織的自主性。非洲有句諺語:“人跟錢走”;英語中有句俗話:“誰點曲,誰定調”。說到中國的很多團體,公民社會的倡導者往往不屑地指出,這些組織依靠的是政府撥款。他們未加明言的假設是,“拿人家的手軟”。然而,如果這個邏輯成立,人們也有理由提出三項質疑:如果國外民間組織依賴政府撥款,它們是否也不具有獨立性?如果民間組織主要依賴商業收費,行為與企業無異,它們即使享有自主性又有什么意義?那些主要依賴外國機構資助的所謂非政府組織在何種意義上享有自主性?
莫名其妙的是,人們普遍相信,在國外,資金不會對民間團體構成問題,因為私人捐款足以維持它們發揮功能。在這些人的想象中,外國的民間組織不會面臨喪失自主性的危險,因為它們自己有錢,不需要政府的支持,也不需要涉足商業活動賺錢;只有中國是例外。實際上,這一切都是想當然的結果,沒有任何事實基礎。證據表明,不管在哪個國家,總體而言,所謂公民社會僅靠私人慈善捐款是無法存活的。根據1996年所做的一次跨國研究,公民社會組織的經費總額中,私人捐款所占的比重最高不過26%,其平均值只有10.5%。私人慈善捐款比重這么低,它們靠什么運轉呢?靠的就是商業活動(如產品銷售和服務費)與政府支持;前者占它們收入總額的近一半(48.2%),后者也占41.3%。35
如果按公民社會組織的收入的主要來源分類,各國可以劃分為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政府撥款主導型,即民間組織的最大經費來源是政府撥款。這種模式主要出現在歐洲大陸。36在歐洲最大的兩個國家,德國和法國,政府撥款分別占其非營利部門總收入的三分之二左右。37在較小的歐洲國家,這個比重低則三分之二(如瑞典),高則近八成(如比利時)。38極端的例子是瑞士,那里的“非政府組織常常會幾乎完全依靠政府撥款的資助”。39這些國家的民間組織領域之所以有活力,可以說離不開政府資金。
第二種是商業收費主導型,即民間組織的最大經費來源是諸如會費、收費和商業活動之類的收入。40這種模式涵蓋的范圍既包括美國、澳大利亞、日本、芬蘭之類的發達國家,也包括一些拉美與東歐轉型國家。美國可以說是該模式的典型。不錯,美國的基金會很發達,私人捐款的數額大大超過其他國家,但它的份額只占非營利部門收入的八分之一左右;大頭來自會費、應付款、服務費、銷售收入、投資收益等商業收入,超過總收入的一半以上;其余來自政府補貼,約占三分之一左右。
第三種是外國援助主導型,即民間組織的最大經費來源是所謂“北方非政府組織”(Northern NGOs,亦即西方發達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而北方非政府組織的經費往往最終還是來自本國政府撥款。許多第三世界國家與一部分轉型國家屬于這種類型。近二十余年,第三世界國家與轉型國家出現了大量非政府組織,以至于有人把這種現象稱之為“全球結社革命”。41有意思的是,這些國家的某些非政府組織常常一方面擺出與本國政府保持距離的姿態,一方面心安理得地領取直接或間接來自外國政府的津貼。與這類非政府組織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當地另一類非政府組織:它們的領導人不會說外文,不清楚怎么與外國機構打交道,不知道如何申領外國資助。前一類組織姿態高、名聲大、十分活躍;而后一類組織往往還沒來得及成熟就夭折了,或只能掙扎著生存下去。問題是,如果沒有外國資金的援助,所謂“全球結社革命”會以我們觀察到的方式發生嗎?
我們或許可以得出一個很多公民社會倡導者不愿意承認的結論:至少就經費來源而言,世界上絕大多數民間組織都不具備完全的獨立性。經費是組織的生命線。如果這些組織在經費上無法完全獨立,它們怎么可能真正獨立自主呢?
薩拉門教授曾指出,政府撥款主導型民間組織將面臨的三重潛在危險:官僚化、仰人鼻息和失去獨立。但他后來改變了自己的看法,轉而認為,這些危險并不如想象得那么嚴重。42如果薩拉門以前的看法是對的,那么歐洲的民間組織似乎嚴重缺乏自主性。然而,如果薩拉門修正過的看法是對的,則沒有多大理由懷疑中國那些靠政府撥款存在的組織也可以具有自主性。其實,很難想象,政府撥款對民間組織的自主性毫無影響,無論在中國還是在國外。例如,美國很多誕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激進組織已演化為溫順的社會服務組織,原因之一是它們必須獲得政府撥款才能維持其生存。43政府撥款之所以具有誘導性是因為,“政府資金后面往往緊隨著政府法規”。44當政府資金占主導地位時,非政府組織實在難以奢談獨立自主性。45這里我們需要追問的是,非政府組織的獨立自主性是否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如果政府撥款政策的誘導方向符合社會大眾的利益,非政府組織是否有必要為堅持所謂“自主性”而故作姿態地與政府劃清界限?
在行為方式上,商業收費主導型的民間組織將與營利性企業趨同。一旦被收益最大化目標牽著鼻子走,它們也許不得不進入一些與其宗旨毫不相干,甚至背道而馳的領域,也許不得不僅僅向有支付能力的客戶提供服務。如果宗旨都改變了,即便它們可以在運作上維持其自主性,這種自主性還有什么意義?46
外國援助主導型的民間組織經常高姿態地批評別的組織缺乏獨立性,其實它們自己根本就談不上有任何自主性。
就捐助動機而言,西方政府與所謂北方非政府組織給錢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行善,而是為了對他國的內部事務施加影響。為此,它們寧愿與特選的非政府組織打交道,而不愿與政府部門打交道,因為后者的規模、實力和壟斷地位使它對來自外國的壓力具有更強的抵抗力,而影響和控制前者就相對容易得多了。47動機決定了對捐助對象的選擇。外國捐助者往往是依據自己的偏好而不是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來選擇捐助對象。例如,美國政府對外政策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在全球范圍內推進“經濟自由”、“政治民主”與“公民社會”。為此,它的對外援助項目特別專注于第三世界與轉型國家那些活躍于這幾個領域的民間組織,而這些領域之外的組織很難獲得美國援助。48有意思的是,美國的那些所謂民間基金會似乎有著幾乎一模一樣的偏好。
在那些外國援助主導型的國家,外國資金的流向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當地民間組織的分布。許多經驗研究發現,那些易于獲得外國捐助的領域不僅會引發新組織蜂擁而至,還會誘使原來在其他領域活動的組織轉入這些領域。外國資金的主導性還可以從反面得到驗證。外國資金的流向與流量往往取決于捐助國自身的政策取向與財政狀況,而不是取決于受助國的本地需求。一旦外國資金的流向轉變或流量減小,一批寄生組織將陷入癱瘓,甚至毀于一旦。49
可以說那些靠外國資金滋養起來的組織根本不具備任何自主性,因為它們并不是依據當地人民的利益或需要而建立起來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是人為制造出來的產物。更糟糕的是,其中的一些非政府組織甚至可能演化成外國勢力的代理人。曼德拉坐牢時,南非反種族隔離的非政府組織曾得到外國資金的援助。但曼德拉本人后來也批評南非的一些非政府組織實際上是外國政府的代理人;這種現象也存在于轉型中的東歐國家。50
如果自主性意味著由民間組織完全依據自己的意愿決定其內外部事務的話,真正自主的組織應該既不受政府政策的影響,也不為逐利而偏離其既定的宗旨,更不會被外國援助資金的流向牽著鼻子走。如此說來,在當今世界上,打著燈籠也很難找到那種據說擁有完全自主性的民間組織,公民社會理論鼓吹的自主性只是一個神話。
(四)國家與社會二元對立的神話
公民社會理論的意識形態基因是“自由主義”,凡是談到公民社會的“獨立性”都是指相對于國家的獨立。在這套話語體系中,公民社會似乎是一塊凈土,國家仿佛充滿烏煙瘴氣;好事似乎都是公民社會干的,壞事仿佛都是國家干的。按照這套話語體系的邏輯,政府與民間組織的關系只能是一種對立關系:政府作用的擴大必然導致民間組織活動空間的萎縮;反之,如欲拓展民間組織發展的空間,政府的作用就必須到限制。
這套國家與社會對立的邏輯連美國這個案例都解釋不了。從羅斯福的“新政”到約翰遜的“偉大社會”,美國政府的干預范圍在二戰以后擴張得很快。也正是在這個時期,美國非營利組織的數量急劇增加。二戰剛結束時,全美只有不到十萬非營利組織,這個數目到60年代中期已增至三十萬。光是在約翰遜總統宣布實行“偉大社會”計劃的當年(1965年),向國稅局提出建立非營利組織的申請就比前一年翻了一番。此后,非營利組織的數量開始劇增。80年代初里根上臺以后,風向驟轉,限制政府干預范圍成為施政目標。但這并沒有為美國民間組織的發展帶來一個興盛時期。雖然組織數量似乎沒有明顯變化,但它們的發展卻面臨了更多的困難。51美國個案說明,政府干預不一定會制約民間組織的發展;政府功能的萎縮不一定有利于民間組織的發展。
政府干預之所以能促進民間組織的發展,原因在于政府可以向民間組織提供財物支持。按照國家與社會對立的邏輯,這種事絕不會發生;但公共部門資助民間組織卻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尤其是在歐洲那些政府撥款主導型的國家;52即使在美國這種商業收費主導型的國家,相當多知名民間組織對政府撥款的依賴度也很高。53這意味著,政府和民間組織的關系可以是一種合作關系、互補關系。
(五)民主動力的神話
自由主義之所以強調民間組織的獨立性、突出公民社會與國家的對立關系,其目的是為了論證公民社會是實現民主的前提條件。
然而,所謂公民社會顯然不是民主的充分條件。從辛亥革命到抗戰以前,中國有市場經濟;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無意全盤控制經濟活動;各類民間組織(如商會、同鄉會、讀書會、演劇社、獨立報刊、私立大中小學校)比比皆是。民國頭三年,政黨也多如牛毛。但那時并沒有出現民主,連形式上的民主也不存在。而活躍的公民社會并未能阻止民主的魏瑪共和國走向崩潰。54翻翻近代世界史,此類實例實在是不勝枚舉(如香港、澳門、新加坡)。公民社會顯然也不是民主的必要條件。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俄羅斯、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進行民主轉型之前并沒有多少像樣的民間組織,但這些國家仍然轉向了所謂“民主”體制。假如公民社會真是民主體制基石的話,那美國民主恐怕已岌岌可危了,因為自1960年以后,參與社團的美國公眾比重已大幅下降,到20世紀末,已回落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的水平。當然,現在還有很多美國人是這個或那個社團的成員,但這可能掩蓋了另一個發展趨勢:越來越多的美國人只是在社團掛名而已,不參加其日常活動,只是定期交納會費或向社團提供捐助,社團逐漸成為專業人士管理的機構。55
民主的原意本是指人民當家做主,但帶有強烈自由主義色彩的公民社會倡導者往往偷換民主概念,把它理解為對政府加以制約。為此,公民社會理論的倡導者強調的往往是民間組織對整體政治形態的外部效應(如制衡國家權力)。然而,除非民間組織具有某種政治性、正式性,且脫離政府的控制而相對獨立,外部效應不大可能發生。這也是為什么,偏重外部效應的公民社會理論嚴格要求民間組織必須獨立于政府。獨立性很強的才夠格被稱之為“公民社會組織”,否則,就被劃入“另冊”。
然而,在存在明顯社會差別的情況下,靠“獨立”的“公民社會組織”就能帶來民主嗎?多元主義的回答是可以,其倡導者試圖安慰人們,這些差別無關緊要,不值得大驚小怪。他們辯稱,只要允許不同的利益群體形成有組織形態的利益集團(公民社會),只要允許不同利益集團自由地展開競爭、爭取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它們不僅可以互相牽制、避免任何群體獨大,更重要的是還可以有效地制衡政府,最終達成政治生態的平衡。56今天,中國國內也有一些學者相信并鼓吹多元主義,希望在中國也看到更多的利益集團出現,認為利益集團參與政策制定過程是民主化的標志。57
如果稍作深究,就會發現,多元主義奠基于一系列假定:一是,所有人都可以組織起來影響決策;二是,所有人都有多重屬性,在不同時段、不同議題上,他們可以分屬不同利益集團,因此利益集團之間不是決然對立的,不同人總可以找到利益重合的地方;三是,所有人都可能參與影響他人的決策,也可能被他人參與的決策所影響,因此精英與大眾之間沒有鴻溝;四是,利益集團之間的競爭最終會達至均衡狀態,政策是其結果;五是,沒有任何政治勢力可以左右所有領域的決策過程,因此社會上不存在統治階級。
但大量實證研究發現,多元主義的上述假設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實際上,并非所有社會成員的利益都能經由有組織團體整合起來,即使被整合起來,其影響力分布仍然不平均,因為不同社會群體占有資源(收入、財富、受教育程度等)的質與量可能有天壤之別。有些群體一貧如洗,另一些群體富堪敵國。它們之間的關系與其說是“自由競爭”,不如說是一群三歲小孩與拳王泰森的較量,其后果可想而知。在多數情況下,有組織的利益集團主要代表著特殊利益,即占有較多經濟、社會、政治、文化資源的利益。這些特殊利益集團以及為他們游說的公司擁有巨大的經濟和政治資源,相比較于沒有組織能力的一般公眾或其他資源更少的團體,他們更有能力向決策者“兜售”主張,甚至動用其影響力來扭曲政府決策過程,以實現他們的目標。而他們追求的目標往往與公共利益背道而馳。
多元主義假說最早由三位擔任過美國政治學會會長的學者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提出的,他們是大衛·杜魯門(David B. Truman)58、羅伯特·達爾(Robert A. Dahl)59、查爾斯·林德布隆姆(Charles E. Lindblom)60。隨后一大批美國政治學家曾運用這個模式分析過美國政治。61但在60年代民權運動與反戰運動的背景下,這個模式開始遭遇到激烈批判,被認為根本無法解釋美國政治。62林德布隆姆這時也認識到,“利益集團是造成巨大政治不平等的來源,這些現象與民主規范不符合”。63近年來,更是有一大批實證研究得出了同樣的結論:利益集團之間的所謂“自由競爭”只會導致政策偏向富有階層。64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2013)指出,“如果一個政治體制對其治下的公民命運不是同等關注,這個體制就沒有正當性可言”。65顯然,任由特殊利益集團在其中興風作浪的政治體制就不具正當性,哪里還談得上什么民主?實際上,這類組織大量繁殖的后果不是帶來民主,而是“阻礙代議性體制的正常運轉,全方位地扭曲政策導向,令政策偏向于資源豐富、有廣泛社會關系,且組織得更好的社會群體。”66反過來講,如果要保障政策過程與后果體現民主原則,恰恰需要對利益集團參與、影響公共政策的所作所為加以限制或規范。
三、社會建設的目標:人民社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被稱為“人民政府”,軍隊被稱為“人民軍隊”,警察被稱為“人民警察”,法院被稱為“人民法院”,檢察院被稱為“人民檢察院”,郵政被稱為“人民郵政”,銀行被稱為“人民銀行”,保險被稱為“人民保險”;如果說要構筑某種理想社會的話,“人民社會”顯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標。
“人民”一詞古已有之。在中國古籍中,它往往指平民、庶民、黎民百姓,亦即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普通民眾。當然這個詞也可被用來泛指所有人。在西方語言中,“人民”同樣包含這兩種意思,在古希臘文中,“δμο (dêmos)”既可用來指稱平民與窮人,也可用來指稱全體公民。67拉丁文中的“populous”、意大利文中的“popolo”、法文中的“people”、英文中的“people”、西班牙文中的“pueblo”也是如此,這些詞一方面指窮人、位于社會底層的人、被排除在政治之外的人,另一方面指所有人。例如,當美國憲法的第一句話說“我們美國人民”(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時,那是不加區別地指所有人;但當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說中提到“民有、民治、民享”(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時,其重點便落在普羅大眾身上。
在一篇題為《什么是人民》的論文中,意大利當代思想家吉奧喬·阿甘本(Giorgio Agamben)談到了“人民”這個詞的內在張力:
該詞在語義上的模棱兩可跨越時空,這絕不是偶然的:毫無疑問,它反映出西方政治中,人民這個概念無論在本質上還是在功能上都具有內在的矛盾。換言之,我們稱之為人民的,與其說是個統一體,不如說是擺動的兩極:一方面,“大寫的人民”看似一個整體、一個在政治上統合起來的全體;另一方面,“小寫的人民”則只是整體的一部分,由形形色色被剝奪、被排斥的群體構成;一方面,它是一個包容性的概念,仿佛無所不包;另一方面,它是一個排斥性概念,不帶任何希望;一極是整合起來、擁有主權的全體公民;另一極則是流放地,是“奇跡宮”(court of miracles)(“奇跡宮”是雨果小說《巴黎圣母院》中一處乞丐和流浪漢聚集的地方——引者注),是被侮辱、被壓迫、被征服者的收容所。68
由于這個詞包含內在的張力,人們往往無法確定地說,到底“人民”是指所有國民的全體,還是指國民中的那些普通老百姓。“人民”其實是個處于兩極之間的概念,而兩極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確實,無論從哪國的政治史看,“人民”這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都是不斷演化的。69例如,羅馬共和國前期,“人民”(populus)與“平民”(plebs)是有區別的,前者與后者的區別在于,它還包括貴族(patricians)。雖然絕大多數公民是平民,但“人民”往往用來指稱貴族,而不是平民。那時的共和國實際上只是貴族以“人民”的名義運作的政治體制。經過長達幾百年的斗爭(所謂“秩序之爭”[the struggle of the orders]),“平民”才取得了與“人民”大致平等的法律地位, 兩者在詞義上的差別才漸漸消失。70
按照阿甘本的解讀,在一定意義上,馬克思所說的“階級斗爭”其實就是“小寫的人民”(小民、蟻民)為爭取變成“大寫的人民”而展開的斗爭;只有當“小寫的人民”與“大寫的人民”合為一體時,階級斗爭才會結束。而那時,“人民”這個概念本身也失去了任何意義。71
在很長的歷史時期里,如漢娜·阿倫特所說,底層百姓意義上的“人民”只是“不幸和悲苦的代名詞”,是同情的對象,72他們在“大寫的人民”中充其量不過是陪襯物。但中國共產黨在人民大眾身上看到了推動歷史前行的動力,看到了社會發展的方向,于是將顛倒的歷史顛倒了過來,讓勞苦大眾第一次成為大寫人民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前夕,毛澤東說出了他當時對“人民”這一概念的理解:“所謂人民大眾,是包括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被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政權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資產階級(大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所壓迫和損害的民族資產階級,而以工人、農民(兵士主要是穿軍服的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為主體。”73在此前后,毛澤東一直把“人民”看作一個歷史的、變動的政治范疇,而不是泛指一國的全部人口,但唯一不變的是,他所理解的人民主體始終是從事物質資料生產的廣大勞動群眾。改革開放以后,雖然“人民”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再次發生了重大變化,其主體依然是廣大勞動群眾,同時也包括一切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由此可見,“人民”概念的關鍵有二:它由不同階級組成,并不同質;其主體是勞動大眾,重點突出。
無論在中文里還是在西文里,“社會”一詞的原義都是指志趣相同者結合而成的組織或團體。在現代以前,當人們的生活半徑不過幾里或幾十里遠時,他們不太可能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社會”觀念;充其量,他們只能形成空間有限的“鄉里社會”觀念。在中國傳統文化中,鄉里社會被看作是一個由血緣、親情串聯起來的“熟人社會”,74是一個群體本位、和諧有機的共同體。通過利瑪竇、馬國賢之類傳教士的引介,中國人的這種社會觀對西方諸如萊布尼茲、維科等近代思想家的社會觀產生了極大的影響。75
工業革命前后,西方社會分工日益精細,人們的活動半徑也急劇、大幅拓展。這導致19、20世紀西方思想家產生出各種新的社會觀。這些社會觀往往在兩個維度上出現分殊:到底是先有個人還是先有社會?到底社會是一個整體還是其內部充滿沖突。76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現代西方的各種社會觀開始傳入中國。77公民社會理論的倡導者往往認為,社會是彼此分離個體的聚合,當然是先有個人(同質的、抽象的人),再有社會;它同時把社會看作一個與國家對立的整體。而馬克思主義則不承認存在抽象的個人;恰恰相反,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既不存在處于“社會”之外的個人,也不存在沒有“個人”的社會,所有的人都生活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和具體的社會關系中。由此推論,“社會”就是全部生產關系的總和;而只要還存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生產關系就是不同階級之間的關系,它們之間的矛盾與互動是社會發展的動力。
所謂“人民社會”就是一國之內由公民組成的政治共同體,其主體是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普通勞動大眾。對外,人民社會不是任人宰割的殖民地、半殖民地,而是驕傲地“站起來了”,自豪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對內,人民社會既不是曾被梁啟超嘰誚、曾令孫中山痛心疾首的“一盤散沙”,也不是靠某種假想契約維系的、獨立個人的機械聚合,而是一個既磕磕碰碰、又休戚與共的有機整體。
與實際上僅指“民間會社”的“公民社會”概念相比,“人民社會”的理念清晰而無歧義,更容易成為追求的目標,也更值得追求。
人民社會的目標是平等。倡導人民社會,一方面,必須清醒地意識到社會中存在著階級、階層差異,這些差異一定會引發矛盾與沖突;另一方面,不應默認社會中的不平等,不應固化這種不平等。如果各階級、階層在收入、財產,以及在生產關系里所處的地位差別不大,人民內部矛盾將會是非對抗性的,這種非對抗性矛盾也許在一定階段有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相反,如果各階級、階層在收入、財產,以及在生產關系里所處的地位差別很大且持續擴大,人民社會則終將瓦解。為了避免出現這種結局,人民社會的第一原則是始終堅持以勞動大眾為主體,并將這個原則貫穿到政策的方方面面;出現偏差時,需盡快糾正。
倡導人民社會,不應限制,而應允許、鼓勵、推動各類民間團體的發展,尤其是能滿足以下三類社會需求的民間組織,因為政府與市場都無法滿足這些需求。
第一是人們社會交往的需求。滿足人們社會交往需求的民間組織種類包括聯誼性團體 (如同鄉會、校友會、沙龍、論壇、俱樂部、病友會之類),職業性團體 (如會計師協會、小百貨商會、建筑工程師協會之類),身份性團體 (如私營業主協會和廠長經理協會之類),興趣團體 (如氣功協會、秧歌隊、書畫社、讀書會、花鳥協會、街舞群體之類),宗教團體 (如YMCA[基督教青年會]之類),學術團體 (如各類學會之類),以及婦女團體、青年團體、老年團體、殘疾人團體等。
第二是對公共物品的多元性需求。人們對公共物品的需求是多元的,但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只能采取統一的形式。結果是,一部分人對公共物品的超常需求(excess demand)得不到滿足;另一些人的特殊品位(differentiated tastes)得不到照顧。民間組織不必行動劃一,因此可以為需求較高的人群提供額外的公共物品,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別的公共物品,從而滿足政府和市場都滿足不了的社會偏好。
第三是對信息不對稱性私人物品的需求。有些服務的支付方并不是最終消費者(智障兒童的特殊學校、養老院、慈善機構);另一類服務本身太復雜,受益方對它難以評估(醫院)。這類物品不完全是公共性質,不必完全由政府提供,但靠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機構來提供服務會造成一些問題,因為它們很可能會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對稱關系中所占的優勢地位以次充優、以少充多,欺騙消費者,謀取利潤最大化。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在這些領域發揮作用。
不過,對于特殊利益集團(尤其是那些其利益與廣大勞動人民相抵觸的團體)必須保持高度的警覺。它們與政府部門或其他團體的正當溝通不應設限,但應千方百計防止它們“捕獲”政府部門、“劫持”決策過程。
從人民社會的視角看,完全沒有必要依據一個虛幻的理論在現實世界里按圖索驥。在人民社會里,民間組織的自主性本身并不是天然的道德標尺。因寄生外國資金而喪失自主性是危險的;在商業收費主導的情形下保持自主性是毫無意義的;面對政府撥款,民間組織大可不必為堅持自主性而一味排斥;只要政府撥款有利于促進社會大眾的福祉,民間組織何樂而不為呢?這意味著,政府和民間組織的關系可以是一種合作關系、互補關系。在人民社會,兩者的關系也理應如此。
其實,只要不一葉障目,政府與民間組織的互補關系很容易理解,因為兩者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一方面,民間組織的短處正是政府的長處。 捐款只能靠自愿,納稅卻是強制性的義務。政府可以憑借其對暴力的壟斷來貫徹自己的意志。與民間組織相比,政府可以發揮其在資源動員方面的優勢,通過直接(撥款)或間接(減免稅收)的方式資助民間組織。另一方面,政府的短處也正是民間組織的長處。上面提到的三類社會需求便是例證。
正是由于政府和民間組織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它們之間的合作在邏輯上便是順理成章的。為實現自己的目標,政府可以負責資金動員,但將提供某些公共服務的任務委托給民間組織來執行。兩者各自揚長避短,通過互補產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在這種情形下,政府干預不但不會限制民間組織的成長,反而可能促進其擴展。
人民社會理論不否認民間組織對推進民主有促進作用,但對民主的含義與推進民主的機制有不同于公民社會理論的理解。人民社會對民主的理解是人民當家做主,這是民主的原意。不僅如此,與強調外部效應的公民社會理論不同,人民社會理論認為,民間組織產生的內部效應(亦即社團活動對成員個體思維和行為方式的影響)對實現民主更重要。
外部效應與內部效應的發生條件頗為不同。只有在民間組織具有自愿性、政治性、正式性,且脫離政府的控制而相對獨立時,外部效應才會發生。但內部效應不要求民間組織具有明顯的政治意圖,且不要求它們是正式組織,并獨立于政府。其實自由主義的老祖宗之一托克維爾就稱贊各種各樣的社團都是有價值的組織,不管它們是“宗教的或道德的、重要的或不重要的、目標宏大的或狹隘的、很大的或很小的”。在他看來,文學沙龍、酒館、書局、閑暇愛好協會與工商協會、政治團體一樣重要,甚至更重要。托克維爾說:“如果民主國家的人沒有權利和志趣為政治目的而結社,那么,他們的財富和知識雖然可以長期保全,但他們的獨立卻要遭到巨大的危險。而如果他們根本沒有在日常生活中養成結社的習慣,則文明本身就要受到威脅”。78研究政治文化的學者沃巴及其合作者對此也有同感:“政治參與的動機和能力都植根于基本的非政治機構中”。79《使民主運作起來》一書的作者,哈佛教授帕特南的說法更生動;“參加合唱團或鳥類觀察俱樂部可以使人學會自律和欣賞成功的合作帶來的喜悅”。80此外,各國還有更多的實證研究發現,參加非政治組織能夠激發政治參與和政治興趣。81
同理,一個社團要產生內部效應,它不一定非得是正式的、自愿的或脫離政府而完全自治的社團。例如,一項對德國非正式團體的研究發現,“這種組織的非正式性質,并沒有妨礙它為(相識的)成員相互幫助和資源共享提供便利”。82英國的一項對非自愿組織的研究,對當前過度強調組織自愿性的做法也提出了質疑。該研究發現,在14~17世紀,活躍在英格蘭小社區內的正式機構產生了可觀的內部和外部的效應,不管參加這些機構是強制性的還是自愿的。83因此,談到社團民主潛質時,沒有必要過于強調組織的自愿性。
總之,強調民間組織外部效應的理論分析框架局限性太強,其結果是很多有趣而又重要的非正式結社活動被當成不值得關注的問題而被忽略掉。如中國各地都可以看到每天在一起跳舞、唱歌、進行鍛煉的群體。一些人每天定時聚集在一起參與這類活動,這不但有助于他們身心健康,降低全社會的醫療保健費用,還有利于這些人學會如何與他人進行平等交往,彰顯民間團體的內部效應。
民間團體的內部效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培育合作習慣和公共精神。在社團里面,尤其是非政治性、非經濟性的社團,人們如果聚集在一起的話,他們更容易學會合作的習慣。原因很簡單,這里不涉及任何利益。相反在政治性、經濟性的社團里面很可能涉及利益紛爭,所以大家很難合作。二是培育互信、互惠、溫和、妥協、諒解、寬容的品性。在團體活動中,人們更容易超越狹隘的自我,逐步認識到合作互助的必要性和優越性,從而學會互相信任、不走極端、妥協包容的習慣。三是培育與人交往、共事的交流技能,學會怎么開會、怎么在公眾面前說話、怎么寫信、怎么組織項目、怎么去辯論,等等。正因為有了這些習慣和技巧,人們參與群體活動的積極性和能力才會得以強化。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方面的習慣和技巧都是民主社會必不可少的,因此,正是在這種所謂的非政治性的、非經濟性的社團組織中,內部效應使得這些組織變成了培育成員的民主倫理的“學校”,讓人們學會用民主的方法來互相對待,以民主的方式來共同生活,等等。正鑒于此,人民社會理論認為,如果民間團體對民主能夠起到促進作用,更多的應該強調其內部效應。
四、結語
如何進行社會重建?現在有一套來自西方的學界主流話語,也就是所謂“公民社會”的話語。這套話語在社會學、社會工作、政治學領域非常時髦,幾乎占據主導地位。我們認為,在社會主義中國,社會重建的目標只能是人民社會,即“六億神州盡舜堯”的社會。“公民社會”與“人民社會”只有一字之差,但兩種思路提供的是看待社會的不同視角與不同評判標準。
公民社會的視角是聚焦社會的一小部分,即據說具有組織性、非營利性、自愿性、民間性、自治性的會社。換句話說,公民社會關注的不是“社會”,而是“會社”,而后者只是前者的很小很小一部分,是精英分子獨占的空間。其實,不少公民社會推動者的視野更窄,他們只關注非政府組織中那些敢于向政府叫板的倡導性團體,好像只有它們才是社會中唯一的健康力量。這種視野在英文中叫作“tunnel vision”,在中文中叫作坐井觀天。鼓勵人們參與會社活動本來是件好事,正如鼓勵人們進行其他形式的互動是件好事一樣,但誤以為這就是社會建設的全部或最重要的部分就失之毫厘、謬以千里了。
人民社會的視角關注的是整個社會,包括會社,但遠遠超出會社,它將注意力延伸至社會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社會中人與人關系的廣度、深度、密度、和諧度。人民社會的出發點是構筑一個人民的共同體,因此,只要與共同體建設相關的方面,它都會收入眼底。
公民社會對民間組織最重要的評判標準主要是兩條:非政府性(或民間性)與獨立性(或自主性)。一些研究公民社會的學者成天拿著放大鏡查看這個或那個組織到底是真NGO(非政府組織),還是假NGO。凡是有官方背景的組織,凡是與政府關系密切的組織,不管它們做了多少有利于社會的事情,統統打入另冊,叫作GONGO,即政府主導的NGO,好像它們是假冒偽劣的贗品。反過來,凡是敢于挑戰政府權威的組織,不管它們在多大程度上仰仗外國資金,不管它們是否實實在在地為本國人民做過好事,都會得到贊譽,仿佛只有它們才配得上“公民社會”的桂冠。
在評判民間組織時,人民社會注重它們是否能為人民社會這個共同體的構筑做出貢獻(如滿足人們的社會交往需求,以及對公共物品的多樣化需求),而不會刻意將它們與政府對立起來。建設人民社會,在教育、健康、扶貧濟困、推進男女平等、縮小收入與財富差距等方面,當然需要民間組織積極發揮作用,但最終解決問題,還得靠國家政策。84人民社會需要人民政府,只要政府政策方向對頭,民間組織應成為政府的伙伴,而不是對立面。如果政府政策出現偏差,民間組織應成為政府的諍友,促使政府政策向有利于廣大人民群眾的方向發展。
說到底,人民社會對社會建設的評判標準只有一個,即它是否體現了以勞動大眾為主體的理念。我們建設人民社會,首先要承認階級、階級差別。對掌握生產資料所有權的階級,不管把它叫作資產階級也罷,叫作管理者階級也罷,反正他們跟普通老百姓有階級差別。階級之間的矛盾未必一定要表現為激烈的沖突,但是差別必須承認。處理好階級關系、逐步縮小以致最后消除階級差別是我們社會重建的題中應有之義。但消滅階級不能只是空話,必須有制度保障,這就要求社會重建要從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入手。沒有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社會主義的社會重建便無從談起。
公民社會貌似有一套理論,但那套理論千瘡百孔,難以自圓其說。人民社會并不冒充有一套理論,它坦承只是一個理念,是社會建設的目標,是前行的方向,是衡量現實的理想標尺。其實,公民社會又何嘗不是一種理念呢?只不過兩種理念相比,公民社會的視野窄,人民社會的視野寬;公民社會的評判標準重形式,人民社會的評判標準重結果。孰優孰劣?高下立判。
【注釋】
①關于這方面的文獻,參見“Civil Society: A Select Bibliography,” Democratization, Vol. 4, No. 1, 1997, pp. 161-167。
②關于90年代初期中國研究領域的情況,參見Frederic Wakeman Jr., “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 Western Reflections o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 Modern China, Vol. 19, No. 2, 1993, pp. 108-138。
③繼清華大學于1998年建立全國第一個NGO研究所后,現在全國已有很多家此類研究所。
④實際上,從90年代中期開始,一些西方學者已經開始反思公民社會理論,如,Michael Foley & Bob Edward, “The Paradox of Civil Society,”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 7, No. 3, 1996, pp. 38-52; Sheri Berman, “Civil Society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Weimar Republic,” World Politics, Vol. 49, No. 3, 1997, pp. 401-29; Alan Wolfein, “Is Civil Society Obsolete?” Brookings Review, Fall 1997; Sidney Verba, et al., “The Big Tilt: Participatory Inequality in America,” The American Prospect, No. 32, 1997, pp. 74-80; David Rieff, “The False Dawn of Civil Society,” The Nation, February 22, 1999; Thomas Carothers, “Think Again: Civil Society,” Foreign Policy, Winter 1999-2000; Omar G. Encarnación, “Civil Society Reconsidered,” Comparative Politics, Vol. 38, No. 3, 2006, pp. 357-376; Gertrude Himmelfarb, “Civil Society Reconsidered: Little platoons are just the beginning,” The Weekly Standard, Vol. 17, No. 30, April 23, 2012。
⑤本文作者曾于二十年前進行過這方面的梳理,參見王紹光:《關于“市民社會”的幾點思考》,載《二十一世紀》(香港)1991年12月號,第102~114頁。
⑥如蘇格蘭啟蒙運動思想家亞當·弗格森(Adam Ferguson, 1723~1816) 于1767年出版的 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應該翻譯為《文明社會史論》(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而不是《市民社會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⑦參見Clifford Bob, “Civil and Uncivil Society,” in Michael Edwards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ivil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 209-219。又如,Petr Kopeck & Cas Mudde (eds.), Uncivil Society? Contentious Politics in Post-communist Europe, London: Routledge, 2003。
⑧《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32 頁。
⑨Michael Edwards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ivil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⑩Lester M. Salamon, “The Ris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Foreign Affairs, Vol. 73, No. 4, 1994, p. 121.
11Lester M. Salamon & Helmut K. Anheier, “In Search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I: The Question of Definitions,” Voluntas, Vol. 3, No. 2, 1992, pp. 125-151.
12Lester M. Salamon, et al., Global Civil Society: An Overview,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Center for Civil Society Studies, 2003, pp. 7-8.
13Theda Skocpol, “Associations Without Members,” The American Prospect, Vol. 10, No. 45, 1999, pp. 66-73.
14Burton A. Weisbrod (ed.), To Profit or Not to Profit: The Commerci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15John Hawks, For A Good Cause: How Charitable Institutions Become Powerful Economic Bullies, Secaucus, NJ: A Birch Lane Press Book, 1997.
16Nathan J. Winograd, “Shocking Photos: PETA’s Secret Slaughter of Kittens, Puppies,” April 2, 2013,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nathan-j-winograd/peta-kills-puppies-kittens_b_2979220.html.
17Philippe C. Schmitter, “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The Review of Politics, Vol. 36, No. 1, 1974, pp. 85-131; Alan Siaroff, “Corporatism in 24 industrial democracies: Meaning and measure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Vol. 36, 1999, pp. 175-205.
18Wolfenden Committee, The Future of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London: Croom Helm, 1978.
19參見維基百科 “civil society”條,http://en.wikipedia.org/wiki/Civil_society。
20參見中文維基百科“公民社會”條,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6%B0%91%E7%A4%BE%E4
%BC%9A。
21這些提法在國內外的文獻中司空見慣,但含義不清。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下面的討論會繼續沿用“公民社會”的譯法。
22參見一項關于二十國民間組織的研究,王紹光:《多元與統一:第三部門國際比較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3王紹光:《關于“市民社會”的幾點思考》,載《二十一世紀》(香港)1991年12月號,第113頁。
24雖然表1來自一份發表于1984年的論文,但后續大量研究的發現也與之吻合,如,Frank R. Baumgartner & Beth L. Leech, “Interest Niches and Policy Bandwagons: Patterns of Interest Group Involvement in National Politics,”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Vol. 63, No. 4 , 2001, pp. 1191-1213; Sidney Verba, et al., The Unheavenly Chorus: Unequal Political Voice and the Broken Promise of American Democrac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2012。
25U. S.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Union Members Summary,” January 23, 2013, http://www.bls.gov/news.release/union2.nr0.htm.
26法里德·扎卡里亞:《華盛頓的病根與晚期羅馬帝國類似》,載《觀察者》2013年8月4日,http://www.guancha.cn/FaLiDeZhaKaLiYa/2013_08_04_163349.shtml。
27Partha Chatterjee, The Politics of the Governed: Reflections on Popular Politics in Most of the World,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4.
28Harold Salzman & G. William Domhof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nd the Corporate Community,” Social Science History, Vol. 7, 1983, pp. 205-216; S. A. Ostrander, “Elite Domination in Private Social Agencies: How It Happens and How It is Challenged,” in G. William Domhoff & T. R. Dye (eds.), Power Elites and Organizations, Newbury Park: Sage, 1987, pp. 85-102; A. K. Daniels, Invisible Careers: Women Civic Leaders from the Volunteer World,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Francie Ostrower, Why the wealthy give: the culture of elite philanthrop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5.
29Manu Joseoh, “Coaxing India’s Rich to Give More,” New York Times, September 11, 2013, http://cn.nytimes.com/world/20130911/c11india/dual/.
30見福布斯網站的介紹,http://www.forbes.com/profile/warren-buffett/。
31Peter Buffett, “The Charitable-Industrial Complex,” New York Times, July 26, 2013, http://www.nytimes.com/2013/07/27/opinion/the-charitable-industrial-complex.html?_r=0.
32它們的做法是,政府先通過稅收的辦法把錢收上來,然后拿出一部分用于社會事業,如從非營利組織那里購買公共服務。國內很多人鼓吹為慈善組織減稅、為慈善捐款減稅,這是典型的自由主義做法。減稅實際上也是用政府的錢資助社會事業,但卻把決定權交給了少數個人。除了以上原因以外,不主張對慈善企業減免稅還有一個原因:由于我們的規管機制還不健全,一旦給慈善企業減稅,假慈善組織一定會非常之多,造成大量稅收流失。參見Charities Aid Foundatio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of charitable giving,” November 2006, p. 12, http://www.cafonline.org/pdf/International%20Comparisons%20of%20Charitable%20Giving.pdf。
33Barbara Thomas, “Development through Harambee: Who Wins and Who Loses? Rural Self-Help Projects in Kenya,” World Development, Autumn, 1987, p. 477.
34Brian H. Smith, More than Altruism: The Politics of Private Foreign Aid,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 277.
35以上數字來自王紹光:《金錢與自主——市民社會面臨的兩難境地》,載《開放時代》2002年第3期。新的數據見Lester M. Salamon, et al., Global Civil Society: Dimensions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Vol. 2,Figure 1.11 “Sources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 revenue, by country”, Bloomfield, CT: Kumarian Press, 2004, p. 33。新數據同樣支持這個判斷。
36一項對32個國家的研究發現,其中10個國家屬于這種類型,見Salamon, et al., Global Civil Society: An Overview, pp. 30-31。
37Lester M. Salamon & Helmut K. Anheier, The Emerging Nonprofit Sector: An Overview,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28.
38Estelle James, “The Private Provision of Public Services: A Comparison of Sweden and Holland,” in Estelle James (ed.), The Nonprofit Sector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Studies in Comparative Culture and Polic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31-60.
39Antonin Wagner, “The inter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ublic and voluntary sectors in Switzerland: Unmixing the mixed-up economy,” in B. Gidron, et al., Government and the Third Sector,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1992, p. 1115.
40一項對32個國家的研究發現,其中22國屬于這種類型,見Salamon, et al., Global Civil Society: An Overview, pp. 29-30。
41Lester M. Salamon, “The Global Associational Revolution: The Rise of the Third Sector on the World Scene,” Institute for Policy Studies of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Occasional Paper 15, 1993.
42Lester M. Salamon, 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 Government-Nonprofit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elfare State,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 114-116.
43Peter Frumkin, “Rethinking Public-Nonprofit Relations: Toward a Neo-Institutional Theory of Public Management,” PONPO Working Papers, No. 248, April 1998, Yale University, pp. 10-11.
44Estelle James, “Why do Different Countries Use a Different Public-Private Mix in Education,” 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s, Vol. 28, No. 3, 1993, pp. 571-592.
45當然,政府管制的程度或許取決于融資方法。一些資金模式可能比其他的能給予政府更多的控制手段。例如,購買服務的合約往往比無條件撥款具有更大的約束力。請參閱Ralph M. Kramer, “The Use of Government Funds by Voluntary Social Service Agencies in Four Welfare States,” in Estelle James (ed.), The Nonprofit Sector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Studies in Comparative Culture and Polic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231-233。在英國,從直接撥款援助轉向服務購買合約已經引發了許多抱怨,譴責英國政府削弱了非營利部門的倡導作用。
46Lester M. Salamon, “The Nonprofit Sector at a Crossroads: The Case of America,” Voluntas, Vol. 10, No. 1, 1999, pp. 5-23; Angela M. Eikenberry & Jodie Drapal Kluver, “The Marketization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Civil Society at Risk?”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 64, No. 2, 2004, pp. 132-140.
47Estelle James, “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The Case of Sri Lanka,” in Estelle James (ed.), The Nonprofit Sector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Studies in Comparative Culture and Polic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301-303.
48南非、波蘭、羅馬尼亞等國出現的就是這種情況。Adam Habib & Rupert Taylor, “South Africa: Anti-Apartheid NGOs in Transition,” Voluntas, Vol. 10, No. 1, 1999, pp. 73-82; Joanna Regulska, “NGOs and Their Vulnerabilities during the Time of Transition: The Case of Poland,” Voluntas, Vol. 10, No. 1, 1999, pp. 61-71; Daniel Saulean & Carmen Epure. “Defining the Nonprofit Sector: Romania,” Working Papers of the Johns Hopkins Comparative Nonprofit Sector Project, No. 32,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Institute for Policy Studies, 1998。
49例如,在20世紀80年代,來自斯堪的納維亞國家、歐盟和美國基金會的資金大量流入南非,資助反種族隔離非政府組織。然而,在1994年劃時代的選舉之后,外國捐贈者開始把資金直接撥給政府,導致大部分非政府組織先后面臨了數次財務危機。幸免于難的只有那些繼續從美國官方和非官方機構獲得資金的“自由”非政府組織。見Adam Habib & Rupert Taylor, “South Africa: Anti-Apartheid NGOs in Transition,” Voluntas, Vol. 10, No. 1, 1999。
50Adam Habib & Rupert Taylor, “South Africa: Anti-Apartheid NGOs in Transition,” Voluntas, Vol. 10, No. 1, 1999.
51Burton A. Weisbrod, “The Nonprofit Mission and Its financing: Growing Links between Nonprofits and the Rest of the Economy,” in Weisbrod, To Profit or Not to Profit: The Commerci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p. 2.
52Estelle James, “The Nonprofit Sector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Walter W. Powell (ed.), The Nonprofit Sector: A Research Handbook ,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 407.
53最好笑的例子是一個名為“美國志愿者”(Volunteers of America)的組織,它預算收入的96%來自聯邦政府。其他著名非營利組織如CARE和拯救兒童(Save the Children)也是主要靠聯邦撥款維持:聯邦撥款分別占它們年預算的78%和60%。見Lester M. Salamon, 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 Government-Nonprofit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elfare State,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28。
54Sheri Berman, “Civil Society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Weimar Republic,” World Politics, Vol. 49, April, 1997, pp. 401-429.
55Robert D. Putnam, Bowling Alone: The 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2000; Theda Skocpol, Diminished Democracy: From Membership to Management in American Civic Life, Norman, OK: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2003.
56David B. Truman, The Governmental Process: Political Interests and Public Opinion,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71.
57汪永成等:《社會利益集團政治化趨勢與政府能力建設》,載《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5年 第1期; 曹培:《多元社會才是希望的土壤》,共識網,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shsc/article_201306168565
2.html。
58David B. Truman, The Governmental Process, New York: Knopf, 1951.
59Robert A. Dahl,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6; Robert A. Dahl, Who Govern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1.
60David Braybrooke & Charles E. Lindblom, A Strategy of Decision,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63.
61例如Edward C. Banfield, Political Influence,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61; Nelson W. Polsby, Congress and the Presidency,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1964; Aaron B. Wildavsky, The Politics of the Budgetary Process, Boston: Little, Brown, 1964。
62Elmer Eric, Schattschneider, The Semisovereign People: A Realist’s View of Democracy in America,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1960; Theodore J. Lowi, “American Business, Public Policy, Case-Studies, and Political Theory,” World Politics, Vol. 16, No. 4, 1964, pp. 677-715; Theodore J. Lowi, The End of Liberalism: The Second Republic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Norton, 1979.
63查爾斯·林布隆:《政策制定過程》,朱國斌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18頁。該書英文第1版出版于1968年。
64Sidney Verba, et al., Voice and Equality: Civic Voluntarism and American Politic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Larry M. Bartels, Unequal Democracy: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New Gilded Ag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Kay Lehman Schlozman, et al., The Unheavenly Chorus: Unequal Political Voice and the Broken Promise of American Democrac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2; Martin Gilens & Benjamin I. Page, “Testing Theories of American Politics: Elites, Interest Groups, and Average Citizens,” Perspectives on Politics, April 9, 2014, http://www.princeton.edu/~mgilens/Gilens%20homepage%20materials/Gilens%20and%20Page/Gilens%20and%20Page%202014-Testing%20Theories%203-7-14.pdf.
65Ronald Dworkin,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1.
66Thomas Carothers, “Think Again: Civil Society,” Foreign Policy, Winter 1999-2000, pp. 18-29.
67M. I. Finley, 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 London: Hogarth Press, 1985, pp. 12-13.
68Giorgio Agamben, Means without End: Notes on Politics,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00, p. 30.
69有關美國的例子可參見Rogers M. Smith, Stories of Peoplehood: The Politics and Morals of Political Membership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Rogers M. Smith, Civic Ideals: Conflicting Visions of Citizenship in U.S. Histor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7。
70Henrik Mouritsen, Plebs and Politics in the Late Roman Republi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胡玉娟:《羅馬平民起源問題初探》,載《世界歷史》2001年第1期,第69~77頁。
71Agamben, Means without End: Notes on Politics, pp. 31-31.
72漢娜·阿倫特:《論革命》,陳周旺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頁。
73毛澤東:《關于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1948年1月18日),載《毛澤東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5頁。
74費孝通:《鄉土中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75Jay Goulding, “Society,” in Maryanne Cline Horowitz(ed.), New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Farmington Hills, MI: Thomson Gale, 2005, pp. 2238-2241.
76參見李猛:《“社會”的構成:自然法與現代社會理論的基礎》,載《中國社會科學》2012年第10期。又見諾貝特·埃利亞斯:《文明的進程:文明的社會起源和心理起源的研究》,“序言”,上海譯文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頁。
77參見金觀濤:《從“群”到“社會”、“社會主義”:中國近代公共領域變遷的思想史研究》,載《觀念史研究:中國現代重要政治術語的形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0~225頁。
78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下冊,董果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第637頁。
79Sidney Verba, et al., Voice and Equality: Civic Voluntarism in American Politic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3.
80羅伯特·帕特南:《使民主運轉起來:現代意大利的公民傳統》,王列、賴海榕譯,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頁。
81B. Erickson & T. A. Nosanchuck, “How an apolitical association politicizes,” Canadian Review of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Vol. 27, No. 2, 1990, pp. 206-219; M. Olsen, “Social participation and voting turnout,”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37, No. 3, 1972, pp. 317-333; D. Rogers, et al., “Voluntary association membership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n exploration of the mobilization hypothesis,” Sociological Quarterly, Vol. 16, No. 3, 1975, pp. 305-318.
82Claus Offe & Susanne Fuchs, “Decline of Social Capital: The German Case,” in Robert D. Putnam (ed.), Democracies in Flux: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Capital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242.
83Marjorie K. McIntosh, “The Diversity of Social Capital in English Communities, 1300-1640 (with a Glance at Modern Nigeria),” in Robert I. Rotberg (ed.), Patterns of Social Capital: Stability and Change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121-152.
84這類例子很多,如印度促進婦女權利的非政府組織也許比中國多,但中國婦女的經濟、社會地位無疑比印度婦女高。美國的慈善組織特別多,但它仍然是發達國家中最不平等的國家之一。
王紹光: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系(Wang Shaoguang, 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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