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關于“公民社會”問題的爭論十分激烈。分析爭論要點,筆者發現,其中存在四個認認識誤區,應該予以澄清。也只有澄清了這四個問題,在這場激烈的爭論之中,我們才能聽得明白、繞不進去,看得清楚、走得出來。
一、對“公民社會”進行去意識形態化解讀
有些人僅僅從技術層面界定“公民社會”,僅僅強調“公民社會”是介于家庭、國家、市場之間的一個“空間”,以及占據這個“空間”的正式和非正式組織,對于公民社會的理論實質和意識形態,要么只字不提,要么模糊處理。
這種把“公民社會”看作一種“中性”東西的做法,顯然是有問題的。因為任何一個概念都是一種歷史的具體,它的背后必定沉淀著具體的理論觀念和意識形態。“公民社會”當然也不例外。我們知道,與“公民社會”相對應的英語詞匯是civil society。自18世紀以來,civil society的內涵和外延幾經演變。[1]自然法學派用civil society指代與自然狀態相對的“文明社會”,在該學派代表人物霍布斯、盧梭以及洛克等的眼里,civil society幾乎是“政治社會”或者“國家”的同義詞。
黑格爾是將civil society與國家區分開來的第一人。在黑格爾看來,civil society是人類倫理生活邏輯中的一個階段,它介于自然社會與政冶社會之問;同時,civil society也是一種結構,除了包含人們熟知的志愿組織,還包含市場經濟以及警察和司法機構;而且,人們在civil society即“私域”的身份只是“市民”,在國家政治活動即“公域”中身份才是“公民”。所以,熟悉黑格爾civil society理論的人們認為這時的civil society譯作“市民社會”更為合適。另外,黑格爾的“市民社會”還有兩點值得關注,一是提出國家高于“市民社會”的觀點,因為從終極目標上看,前者關心的是屬民全體的公利而后者著眼的是個人或者團體的特殊利益;二是無意勸人縮回“市民社會”的觀點,因為人們在現實生活中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把“市民社會”與國家分開,即使能夠分開,也未必是什么好事。
馬克思繼承了黑格爾所使用的稱謂,但他對“市民社會”進行了重新定義而使之更加“狹窄”,認為“市民社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歸結為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它包括所有“物質關系”,屬于經濟基礎范疇。而且,在馬克思的“市民社會一國家”兩分法中,他強調的是前者對于后者的決定作用,認為同家到底代表什么利益以及采取什么樣的政權形式歸根到底取決于“市民社會”的結構。另外,馬克思突出強調,只存在具體的而不存在抽象的國家和市民社會,作為歷史產物的國家和“市民社會”最終都要走向消亡。
隨后,作為馬克思主義者的葛蘭西又對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進行了大膽修正,提出了“市民社會”屬于上層建筑范疇的觀點。葛蘭西認為,“市民社會”與“政治社會或者國家”共同構成上層建筑的兩個主要層次,前者包括所有意識形態或者說精神和知識生活的全部。在他的“經濟基礎一市民社會一國家”分析框架中,經濟基礎并不能直接決定政治行動,政治行動的方向和方式是由作為歷史主體的人依據其對經濟基礎的解釋而決定的。同時,“市民社會”應該受到足夠重視,因為它實際上是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角力的戰場,就一統治工具而言,國家總是消極的,而“市民社會”總是積極的。
civil society指涉“私域”的傳統得到了托克維爾的繼承。所以托克維爾意義上的civil society-般還是被譯作“市民社會”。但是推崇自由主義的托克維爾,突出強調“市民社會”是“禁止國家染指”的領域,認為國家政治權力的膨脹與干預范圍的擴大是對人類的一大威脅;同時,突出強調“市民社會”的作用,認為建立在多元、自發、獨立原則上的“市民社會”是現代民主不可或缺的要件,沒有“市民社會”的存在,即使三權分立的制衡機制也難以阻止暴政的出現。
再后來,尤其是時至上世紀八九十年代,civil society變成一個更加寬泛的概念,更多地被譯作“公民社會”。這時的civil society指的是“公民自由交往的領域”,它的意識形態基因是自由主義,它所強調的重點是“公民不但擁有不受國家干預的負面自由而且還能享受參與國家政治事務的正面自由”,它的核心價值是“公民的個人權利與自由至上”,它的內涵和邏輯要點是:(1)維護公民的個人權利與自由是國家存在的根本意義;(2)公民個人權利的核心內容和個人自由的實現保障是私有財產權;(3)國家的根本職責在于維護“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社會秩序。但是,我們知道,迄今為止,人類社會并沒有擺脫存在階級階層劃分以及不同階級階層存在利益差別和矛盾沖突的現狀,也就是說,所有公民并非都處于同一經濟社會地位;并非所有公民都擁有能保障其個人權利與自由得以實現的私有財產。因此,“公民社會”這套理論的實質應該是“資本的權利與自由至上”,或者說“資本所有者階級的權利與自由至上”,并非“全體公民的個人權利與自由都至上”。
而這一點恰恰是“公民社會”與我們所要培育和發展的社會組織[2]二之間的本質區別。在社會主義中國,國家不是掌握在資本與權勢集團手中的統治工具而是最廣大人民當家作主的保障,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不是對立或者對抗的,社會組織的理論基腳是“人民社會”,社會建設的最終目標是承認階級、階級差別,并且從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和加強制度保障入手,逐步縮小以至最后消除階級差別。[3]所以,我們不能把“公民社會”框架下的社會組織與“人民社會”框架下的社會組織混為一談,更不能抹殺“公民社會”與“人民社會”兩者之間的意識形態差異。否則,難免被人誤導而盲從。
二、把“公民社會”當作“靈丹妙藥”
總體上講,在西方社會,“公民社會”對于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確具有一定積極意義。有研究顯示,美國的“公民社會”在美國內政外交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了和發揮著重要作用,它的作用與影響堪稱美國“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4]但是,把“公民社會”看作“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或者,當作“能醫百病”的“靈丹妙藥”,不是過于武斷,就是別有用心。
首先,認為“公民社會”既優于政府也優于市場,顯然是有問題的。道理很簡單,就像以政府途徑或者以市場途徑為唯一解決公共事務問題的途徑確有問題一樣,以“公民社會”為解決公共事務問題的唯一途徑也是有問題的,因為不同的事物都可以有一種以上的管理機制,關鍵是看哪種管理機制的效果、效益和公平最佳。這一觀點也正是奧斯特羅姆所提倡和贊同的。這位著名的美國學者在分析和批評了三種傳統的公共事務的理論模型(即哈丁的公地悲劇、Dawes等人的囚徒困境以及奧爾森的集體行動邏輯)之后,提出了上述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5]
其次,無限夸大“公民社會”對于民主政治的功能,顯然也是有問題的。其一,大量研究表明,“公民社會”對于民主政治的功能主要表現在政治民主這個維度上,具體說來,主要表現在“外部效應”和“內部效應”兩個方面。其中,“外部效應”指的是“公民社會”可以為自己的成員提供表達的渠道,可以用自己動員起來的力量對政府施加壓力,迫使政府回應自己的要求,從而制衡政府,使之不能濫用權力;“內部效應”強調的是“公民社會”可以引導和幫助成員培育合作習慣和公共精神,互信、互惠、溫和、妥協、諒解、寬容的品性,以及與人交往、共事的交流技能。其二,即便“公民社會”之于政治民主的兩種效應的確值得重視,但是“公民社會”的存在充其量也只是政治民主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其三,大量研究同時表明,“公民社會”有利于政治民主的出現卻威脅經濟民主的形成。因為把“公民社會”看作一個同質整體的習慣通常會掩蓋“公民社會”圈內存在復雜差異尤其是經濟地位差異的實際。而我們知道,沒有經濟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這恰恰是“公民社會”致命的局限性。(6)
更重要的,是不是“靈丹妙藥”還有一個對誰而言的問題。“公民社會”只是一種歷史的具體而不是超越時空的理論,用它來裁剪我國社會建設實際情況,難免出現“削足適履”的情況,用它來指導我們“改造社會”,必定出現“南橘北枳”的情況,甚至導致更嚴重的問題。再例如,號稱美國上百萬個非政府組織中的“龍頭老大”——“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簡稱NED),參與過“顏色革命”,策劃過推翻伊朗、緬甸等國的政權,還是“民運”、“藏獨”、“東突”等各種反華勢力的“幕后大老板”,成功扮演了美國中央情報局“另一張面孔”的角色。對美國政府而言,“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可能的確是“靈丹妙藥”,它的業績也算“對得起”每年數額高達8000萬美元左右的國會撥款。⑦但是,對于那些飽受所謂“革命”動蕩之苦的普通民眾來說,則可能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
三、忽視“公民社會”內部的復雜性
有些人把“公民社會”看作一個同質性或者均質性整體,而忽視了“公民社會”圈內各種差異并存的情況。這種處理方式顯然也是有問題的。事實上,“公民社會”是個無所不包的“大雜燴”,它的復雜性至少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公民社會”圈內不但類型多樣,而且魚龍混雜。一方面,依據不同劃分標準,“公民社會”可以細分為不同類型。例如,依據功能定位的不同,美國的“公民社會”組織可以劃分為“經濟利益群體”、“公民權益群體”、“公益慈善群體”和“智庫與國際事務群體”四種類型。[8]另一方面,“公民社會”往往被想象為樂園和凈土,而實際上,聽上去就會令人毛骨悚然的美國的…三K黨”、意大利的“黑手黨”、中國香港的“三臺會”、日本的“奧姆真理教”組織等都歸屬這—范疇。
第二,“公民社會”內部的各種組織之間,不但存在著性別差異、民族差異,而且還存在著階級差異。我們知道,階級差異直接影響話語權進而影響財富資源的(再次)分配權,結果自然是導致“馬太效應”的重復出現,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講“公民社會”可能有利于政治民主的發生而威脅經濟民主的出現。
第三,各類“公民社會”組織的自主程度不一。“公民社會”組織的自主程度主要是由它的財務結構類型決定的。現階段,“公民社會”的財務收入結構共有四種類型,即私人捐款模式、收費主導模式、政府主導模式和外國援助主導模式。在財務上對政府和企業的依賴性較大的“公民社會”,其自主性自然會比較低。道理很簡單,“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手短”。與此相關,還有研究表明,在任何—個國家,私人捐款都不是主導型財務來源,外國援助主導模式多見于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政府主導模式則在西歐和北歐國家非常普遍。可見,“公民社會”具有完全獨立性且與國家相對立的觀點也是缺乏事實支撐的。[9]
第四。各類“公民社會”的真實使命不同。有些“公民社會”組織側重于追求外部效應,意在為自己的成員提供表達渠道,進而用自己動員起來的力量對政府施加壓力;有些“公民社會”組織側重于追求內部效應,意在引導和幫助成員培育合作習慣和公共精神;有些“公民社會”組織則實際上是政府的“另一張面孔”,追求的是所代表國家/政府的某種特殊利益。前面提到過的“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屬于這種類型,世界知名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索羅斯基金會也屬于這種類型。
索羅斯基金會自創辦以來,就一直活躍在國際政治舞臺上。截至目前,索羅斯基金會已經建成了一個遍布60多個國家的網絡,組建了數十個全國性基金會,實施了眾多的網絡計劃。這個非政府組織打著建設“開放社會”的旗號,“富有成效”地動搖了包括烏克蘭、吉爾吉斯坦、格魯吉亞等國在內的目標國政府的統治根基,為“顏色革命”作出了巨大貢獻。它的具體做法包括:從衛生、文化、教育入手援助目標國普通民眾日常生活,贏得普通民眾的信任,進而向當地民眾灌輸西方的民主價值觀,同時,通過資助當地“獨立媒體”的建設,徹底、無情地揭露目標國政府的官僚和腐敗行為,影響民眾的心理,進而導致時任政府逐漸失去民心,最終,多管齊下實現顛覆目標國時任政府和既有社會制度,以及重新構建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政府和制度的目標。[10]
四、低估炒作“公民社會”理論的危害性
有一些人認為,近年來在我國興起的關于“公民社會”的爭論,可能僅僅是單純的學術爭論,不值得“大驚小怪”;還有些人認為,即便學術爭論之中摻雜一些政治因素,也沒有必要“草木皆兵”。這兩種判斷顯然也是有問題的。
從國際格局來看,和平與發展成為時代主流,冷戰結束已有20多年,但是兩大陣營之間的對壘從來就沒有終結,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對第三世界國家的“覬覦之心”從來就沒有改變,只不過是能夠更加嫻熟地使用“和平演變”策略,更加深信索羅斯基金會創始人索羅斯所提倡的“社會邏輯”,即“‘革命’不應該被引向防御工事,不應該在街道上,而應該在平民的思想里”。關于某些“公民社會”與“顏色革命”之間的關系,對于我們多數人來說可能并不陌生。更有資料顯示,目前就有很多形形色色的國際非政府組織在越南傳播和擴散“公民社會,,思想,企圖利用“公民社會”思想破壞社會穩定,實現“越南的民主進程”,從而最終顛覆越南社會主義,再現其在東歐、獨聯體和中東北非的輝煌成就。[11]
從我國與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的關系來看,既競爭又合作將是長期趨勢。我們應該充分意識到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和尖銳性。近年來,有些人在我國大力推銷“公民社會”理論,鼓吹“公民社會”是推進基層管理的“良方妙藥”,實際上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炒作的真正目的,無非是宣傳“公民社會”承載的西方價值觀,挑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試圖造成思想混亂局面;或者,通過宣傳好事都與“公民社會”相連、壞事都與政府相連的思想,離間我國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試圖引導社會勢力對抗國家和政府;再或者。宣傳不允許國家政府介入和干涉“公民社會”的思想,強調給足“公民社會”自主發展和獨立發展空間,試圖造就一個別有用心人士可資利用的空間,為放手培養“代言人”和“造勢”打好基礎、做好準備。看來,保持應有的警惕是必須的,逐步學會從政治上、大局上和戰略上分析和把握問題也是必須的,否則,可能不但不明白“溫水煮青蛙”的可怕之處,還可能落得個“別人把你賣了,你還笑呵呵地幫著數錢”的下場。
五、科學對待社會組織,避免陷入“公民社會”話語陷阱
上述分析表明,“公民社會”,作為civil society歷史演變產物之一,并不是一個超越時空的概念,并不是一種具有普世效度的范式,而是自由主義脈絡里的一種具體理論,一種經過學術處理和包裝的政治工具。這些分析也進一步提醒我們,對于“公民社會”之類的話語,我們始終應該保持應有的警惕。事實上,任何話語,在本質上既是一套知識也是一種權力。在軟實力越來越受到重視的當今時代,話語權的爭奪越來越激烈,從話語權的爭奪入手繼而展開其他陣地攻勢的策略也越來越時髦。因此,在堅持學習、不斷“充電”和及時掃除知識盲點的同時,養成從權力/知識(power/knowledge)視角思量任何一套尤其是所謂的西方主流話語之習慣,至少是每一位成熟學者和各級黨政干部應有的素養。只有這樣,才能避免落入“話語陷阱”。
與此同時,我們要充分重視社會組織的重要作用,科學培育、發展和運用社會組織。現階段,我國社會組織發展已成蓬勃趨勢。資料顯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49.9萬個(比上年增長8.1%),其中,社會團體27.1萬個(比上年增長6.3%),基金會3029個(比上年增長15.9%),民辦非企業單位22.5萬個(比上年增長10.1%)。[12]另外,城鄉基層還活躍著大量的民政部門備案的和未‘經備案的群眾性社會組織。面對這種情況,采取放任自流的策略當然是不可取的。社會是權力的來源和基礎,如果社會失控或者因為失控而導致權力為別有用心者利用,后果必定有違初衷。因此,對社會組織,我們不能一味渲染“松綁”、“放權”或者“撤出”。
同樣,采取遏制策略也是不可取的。姑且擱置“公民社會”理論的政治背景,從“社會資本”視角來看,社會組織確有不少積極作用,運用好了可以成為加強社會管理乃至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不加運用則會造成巨大的資源閑置和浪費。事實上,我國現有社會組織中的絕大多數都為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和發揮著積極作用。因此,穩妥和明智的策略是:制定專門的行為規范,事先設好“安全閥”,既防止一些社會組織為別有用心人士所用,也防止一些別有用心的社會組織繁殖起來。[13]同時,從抓好孵化入手,分類培育培養社會所需的社會組織;從抓好政府職能轉移人手,引導各類社會組織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從抓好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和其他管理制度入手,加強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建設;從抓好社會組織黨建入手,破解可控性與積極性之間的難題。不要怕落下國家/政府干預的口實,站在人民立場的國家,政府干預永遠都應該理直氣壯!
【注釋】:
[1]參見王紹光:《關于“市民社會”的思考》,載王紹光著:《安邦之道:國家轉型的目標與途徑》,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7年。
②自2007年起,我國官方文件中用“社會組織”取代了“民間組織”。
③參見胡鞍鋼、王紹光、周建明、韓毓海:《超越公民社會》,載《人間正道》,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
④參見鄧之湄:《從社會角度理解美國內政外交·院重大課題“美國公民社會的運行與菅理”結項》,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3年3月15日。
⑤參見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譯文出版社2012年。
⑥參見王紹光著:《民主四講》,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0年。
⑦參見余德水、張光政等:《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攪和世界》,載《環球時報》2008年10月6日;以及雷達:《公民社會未必全是好東西》,載《環球時報》2011年5月25日。
⑧參見鄧之湄:《從社會角度理解美國內政外交·院重大課題“美國公民社會的運行與管理”結項》,《中國社會科學報》2013年3月15日。
⑨參見王紹光:《金錢與自主——市民社會面臨曲兩難境地》,載王紹光著:《安邦之道:國家轉型的目標與途徑》,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7年。
[10]參見王夢:《索羅斯基金會與“顏色革帝”》,載《俄羅斯中亞東歐研究》2011年第3期。
⑩參見楊文臣:《西方借“公民社會”推動和平演變》,載《參考消息》2012年9月21日。
[12]參見《2012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
[13]參見周本順:《社會管理不能落入“公民社會”陷阱》。
原載:《中華魂》2013.12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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