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與公民,是兩個基礎性的政治概念,但二者的關系也不容易搞清楚。在當前的一些討論中,二者經常被對立起來,貶“人民”而抬“公民”的趨向是很明顯的。有法學家一本正經地提議,應該把“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二字去掉,只稱“法院”,拿出來說的理由是,這樣有利于國際交流,免得讓別人以為中國的法院不夠專業化。
有這種趨向是因為人民這個政治范疇在中國革命史中占據了重要位置,而公民則是西方來的現代政治理念,是“普世”的。于是棄“人民”而取“公民”仿佛就是現代化轉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了。
但事實上,人民與公民,這兩個范疇并不是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而且人民先于公民而存在,沒有人民,就談不上有公民。
既然“公民”說的擁躉以西方政治理念為依據,那么不妨就從“西方先進經驗”說起。
現代政治的核心理念之一是“主權在民”,這里的“民”,意思就是人民,而不是公民。
美國憲法的前3個單詞是we the people,就是“我們人民”。這部被奉為典范的憲法的序言簡潔明快,是這樣的:“我們合眾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確保國內安寧,完備共同防御,增進公共福利,并保證我們自身和子孫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林肯版的“三民主義”,即“民有、民治、民享”(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and for the people)的“民”也是指人民。這里的people無論如何也不能理解為公民。
何謂人民?人民是一個政治共同體成員的加總,是相對于其他政治共同體而言的,也就是相對于敵人而言的。人民不是同質化的,人民包含不同的族群、不同的階級、不同的利益集團,會有摩擦、沖突、斗爭;但人民應當在總體上有共同的利益,即為了生存和追求幸福,可以一起組成一個國家,在一起生活。
公民更多地是個法律概念。在上述前提下,才有所謂公民,以及與公民范疇相應的政治上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人民內部的矛盾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那么結果便是內戰,或者分裂。在戰爭狀態下或者持續的社會動蕩中,還奢談什么公民權呢?
美國立國前,生活在北美13個州的移民與英國人同屬一個“人民”的范疇,當他們與母國的沖突沒辦法調和了,13個州才打響了獨立戰爭,宣告了“美國人民”登上歷史舞臺。這個邏輯在《獨立宣言》里是論述得很清楚的。
美國的南北戰爭也遵循同樣的道理。當南方各州在經濟上越來越與英國連在一起,并與北方各州對立,南北就面臨分裂的問題。這個矛盾通過內戰得以解決,林肯之所以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的總統之一,是因為他拯救了“美國人民”這個政治實體。
順便說一下,促發南北戰爭的導火線之一是當時的最高法院(坦尼法院)在1857年的一個判決,該判決認定黑人不屬于美國公民,這個判決在廢奴運動已經在北方興起的背景下加劇了南北對立。坦尼法院之所以糟糕,恰恰因為它不是一個合格的“人民法院”—它沒有起到凝聚美國人民的作用,而是惡化了美國人民內部的分裂。中國的一些法學家竟然不懂這個道理,實在是匪夷所思的。
人民內部的斗爭,正是以公民的身份展開的。如果一部分公民過分地主張自身的利益,以至于過度地傷害了其他公民的利益或者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甚至不惜和外部力量勾結在一起也要這么做,那么這個國家就離分裂和內戰不遠了。
很清楚地,把人民凝聚在一起的底線是愛國主義和一定程度的社會公正。而這就是公民權利的限度。
偉大的中國革命的最大歷史功績是再造了“中國人民”,它徹底改變了清末中國社會“一盤散沙”的狀況,結束了中國被動挨打的屈辱歷史,同時消滅了依附于外國的買辦勢力,它還給中國的各個角落都打上了人民的印記。這一切,是“中國夢”能夠提出和有可能實現的歷史基礎。
在“中國人民”重建起來的前提下,強調公民的概念,伸張公民權利是有益的。然而反觀當下,一些人走向了反面,他們不但打著公民的旗號否定人民這一范疇,而且越過了公民權利的限度做著瓦解人民的事情。即便他們能夠如愿,那么結果也將是—借用羅大佑的一句歌詞—“得到他們想要的,卻又失去他們擁有的”。
人民是皮,公民是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偉大的政治家造就“人民”,蹩腳的政客瓦解“人民”。
最后,讓我們看看烏克蘭吧。這個國家的短視的財閥和愚蠢的政客為了一己之私(這可以認為是他們的公民權利)而充當西方的代理人,生生地撕裂了這個國家。雖然西方在不斷地以“烏克蘭人民”說事,但“烏克蘭人民”已經不存在了,5月的大選對解決問題不會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這是正在上演的血淋淋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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