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反民主的產(chǎn)物
杜建國
由美國《聯(lián)邦憲法》所確立的美國民主制度﹐在今天世界上的影響已毋須強調了。在許多人眼中﹐民主與美國的憲政體制簡直就是同一回事。尤其是中國人民﹐當他們討論政治話題時﹐經(jīng)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像美國那樣民主。”
曾在制憲法運動中起過重要作用的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對憲法所體現(xiàn)的人民主權原則做出了如下的經(jīng)典評價﹕“(美國)政府直接起自人民﹐是以人民的名義奠立起來的﹐……聯(lián)邦政府的確是一個人民的政府﹐在形式上和實質上﹐它都是來自人民的。它的權力授自人民﹐直接行使于人民的利益……它是全民的政府﹔它的權力受自全民的委托﹔它代表全民﹐并且為全民工作。”[1]
后來﹐林肯總統(tǒng)更進一步將其概括為﹕“民有﹑民治﹑民享”。
今天若是突然有人斷言﹐當初制定美國憲法的目的是用來“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現(xiàn)”[2] 的﹐或者稱憲法的原則是“應該這樣組成政府﹐使富裕的少數(shù)人得到保護﹐不受多數(shù)人的侵犯”﹐[3] 對此人們一定會立即加以否定。但是如果人們知道這些話竟是出自“憲法之父”亞歷山大‧漢米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之口﹐那他們肯定會大吃一驚。果真如此嗎﹖確實如此。不是馬歇爾和林肯﹐而是漢米爾頓和麥迪遜的話才真正概括了美國憲法的實質。既然連憲法之父們都對憲法如此評價﹐那我們就該把今天的主流看法拋在一邊﹐好好地思考一番了。為什么要制定憲法﹖憲法是如何被制定出來的﹖憲法的內容體現(xiàn)了何種精神﹖憲法是如何被接受的﹖這就是今天我們要解決的問題。
一﹑憲法制定的原因 —— 民主威脅到了財產(chǎn)
私有制自產(chǎn)生以來﹐便與民主制有著難以調和的矛盾。亞里士多德便將民主 —— 人民的統(tǒng)治﹐稱作是占多數(shù)的窮人對占少數(shù)的富人的統(tǒng)治。建國之初的美國統(tǒng)治階級也持有同樣的看法。
“現(xiàn)代的美國民間信念都認為民主幾乎等同于自由﹐而且民主理論家力求區(qū)分二者時一般都認為民主為自由所不可或缺的。但是開國先輩們認為﹐他們最為關心的自由受到民主的威脅。在他們的思想中﹐自由同民主無關﹐而是同財產(chǎn)有關。”[4] 戰(zhàn)爭中形成的民主浪潮威脅到了各州富人紳士們的財產(chǎn)權﹐這就是促使他們重新制訂憲法的原因。
獨立戰(zhàn)爭時期的美國還是個農業(yè)國﹐作為上層統(tǒng)治階級的大商人﹑銀行家﹑種植園主﹑船主﹑制造業(yè)家等﹐雖然沒有貴族的血統(tǒng)﹐但仍竭力模仿英國貴族的外表﹑觀念和作風。居民的大多數(shù)為自耕農(或稱作農場主)﹐農民以及城市平民為獨立運動和戰(zhàn)爭提供了主要力量。[5]
《獨立宣言》發(fā)表后﹐各州即掀起了制定(州)憲法﹑建立新的政府組織的運動。已被獨立運動喚起的民眾積極地參與到這場改革中。同過去相比﹐選舉權在各州都得到了相當程度的擴大。各州憲法大都遵循洛克的立法權至上的思想﹐立法機構在新政府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1776年弗吉尼亞州憲法中即明確指出﹕“所有權力來自人民。”隨著沒收親英分子的財產(chǎn)﹑廢除長子繼承權等措施的采取﹐財產(chǎn)的分布也更趨廣泛了﹐這進一步增強了民眾的力量。
富人紳士們固然反對英國的橫征暴斂﹐但社會要是由農民們來統(tǒng)治﹐這更非他們所希望的。他們唯恐新的議會改革將會產(chǎn)生一個“不依靠富人”甚至“把一切拉平”的政府。[6]
在賓夕法尼亞州﹐民眾的力量格外強大。早在1774年﹐當民眾自己起來反抗英國的統(tǒng)治時﹐費城(賓州首府)的富翁古維納‧莫里斯 —— 1787年《聯(lián)邦憲法》的定稿人 —— 就已經(jīng)開始擔心了﹕“一般民眾……開始運用他們的思想和理智了。這些貧賤可憐的爬蟲啊﹗在他們看來﹐此時是一個春生萬物的早晨﹐他們掙扎著蛻去冬季的甲殼﹐全身沐浴在陽光里﹐我敢向你保證﹐當正午來到以前﹐他們準會磨著牙咬人。……那么﹐原有的貴族政治只好壽終正寢了。”[7]
莫里斯的擔心變成了現(xiàn)實。激進派在賓州占據(jù)了優(yōu)勢﹐原來飽受東部地區(qū)的富人排斥的內地的農民爭得了選舉權。1776年憲法進一步規(guī)定﹐凡交過人頭稅的成年男子即有選舉權﹐議員的當選也沒有財產(chǎn)限制﹐這已經(jīng)可以稱得上是施行普選了。[8] 激進派反對采用由行政長官(即國王)﹑參院(即上院﹑貴族院)﹑眾院(即下院﹑平民院)構成的所謂的“混合政體”。他們認為﹕“在美國﹐人們只有一個等級﹐所以……政府中他們應該只有一種代表。”[9] 議會拋棄了兩院制﹐改為一院制(佐治亞州亦如此)﹐且不設州長一職﹐行政職責由一委員會擔當﹐委員會選舉主席﹐并受另一個委員會的監(jiān)督。新憲法被保守派稱作﹕“一群愚昧不堪的暴民的政治綱領。”[10]
農民和其它下層民眾也認為自由與財產(chǎn)有關﹐但與富人的看法又有所不同。農民認為經(jīng)濟上的獨立和自主才是人的自由的先決條件﹐[11] 這就需要每個人都擁有適量的財產(chǎn)﹐否則財產(chǎn)集中到少數(shù)人手中﹐無財產(chǎn)的多數(shù)人必定會成為他們的附庸。[12] 必須使財產(chǎn)廣泛分布﹐避免貧富懸殊局面的出現(xiàn)﹐才能確保一個自由人的社會。農民要利用已爭得的民主這個武器來防止富人對他們的財產(chǎn)進行掠奪﹐避免使自己墮落為無產(chǎn)者從而失去自由。這樣的觀念甚至被寫入了賓州憲法草案中﹕[13]“授予少數(shù)個人以大部分財產(chǎn)對人民權利來說是危險的﹐對人類的共同幸福是有害的﹐因此每一個自由州都有權依據(jù)自己的法律阻止這種財產(chǎn)的擁有。”[14] 這樣﹐對富人的財產(chǎn)權的侵犯成了保護農民的財產(chǎn)的前提。在富人眼中民主是對自由的和財產(chǎn)的威脅﹐而在農民眼中﹐民主則是對其自由和財產(chǎn)的保障。這些理論并不僅僅停留在紙面上。發(fā)戰(zhàn)爭財是富人的一貫傳統(tǒng)﹐當時賓州的富人們自然也不例外。農民們和工匠們并不認為他們流血犧牲就是為了讓商人們抬高物價以從他們身上榨取更多的油水。1778年賓州議會制定了限價法令(其它州也有此種情況)﹐次年又成立了專門的執(zhí)行委員會來對付大商人。這可很有些后來巴黎的無套褲漢的作風了。[15] 羅伯特‧莫里斯(并非前面提到的古維納‧莫里斯﹐但同樣是制憲會議中的重要人物)在他的一船面粉被沒收時發(fā)出了強烈地抗議﹕“不容許一個人照他自己的意思﹐根據(jù)他本人認為合適的條件處理屬于他自己所有的財產(chǎn)﹐那實在是違背自由的原則。”[16] 另一位賓州人士在寫給杰斐遜的信中說﹕“如果你在這個州﹐你一定會詛咒它。這個政府的支持者是一群沒有任何高尚品格的工人。”[17] 有一段時期﹐激進派與保守派在保守派人物詹姆斯‧威爾遜(制憲會議的主要成員之一)的豪宅一帶曾進行了激烈的流血沖突。
馬薩諸塞州則是另一種情況。馬州民眾的力量也相當強大﹐這使約翰‧亞當斯在1775年就開始警告﹕“拉平之風如此盛行。”[18] “這種思想 —— 財產(chǎn)不象上帝的法那樣神圣﹐一旦被社會所接受……混亂和暴政就開始了。”[19] 在這種情況下“倘使民主分子多分得一些立法權﹐即讓他們在立法機構中起支配作用或占優(yōu)勢﹐……他們就會通過表決剝奪你們的財產(chǎn)。”[20] 激進派曾起草了一部憲法﹐但未能被議會接受。“通過巧妙的勾結﹐‘富而有才’的貴族挫敗了這個計劃﹐代之以一種步步為營地確保財產(chǎn)所有權和特權的體制。”經(jīng)過長期的斗爭﹐直至1780年才通過了由亞當斯起草的新憲法。莫里森(此人情況不詳)認為﹕“1780年憲法是律師和商人的法規(guī)。其目的是要……保護財產(chǎn)不受民主……的侵襲。”[21] 后來的聯(lián)邦憲法就更多地體現(xiàn)了馬州憲法的精神。[22]
戰(zhàn)爭結束后﹐民主對財產(chǎn)的威脅并沒有隨之消失。這種情況在邦聯(lián)時期又重新加劇了。[23] 1785~1786年間﹐美國農民普遍地陷入了債務危機之中。債務危機形成的具體原因和過程在此還不能詳細論述﹐但是農民債務負擔的沉重則是不爭的事實﹐并被當時的人們和今天的歷史學家普遍認可。大概當時各州的農民大都靠借債維持經(jīng)營﹐而此時恰恰出現(xiàn)了嚴重的通貨緊縮現(xiàn)象﹐農民要想獲得足夠的硬幣按期償債是非常困難的。農民 —— 債務人們并不認為自己經(jīng)過浴血奮戰(zhàn)贏得獨立后卻要為還債而破產(chǎn)是理所當然的﹐他們紛紛要求立法機關準許延期償債﹐并且要各州發(fā)行紙幣﹐用紙幣來還債。這自然招致富人 —— 債權人的反對﹐要想讓富人做出犧牲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他們可不想改變當初的契約﹐換回一堆日后可能一錢不值的紙幣。但在農民的壓力下﹐有七個州發(fā)行了紙幣。馬里蘭州議會通過了有利于債務人的法案后﹐富翁查爾斯‧卡羅爾對此解釋道﹕“許多聰明善良的人向非正義低頭﹐屈從于流行的異端學說及錯覺妄想﹐這實出于無奈。”[24] 在羅得島州﹐債務人完全控制了議會。該州通過以土地作抵押的方式將紙幣貸給農民以還債﹐并強迫債權人按紙幣的票面價值接受。若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只須將紙幣存放到法官那里就表示將債務償還了。[25] 富人們自然是叫苦不堪。作為財產(chǎn)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契約權就這樣遭到了各州議會的藐視。[26]
“財產(chǎn)是多么地無保障啊﹗”[27]
“人不能為自由和生命而聯(lián)合﹐他們只能為保護財產(chǎn)而聯(lián)合。”[28]
約翰‧馬歇爾后來稱紙幣運動促進了制憲運動的產(chǎn)生﹕“(當時各州)變更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相互關系的權力﹐干預契約的權力﹐觸及了所有人們的利益﹐而且統(tǒng)制了每一個人在他以為可以獨立處理的事情上的行為﹔這種權力當時曾被各州濫用到這樣的程度﹐以致干涉到社會的正常往來﹐并且破壞了人與人的一切信用。這種錯誤如此嚴重﹐如此驚人﹐不僅破壞了商業(yè)來往﹐威脅了信用的存在﹐而且侵犯了人民的道德﹐破壞了私人信譽的尊嚴。阻止這種邪惡的蔓延……是大家希望從政體的改革中得到的重大益處。”[29]
“那種流蕩在所有階級中的熱情曾鼓舞我們在1774年和1775年去選擇自由﹐現(xiàn)在這種同樣的熱情又促使我們來擁護政府。”[30]
自獨立戰(zhàn)爭開始以來的民主浪潮到這時已不能再讓富人紳士們忍受了。各州民眾力量相當強大﹐議會對契約的干預﹐極大地損害了他們的財產(chǎn)的利益﹐他們在各州內對此基本上是難以應付。而邦聯(lián)無權干預各州事務﹐也不能為他們提供幫助。富人紳士們渴望著建立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制約各州的“瘋狂的民主”[31] 不是為了維護民主﹐而是出于對民主的恐懼才導致了聯(lián)邦憲法的制定。“美國的憲法運動不是民主革命和反英體制的結果﹐而是對民主強烈反作用的結果。”[32]
現(xiàn)在的人們習慣于將邦聯(lián)時期看作是漆黑一團的“危急時期”或“混亂時期”﹐[33] 多虧開國元勛們制定了憲法﹐建立了聯(lián)邦才挽救了整個社會。但至少憲法之父麥迪遜并不這樣認為。麥迪遜稱﹕“(制憲會議的召開)不是由于邦聯(lián)沒有充分實現(xiàn)自己的直接目標而自然產(chǎn)生的全國情勢和影響”﹐相反主要是因為另“一種嚴重的禍害”﹐即“各州法律的變動無常……這些法律的不公屢見不鮮﹐而且昭然若揭……我深信﹐我可以確切地說﹐來自這方面的弊端更多地促成了產(chǎn)生這次制憲會議并為全盤改革作了廣泛的思想準備的那些憂慮。”[34]
此時﹐在馬薩諸塞州發(fā)生的事件更是令富人紳士們膽戰(zhàn)心驚。前邊我們已指出﹐保守派在馬薩諸塞州獲得了勝利﹐制定了一部有利于自己的憲法。州議會為了償還戰(zhàn)時本州島發(fā)行的公債(這多由富人們持有)﹐向農民征收的稅額達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同時農民還得償還其私人債務。如果做不到這一切﹐農民就只好在財產(chǎn)被抵押和坐監(jiān)牢之間進行選擇。農民紛紛請愿要求發(fā)行紙幣﹐“除非發(fā)行紙幣或制定其它媒介物﹐使我們能償還賦稅和債務”﹐[35] 否則將會有一半的農民破產(chǎn)。州眾議院迫于壓力曾做出了發(fā)行紙幣的決定﹐但遭到了參院的否決。到1786年秋天﹐農民以“一個絕望的債務人”[36] 謝司為首發(fā)起了暴動﹐[37] 要求發(fā)行紙幣并改組參議院。[38] 州議會缺乏進行鎮(zhèn)壓的武裝力量﹐甚至邦聯(lián)政府也沒有常備軍﹐面對馬薩諸塞州的援助請求而束手無策。所幸的是﹐暴動者并沒有由“一個西澤或克倫威爾來領導。”[39] 富人們集資倉促組建了一支軍隊﹐“勉強”將暴動鎮(zhèn)壓下去。邦聯(lián)的弱點在此事件中暴露無遺。富人們決心擺脫掉軟弱無力的邦聯(lián)﹐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以保證其財產(chǎn)的安全。富人們很清楚﹐幾千年以來﹐還沒有哪一個地方的財產(chǎn)制度能夠脫離一個中央政府的保護而安然無恙的。[40] 亨利‧諾克斯將軍(后來任華盛頓政府中的國防部長)在致華盛頓的一封信中表達了各州富人們的共同的憂慮﹕“叛黨……看出了政府的懦弱……他們決定使用自身的力量借以挽救自身的貧困。他們的信條是﹕‘合眾國的財產(chǎn)是大家共同努力從英國人手里奪回的﹐因而它必須成為大家的共有財產(chǎn)。反對這個信條的就是平等和正義的敵人﹐必須從地面上除掉。’總之﹐他們決心取消公私的債務﹐并且已經(jīng)擁有種種土地法﹐這些法律是很容易用那些沒有準備而無論如何算是法幣的紙幣來實現(xiàn)的。……這種可怖的情況業(yè)已威脅了新英格蘭的每一個講原則﹑有財產(chǎn)的人士。……怎樣避免無法之徒的強暴呢﹖我們的政府必須加強﹑改革或改變﹐俾能保障我們的生命和財產(chǎn)……我們必須有一個特殊的穩(wěn)定的政府。”[41] 謝司起義﹐使富紳們?yōu)橹贫☉椃ňo急行動起來。
除了因邦聯(lián)不能制止州議會對財產(chǎn)的危害外﹐還有幾種因素也使邦聯(lián)不能令他們滿意﹐在此我們只做簡單的介紹。
戰(zhàn)爭時期﹐大陸會議和各州曾發(fā)行了大量的各種形式的證券﹐據(jù)1789年統(tǒng)計﹐需要償還的公債本息合計達六千余萬美元。而邦聯(lián)自己沒有收稅權﹐財政上依賴于各州﹐連公債的利息都很難按時償還。公債市價因此跌至了票面價值的六分之一甚至20分之一。下層民眾因生活困難早已將證券出售﹐公債大都以極低的價格流到富人和投機家手中。聯(lián)邦成立后﹐公債的本息全被償還﹐公債持有者至少比在邦聯(lián)時期多增加了四千萬美元的財富。這對于當時僅有300萬人的美國來說決不是一個小數(shù)目。一個自行擁有收稅權的中央政府對公債集團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42] 公債集團被稱作制憲運動的“動力中的動力。”辛辛那提會是由軍官組成的帶有貴族傾向的政治團體﹐同時也是公債勢力的組織。一位法國代辦曾指出﹐由于辛辛那提會的成員“是公眾的債權人﹐所以對建立一個堅強的中央政府感到興趣。”[43] 辛辛那提會在制憲法運動中起了不小的作用﹐出席制憲會議的55位代表中就有27位是其成員。[44]
戰(zhàn)爭期間﹐美國的制造業(yè)剛剛起步﹐此時迫切需要政府的保護和扶持來抵擋英國商品的競爭。無權過問國際間貿易的邦聯(lián)是不能滿足其要求的。
商業(yè)和航運業(yè)集團也面臨著類似的問題﹐而在西部的土地投機者也需要中央政府來防備印第安人的襲擾。
我們前邊已詳細介紹了的貨幣 —— 債權人集團﹐與公債集團﹑制造業(yè)集團﹑航運和貿易集團﹐這些還在成長中的資本主義勢力﹐強烈地要求擺脫邦聯(lián)﹐建立一個中央政權來保護他們的利益。
美國歷史學家查爾斯‧比爾德(本文的論述重點參考了他的著作)將這四個集團統(tǒng)稱為“動產(chǎn)集團”﹐當然在當時的美國﹐動產(chǎn)并不僅僅只是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集團中的小農與動產(chǎn)基本無甚瓜葛﹐而不動產(chǎn)集團中的上層 —— 大地主﹑大種植園主等常常在動產(chǎn)中有大量投資﹐像華盛頓﹑莫里斯﹑威爾遜﹑倫道夫等人莫不如此。比爾德的分析未必全面﹐就本文作者的水平還不能對其做出準確完整的評價﹐但至少我們還沒有發(fā)現(xiàn)有能夠在整體上超越他的分析的新見解。
二﹑憲法的制定
依照《邦聯(lián)條例》的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要經(jīng)國會提出交由各州議會批準。但令富紳們苦惱的是﹐農民和其它民眾并不像他們那樣討厭現(xiàn)狀。他們在國會和各州議會還缺乏足夠的力量﹐來按照正常的修憲程序達到自己的目的。他們要選擇另外一條道路。不過至少要在形式上經(jīng)過國會和各州議會的同意。在這方面他們的智慧是不缺乏的﹐要不怎么幾千年的文明社會一直是由他們來充當統(tǒng)治者呢。
1786年9月﹐弗吉尼亞議會邀請各州在安納波利斯為商業(yè)問題召開會議﹐僅有五個州參加。顯然修憲者們不能通過這次會議實現(xiàn)自己的目標。但最后漢米爾頓力勸會議通過一項決議﹐要求邦聯(lián)召集一次新會議來對邦聯(lián)條例進行修改。邦聯(lián)同意后﹐于1787年2月邀請各州議會派代表于5月到費城匯集﹐來修改邦聯(lián)條例 —— 但決不是制定一部新的憲法。
此時被謝司暴動所震驚的制憲派們加緊活動﹐極力使自己的代表能夠出席會議。而另一方面﹐“由于群眾的疏忽﹐無知與漠視﹐也由于各州議會相信自己可以通過批準權力以行使最后的決定權﹐熱心的活動分子便大獲其利。”后來賓州的反憲法派即稱本州島選派的代表全為費城的富翁﹐沒有一個代表農民。[45] 而獨立運動時期著名的激進分子都未能出席此次會議。杰斐遜正任駐法公使﹔托馬斯‧潘恩準備返回歐洲﹔馬薩諸塞州的塞繆爾‧亞當斯未能當選為代表﹔而帕特里克‧亨利(“不自由毋寧死”的名言即出自其口)雖然當選為代表﹐但他早已懷疑會議的動機﹐因而拒絕出席。由債務人控制著議會的羅得島州﹐干脆反對會議的召開﹐不派代表參加。羅得島州的商人們只得表示失望。
前面我們已經(jīng)指出了主要有四個動產(chǎn)集團的利益在邦聯(lián)期不能得到保障﹐出席會議的55名代表中的多數(shù)與這些集團有關。根據(jù)比爾德的統(tǒng)計﹐55名代表中持有公債的不少于40人(其中24人數(shù)額在5000美元左右或更多)﹔債權人集團不少于24人﹔奴隸主集團至少有15人﹔土地投機者不少于14人﹔工商航運至少有11人。而且代表們多數(shù)為律師﹐并來自動產(chǎn)集中的沿海城市。
“大多數(shù)代表﹐最少有六分之五﹐對于他們在費城的努力結果都有直接的個人利益的關系﹐而且都曾由于憲法的通過或多或少的地獲得經(jīng)濟利益。”[46] 當然這并非是指每個人的財產(chǎn)持有方式和數(shù)量都與其政治觀點有著絕對的一一對應的關系﹐象漢米爾頓本人并沒有大量的公債﹐但這并不妨礙他成為公債集團最有力的代言人。“追求個人利益”也不應該僅僅做狹隘的理解(就像今天美國世通﹑安然等大公司的作法)。代表們與那些與其財產(chǎn)方式和生活經(jīng)驗相同的人有著共同的“利益和情感”(麥迪遜語)﹐他們的個人利益與其所屬的階級的利益是難以明確分開的﹐他們維護自己的利益常常就是在維護本階級的利益﹐反過來﹐通過維護本階級的共同利益更能保護他們的個人利益。[47]
代表們召開會議的目的既然是出于對民主的恐懼﹐那么他們肯定不愿讓外界了解會議的內容﹐以防外界向會議施加壓力。會議采取的第一項措施就是嚴格保密﹐嚴禁向公眾開放﹐不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外透露會議的情況﹐甚至不許會議作辯論記錄。看來代表們深知他們的諸多言論是見不得人的。好在麥迪遜曾在會議上作了秘密記錄﹐并在其死后發(fā)表﹐這使我們能夠在一定程度了解到當年會議的具體情景。
做完這一切后﹐代表們將原來國會和州議會授予他們的僅限于修改邦聯(lián)條例的權力置之不理﹐自行決定為美國人民制定一部新的憲法﹐會議也就變成了制憲會議。由幾十個人擅自來決定“我們美國人民”的前途﹐這無異于一場政變。[48] 如果制憲者們當初就申明自己的意圖﹐會議能否召開還是個未知數(shù)。后來在回答對會議的越權行為的指責時﹐麥迪遜稱嚴格遵守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將會“使‘廢除或改變政府﹐使之最有可能實現(xiàn)他們的安全和幸福’(見《獨產(chǎn)宣言》)這項人民的最崇高的權利有名無實。”[49] 不過下面我們將會看到﹐以革命或變革的名義采取行動的代表們﹐恰恰是通過制定了一部新憲法﹐設計了一個保守的體制﹐來防止將來人民通過變革損害他們的既得利益的。
在解決了以上問題后﹐代表們正式開始了憲法的制訂工作。通常的看法是代表們之間有著嚴重的分歧﹐在進行了激烈的斗爭后﹐才達成了妥協(xié)﹐事實上﹐代表們在最重要的政治﹑經(jīng)濟目標上卻有著驚人的一致。他們的一致遠遠大于分歧。冗長的辯論大都發(fā)生在州代表權和政體細節(jié)等次要問題方面。
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憲法的核心內容﹐也是代表們很少發(fā)生分歧的地方。
三﹑積極的權力 —— 保護財產(chǎn)
憲法賦予了聯(lián)邦政府以巨大的權力。
如前所述﹐各州“瘋狂的民主”讓富人紳士們嘗盡了苦頭﹐代表們在會議上對此表示了極大的憤慨。會議的第一天﹐弗吉尼亞州州長埃德蒙‧倫道夫就對代表們說﹕“我們的主要危險來自(各州)憲法中關于民主的條文﹐我視為不容置疑的一條格言是﹐由人民行使政府權力將會吞噬其它部門。”[50] 此后他又稱﹕“合眾國的弊端的起源……誰都認為在于民主的狂放。”代表埃爾布里奇‧格里則說﹕“我們經(jīng)歷的弊端﹐都是由于過分的民主。”[51] 這些言論就是會議代表們的典型觀點。必須將州議會的權力集中到聯(lián)邦﹐使各州不能再為所欲為。州議會對財產(chǎn)權的侵害的具體方式就是通過延緩償債和發(fā)行紙幣來干涉契約。憲法的第一條第十款﹐用自上而下的禁令的方式剝奪了州議會侵害財產(chǎn)和契約的權力。
第一條第十款規(guī)定﹕“任何一州都不得﹕……鑄造貨幣﹔發(fā)行紙幣﹔使用金銀幣以外的任何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貨幣﹔通過……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
尤其是將后兩句寫入憲法﹐在今天看來﹐可能與整個憲法的內容極不諧調﹐但在當時這一禁令卻有著重大的意義。[52] 這一禁令事實上剝奪了農民通過立法機關抵抗富人﹑保護自己的權利。
“不知道第一條第十款的重要意義﹐就不能回顧當時的歷史﹐”馬歇爾對憲法如此評論道。馬歇爾對“當時的歷史”的具體描述﹐我們前邊已引用過了﹐此處不再重復。
漢米爾頓說﹕“在比較開明的人士看來﹐這(即第十款)在憲法上并非無足輕重的一項。各州議會對私人契約的妄加干涉﹐已使許多人受到損害而且加以嚴重的詛咒﹔憲法如果規(guī)定了一項保障﹐必會受到這些人們的熱烈擁護。”[53]
威爾遜則對第一條第十款感嘆道﹕“不幸的經(jīng)歷以高昂的代價教育了我們﹐這些限制有多么珍貴。”[54]
南卡來羅訥州代表威廉‧戴維用更簡單的話表達了他的看法﹕“這一條款是憲法里面最好的條款……我認為就是這一款才使這部憲法成為這個國家鐘愛的憲法。”
馬里蘭州代表盧瑟‧馬丁是會議中極少數(shù)反對此項條款的人物。他在會議上說道﹕“往往會有這樣的時候﹐社會上發(fā)生了重大的災害而且缺乏硬幣﹐從而政府為要保護對自己最有用處的公民﹐不能不采取一種干涉的手段﹐通過一些法律﹐全部或部分停止法院的判決﹐或允許債務人分期償債﹐或依照合理的公平的價格將財產(chǎn)轉讓給債權人。在這樣的時候﹐許多州乃至所有的州都必須采取這樣的立法﹐以防止富有的債權人和有錢人毀滅全部貧民甚至勤奮的債務人。”馬丁反對債權人借嚴格履行契約來掠奪人民﹐他最后沒有在憲法上簽字。[55]
通過第一條第十款﹐民主對財產(chǎn)的最直接的威脅被消除了。
謝司暴動的教訓代表們并沒有忘記﹐聯(lián)邦將有權組織常備軍﹐“以執(zhí)行聯(lián)邦法律﹐鎮(zhèn)壓叛亂”(第一條第八款)﹐或“應州議會或州行政長官的請求平定內亂”(第四條第八款)。而當時人們還都普遍認為脫離人民的常備軍無疑是對公民自由的威脅。
“國會有權﹕規(guī)定和征收稅金﹑關稅﹑輸入稅和貨物稅﹐以償付國債﹐提供合眾國共同的防務和公共福利。”(第一條第八款)
公債集團的愿望在此處得到了滿足。不僅如此﹐富人的利益還得到了更大的照顧。由于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直接稅稅額須按各州人口的比例分配﹐使直接稅的負擔根本不能落到擁有更多財富的富人身上。到1894年﹐美國國會才第一次通過了所得稅法案﹐而最高法院以所得稅屬直接稅為借口于次年將其推翻。直到1913年通過了第16條憲法修正案后﹐這一情況才得以改變。
既然如此﹐稅收的來源主要就得依靠間接稅和關稅了。這樣負擔最終是由廣大普通民眾來承擔的。利用稅收劫貧濟富是各國發(fā)展資本主義的通用手段﹐富人們一向就是只愿政府為其服務﹐而不愿向政府交稅的。
既便如此﹐代表們心里還不踏實﹐又在第六條中再次強調﹕“本憲法采用前訂立的一切債務和承擔的一切義務﹐對于實行本憲法的合眾國同邦聯(lián)時代一樣有效。”對這一條款只有一個代表持有異議。
聯(lián)邦政府成立后﹐漢米爾頓們忠實地履行了他們對投機家們的承諾。
“國會有權﹕管制同外國的﹑各州之間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業(yè)。”(第一條第八款)這一條款與前邊已提到的稅收條款一起使聯(lián)邦政府能夠采取有力措施來促進經(jīng)濟的發(fā)展。18世紀是重商主義盛行的時代﹐還沒有人迷信自由貿易的教條。《聯(lián)邦黨人文集》的作者們認為“一個政府會照顧到全面的和共同的利益﹐把全國的力量結合起來﹐加以管理。”[56]“我們應該擺脫小政客的小手腕﹐利用聯(lián)邦來控制或改變不可抗衡的和不可改變的自然過程。”[57] 漢米爾頓深知﹐作為一個工業(yè)落后的國家﹐“要使美國在競爭中成功﹐很明顯的﹐自己的政府的干預和幫助是必不可少的。”[58] 后來﹐漢米爾頓在《關于制造業(yè)的報告》中﹐闡述了貿易保護政策的基本原則﹐為政府對資本主義的崛起提供必要的“干預和幫助”奠定了理論基礎。漢米爾頓們也沒有忘記﹐商業(yè)就是戰(zhàn)爭﹐單靠經(jīng)濟手段是達不到自己的目的的。聯(lián)邦建立的強大的海軍和陸軍將是美國資本主義成長的不可缺少的保障。今日的美利堅帝國﹐早在其誕生之日起﹐我們就可以在漢米爾頓們的著作中看到它的雛形了。
在此﹐我們要就一個與憲法無直接關系的問題談上幾句。
眾所周知﹐資本主義的辯護士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是漢米爾頓們的反民主的思想的繼承者﹐但與漢米爾頓不同﹐哈耶克擁護的是“自發(fā)的擴展秩序”﹐反對一切人為的有意識的“設計”。而“政府管理”﹐“干預和幫助”﹐“改變自然過程”等等﹐對哈耶克來說﹐這是一些多么恐怖的字眼啊﹗這不是“通往奴役之路”嗎﹖不過事實勝于雄辯。哈耶克所欣賞的自由文明的典型 —— 資本主義的美國﹐恰恰是漢米爾頓們“設計”的結果﹐而非“自發(fā)”的結果。美國歷史上確實曾有過“設計”與“自發(fā)”的道路之爭﹐但不能遂哈耶克的心愿的是﹐主張自由貿易的“自發(fā)派”不是資本家而是奴隸主﹐而資本家則是力倡貿易保護的“設計派”。為此兩派之間還進行了一場內戰(zhàn)﹐“設計派”的獲勝才導致了日后美國資本主義的繁榮。
哈耶克還斷言﹐納粹制度作為一種“中產(chǎn)階級的社會主義”[59] 是李斯特和俾斯麥提倡貿易保護 —— 國家干預 —— 的必然的結果。這些話中的每一個字都是錯誤的。哈耶克向來以財產(chǎn)所有權作為評判社會性質的出發(fā)點﹐在此他卻棄而不用了。納粹不僅沒有剝奪資本家的財產(chǎn)﹐還與資本家充分合作來保證其利潤。因此﹐納粹制度仍舊是不折不扣的資本主義﹐跟社會主義根本沾不上邊(除了納粹黨的名稱以外)。另外﹐李斯特的思想是來源于漢米爾頓的﹐漢米爾頓又是深受英國的重商主義的影響的。果真如哈耶克所說的話﹐英國早就應該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極權主義”國家了。[60] 哈耶克所推崇的人物的思想和他所欣賞的國家的歷史﹐就是對他自己的思想的最好的反駁。這就是資本主義的實干家與資本主義的辯護士的區(qū)別。
哈耶克之流﹐出于設計一個完整體系來為資本主義辯護的目的﹐不惜對不合自己心意的史實視而不見(否則就是無知)。而今天哈耶克在中國的信徒們﹐竟將哈耶克的這些純粹的意識形態(tài)辯護視為科學﹐奉為圣經(jīng)﹐且不容別人半點懷疑﹐這就只能讓人感到可笑了。“無知”是哈耶克式的自由主義理論的出發(fā)點。一個人敢于承認自己的無知﹐這是一種令人欽佩的謙虛精神﹐但是僅憑無知是沒有資格來談論“無知”的。無知到如此地步﹐也敢宣布“無知”是人類社會發(fā)展的絕對的﹑普遍的規(guī)律﹐這就不是謙虛了﹐這就不是“理性的狂妄”了﹐這是無知的“狂妄”﹐這是無知者的“致命的自負”。
中國的哈耶克主義者們﹐到底應該稱他們?yōu)椤盁o知的自由主義者”呢﹖還是應該稱他們?yōu)椤白杂傻臒o知主義者”呢﹖就請讀者們自己做出選擇吧﹗
言歸正傳。以上列舉了聯(lián)邦所擁有的權力﹐也可以說是積極的權力。這些權力都是用來保護有產(chǎn)者的利益的﹐沒有一項權力是可以被允許直接侵犯或限制財產(chǎn)的。這就是富人們“從政體的改革中得到的重大的利益”﹐不過憲法并沒明確列入“私有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的條款﹐只是在后來的憲法第五條權利法案中規(guī)定﹕“未經(jīng)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非有恰當補償﹐私人財產(chǎn)不得充公。”不過這更像是個有關“財產(chǎn)充公”問題的條款。是不是制憲者們像今天中國的“憲政主義”者們那樣認為“私有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乃不言而喻的真理﹐因此不必再在憲法中加以強調了呢﹖也許是另外一種可能﹐當時的普遍輿論并不認可這一點。《獨立宣言》中列舉的對人類“不言而喻”的權利是“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財產(chǎn)權沒有與此相同的地位。在當時美國這個小農占優(yōu)勢的社會中﹐許多人認為不僅是專制君主﹐就是個人擁有過多的財產(chǎn)也會造成對人類的自由和幸福的威脅(前面介紹賓州歷史時我們已詳細談過了)﹐可能制憲者們因此也不敢將財產(chǎn)權強調得太過分了。到底哪一種解釋更合理呢﹖我們現(xiàn)在還不能肯定。[61] 但是“神圣”這一條款未能寫入憲法﹐是肯定會讓今天中國的憲政主義者們倍感遺憾的。
在賦予聯(lián)邦以巨大的權力以后﹐新的危險又產(chǎn)生了。
權力是用來保護財產(chǎn)的﹐但是權力也可以用來侵害財產(chǎn)。富人們希望權力只有在保護財產(chǎn)方面是積極的﹐在侵害財產(chǎn)方面則是消極的。那么什么樣的權力才只會保護財產(chǎn)而不會侵害財產(chǎn)呢﹖那當然是當時英國的富人們的寡頭議會權力了。它既制止了國王的胡作非為﹐又使窮人沾不到權力的邊﹐這就充分保障了財產(chǎn)的安全﹐此時權力也就失去了積極與消極之分。漢米爾頓等人最欣賞的就是英國的統(tǒng)治方式。不幸的是﹐讓美國恢復到英國的狀態(tài)已不可能了﹐民眾手中擁有了太多的權力﹐想讓他們再把權力全部交回到富人手中﹐他們是不會答應的。
那么﹐聯(lián)邦的權力同各州議會一樣﹐最終也只能來源于人民了。代表們建立聯(lián)邦就是為了制止各州民主對財產(chǎn)的侵害﹐而現(xiàn)在聯(lián)邦卻擁有了與各州相同的權力來源﹐聯(lián)邦也就成了一個更大規(guī)模的民主政體。那么﹐怎樣才能保證聯(lián)邦的民主只會保護財產(chǎn)﹐而不會在將來侵害財產(chǎn)﹐從而避免重蹈州民主的覆轍呢﹖或者說﹐怎樣保證聯(lián)邦的民主在保護財產(chǎn)方面是積極的而在侵害財產(chǎn)方面又是消極的呢﹖或者說﹐怎樣才能做到只有富人才擁有積極的權力﹐而人民只有消極的權力呢﹖必須將民主加以改造﹐使其擺脫侵害財產(chǎn)的民眾統(tǒng)治的固有本性﹐才能做到這一切。對民主的這一改造是前無古人的創(chuàng)新﹐下面讓我們看看代表們是如何完成這一創(chuàng)新的。
四﹑消極的權力 —— 限制民主
漢米爾頓﹑麥迪遜與杰伊三人合著的《聯(lián)邦黨人文集》是對憲法精神的最好的解釋。筆者在此主要參考《聯(lián)邦黨人文集》來分析憲法的反對民主的精神。
在《文集》的第十篇中﹐麥迪遜闡述了作者們的政治哲學的基礎。
“人的才能是多種多樣的﹐因而就有財產(chǎn)權的產(chǎn)生﹐這種多樣性對于達到利益一致來說﹐不亞于一種無法排除的障礙。保護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于保護了獲取財產(chǎn)的各種不同的才能﹐立刻就會產(chǎn)生不同的程度的各種各樣的財產(chǎn)占有情況﹔而由于這一切對各財產(chǎn)所有人的感情和見解的影響﹐從而使社會分成不同利益集團和黨派……”
“造成黨爭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財產(chǎn)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產(chǎn)者和無產(chǎn)者在社會上總會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團。債權人和債務人也有同樣的區(qū)別。土地占有者集團﹑制造業(yè)集團﹐在文明國家里必然會形成﹐從而使他們劃分為不同的階級﹐受到不同情感和見解的支配。管理這各種各樣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團﹐是現(xiàn)代立法的主要任務。”[62]
麥迪遜的此番理論﹐可用馬克思主義創(chuàng)始人的一句話來概括﹕“基于物質利益的階級斗爭”。[63]
“在不同階級的公民中必然存在著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數(shù)人由一種共同利益聯(lián)合起來﹐少數(shù)人的權利就沒有保障。”[64] 這就是民主政體的主要“弊病”— 多數(shù)人對少數(shù)人的“暴政”。[65]
針對這一弊病﹐“我們所要探究的重大題目就是﹐維護公益和私人權利免遭這種黨爭的危險﹐同時保持民眾政府的精神和形式”。[66] 也就是說既要保留多數(shù)人統(tǒng)治的形式﹐又要使少數(shù)的利益不受多數(shù)人的利益的侵害。
那么﹐這個利益一致的“多數(shù)”和“少數(shù)”到底指的是什么呢﹖雖然前邊已經(jīng)指出了“有產(chǎn)者”與“無產(chǎn)者”之分﹐但由于《文集》是公開發(fā)表的作品﹐作者們不便對此作更深入的說明﹐以免招來不必要的麻煩。不過作者們在其它地方的議論可以使我們明了他們所指的多數(shù)與少數(shù)的含義。
在制憲會議上漢米爾頓說﹕“所有的社會都分成了少數(shù)派和多數(shù)派。少數(shù)派包括富人和出身名門之士﹐多數(shù)派包括人民大眾……應該使少數(shù)階級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他們可以阻止多數(shù)階級的騷動……因為他們不能在變革上獲得利益。”[67] 至于那些屬于多數(shù)派的人民大眾﹐漢米爾頓則認為“人民﹗— 人民是一個大野獸”﹐“我與廣大人民群眾沒有什么聯(lián)系﹐也不想虛偽矯飾贏得他們的支持”。[68]
麥迪遜與漢米爾頓的看法相同﹕“一般生活艱苦而且默禱人生幸福能作更多均等分配的人……的數(shù)目﹐一定會超過與貧窮絕緣的人。根據(jù)平等選舉的原則﹐政權必將落入前一種人手里。”[69]
麥迪遜在會議期間更用下面這番話講出了他對未來的擔憂﹕“將來大多數(shù)人民將不但沒有土地的財產(chǎn)﹐而且也沒有任何形式的財產(chǎn)。他們將在共同的影響下﹐團結起來﹔在這樣的結合下﹐財產(chǎn)權利與國民自由將不能在他們的手上保持無恙。”[70]
這用《共產(chǎn)-黨宣言》中的話來說就是﹕“整個社會將日益分裂成直接對立的兩大階級 —— 資產(chǎn)階級和無產(chǎn)階級。”
因此﹐“應該這樣組成政府﹐使富裕的少數(shù)人得到保護﹐不受多數(shù)人的侵犯。”[71]
如此看來﹐麥迪遜們“要探究的重大題目就是”﹐既要“保持民眾政府的精神和形式”﹐又要避免使居多數(shù)的窮人或無產(chǎn)者不能侵害居少數(shù)的富人或有產(chǎn)者的利益﹐當然更不用說剝奪他們的財產(chǎn)了。或者說﹐要抽去民主的實質﹐只保留民主的形式﹐即讓民主僅僅成為一種對財產(chǎn)無害的形式民主。這可是至少自亞里士多德時代就讓富人老爺們頭痛不已的難題。
“必須使具有同樣的情感或利益的大多數(shù)人……不能同心協(xié)力實現(xiàn)損害他人的陰謀。”必須“使全體多數(shù)人的聯(lián)合即使辦不到﹐也是極不可能。”
經(jīng)過代表們的精心設計﹐他們找到了這樣一種方式﹐以圖“在聯(lián)邦的范圍和適當?shù)慕Y構中……得到一種共和制的補救方法﹐借以救治共和政府最常見的弊病。”
這個民主制的“補救方法”﹐這個使聯(lián)邦的民主只剩下形式的“范圍”和“結構”到底是怎樣的呢﹖我們先來談談“范圍”。
聯(lián)邦比各州“管轄更多的公民和更為廣闊的領土……社會愈小﹐組成不同黨派和利益集團的可能性愈少﹐發(fā)現(xiàn)同一黨派占多數(shù)的情況就愈多﹔而組成多數(shù)的人數(shù)愈少﹐他們所處的范圍就越小﹐他們就越容易結合起來﹐執(zhí)行他們壓迫人們計劃。”而聯(lián)邦則“把范圍擴大﹐就可以包羅種類更多的黨派和利益集團﹔全體中的多數(shù)有侵犯其它公民權利的共同動機可能性就小了﹔換句話說﹐即使存在這樣一種共同動機﹐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比較難于形成自己的力量﹐并且彼此一致的采取行動。”
事實已經(jīng)證明﹕“對紙幣﹑對取消債務﹑對平均分配財產(chǎn)﹐或者對任何其它不適當?shù)幕蛐皭旱哪康牡目释o比較容易傳遍聯(lián)邦的某一成員﹐而不容易傳遍整個聯(lián)邦。”
“范圍”大的另外一個優(yōu)點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人民代表發(fā)出的公眾呼聲﹐要比人民為此集會和親自提出意見更能符合公眾利益”[72] 州議會由于距離民眾較近﹐民眾的情緒更容易被直接表達出來﹐而聯(lián)邦政府的代表則遠離民眾﹐民眾的利益和情緒要想反映出來就比較困難﹐民眾也難以向代表施加壓力。總之一句話﹐政府權力越脫離民眾﹐富人們心里就越踏實。
僅有范圍是不夠的﹐當利益一致的多數(shù)突破范圍的阻礙聯(lián)合起來的時候﹐對少數(shù)的威脅又形成了。必須使這個聯(lián)合起來的多數(shù)難以通過政府機構將其力量發(fā)揮出來。這就需要對政府的權力機構進行重新設計。“只有一個穩(wěn)固的結構才能夠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現(xiàn)。”[73] 那么對權力的結構是如何設計的呢﹖
民主意味著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盡管作者們也承認“人民是權力的唯一的合法源泉”。[74] 但他們卻決不希望人民是權力的唯一擁有者。限制民主的辦法就是通過對權力結構的設計﹐做到不讓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權力若主要集中在一個部門中(比如某些州的立法機構)或者不同權力部門的來源都是同樣的﹐即權力是單一的﹐那么當利益一致的多數(shù)人民聯(lián)合起來而執(zhí)政后﹐權力立即就會被他們全部掌握﹐他們就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侵害少數(shù)富人的利益。民主的原則就是這樣體現(xiàn)著的。為了避免這種局面的出現(xiàn)﹐制憲者們的巧妙意圖就是將整個權力分散到幾個部門中﹐每一個部門只能擁有一部分權力﹐每一個部門的權力來源也各不相同﹐[75] 每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會對其他部門進行牽制。這樣﹐即使利益一致者聯(lián)合成多數(shù)后﹐他們能夠立即掌握的也只是整個權力的一部分﹐當他們要貫徹自己的意圖時﹐其它幾個還未被其控制的部門的權力就會對其進行抵制﹐使其不能達到危害少數(shù)富人的目的﹐從而使多數(shù)人民的統(tǒng)治徒具其表。這就是權力的分立與制衡的原則。分立﹐就是對原應完全屬于人民的權力進行分立﹔制衡﹐就是對原應至高無上的人民的意志(或權力)進行制衡。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就這樣在事實上取代了人民主權的原則。
通常人們都認為三權分立﹑權力制衡這一套是反對專制維護民主的體現(xiàn)。如果這是用來對付查理一世或路易十六的﹐那還算說得過去。但美國當時根本就沒有個人獨裁專制的危險。與此相反﹐對于制憲者來說危險主要來自人民﹑來自民主。這一原則主要是用來對人民的﹐需要加以制約的只是人民的權力。“分權原則是業(yè)已設計出來的對民主制最有效的限制。”[76]
人民的意志或多數(shù)的力量是首先在立法機關中體現(xiàn)出來的。“共和政體的趨勢是靠犧牲其它部門來加強立法機關。”各州立法機關的強大已使富人們深受其害﹐對權力的分立首先就是從立法機關開始的。
像賓夕法尼亞州那樣的一院制議會最讓富人深惡痛絕。“在共和政體中﹐立法權必然處于支配地位。補救這個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機關分為不同的單位﹐并且用不同的選舉方式和不同的行動原則使它們在共同作用的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共同依賴方面所容許的范圍內彼此盡量可能少發(fā)生聯(lián)系。”[77] 國會被分為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部分。只有眾議院才由人民直接選出﹐而參議院由各州議會選出。[78] 同眾議院相比﹐由州議會選出的參議院代表肯定難以與人民有著共同的“利益和情感”。多數(shù)的意志首先在立法機關內部就遭到了阻撓。
漢米爾頓說明了“需要成立參議院的目的”。“一切一院制而人數(shù)眾多的議會﹐都容易為突發(fā)的強烈感情沖動所左右﹐或者受幫派頭子所操縱﹐而通過過分的和有害的決議﹐這也足以說明設置參議院的必要性。”
或者﹐“一個組織完善的參議院……對于防止人民自己由于一時的謬誤而舉措失當……是必要的。……在處理公共事務的某些個別時刻﹐或為某種不正當情感及不法利益所左右﹐或為某些私心太重的人狡詐歪曲所哄騙﹐人民也可能一時主張一些措施﹐而事后極為后悔并予以譴責的。在這種關鍵時刻﹐如果竟有某些公民組成的一個穩(wěn)健可敬的機構加以干預﹐防患于未然……豈不十分有益么﹖”[79]
如果大家嫌這種解釋太啰嗦的話﹐那么換成約翰‧亞當斯的話就一目了然了﹕“要建立一個使富人的自由和財產(chǎn)感到安全的參議院﹐以反對窮人占多數(shù)的眾議院的侵占。”[80]
行政權﹐是權力分立的又一步﹐它與立法機關又相互制約。總統(tǒng)的選舉與立法機關不同﹐他由選民選出選舉人后﹐再由選舉人選舉產(chǎn)生。這樣﹐總統(tǒng)也與人民沒有直接的聯(lián)系。不過后來總統(tǒng)的選舉也沒有完全像制憲者們所希望的那樣進行﹐這里就不作解釋了。
多數(shù)的意志如果排除了這些阻撓后﹐它又會碰到一個最后的﹑也許是最強有力的障礙 —— 擁有司法審查權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民主的這些限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高院取消違憲法律的行動。”[81] 盡管憲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法院有宣布立法因違憲而歸于無效之權﹐[82] 但這是符合制憲者們的意圖的。在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約翰‧馬歇爾為最高法院爭得了行使司法審查的權力。[83] 漢米爾頓是這樣解釋最高法院的作用和組織原則的﹕“在共和政體下﹐(法院)是限制代議機關越權及施加壓力的最好保證。……如從法院應被視為……限制立法機關越權的保障出發(fā)﹐司法官員職位固定的理由即甚充足。因除此以外﹐并無任何其它規(guī)定更能使法官保持其獨立性﹐……法官的獨立性是保衛(wèi)社會不受偶發(fā)的不良傾向影響的重要因素﹐……有時此種不良傾向僅涉及某一不公正或帶偏見的法案對個別階層人民權利的傷害。在此種情況下﹐法官的堅定不阿在消除與限制不良法案的危害方面也有極為重要的作用。”[84]
為了充分保證法官的“獨立性”和“職位固定”﹐法官是由總統(tǒng)提名﹑參議院批準而被任命的﹐無失職行為即可終身任職。這樣法官們就與人民群眾之間沒有了任何聯(lián)系。要想讓這些高高在上﹑遠離人民的司法貴族與人民有“共同的利益和情感”﹐可能性是非常小的。[85] 這樣一來﹐最高法院的獨立性也就成了只針對人民的獨立性。當多數(shù)派“使社會上的少數(shù)派遭到嚴重的迫害”[86] 時﹐當國會或州議會通過了損害“個別階層人民的權利”的法律的時候﹐即當處于多數(shù)的窮人觸犯了少數(shù)富人的既得利益時﹐法院就會站在少數(shù)既得利益者一邊﹐宣布多數(shù)制定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87] 《文集》作者們的解釋是﹕“憲法與法律相較﹐以憲法為準﹔人民與其代表相較﹐以人民的意志為準。”[88] 單從字面上看這很有道理。但這里的問題是﹐立法機關固然不會時刻代表人民的意志﹐但法官們就憑其遠離人民的貴族本性而更有資格宣稱他們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嗎﹖這實際上是把一小撮司法貴族的意志當作了人民的意志。憲法是個很有彈性的文件﹐司法解釋權可使最高法院“按自己的意愿來塑造聯(lián)邦政府”﹐[89]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成立了立法者。[90] 這已不是多數(shù)人對少數(shù)人的暴政了﹐這已變成了少數(shù)人對多數(shù)人的暴政。[91] 司法審查制度使一小撮人的意志壓倒了人民的意志﹐這無疑是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巨大嘲諷。
最高法院這一關若過不了﹐“多數(shù)”可以去選擇修改憲法的道路。制憲代表們當初用最便捷的方式拋棄了《邦聯(lián)條例》﹐他們可不想讓后人像他們所做的那樣來輕易地改變他們自己的杰作。修改憲法的程序相當繁瑣﹐要想完成這一任務﹐沒有一番耐心是不成的。前面我們曾提到聯(lián)邦所得稅法的制定過程。當時一位法官稱這個法案是“這支六千萬人的大軍 —— 這個洋洋得意和蠻橫無理的多數(shù) —— 的新理論。他們要懲罰富人﹐沒收他們的財產(chǎn)。”[92] 所得稅法被宣布違憲后﹐從1895~1913年國會和各州議會用了整整18年的時間才通過了第16條憲法修正案﹐將最高法院的判決推翻。六千萬人要想擺脫九個壞蛋(最高法院法官的數(shù)目)套在他們身上的枷鎖竟是如此的艱難。
這時讀者們會發(fā)現(xiàn)﹐對選民和代表加以嚴格的財產(chǎn)限制一向是各國用來保護財產(chǎn)的有力手段﹐而憲法并沒有采用﹐這該如何解釋呢﹖其實﹐代表們并非不想如此。只是當時美國財產(chǎn)分布的情況相當復雜﹐要想對此做出全國性的統(tǒng)一規(guī)定非常困難﹐最后會議決定這由各州按自己的現(xiàn)行規(guī)定來執(zhí)行。事實上﹐除了賓夕法尼亞州之外﹐各州都對此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選舉權的財產(chǎn)限制的逐步取消﹐是從杰克遜時代才開始的。我們也不要忘了﹐直到1965年﹐美國才最終取消了選舉權的人頭稅限制。
以上算是對聯(lián)邦的“結構”的分析。
聯(lián)邦的各權力部門﹐都沒有相同的權力來源。只有眾議院由人民直接選舉﹔參議院由州議會選舉﹔總統(tǒng)由選舉人來選舉﹔法官由總統(tǒng)提名參院批準任命。
各部門的任期也不相同﹔眾議員兩年﹔參議員六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總統(tǒng)四年﹔法官終身任職。
這就是憲法為政府各權力部門設計的結構。“只有一個穩(wěn)固的結構才能夠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現(xiàn)﹐”代表們完成了這一個任務。“一個年年跟著人民大眾打轉的民主國會”[93] 的危險不復存在了。在這個結構的束縛下﹐權力要威脅財產(chǎn)時馬上就變得軟弱無力了。這就是聯(lián)邦權力消極的一面。民主變成了消極的民主。
在這個結構內﹐“選民的權力在一個有限的范圍內是無限的。他可以隨心所欲地制定他中意的法律﹐只要那些法律不侵犯財產(chǎn)權。”[94] 民主變成了有限的民主。
以上這些設計就是麥迪遜和漢米爾頓們“所要探究的重大題目”的答案。民主制的“補救方法”被找到了﹐聯(lián)邦的民主不會再像各州的民主那樣“瘋狂”和“過分”了。民主失去了它的實質﹐只剩下了形式。民主變成了消極的民主﹐有限的民主﹐形式的民主。在這種政體內﹐富人擁有積極的權力﹐而窮人只有消極的權力。[95]
民主對財產(chǎn)的威脅大大減少了。美國憲法“使普選權的試驗能夠在與導致它在雅典或羅馬毀滅的條件根本不同的條件下進行。”[96] 這就是“美國憲法對古今民主制的寶貴改進。”[97] 當19世紀的歐洲資產(chǎn)階級還沈浸在對民主的極端恐懼中的時候﹐托克維爾便大力向他們推薦美國式的民主經(jīng)驗﹐以圖使他們能夠馴服民主這一野獸。美國憲法對資產(chǎn)階級政治學的貢獻可謂承先啟后了。
憲法首先確立了財產(chǎn)權的優(yōu)勢地位﹐然后通過對民主的限制以防止對這種優(yōu)勢地位的變革。《獨立宣言》中宣稱的人民“廢除或改變政府﹐使之最有可能實現(xiàn)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的崇高權利在憲法中被大打了折扣。[98] 當時憲法的反對者們是深知這種保守性的。獨立戰(zhàn)爭時期著名的激進派理查德‧亨利‧李就認為﹐在這種政體內﹐民選的眾議院只是“一塊破布條”[99] 而已。如果通過了憲法﹐將“把權力從多數(shù)人轉換給少數(shù)人”﹐而當“權力一旦從多數(shù)人轉移到少數(shù)人手中時﹐一切變革都變得極為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對少數(shù)人有利的政府﹐可能非常狡猾和巧妙地防止任何可能導致變革的措施﹔因此除非普通人民方面做出巨大努力和進行嚴峻的斗爭。沒有任何東西能產(chǎn)生變革。”[100]
賓州的反對派認為分立與制衡這一套對人民行使權力極為不利﹕“一個共和政府或自由政府﹐只有在人民的機構公正無私和財產(chǎn)的分配相當平等的地方才存在。在這樣的政府里面﹐人民是至高無上的﹐他們的意見是一切政治措施的準繩﹔……只有一個組織簡單的政府才能負起最高的責任﹐因為廣大的人民不經(jīng)常注意政府的活動﹐還因為他們缺乏容易受其影響的情報。如果通過各種法令把計劃搞得十分復雜(即權力制衡等)”﹐無疑不利于人民將權力掌握在手中。相反﹐“如果你采取賓夕法尼亞州的憲法﹐把立法的權力賦予一個機構﹐任期短暫﹐輪流更替﹐更以立法程序上的種種規(guī)定避免草率行事﹐那么如果人民發(fā)覺遺憾之處﹐他們將不至錯認誰是罪首﹐而采取果斷有效的辦法予以補救﹕在下一屆的選舉中把他們刷掉。”
費城的聯(lián)邦派們則有截然相反的看法﹕“合眾國的權力分為三部分﹐這使本市的多數(shù)公民至感欣慰﹐他們長年受治于一院制的議會﹐深感不便。一切單一制的政府﹐不論其權力交給一人﹐或者交給少數(shù)人﹐或一個人民的機構﹐都是暴君政治。”[101]
兩種看法的分歧是明顯的﹐一種看法千方百計想減少人民對權力的影響﹐另一種則力圖維護最容易使人民參與政治的政體﹔一種看法處處維護既得利益者﹐另一種則想使人民擁有改變其狀況的權利。
隨著憲法的通過﹐富人紳士們獲得了對民眾的勝利﹐再加上美國的特殊情況﹐農民與正在形成中的資產(chǎn)階級的矛盾沒有再以像制憲會議前那樣的激烈形式表現(xiàn)出來。下一次“多數(shù)”與“少數(shù)”的激烈沖突發(fā)生在北方的工業(yè)資產(chǎn)階級與南方的種植園奴隸主之間。最高法院按其保守的本性占在了少數(shù) — 奴隸主一邊。不過此時處于多數(shù)地位的資產(chǎn)階級卻不再講什么反對多數(shù)暴政﹑維護少數(shù)自由了﹐他們用一場內戰(zhàn)來使少數(shù)服從自己。南北戰(zhàn)爭后﹐美國的資本主義迅速發(fā)展﹐這也不可避免地使工人階級同時成長壯大起來。麥迪遜的預言變成了現(xiàn)實﹐一個沒有任何財產(chǎn)的雇傭勞動階級成為社會中的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數(shù)。立法機關迫于這個多數(shù)的壓力制定了許多法律﹐來改善當時工人階級極端惡劣的工作狀況和生活狀況。制憲代表們的杰作開始發(fā)揮作用了﹐其中表現(xiàn)最為突出的就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對憲法第14條修正案作出歪曲性解釋﹐[102] 稱公司屬于受該法案保護的“人”的范圍﹐非經(jīng)正當程序﹐立法機關不得剝奪公司(人)和工人之間的“契約自由”。有關工會﹑禁止童工﹑禁止實物工資﹑最高工時﹑最低工資﹑工傷賠償﹑工業(yè)安全與衛(wèi)生等一系列在今天現(xiàn)代西方社會看來是理所當然的立法﹐都不止一次地被最高法院以妨礙契約自由為借口推翻。無財產(chǎn)則無自由﹐一個一無所有的階級﹐怎么能夠與一個壟斷了一切財產(chǎn)的階級自由地訂立契約呢﹗最高法院一方面不許立法機關介入勞資糾紛﹐另一方面自己卻進行干預﹐經(jīng)常發(fā)布禁令以禁止工人罷工﹐盡管憲法并沒有規(guī)定工人沒有罷工的權利或自由。最高法院成了資本家肆無忌憚地壓榨工人的保護傘。這種極端歧視工人﹑偏袒資本家的作風持續(xù)了半個多世紀。1933年新政時期開始后﹐其主要立法幾乎全部被最高法院否決。直到1937年﹐迫于巨大的社會壓力﹐最高法院才不得不有所收斂﹐宣稱受憲法保護的自由不包括所謂的“契約自由”﹐從而使諸多勞工立法得以通過。
對這段歷史的簡單介紹﹐只是為了使讀者對美國憲法的反民主的特點有個較直接的了解。
五﹑再論積極與消極﹑干預與自由等
在當今資產(chǎn)階級主流意識形態(tài)中﹐有些政治哲學原則似乎是不言而喻的。資產(chǎn)階級似乎只主張消極權力﹐反對積極權力﹔主張消極自由﹐反對積極自由﹔主張自由放任﹐反對干預﹔主張弱小的國家﹐反對強大的國家﹔主張自發(fā)﹐反對設計等。
但是在對美國憲法的分析中﹐我們卻發(fā)現(xiàn)聯(lián)邦政府同時擁有積極的權力和消極的權力。這兩種看似難以兼容﹐極其對立傾向竟完全融合在了這一部憲法中﹐這一矛盾該如何解釋呢﹖
其實﹐積極與消極﹑強大與弱小﹑干預與自由放任等首先只是一些抽象的概念。資產(chǎn)階級并不是為了概念而生存的﹐資產(chǎn)階級唯一的生存原則就是利潤(即利益)﹐只有利潤原則才是至高無上的﹐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原則。其它的原則都是為賺取利潤這一絕對原則服務的﹐只是一些次要原則﹐一些相對原則﹐一些一定條件內的絕對原則。資產(chǎn)階級不會無條件的擁護任何一種抽象原則﹐除了利潤。在此種條件下﹐某類理論最適于賺取利潤﹐他就會將其奉為絕對真理﹐在彼種條件下﹐他又會將另一種理論視作至高無上的﹐盡管這種原則可能在表面上與前者截然對立。比如﹐美國憲法中表面上所體現(xiàn)著的權力的兩種對立的性質﹐其實質是讓少數(shù)有產(chǎn)者擁有積極權力﹐而多數(shù)無產(chǎn)者則只有消極權力。[103]
當世界工廠的地位還沒確立時﹐英國帶頭施行重商主義 —— 極端的貿易保護政策(即干預﹑設計﹑強大的國家等)。
當這一地位確立后﹐他又提倡最極端的自由貿易(即放任﹑自發(fā)﹑弱小的國家等)。
當資產(chǎn)階級獨占著議會時﹐他強調國家的權威﹔當工人階級爭得選舉權后﹐他開始越來越反對國家的迫害了。
在美國建國初期﹐資產(chǎn)階級極力主張建立一個強大的國家 —— 聯(lián)邦﹔新政時期以后﹐資產(chǎn)階級又渴望著一個弱小的國家﹐因為這時強大的國家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對下層有利的福利國家了。
這一強一弱都是為了財產(chǎn)的利益。
在19世紀﹐美國資產(chǎn)階級喜歡國際貿易間的干預 —— 貿易保護﹐不喜歡國內的干預 —— 妨礙契約自由。或者說﹐他不喜歡國際間的自由放任﹐卻喜歡國內的自由放任。即他同時既要干預(國際)﹐又要放任(國內)﹐或者說他既不要干預(國內)﹐也不要放任(國際)。
當工人罷工時﹐如果法院發(fā)出罷工禁令﹐資產(chǎn)階級就會歡迎這種干預﹐這種積極的權力。而如果政府通過勞工立法對工人加以保護﹐他就希望有消極的權力﹐反對干預了。[104]
對于勞工立法﹐資產(chǎn)階級也不是一概反對的。同在工人的強大壓力下于1935年通過的全國勞工關系法(瓦格納法)相比﹐他們更喜歡1947年通過的勞資關系法(塔夫脫–哈特萊法)﹐因為這一法案對工會作了諸多限制并重新給了總統(tǒng)發(fā)布罷工禁令的權力。
自里根以來的各屆共和黨政府﹐他們都對富人削減稅收﹐對人民削減福利﹐這是典型的自由放任的政策。但另一方面﹐他們又大搞赤字政策﹐政府與大公司 —— 軍事工業(yè)綜合體 —— 的合作達到了有史以來的最大規(guī)模﹐這又是典型的干預政策。一方面是哈耶克和弗里德曼﹐另一方面又是凱因斯。但這些對立的做法卻達到了一個同一的目的 —— 增加資本家的利潤。
資本家喜歡消極的自由﹐以避免國家干涉他的私人領域。但是從16~18世紀末期﹐他們卻利用國家權力﹐將農民從其祖祖輩輩世代相依的土地上趕走。這時候農民的消極自由和私人領域并沒有得到他們的尊重。在資本家的私人領域 —— 工廠內(實際上是公共領域)﹐他卻又喜歡積極自由﹑為所欲為了﹐任意地解雇工人﹐任意地雇用童工﹐任意地讓工人加班﹐總之﹐充當一個工廠內的專制君主的角色。
以賽亞‧伯林的思想﹐筆者了解的不多﹐但伯林卻深知“資本家不受限制的自由會損害工人的自由﹐工廠主或父母無限制的自由會讓小孩子淪為煤礦雇用者。弱者一定要保衛(wèi)自己不受強者的侵犯。”[105] 伯林這方面的思想是其在中國的所謂的自由主義的信徒們從來不愿提及的。[106]
甚至像哈耶克這樣的資本主義偏執(zhí)狂﹐也不會處處死守他的“自由秩序的原理”的。工會﹐純粹是一個自發(fā)產(chǎn)生的事物﹐決非設計的結果﹐是工人經(jīng)過上百年的(如果不是幾百年的話)斗爭才組織起來的。它不僅沒曾得到過政府的扶植﹐而是一直遭受政府的迫害。但對這樣一個自發(fā)形成的事物﹐哈耶克卻恨之入骨﹐自由的“原理”在此也就不適用了。
追求私利是包括哈耶克在內的一切自由主義理論的基石。但是當工人階級通過工人政黨或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時﹐哈耶克又指責他們這是一種不顧“普遍利益”[107] 的“群體性自私”[108] 的行為了。
“一切以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列寧語)。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條件下﹐利潤原則表現(xiàn)為不同的﹑甚至是對立(矛盾)的原則。這些對立(矛盾)能夠統(tǒng)一的原因就是它們都圍繞著利潤來運動。或者說這些對立(矛盾)能夠相互轉化的原因﹐只是因為它們都是利潤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而已。
所有這些不同的抽象的概念或原則﹐都被資產(chǎn)階級做出了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釋﹐都被用來掩蓋他自己追逐利潤的行為﹐模糊與其利益對立者的視線﹐以使自己在與利益相對者的沖突中具有道德上的優(yōu)勢。這些原則有時被極力強調﹐以至于能讓人相信﹐他們似乎就是為了這些原則而生存的﹐而不是為了利潤。對立的原則被資產(chǎn)階級如此熟練地交替甚至同時使用著﹐這是非常符合他們的奸商本性的。
讓我們從這些積極與消極﹑強大與弱小﹑干預與自由放任等抽象的辯論中逃脫出來吧(這種辯論的實質的模糊只對資產(chǎn)階級有利)。這些抽象的概念或原則可以說是都不存在的。讓我們回到漢米爾頓和麥迪遜與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去吧。世界上沒有概念或原則之間的沖突﹐只有具體的人的具體的物質利益之間的沖突。比如﹐今天中國那些資本主義的吹鼓手們 — 他們自稱為自由主義者 —— 愛嘮叨什么多數(shù)人的“暴政”與少數(shù)人的“自由”之間的沖突﹐如果這改為多數(shù)人的利益與少數(shù)人的利益或多數(shù)的窮人與少數(shù)的富人之間的沖突﹐就比較容易理解了。只是這些先生們沒有他們的先驅漢米爾頓和麥迪遜那樣的直率和勇氣。
六﹑憲法的批準
憲法制定完畢后﹐代表們將憲法提交國會﹐并建議由各州選舉專門的代表會議而不是按法律規(guī)定的由各州議會來批準憲法。
代表們自然不愿讓各州議會去決定憲法的命運﹐那他們?yōu)楹尾蛔屵x民用直接投票的方式來通過憲法呢﹖這無疑是要冒很大的風險的。而由專門的代表會議來批準﹐可使聯(lián)邦派集中力量進行活動﹐同時聯(lián)邦派十分清楚自己在理論﹑文化﹑知識等方面的優(yōu)勢﹐在一個很小的會議的范圍內很有利于發(fā)揮這些優(yōu)勢。在后面我們會看到這一策略對憲法的批準極為有利。
全國為憲法問題分裂成了兩大派﹐“所有的商人﹑貸款者﹑證券持有人﹑制造家﹑航運家﹑資本家﹑金融家及其職業(yè)上的關系者統(tǒng)統(tǒng)站在擁護憲法的一面﹐而全體或大部分沒有奴隸的農民和債務人則站在反對的一面。”[109]
馬歇爾對兩派作了這樣的分析﹕
“最后在每一州都形成了兩個派別﹐界限分明而各有不同的目標。一派以不屈不撓的熱心爭取公私契約的完全履行。他們認為﹐一個國家或私人的信用是一種神圣的誓約﹐破壞這種誓約為道義和健全政策的原則所不容。他們認為個人的困苦只能以勤儉加以補救﹐而不能用廢弛法律或犧牲別人的權利來解除。從而他們主張正常的司法管理和有力的賦稅措施能使各州履行自己的契約。除了極少數(shù)的例外﹐他們也都贊成擴大聯(lián)邦政府的權力……”
“另一派的特色在于慈悲。他們以一種極端惻隱的心情看待債務人﹐不斷為救濟他們而努力。依照他們的意見﹐嚴格履踐契約為人民不能忍受的苛行。他們一致贊成放寬司法管理﹐方便還債或延長期限﹐減低租稅。基于同樣的意見﹐他們反對使自己手中的權力移交國會的一切企圖。在許多州里﹐這一派占了決定性的多數(shù)﹐而在各州里也不失為十分有力的派別。在他們占有完全優(yōu)勢的地方﹐他們的統(tǒng)治成績就是發(fā)行紙幣﹐拖延訴訟程序﹐暫緩征稅。在全國各地﹐這兩派的斗爭是定期重演的。”[110]
前面已提到過的諾克斯將軍在其致華盛頓的信中談了對馬薩諸塞州各派的看法﹕“現(xiàn)在本州島有三個派別﹐他們的人數(shù)不同﹐在財富與人才方面彼此尤為懸殊。第一派為該州的商界以及所有的小康人士﹑牧師和律師……這一派贊成建立一個有力的政府﹔(第二派略)……第三派為亂黨及其信徒﹐他們大部分主張取消公私的債務﹐因而不會贊成新憲法。”[111]
憲法的反對者也十分清楚他們與聯(lián)邦派的分歧。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亞州批準會議上說﹕“我相信這是實在的﹐即龐大的小農群眾都堅決地反對憲法。我可以確信地說﹐在互相接壤的19個縣里﹐十分之九的人民都是由衷地反對憲法的。”
馬薩諸塞州的一位反對派寫道﹕“這些強暴的黨徒(即聯(lián)邦派)企圖要全體人民盲目地吞下(憲法)這個糖衣苦丸。他們包括高等商人﹑公債持有者﹑富翁﹑政界名人﹑銀行家和律師﹔這些人加上他們的嘍啰﹐形成了貴族集團。”[112]
一位反對派稱制憲者們“是由辛辛那提會的貴族世家﹑公共安全的掌握者﹑巨富和熱衷于公職者﹑銀行家和律師組成﹐他們經(jīng)歷了從貴族政治聯(lián)合中獨立的訓練。”
農民們深知憲法的目的是力圖將他們排除在政體之外。
“在通過的憲法中﹐沒有民主的味道。”
憲法“試圖在共和主義的迷人外表下在你頭上強加一個貴族政治。”[113]
“什么是自由﹖……(自由是)管理自己的權力。如果你接受這部憲法﹐你還有這種權力嗎﹖絕對沒有。”[114]
英國國王和議會的中央統(tǒng)治所造成的危害農民們并沒有忘記﹐他們?yōu)榇瞬幌нM行了一場戰(zhàn)爭。他們流血犧牲﹐并不是想在自己頭上再壓上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農民根本不需要一個強大的國家來保護自己﹐因為與富人不同﹐他們本身就沒有多少財產(chǎn)需要保護。在州議會和一個不對他們過多干涉的邦聯(lián)內﹐他們的自我保護做得還不錯。沒有一個中央政府﹐他們照樣自得其樂。而一個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不會為他們提供更多的保護﹐只是增加了受其壓迫的危險。別的且不說﹐加重他們的稅收負擔起碼是毫無疑問的。
“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托馬斯‧潘恩的名言成了反對派的旗幟。歷史真會開玩笑。這句話今天在資本家嘴里被重復得最多﹐想當初他們卻是最為反對的。諾齊克之流的最高理想就是“最小的國家”﹐不知他們是否愿意回到邦聯(lián)時代﹐因為邦聯(lián)才是名符其實的最小的國家。
理查德‧亨利‧李則認為﹐謝司派和聯(lián)邦派這“非常沒有約束力的雙方”[115] 只是在社會中屬于少數(shù)的極端勢力。聯(lián)邦派早就仇視民主﹐現(xiàn)在則借口反對謝司起義等少數(shù)人的極端行為﹐來剝奪廣大人民的權利。
不僅對立雙方的言論﹐而且后人對選票的具體分布狀況的研究也證實了雙方的分歧的實質所在。[116] 比爾德認為﹕“批準憲法運動特別集中于商業(yè)﹑制造業(yè)﹑公債和動產(chǎn)利益集團最有優(yōu)勢的地區(qū)……反對憲法的人幾乎全是來自農業(yè)區(qū)和債務人已在那里制訂關于紙幣或其它的貶值計劃的地區(qū)。”[117]
在對立兩派中﹐聯(lián)邦派的優(yōu)勢是顯而易見的。憲法的命運關系到他們的金錢和利益。他們準備充分﹑信息靈通﹑組織有力﹑居住地接近投票處(城市)。同時在金錢﹑人才﹑宣傳等方面也是反對派所不能相比的。在宣傳戰(zhàn)略方面﹐聯(lián)邦派有意識的大肆制造惶恐氣氛﹐聲稱若任由邦聯(lián)持續(xù)下去﹐國家將要崩潰﹐社會將要毀滅﹐只有通過憲法﹑建立聯(lián)邦才能避免這種結局。
在反對派方面﹐首先財產(chǎn)資格的限制使大量群眾不能參加投票。反對派組織性差﹐消息閉塞﹐投票的倉促使眾多選民不了解此事﹐擊敗憲法并不能使農民獲得像聯(lián)邦派那樣巨大的利益﹐部分群眾對政治無知且冷淡﹐甚至自然因素也不站在反對派一邊(農民需要在嚴冬中從邊遠地區(qū)到城市去投票)。這一切使反對派處于明顯的劣勢。[118]
一位反對派人物對憲法從制定到此時投票的過程作了如下的概括﹕
一種統(tǒng)一的制度以最秘密的方式和缺少起碼權力的情況下制定出來了。而且事先沒有任何通知﹐就突然由制憲會議提請批準 —— 國會未表示任何意見﹐又把它提交(州)議會 —— 議會也依樣把它提交給人民。本州島的人民沒有國會或議會的幫助﹐也沒有時間研究這個問題﹐一味向報紙了解情況﹐讓對立的作家把他們分成兩派﹐而且就在這樣的情形下選出了本州島代表會議的代表。這些代表所要考慮的就是﹕他們是否接受制憲會議的憲法 —— 包括其中的一切瑕疵﹐并且把人民置于一種政府體制之下﹐他們現(xiàn)在對這種體制的性質和原則的了解﹐并不比對哥白尼的宇宙體系的了解更多一些。”[119]
即使如此﹐反對派也險些將聯(lián)邦派擊敗。
最初批準憲法的五個州中﹐特拉華﹑佐治亞﹑康涅狄格﹑新澤西是四個小州。[120] 唯一的大州賓夕法尼亞州的通過則不那么令人信服。賓州議會的聯(lián)邦派企圖在收到邦聯(lián)的通知后﹐立即通過舉行憲法批準會議代表的選舉的決定。反對派認為不應倉促行事﹐并離開議席使議會不能達到法定人數(shù)來阻止聯(lián)邦派。聯(lián)邦派黨徒則強行將反對派的代表從其住宅拖至議會﹐這樣才使得議會決定批準會議代表的選舉在五個星期后即進行。“代表會議的選舉如此倉促﹐宣傳如此不夠﹐以致有些人直到事情過去之后﹐還不知道這件事情。”[121] 擁有選舉權的七萬選民中﹐僅有1.3萬人參加了投票。賓州的農民反對這一結果﹐此后與聯(lián)邦政府的關系一直不融洽。直到1794年﹐賓州農民為反對漢米爾頓的稅收政策﹐還發(fā)動了一次“威士忌酒叛亂”。
在馬薩諸塞州的批準會議上﹐一次預測性的投票曾顯示反對派占據(jù)優(yōu)勢。反對派人物﹑會議主席漢考克(受紙幣派支持)干脆不出席會議以使會議無法召開。聯(lián)邦派向漢考克許諾若憲法通過就支持其競選總統(tǒng)﹐這樣才將其拉到了自己一邊。[122] 塞繆爾‧亞當斯為本州島反對派的重要人物﹐聯(lián)邦派商人向其支持者波士頓的造船工人保證﹐憲法通過后就添造新船。于是工人們轉而支持憲法﹐塞繆爾‧亞當斯被迫屈從。做完這一切后﹐聯(lián)邦派才以微弱的優(yōu)勢取勝。有的歷史學家認為“支持憲法者的策略與他們的事業(yè)是不相稱的”﹐[123] 不過我倒是認為他們的目的和手段是很相稱的。
馬里蘭州和南卡羅來納州經(jīng)過斗爭后也批準了憲法。
新罕布什爾州的會議于1788年2月召開后﹐聯(lián)邦派發(fā)覺自己處于少數(shù)﹐便建議休會。經(jīng)過會外的一番工作后﹐于6月重新開會﹐才以很小的多數(shù)通過了憲法。
此時﹐憲法已經(jīng)獲得了批準所需九個州﹐優(yōu)勢轉到了聯(lián)邦派一邊。此后弗吉尼亞州經(jīng)過激烈爭論后勉強通過了憲法。而在紐約州﹐反對派占據(jù)絕對優(yōu)勢﹐見形勢已經(jīng)變化﹐才使聯(lián)邦派僅以三票的多數(shù)獲勝。
北卡羅來納州拒絕了憲法。
由農民控制著的羅得島州是唯一一個由選民直接投票決定命運的州。憲法遭到了大多數(shù)人的拒絕。
后兩個州是在聯(lián)邦政府已經(jīng)成立后﹐迫于壓力才最終加入了聯(lián)邦的。
據(jù)比爾德的統(tǒng)計﹐竟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男子未參加投票。在參加投票的16萬人中﹐投贊成票的不超過十萬人﹐也就是說不會超過當時成年男子的六分之一。而如果不是由代表會議﹐而是選民直接投票決定的話﹐反對者可能還占據(jù)了多數(shù)。約翰‧馬歇爾也承認這是事實﹕“在某些州﹐兩派是勢均力敵的﹐因而甚至經(jīng)過了相當時間的討論之后﹐憲法的命運尚難預料。在許多州﹐贊成方面的‘多數(shù)’數(shù)量甚微﹐因而使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沒有人影響﹐憲法無法通過。毫無疑問﹐在通過的各州里﹐多數(shù)人民都是反對憲法的。”[124]
這些話可以說是對本文開頭所引用的馬歇爾的另一種憲法觀的最好的駁斥了。
七﹑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國憲法反民主的實質了。
憲法之所以要制定就是因為當時的民主已經(jīng)威脅到了少數(shù)富人的利益。
憲法制定的過程是不民主的。
憲法的內容是用來限制民主的。
憲法的通過也很難稱得上民主的。
總之﹐美國的制憲運動﹐無非就是一伙“有才干的資本家投機商”﹐“成功地哄騙一般的老百姓去接受了一個旨在有利于少數(shù)顯貴而設計的政體。”[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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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馬歇爾在麥洛克訴訟馬里蘭案中的講話”(查爾斯‧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商務印書館1984年﹐第18~19頁)。
[2]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37頁。本文所有引文中的黑體均由作者自己加注。
[3]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中文版序言第3頁。
[4] 霍夫施塔特﹕《美國政治傳統(tǒng)及其締造者》﹐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14頁。
[5]“如果說城鎮(zhèn)的商人和騷動的技工無意中發(fā)動了那場導致美洲獨立的戰(zhàn)爭﹐那么農民卻提供了把戰(zhàn)爭進行到底的動力﹐并流出了灑在這一斗爭中的大部分鮮血。”(比爾德﹕《美國文明的興起》第一卷﹐商務印書館1991年﹐第139頁)
[6] 蘭登‧卡特至喬治華盛頓。莫里斯﹕“我們美國人民﹕人民革命二百年紀念”﹐載《現(xiàn)代史學的挑戰(zhàn)》﹐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94頁。
[7] 哈克﹕《資本主義之勝利》﹐商務印書館1946年﹐第129頁。
[8] 一位保守派詩人用如下詩句表達了對民眾參預政治的不滿﹕“晚上躺下時還是泥水匠和木工﹐早上一起身卻成了來喀古士和梭倫。”(菲利浦‧方納﹕《美國工人運動史》第一卷﹐三聯(lián)書店1956年﹐第69頁)
[9] 鄧恩﹕《民主的歷程》﹐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14頁。
[10] 菲利浦‧方納﹕《美國工人運動史》第一卷﹐第69頁。
[11] 埃里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46~49頁。杰斐遜與杰克遜的小農民主政治理想與此觀念相近。
[12] 在18世紀﹐雇傭勞動者階級還不象現(xiàn)在這樣被看作是自由市場經(jīng)濟中的自由勞動者﹐他們還被稱作是其雇主的“仆人”。
[13] 由于外語水平所限﹐本文作者不能去查閱相關的外文資料。我國學者的著作中曾稱賓州憲法成文后亦有此類內容﹐見楊生茂﹑陸鏡生﹕《美國史新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96頁。
[14] 莫里斯﹕“我們美國人民﹕人民革命二百年紀念”﹐《現(xiàn)代史學的挑戰(zhàn)》第296頁。
[15]“戰(zhàn)爭期間﹐賓州議會花費在掠奪托利黨人﹑壓制奸商和迫害耿直的反對派方面的精力﹐要比花在支持革命上面的更多。”莫里森﹕《美利堅合眾國的成長》第一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72頁。
[16] 菲利浦‧方納﹕《美國工人運動史》第一卷﹐第79頁。
[17] 莫里森﹕《美利堅合眾國的成長》第一卷﹐第272頁。
[18] 莫里森﹕《美利堅合眾國的成長》第一卷﹐第296頁。
[19] 施瓦茨﹕《美國法律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24頁。
[20] 霍夫施塔特﹕《美國政治傳統(tǒng)及其締造者》第16頁。
[21] 比爾德﹕《美國文明的興起》第一卷﹐第267頁。
[22] 維爾﹕《憲政與分權》第六章﹐三聯(lián)書店1997年。
[23] 從獨立運動開始到制憲會議之前﹐各州內部沖突的情況﹐僅僅根據(jù)現(xiàn)有的中文資料﹐是不能將整個過程搞清楚的。據(jù)哈克稱﹐激進派在各州的影響到1780年代初期﹐就已走下坡路了﹐保守派重新獲得了優(yōu)勢。但民眾仍有相當?shù)牧α咯o故能在1785~1786年間掀起了一場紙幣運動(哈克﹕《資本主義之勝利》)。
[24] 約翰遜﹕“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貴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9頁。
[25] 漢米爾頓稱羅得島州議會的行為“窮兇極惡”。《聯(lián)邦黨人文集》(以下簡稱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34頁。
[26] 麥迪遜認為﹕“自和平以來﹐美國由于紙幣對人與人之間的必要信任﹐對公眾會議的必要信任﹐對人的勤勉和道德﹐以及對共和政府的性質等等方面﹐”造成了極壞的影響(《文集》第229頁)。
[27] 約翰遜﹕“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奴役與自由》第222頁。
[28] 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東方出版社1998年﹐第38頁。
[29]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27頁。
[30] 埃里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第52頁。“18世紀80年代中期的紙幣運動是促使保守的經(jīng)濟勢力支持一個強有力的政府。”(菲特與里斯﹕《美國經(jīng)濟史》﹐遼寧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57頁)
[31] 亨利‧諾克斯(后來華盛頓政府中的國防部長)將軍語(約翰遜﹕“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188頁)。
[32] 阿克頓﹕《自由史論》﹐譯林出版社2001年﹐第228頁。
[33] 美國經(jīng)濟史學家杰拉爾德‧岡德森不同意這種看法﹕“正如我們從上面已經(jīng)看到的那樣﹐在獨立之后﹐憲法頒布之前的這段時期里﹐美國人干得并不差。過去許多評述邦聯(lián)時期的文章總是巧妙地用未經(jīng)證明的假設來參加辯論﹐把它所聲稱的經(jīng)濟困難歸咎于邦聯(lián)政府。然而﹐即使把問題加以夸大﹐邦聯(lián)也無須充當替罪羊。……就18世紀80年代的美國經(jīng)濟情況而言邦聯(lián)這種政府形式其實并不壞﹐可是它卻成了報刊的惡意中傷的犧牲品。”(《美國經(jīng)濟史新編》﹐商務印書館1994年﹐第148~149頁)
[34]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24頁。
[35] 黃紹湘﹕《美國早期發(fā)展史》﹐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07頁。
[36]《文集》第25頁。
[37] 當時新罕布什爾州﹐康涅狄格州等地也發(fā)生了類似的事件。“美國獨立戰(zhàn)爭已使民眾順從官府當局的傳統(tǒng)受到滋擾。象托馬斯‧斐因(潘思)這樣的極端主義分子就認為﹐起義反抗英國的政治暴虐是天經(jīng)地義的﹐起義反抗債權人的經(jīng)濟暴虐也是地義天經(jīng)的。如果欠英國商人的債務可通過立法予以豁免﹐那么為什么不能如法效仿豁免美國商人的債務呢﹖”(戴伊與齊格勒﹕《民主的嘲諷》﹐世界知識出版社1991年﹐第28頁)
[38] 漢米爾頓稱暴動者的“真正目的是取消一切債務﹐廢除契約和對財產(chǎn)來一次新的分配 —— 簡言之﹐一種完全的民主制﹐在這種制度下﹐美德﹑財產(chǎn)和社會差別將被破壞。”(司美麗﹕《漢米爾頓傳》﹐第129頁)
[39]《文集》第102頁。
[40] 美國總統(tǒng)杜魯門對憲法也有著有趣的評論﹕“謝司叛亂并沒有持續(xù)多久﹐但保守分子卻嚇破了膽﹐于是才支持制定美國憲法。”(莫里﹕“美國總統(tǒng)對歷史的使用”﹐《奴役與自由》第115頁)
[41]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49~50頁。
[42] 漢米爾頓在《文集》中表達了因不能解決公債問題而引起的對邦聯(lián)的不滿﹕“凡能傷害一個獨立的國家的尊嚴或降低其品格的事情﹐我們差不多都經(jīng)歷過了。在保證我們的政治存在的危急存亡之際﹐我們不是向外國人和本國公民借過債嗎﹖對于償清這些債務依然未作任何適當?shù)幕蛄钊藵M意的準備。”《文集》第71頁。
[43]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75﹑37頁。
[44] 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36頁。
[45]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53﹑218頁。
[46]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04頁。
[47]“這一項研討的目的當然不在于指出憲法的制成只是為了制憲會議代表的私人的利益﹐也不在于發(fā)現(xiàn)新的政府的成立他們曾經(jīng)獲致了多少千萬的美元。這里所要考察的是﹕他們是否代表憑其自身經(jīng)驗與同一財產(chǎn)權利從而深切了解其經(jīng)濟利益的各個集團﹐或者他們是否僅僅遵循政治科學的抽象理論的指導而努力﹖”(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58頁)。比爾德的觀點觸怒了許多人。歷史學家福斯特‧麥克唐納聲稱﹕“任何人在企圖主要根據(jù)或僅僅根據(jù)代表們所代表的經(jīng)濟利益來重寫《美國憲法》誕生的歷史時﹐都將發(fā)現(xiàn)事實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礙。”但是后來﹐“羅伯特‧麥圭爾和羅伯特‧奧斯菲爾特使用麥克唐納當年反對比爾德時使用的數(shù)據(jù)﹐對證據(jù)進行重新評價。他們得出的結論是﹕比爾德的解釋實際上是對的﹐參加費城憲法大會的代表﹐在投票時依據(jù)的是經(jīng)濟上的自利。”(阿塔克和帕塞爾﹕《新美國經(jīng)濟史》上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82頁)
[48] 美國歷史學家馬丁‧范布倫稱費城會議“擬訂一部新憲法一事是不符合大陸會議給它的指示的﹐這是一起英雄的行動﹐但卻是一起非法的行動。”法學家伯吉斯則說﹕“如果朱利葉‧西澤或拿破侖作出這樣的事﹐人們早已把它稱之為政變了。”(曹德謙﹕“批準美國憲法過程中的風波”﹐載《美國研究參考資料》﹐1980年第4期)
[49]《文集》第203頁。
[50] 約翰遜﹕“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187頁。
[51]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45﹑136頁。
[52]“這個新國家的法律強調保護現(xiàn)存的財產(chǎn)的權利﹐同樣強調獲得財產(chǎn)的權利。這是通過財產(chǎn)法和契約法的結合起來實現(xiàn)的。……在起草聯(lián)邦憲法的時候﹐制定者為保護個人權利而確立的一項真正重要的保障﹐是憲法的第一條第十款﹐即契約條款。如果說﹐他們這樣規(guī)定時﹐在措辭中表現(xiàn)出來的興趣和討論的內容出人意料的少的話﹐那是因為他們幾乎一致地想到并寫出了需要對各州加以限制﹐以防侵害契約權利。”(施瓦茨﹕《美國法律史》第26頁)
[53] 施瓦茨﹕《美國法律史》第127﹑125頁。
[54] 約翰遜﹕“美國革命和美國人民”﹐載《奴役與自由》第222頁。
[55]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34﹑141頁。
[56]《文集》第19頁。
[57]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20頁。
[58] 阿塔克和帕塞爾﹕《新美國經(jīng)濟史》上冊﹐第136頁。
[59] 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第八章﹐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
[60]“19世紀中期在英國發(fā)展起來的自由市場不僅是偶然的事情。與新右派宣傳的虛假歷史正相反﹐它并未產(chǎn)生于一個長期的未經(jīng)計劃的進化過程。它是靠權力的政治手腕產(chǎn)生出來的人工制品。……像哈耶克這樣的理論家們建立了各種冠冕堂皇的理論來說明市場經(jīng)濟是緩慢進化而來的﹐在這進化過程中﹐政府沒起什么作用﹐他們這種說法不僅是把個別的實例生硬地加以普遍化﹐而且還曲解了這個實例本身。”(約翰‧格雷﹕《偽黎明 —— 全球資本主義的幻想》﹐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8~9頁)
[61] 我國學者關于此問題的論述﹐本文作者僅知道有崔之元﹕“財產(chǎn)權與憲法”﹐載《讀書》﹐2003年第4期。
[62]《文集》第46~47頁。
[63] 恩格斯﹕“反林材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5頁。
[64]《文集》第266頁。
[65]《文集》﹐作者們曾將政體作了民主與共和﹑小共和國與大共和國的區(qū)別﹐有時這些區(qū)別他們也并不嚴格遵守。在本文中﹐本文作者按照現(xiàn)在的習慣作法﹐將以上政體統(tǒng)稱為民主制。
[66]《文集》第48頁。
[67]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37頁。
[68] 帕靈頓﹕《美國思想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62頁。
[69] 哈克﹕《資本主義之勝利》第146頁。
[70]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28頁。
[71]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中文版序言第3頁。
[72]《文集》第206﹑266﹑51﹑50﹑51﹑49頁。
[73]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27頁。
[74]《文集》第257頁。
[75] 漢米爾頓在反問別人時﹐解釋了這一思想﹕“我們需要從民主中被挽救﹐但提出什么手段了﹖一個民選的議會要受到一個民選的參議院的制約﹐而這兩者都要受到一個民選大法官的制約。”(阿克頓﹕《自由史論》第238頁)
[76] 阿克頓﹕《自由史論》第204頁。
[77]《文集》第259﹑265頁。
[78] 1913年通過憲法第17條修正案后參議員才改由選民直選。
[79]《文集》第315﹑316和321頁。
[80] 鄒剛﹕“經(jīng)濟發(fā)展與政治發(fā)展”﹐載《戰(zhàn)略與管理》創(chuàng)刊號。
[81] 阿克頓﹕《自由史論》第28頁。
[82]《文集》第392頁。
[83] 杰斐遜反對最高法院對司法審查權的攫取﹕“我一直期望擺在公眾面前的無緣無故的判決能有一個恰當?shù)睦碛嫂o并且宣布那不是法律。”(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71頁)
[84]《文集》第391~395頁。
[85]“美國的貴族是從事律師職業(yè)和坐在法官席位上那些人。”(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309頁)
[86]《文集》第394頁。
[87]“法學家們秘而不宣地用他們的貴族習性去對抗民主的本能﹐……法院是……對付民主的最醒目的工具。”(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第309頁)
[88]《文集》第393頁。
[89] 當時一位反對派對最高法院的評論(王希﹕《原則與妥協(xié)﹕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21頁)。
[90] 最高法院的法官克爾斯‧黑格直言不諱﹕“我們位于憲法之下﹐但法官是什么﹐憲法也就是什么。”
[91] 前面提到的反對憲法中的契約條款的盧瑟‧馬丁也反對賦予最高法院過大的權力。他認為法官的專業(yè)知識不能成為他們擁有比立法機關更高權力的資本﹐而且如果司法部門利用權力反對人民的擁護的法律﹐反而會造成另一種形式的專斷(王希﹕《原則與妥協(xié)﹕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第108頁)。林肯認為﹕“如果政府對于影響全體人民的重大問題因最高法院的判決而無可改變的話……那么人民將不會成為自己的統(tǒng)治者。”(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86頁)。
[92] 施瓦茨﹕《美國法律史》第122頁。
[93]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37頁。
[94] 哈德利語﹐摘自比爾德﹕《美國政府與政治》﹐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44頁。
[95]“我們必須記住這些(《文集》的)作者所說的制度包括兩個基本的部分 —— 一部分是積極的﹐一部分是消極的。……在某種情形下﹐行動總是直接有利于統(tǒng)治集團的。如果他們希望通過政府的職權獲得經(jīng)濟的利益﹐他們當然要有一種賦有必須權力的制度。……在另一方面﹐統(tǒng)治的利益集團也往往可以從阻止政府的行動中獲得利益。……許多財產(chǎn)的擁有者﹐畏懼政府的積極行動﹐正如畏懼他們不能通過有利的立法一樣。在私有財產(chǎn)業(yè)已擴充到實際上包括所有有形的和無形的財富形式之時﹐這就尤其真實了。”(比爾德﹕《美國政府與政治》第108~109頁)
[96] 比爾德﹕《美國政府與政治》第44頁。
[97]《文集》第45頁。
[98]“制憲會議之保守氣質一如《獨立宣言》之革命氣質。”(阿克頓﹕《自由史論》第204頁)
[99] 王希﹕《原則與妥協(xié)﹕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第121頁。
[100] 布萊克﹕《美國社會生活與思想史》上冊﹐商務印書館1994年﹐第206~207頁。
[101]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220頁。
[102] 1868年通過的憲法第14條修正案﹐是南北戰(zhàn)爭結束后為徹底摧毀黑人奴隸制而制定的﹐其主要內容為﹕“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并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州的公民。任何一州﹐……不經(jīng)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公司根本就不屬于“人”的范圍。
[103]“憲法規(guī)定的聯(lián)邦政府體制是兩種似乎不可調和的目標加以折衷的結果。一方面﹐需要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擁有充分的權力來保衛(wèi)公民的財產(chǎn)﹐免受不負責任的州立法機關的侵犯。同時憲法的制定者十分了解﹐一個權力極大的中央政府﹐又有進行專制統(tǒng)治和壓迫的危險。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憲法給中央政府列舉了某些有限的特定權力。這些列舉或授予的權力﹐同加之各州的禁律相結合﹐就使全國政府有充分的權威來控制各州的某些行動。與此同時﹐憲法中的相互制約和權力平衡制度﹐又使突然行動或急劇與過激的變革更加困難。”(菲特與里斯﹕《美國經(jīng)濟史》﹐遼寧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94頁)
[104]“政治中最屢見不鮮的抱怨﹐要算是抱怨政府干預經(jīng)濟事務﹐仿佛政府是一個脫離社會的奇異的實體﹐僅僅為了干預的目的而任意干預經(jīng)濟業(yè)務。事實上﹐政府的干預大多是直接出于由有實力的院外活動集團在華盛頓充當代表的經(jīng)濟利益集團的要求。征收保護關稅是為了保護美國制造商對付外國競爭者。工會要求政府強迫資方舉行勞資談判﹐但是自己卻不愿被收編﹐不愿按照聯(lián)邦立法規(guī)定進行工會工作。農場主們經(jīng)常要求政府‘救濟’﹐要求制定法律來促進他們的利益。政府‘干預’名單上這樣的事沒完沒了。反對這類干預的人當中﹐幾乎沒有一個人可以問心無愧地說﹐他沒有為自己要求過某種幫助和保護。正如麥迪遜在《聯(lián)邦黨人文集》第十篇中所指出那樣﹐每個文明社會里都有很大的利益分歧﹐因此他們當中永遠存在著沖突﹔各種各樣的政府干預也就繼續(xù)下去。所以實際上真正的問題永遠是﹕什么樣的干預﹑多少干預以及為了什么人的利益﹖”(比爾德﹕《美國政府與政治》第465~466頁)
[105] 賈漢貝格魯﹕《伯林談話錄》﹐譯林出版社2002年﹐第38頁。
[106]“令伯林極為惱怒的是﹐他的論文被廣泛理解成這樣一種意思﹐即一切干預經(jīng)濟決策的政府行動都屬于‘積極自由’一類﹐因此也與共產(chǎn)主義是一丘之貉。柏林的目的不是要否定福利國家的合法性﹐而是要迫使福利國家主張的支持者通過經(jīng)濟學本身來捍衛(wèi)經(jīng)濟平等的理想﹐而不是把經(jīng)濟平等當成一種自由的形式。事實上﹐當他在1969年重新發(fā)表這篇論文時﹐伯林特意指出﹐消極自由通常被用來作為剝削的通行證﹐經(jīng)濟上的不平等剝奪了人類享受自由的社會條件。”(埃里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第367頁)
[107] 哈耶克﹕《經(jīng)濟﹑科學與政治﹕哈耶克思想精萃》﹐江蘇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17頁。
[108]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三卷第15章﹐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
[109]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22頁。戴伊和齊格勒也認為憲法乃少數(shù)統(tǒng)治精英的作品﹐但廣大民眾并沒有較積極地加以反對﹐而是他們根本就未曾參予到批準過程中去(戴伊與齊格勒﹕《民主的嘲諷》第53頁)。
[110]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208~209頁。
[111]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211頁。麥迪遜稱﹕“關于條約﹑紙幣和契約的條款﹐比這種制度(憲法)的實在的和消極的錯誤加在一起樹立的敵人還要多。”(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203頁)
[112]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222﹑214頁。
[113] 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49﹑50和51頁。
[114] 埃里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第52頁。
[115] 這“雙方”﹐“一方由小起義者構成﹐他們是借債者﹐不需要法律﹐但想要分享別人的財產(chǎn)﹔這些人被叫做平均主義者﹐謝伊(司)派﹐等等﹔另一方由少數(shù)人構成﹐他們擁有奴顏婢膝的支持者﹐比前者更危險﹔這些人貪婪地攫取所有權力和財產(chǎn)﹔你可以在這些人的行動中看到對自由和平等政府的明顯不滿﹐他們還要對這個國家的政府進行系統(tǒng)的本質改造﹔這些人叫做貴族派﹐在這雙方之間是小區(qū)的大多數(shù)﹕他們擁有不多不少的財產(chǎn)﹐沒有債務﹐滿足于共和政府﹐也不想發(fā)大財﹑做大官﹑掌大權。1786年﹐小起義者和平均主義者紛紛出現(xiàn)﹐侵犯了別人的權利﹐想要根據(jù)他們的意愿建立政府。他們的行動顯然激勵了一方﹐后者于1787年占領了政治陣地﹐在時髦的追隨者的支持下﹐迫不及待用口和筆努力建立一個更為高雅的政府。比起小區(qū)里堅定﹑自由和獨立的部分而言﹐這兩方面……都微不足道。”(帕靈頓﹕《美國思想史》第254~255頁)
[116]“如果你查看一下表決情況﹐那么就會發(fā)現(xiàn)﹐對抗主要是在城市與農村﹐律師﹑銀行家和商人共同體與農場主之間發(fā)生的。”(拉特蘭﹕“麥迪遜在制定憲法和權利法案中的作用”﹐《憲法的政治理論》﹐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第160頁)
[117]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203~204頁。“各州在批準憲法時的投票模式﹐其背后似乎也有經(jīng)濟上的自利的因素起作用。麥圭爾和奧斯菲爾特發(fā)現(xiàn)﹐在其它經(jīng)濟條件相同的情形下﹐具有商業(yè)利益的代表比其它代表更有可能投票贊成批準憲法﹐那些在西部擁有土地或在銀行業(yè)和公債上有利益的代表﹐投票贊成批準憲法的可能性也很大。不過﹐那些深深陷入個人債務的代表則更有可能反對批準憲法。”(阿塔克和帕塞爾﹕《新美國經(jīng)濟史》第84頁)
[118] 馬里蘭州的一位反對派這樣描述了對本州島反對派的不利因素﹐他“認為‘普通階級’的人民對憲法毫無所知。國會命令印行的兩千冊憲法草案為數(shù)太小﹐不足以散發(fā)各地。《安納波利斯報》發(fā)行量很小﹐巴爾的摩的兩家報紙在東海岸地區(qū)從來看不到﹐而去年冬季的惡劣氣候更使一切報紙都無從寄達那里。在該州的二萬五千選民中間﹐參加這次選舉的只有六千人﹐而巴爾的摩市和其它七個縣就占了四千票。財主和富翁為了避免喪失自己的債權﹐都替憲法賣力。在有些縣里﹐反對派就沒有提出自己的候選人。”(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69頁)
[119]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53~154頁。
[120]“在順利批準憲法的四個州﹐……行動敏捷可以說是由于一般民意都擁護憲法﹐也可以說是由于行動的迅速使反對派措手不及。”(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61~162頁)
[121]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168頁。
[122]“必須用私利來賄賂政客們”﹐憲法的定稿人古維諾‧莫里斯這樣說(巴克曼﹕《美國憲法入門》第53頁)。
[123] 布盧姆等﹕《美國的歷程》上冊﹐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214頁。
[124]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第九章﹐及第209~210頁。
[125]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中文版序言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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