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公布的《婚姻法解釋三》引起的爭議之大,估計是很出乎法律人的意料的。不少的網友認為其中關于房產在離婚歸屬上的規定,是明顯在偏袒富老公一方的利益,相關的規定雖然或許能夠打消一部分企圖通過嫁富男來改變生活境地的窮女子的不“純正”的結婚動機,但其在具體婚姻中勢必造成婚前較窮一方——通常是妻方——在多年婚姻之后被掃地出門的結果。于是一些網友憤激地質問
富夫的房子窮妻是借住,那么窮妻的子宮呢?
這個質問確實觸及到婚姻的倫理本質,那就是婚姻并非只是肉體和利益的臨時結合,不能完全用市場經濟的交換理論來冰冷地調整。它應當也必須有人類的溫情。即便是婚姻破裂,也應當讓溫情有所體現和維系,否則作為中華民族傳統人倫大德的婚姻,就將在世界上率先特色為性欲、財產、下一代、親情之間互不相干的油水關系了。
房子在婚姻中的屬性,并不單純只是鋼筋水泥木材的混合物,它是一個共同的新的家庭的物質載體,它是雙方哪怕是曾經有過的愛情的“窩”。別的不說,筆者和“領導”已是老夫老妻,但在前年買到新房子后一起為裝修操心出力的過程中,可以說哪怕只是一張小小的墻紙,都并非只承載購買它的對價和粘上墻的工錢,而是扛上樓的汗水和每次端詳效果時的爭論,都蘊含著對家的深深的眷念和對幸福的執著的期盼。如果僅僅把房子看成財產,那蔑視的不光是房子的生命,也在蔑視著婚姻的靈魂!
由此我們不能不聯想起妻子的子宮。子宮在生物學上的價值,大家都非常清楚。但我們只要還是人,恐怕都不能不看重它在倫理學上的意義——這才是它的根本。當妻子的子宮孕育著生命的時候,它不僅承載著愛情的結晶,還承載著親情的凝聚,更承載著人性的未來!現在我們的法律可以將愛的窩完全看成毫無生命的不動產,那么是不是還可以將子宮與時俱進成純商品性的動產?
記得萬惡的舊中國,革命青年作家柔石曾經有一篇《為奴隸的母親》,那就是窮人的妻子受生活所迫,將子宮作為全家生存條件交換物的社會和人倫慘劇。不過現在我們已經特色到了“代孕”成為職業的時代,所以法律真的要是規定子宮在離婚后討取什么對價,那也是順理成章的與時俱進。
不過讓我們始終搞不明白的是,縱然是最愛"撕下溫情脈脈的面紗”的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都沒有完全把房子看成毫無情感因素只認市場價值的東東,都沒有無視婚姻的倫理屬性——甚至還用最莊嚴虔誠的宗教來強調和維系。我們作為應當更講人性更講文明的社會主義社會,咋會比資本主義更加先進到只認利益不認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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