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蒼天》叫好——觀照兩種迥異的“司法改革”
電視連續劇《蒼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馬錫五生平事跡創作而成,展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司法制度早期誕生、發展成長的過程。據稱,這是最高院全力打造、向建國六十周年并最高院成立六十周年的獻禮片。難得難得,應該為之叫聲好!
右翼有個名言,“有些事只能做不能說”,套用這句話:有些道理可以鏡像不可抽象。形象可以大于思想,一千個讀者有一千個哈母雷特, “大宅門”和“望族”熱拍熱播,對主流來說自然是頌揚和“感恩”;但換個角度也能看出:“大宅門”已成為社會的主人,他們自然也要成為文藝的主人。“通鋼事件”,《那兒》在十年前就“具象”過了,如用抽象話語,則只能是“群體事件”。
《蒼天》好樣的,不愧久已凋零的紅色文藝繼《星火》之后的又一成功制作。
《蒼天》真實地再現歷史,還有點“原生態”,因為是“戲”,不但可以黃金上映,而且法院系統還通知“組織觀看”。但如果將其形象蘊涵抽象出來,與主流的司法理念就未免大異其趣了。本文就是想就此議論議論。
“馬專員”的司法模式,體現的是毛澤東“將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與中國革命具體實踐結合”創立的司法模式。
“馬錫五的審判方式被西方人稱為‘東方審判經驗’,對創建新中國司法制度產生過深遠的影響。《蒼天》根據馬錫五生平事跡創作而成,體現了老一代革命家、共產黨人在戰爭年代堅持群眾路線,充滿對人民大眾的真摯情感,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深入調查,簡化訴訟,巡回辦案,得民心,順民意,把實質解決在基層的優秀作風好品德。”
經過30年改革,精英業已在人大公開鼓噪去掉“人民法院”中的“人民”,鼓噪目前雖未成功,但“法院”的確與“人民”漸行漸遠。“轉型”之中,大而化之地觀照,與“學雷鋒”和“朝西柏坡”一樣,講講“老百姓就是我們的活菩薩”、 “一刻也不要離開群眾”、“替老百姓主持公道”,有利于和諧。不過不能較真,如果較真不難發現:這里面有兩種迥異的司法理念。
一個是馬克思主義的司法理念,一個是西方資產階級的普世司法理念。
以霸權精英法制觀念視之,馬錫五式的“東方審判”,無疑是一種“山寨審判”、“草臺民粹審判”,“極左”色彩很濃。
但自“傳統觀念”視之,馬錫五的司法方式,是對千百年來居于統治地位的司法模式的一次否定,一次根本性的變革。建國之后,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就是沿著這條道路改革探討,建設起了無產階級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
毛澤東建設社會主義法制,以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為指導,從中國社會的實際出發,以保護社會主義公有制和人民利益為基本出發點,在實踐中不斷探討完善。
毛澤東身后“健全法制”的司法改革,在“不問姓社姓資”和 “不爭論”中,摒棄了馬克思主義,閹割了法的階級性,以資產階級的法制觀念取代了無產階級的法制觀念:法是維持社會秩序的規則,是普世的公平公正的化身,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法制社會是我們學習頂禮的楷模典范。多年來,我們“建設法制社會”的過程就是亦步亦趨學習仿效的過程。下面一段話可以作為主流霸權觀念的代表:“過去的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實行階級專政和行政權力的工具,今天成了社會平等之治,治民更治官,是約束、限制、規范政府權力的工具和手段” (蔡定劍《中國走向法治30年》)
30年河東河西,竟成讖語。《蒼天》的上映,不禁令人感慨唏噓。
30年來,霸權話語在法制問題上加給毛澤東時代的罪名是 “人治”和“專制”, 只有“個人專斷”和群眾運動,沒有“民主”和“法制”。 這個問題太大,深入論述不是一篇短文所能勝任。這里只就被精英搞亂、最蠱惑人的幾點略作一辨:
一,“法治人治”問題
“改革開放30年是中國從‘人治’走向‘法治’的30年”——這是主流精英顛覆馬列歪曲歷史的霸權結論。
1,“法治”“人治”都是階級之治
“法治”與“民主自由”一樣,是近代資產階級提出的學說。 它強調“法律至上”,主張三權分立,實行法治制度,保障公民自由權利等。“法治”的實質,是反對君主專制,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其后,法治的立憲共和國,遂成為資產階級實施統治的的典范國家形式。
比起中世紀的封建君主專制來,資產階級國家的統治形式有了了不起的歷史進步,但它依然是階級的統治,剝削階級的統治,絕不“普世”。 孟德斯鳩認為法的基礎是人的理性,所以啟蒙時代把他們要建立的資產階級共和國稱為“理性王國”。這“理性”,實際上就是資產階級的階級性。
法是什么?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法不光有階級性,而且是階級性極強的上層建筑,在實質上,它是保護階級根本利益和維持階級統治的、最能體現階級專政色彩的社會行動規則。古今中外各個階級都有迥然不同的法制,自然,無產階級法制與各個剝削階級的法制有著更為本質的區別:資產階級法制固然有異于地主階級,但他們都保護私有制,維護人與人之間剝削與被剝削、壓迫與被壓迫的關系,以公有制為基礎社會主義法制,則從根本上否定剝削與被剝削、壓迫與被壓迫的關系,保護絕大多數人民利益。
“法制與人治”的區別是有限的,它不過是從資產階級的超階級的普世法律觀念出發,用來區別封建時代與資本時代國家執政方式區別的概念。正如避開階級實質大談“民主與專制”的區別一樣,在這里,它抹煞或避開了國家和司法的作為階級統治工具的實質。
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后幾度共和幾度帝制,如今已是“第五共和國”了,評價拿破侖的第一帝國與五個共和國的長短優劣,能夠以“專制”“人治”與否作為標準嗎?雅各賓時代是歷史上資產階級革命所能走到的最高峰,拿破侖時代是法國資本主義上升發展的最為輝煌的時代,取代第二帝國以梯也爾為代表的第三共和國,則是血腥鎮壓巴黎公社實現資本對勞動無限專制的時代。——這一些,用“人治法制”“專制民主”之類概念是說不清楚的。
古羅馬的有過共和也有過帝制,但對奴隸階級的專制并沒有什么兩樣。
2,封建專制不是沒有民主。
封建王朝是地主階級實施統治的基本形式,帝王是階級的總代表而已,“民貴君輕”的實質就在這里。雍正皇帝在乾清宮留下的一副對聯很能說明問題:“唯有一人治天下,豈為天下奉一人” 。帝王專制決不是一個人異想天開隨心所欲,真要那樣就離亡國不遠了。封建時代也有法律,越到王朝末代,法網越是嚴密。朝廷決策有部議、廷議、重大問題決策有常規非常規的御前親王大臣會議,立法行政中,有三省制約制度,有諫議制度和監察制度,執政大臣有不奉詔規則……實質上,這都是地主階級的民主形式。風靡一時的《萬歷十五年》,實質上反映的就是地主階級民主與帝王決策矛盾的表現。
封建專制也不是沒有民主,地主階級的民主,歷史條件限制,他們的代表同時也是他們至高無上的統治著,較之資產階級的統治形式,封建王朝就是“專制”。“法治”形式既是資產階級政治歷史進步性的表現,較其前輩具有更高的品格,同時也是出于它自身自由競爭的需要,他們選擇了“民主共和”與“法制”作為自己統治的經典形式。民主共和制不過是資本董事會的擴大,是資產階級的總董事會,對無產階級來說,他則是貼著普世標簽的資本專制。這一根本性的實質,經過30年的所謂思想解放,被中國精英卑鄙地掩蓋了美化了。
3,“法制”與“人治”的畸輕畸重,取決于階級斗爭和統治的需要。
社會現狀變動不居,階級斗爭形勢不斷變化,法律也不會膠柱鼓瑟一成不變。當既定的法律精神需要較大改變尚未形成新的規范時,當斗爭需要賦予執政者更大的自由專斷權之際,這時,就會突破已有框框的束縛,表現出“人治”的特色。當形勢穩定,統治階級就會把取得的成果用新的法律肯定下來強調“法制”。一般說來大破大立時代突出“人治”,穩定鞏固時代突出“法制”。劉邦破秦入關,廢除秦苛法,“與民約,法三章耳”;天下既定之后,就命蕭何“完善法制”了,漢承秦制也彼此彼此。上世紀50年代,法屬阿爾及利亞獨立運動風起云涌,第四共和國無力控制局面,1958年通過“全民公決”,建立了以戴高樂為首的第五共和國, 第五共和 特色是賦予了總統更大的權力,因此經常被左翼人士抨擊為“現代君主制”。如今,法國政黨斗爭中社會黨又提出建立所謂“第六共和國”的目標。蘇聯改革以反對“個人迷信”和“專制”、突出“集體領導”和“民主”起家,到葉利欽大權在握,就用炮轟議會的形勢實現鐵腕政治了。
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從馬錫五時代到建國制訂憲法逐步建立起來,后來出現新情況,毛澤東發現堅守和發展社會主義的主要障礙“就在黨內”,于是,“法治”“與時俱進”的問題自然提上日程,從而出現曲折艱難的“斗批改”。這個大破大立的過程,在右翼精英看來,就是 “人治”和“浩劫”。
4,“健全法制”中的悖論
馬錫五審判方式,在普世“法制”看來不過是“人治”,說法制也是褻瀆文明的“草臺法制”——所謂邊區政府的《條例》之類,它有“憲政”基礎嗎?“蔣總統”才是民主憲政,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十億人民選出的政府,改革了30年,至今在美國人和中國右翼精英的眼里,還未摘下“專制”帽子,與“市場經濟”一樣,還喁喁期待著人家的承認。當年的“邊區政府”本身就屬于“封建割據”,它有什么權利頒布合法法律?
毛澤東的“人治”專制,在文革期間發揮到了極致,老百姓隨便炮轟火燒奪權,連國家主席都可以批判打倒——這是精英30年打造的流行霸權觀念。
毛澤東走下神壇,大官小官都走上了神壇,不光“四大”,連上訪都動輒違法。文革期間“打倒國家主席”與76年“粉碎四人幫”比較,是非判斷在于事件的歷史性質,不在于執法程序。如果考究程序“合法不合法”,那就難于說清爽了。
撥亂反正之后,小平一句話可以將憲法中的“四大”和“罷工自由”廢除,首開不是中委而擔任軍委主席先例,以及后來的垂簾和南巡——是“法制”還是“人治”?
企業改革,對工人是“砸三鐵”“減員增效,下崗分流”“下崗買斷”,對資本則是“包”、“股” 、“改制重組”、MBO、“快賣賣光”,一個個企業就是這樣被人為搞得難以為繼,破產要賣,尚未破產的“靚女先嫁”也得賣。社會主義“完善”的過程也就是“產權明確”也即私有化的過程,30年改革過程也是不斷顛覆社會主義憲法的過程。所以要不斷地“修憲”。從程序講,“大膽地干”“干了再說”是嚴重違憲的。郎咸平稱之為“瓜分國企的盛宴”,這個“瓜分”的過程,既是顛覆憲法的過程,也是“健全法制”的過程——為資本和權力保駕護航,立法以保護其成果“神圣不可侵犯”也。憲法與具體立法活動的相悖運動,貫串始終,形成30年“健全法制”的一大特色。——這用法制迷信模式是解釋不了的。
一個悖論: “健全法制”是以“人治”為前提的——以“不爭論” 、“硬道理”和“不問姓社姓資”作為改革實踐中執法和行政的最高依據。這是法上之法,是凌駕于黨章憲法之上的尚方寶劍和金字詔旨,是高于憲法的“憲法”。不過,它沒有以立法的形式表現出來罷了。因為它反映了居于支配地位階級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他們的需求和意志,因之可以暢通無阻,自由精英從不質疑。至于它所采取的形式是否“合法”,那倒是次要的,實質不在這里。當過程結束目標實現之際,那時,將成果用“立憲”形式肯定下來,就“神圣不可侵犯”了。
5, “法制”與“民主”的現狀
毛澤東時代,以馬錫五為代表,是旗幟鮮明地為人民大眾司法,彼時“窮人”之所以能夠“強勢”,法律支撐腰桿子硬也。所以,劉巧兒和趙柱子、小兒黑和小芹以及喜兒們,才能夠獲得包括婚姻自主在內的翻身解放,不光掙脫封建枷鎖,而且也不會迫于生計去“三陪二奶”,淪為“金錢自由”的奴隸。
如今,打著普世旗號的司法,標榜的是超越階級的公正公平,但實際上卻是不折不扣地為資本“保駕護航”。“為富人執政”和“為富人執法”,在媒體評論具體事件中也時有出現。 “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過是輝煌的空話。
通化事件是工運,就小處說是通鋼工人維權、為生存的自發斗爭,大而言之,是東北工人階級挺身而出維護公有財產、維護公有制和堅持社會主義的斗爭,它必將青史留名。而當地當地司法當局,居然不遺余力懸賞緝拿“罪魁禍首”。通鋼百億的國有資產上下其手倫入盜賊腰包,不見他們調查,幾萬人無端被剝奪,不見他們調查,工人階級一旦挺身而出護廠了,他們就看見“刑事犯罪”了——這是為誰司法?
東北曾立法馬路汽車撞人白撞,從哈爾濱開始的各地寶馬故意撞死人,到杭州飚車斑馬線撞飛路人只判3年,繼之接二連三發生的飚車撞人案,重慶國稅局長“買處”治安處罰案,鄧玉嬌拒絕“異性洗裕”正當防衛被拘捕審判案,云南所謂“幼女賣淫案”,黑窯奴工,力拓事件降格處理,熱比婭等“保外就醫”,以及遍及各地的給予富豪的各式各樣的“超過民待遇”法規——這與馬錫五時代的司法有一點共同之處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批復》最為典型。原刑法第236條第2款規定的“成年男子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知其不滿14歲,均以強奸罪論”, 09年1月23日居然對該條款重新解釋:“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在這一解釋的庇護下,近年“嫖宿幼女”案越來越多,后來在輿論壓力下才不得不中止 。
國企“改制”,黑箱操作,從來不見司法主動調查;工人只要護廠,立馬調集特警“保駕護航”。去年廣州的見諸媒體的司法演習,就是以特警對付工人為主題。三人以上屬違法集體上訪,防范對付下層群體事件成了特警主要職能。
富士康血汗勞動,見諸西方媒體,中國《第一財經》記者報道,富士康老板起訴記者索賠3000萬,深圳法庭立馬立案并查封記者財產——卑躬屈膝,司法淪為資本的奴仆。
力拓案,迫于海外壓力,將胡士泰 “涉嫌為境外竊取、刺探中國國家機密”降格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卑躬屈膝,姑息養奸,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實際上是犧牲法律以遷就買辦政治。而精英居然撰文標榜《法律力量比政治大》,聲稱“以法律的語言和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尊嚴和利益,而不把具有政治色彩的‘竊取國家機密’納入力拓案之舉,贏得了外界的贊賞,更有利于維護中國的投資環境”,并因“更能得到國際社會的理解和認可”而沾沾自喜。——本身就是政治壓倒法律,居然有臉標榜這一“做法意味著在政治行為和經濟行為之間建了一道隔離墻”,顯示“法律力量比政治大”!真是中國精英普世“法治”的絕妙夫子自道。
二,法治與群眾的關系
在霸權話語中,群眾運動是與“健全法制”水火不容的極左的洪水猛獸,有句不容爭論的經典名言:“群眾運動從來沒起過好作用”。精英的霸權論斷是:“反貪腐必須走法制反貪腐之路,不能靠群眾式運動”。
這些經典話語經不起“爭論”和“實踐經驗”。
1,充分依靠群眾還是專業人員辦案?
“充分依靠群眾”是毛澤東法制改革的一個基本思想,馬錫五是到群眾中去辦案,《蒼天》表現得很生動,與時下越來越衙門化的法院形成鮮明的對比觀照。在“健全法制”的改革中,群眾靠邊站了,司法就是法官辦案, “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人民法庭”逐漸演變成為資本保駕護航的官衙。
依靠群眾是把群眾當主人,專業辦案是把群眾當阿斗。
2,群眾運動乃是無產階級民主與社會主義法治的嶄新形式和必要補充。
共產黨是靠群眾運動起家的,沒有群眾運動哪有革命的勝利!如果沒有從“三反五反”到“四清社教”對干部的教育,以目前愈演愈烈的腐敗之勢推導,能有這“光輝的60年”嗎?
自從國家產生以來,從來就沒有千篇一律一成不變的的法治,王道霸道、人治法治、法國模式美國模式、蘇聯模式中國模式,優劣長短看實踐效果。地主階級、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各有自己的法治形式。 “群眾運動”為什么就不能是無產階級創立的社會主義法治的一種形式或必要補充呢?
在常規之外定期給人民群眾一個更充分的民主機會,讓老百姓監督、考評和揭露自己的公仆,然后依法循章給予黜陟,也就是落實政策,事實證明,這是監督教育干部的的一個行之有效的極好辦法。群眾運動難道不是“依法”檢舉、批判,最后才由組織定案落實政策么?
3,群眾反腐是保證主人公仆關系不致異化的重要條件
毛澤東依靠群眾反貪,因為群眾對官員最為了解,誰優誰劣群眾眼睛雪亮,群眾發動起來,就是恢恢天網,就是明鏡高懸。這與如今專業人員自縛手腳的艱難取證是不能同日而語的。
毛澤東的依靠群眾反貪的指導思想,更在于端正公仆與人民的關系。群眾運動不光能有效地教育干部,同時也是為了鍛煉群眾,學會“自己解放自己”,不致變成阿斗。群眾運動是共產黨賦予人民監督公仆的權利,是人民監督官員的緊箍咒,是保證 “公仆” 不致蛻變為“主人”的重要條件。
所以,毛澤東身后,公仆要變成主人,首先要褪去這一“緊箍咒”——宣布“永遠不搞運動”。于是,通過“健全法制”,出現了干群關系的顛倒:從毛澤東時代的“老百姓就是我們的活菩薩”,轉型為“普世法制“時代的“你們這些人算個屁呀!”。
“專制人治”也吧,“個人崇拜“也吧,總之,毛澤東是最大多數群眾利益的代表,是人民民主的守護神。只有他,敢于放手發動群眾以監督干部, 不允許公仆變成老爺。也因此,掛著公仆名義的老爺們,提起群眾運動就心驚膽戰,對毛澤東恨之入骨。
4,實踐檢驗判斷是非
肖揚近日出版的《反貪報告》,“從審判的視角看60年的反貪軌跡”,是 “從群眾運動到依法反貪”的歷程,認為后30年才“開始走上依法治貪之路”,結論自然是今是而昨非。可惜這位最高法官忘記當年“解放思想”的一個原則:“實踐經驗”。
中國在毛澤東時代創造過歷史上最為清廉的吏治,毛澤東身后“依法治貪”,卻“治”出了古今中外罕見的腐敗,以致使以往一切《官場現形記》《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之類都相形見絀,變成小兒科。
群眾運動會出“冤假錯案”。運動反腐有不足,至多是“十個指頭與一個指頭”之比;脫離群眾的反腐無疑是九牛一毛掛一漏萬,是前赴后繼愈演愈烈。只要不懷偏見,是非曲直洞若觀火。
也是最高法的長官沈德詠副院長近日一次法治會議上承認:“當前,部分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漸泛化成普遍社會心理,這是一種極其可怕的現象。”
治國就是治吏。撥亂反正,健全法制,永不搞群眾運動,端正黨風,反腐倡廉,三年大見成效——“法制健全”30年了,“成效”如何?能經得起“實踐經驗”嗎?
人們看到的是腐敗愈演愈烈。毛澤東殺了劉青山張子善,教育了千千萬萬個干部。如今的貪官層出不窮,落馬方式無奇不有:有豆腐渣工程倒出來的,有小偷偷出來的,有二奶集體告出來的,有下雨淋出來的,有牽出來掛出來的,但是就是沒有司法主動“司”出來的——貪官大多是不幸“撞上槍口”落馬。
今日“法制”反腐之種種怪相叢出:調查取證像當年搞地下工作;貪官雙規需異地審訊,即使如此也避免不了公安部副部長給賴昌星通風報信;貪官落馬后當地媒體諱莫如深,往往是“墻內開化墻外香”只能見諸外地報道;同一官位前赴后繼……貪官坐牢也有超過民待遇,陳良宇坐牢每天伙食費200元,加上醫療費每月開銷成萬。
對罪犯改造方面,前后30年創造了成功改造人的歷史奇跡,包括把許多頑固戰犯,包括“末代皇帝”改造成普通“公民”。后30年,貪官層出不窮前赴后繼,刑事犯罪中,“二進宮”和“三進宮”已經成為炫耀和震懾人的資格。
三,煩瑣司法與金錢辦案
程序雖然不是本質,但也影響本質的實現。面對弱勢和強勢、草根和精英,越來越煩瑣的法律法規和司法程序,無疑有利于后者。多如牛毛的法律、法規、法案以及各種“解釋”,將勞動大眾排斥在法律之外,使之成為精英壟斷的專利,并將他們一并通過收費出賣給富豪和強勢階層。這就是煩瑣司法程式的本質。因此,明星通過律師代理大打“肖像”或“隱私權”官司,可以通過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甚至轟動全國,以放大名人效應;而以為民工被機器軋斷雙腿引打不起官司,往往迫于壓力只好忍氣吞聲接受老板一點施舍“私了”。珠三角富士康打官司堂堂記者尚且被玩弄于股掌之上,更不要說成千上萬的弱勢農民工了。珠三角的勞資糾紛,有地方政府旗幟鮮明地為資本保駕護航還不夠,法院還人為延長立案時間,使多數農民工因打不起官司而不得不放棄維權忍淚還鄉。
封建社會后期,積累煩瑣的立法和司法程序造就了一個專門吃司法飯的刑名師爺階層,從而在日益腐敗的司法中使打官司“產業化”。資本主義創立了律師制度,較之封建社會是一大進步,將官僚司法幕僚變為訴訟當事人的的法律辯護,是社會文明發展的表現。不過,對律師制度的評價不宜過高,不光司法的公平要受立法公平的制約,保護剝削和掠奪的法律無論怎么判決都不會是真正公平的;而且,高昂的律師收費制度本身就是向有錢階層傾斜的,權威律師天價費用更是窮苦人所不敢問津的。沈陽黑老大劉涌案,全國頂級法學家集群為之辯護,這就是普世司法公平的絕妙寫照。律師辯護制度是司法史上的一次進步,但它依然沒有改變訴訟實際上是雙方各種力量較量的實質。
近日某地一位法院院長對媒體講話稱,為了體現“執政為民”他們打算深化改革,以便“讓利與民”。與逯軍局長一樣,這位院長說的是實話:法院而能“讓利與民”,意味深長。
談到打官司,就回避不了一個“訴訟成本”問題。訴訟而有成本,在官司面前窮人與有錢人的平等就是空話。
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國家的職能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掌控的資源為人民謀福利,真正為人們利益保駕護航的司法,不應是高額收費的金錢司法。古巴朝鮮都是全民的免費教育醫療和住房,即使多數資本主義國家,也要利用稅收以保障國家發展社會穩定的公共開支。唯獨我們轉型接軌的特色中國,將 “脫鉤”“甩包袱”作為改革的方向,于是,就有了教育衛生投入不如非洲最窮國家的盛世怪象,這才在“上不起學”之外,多了個 “打不起官司”和“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盛世法治。
四,“司法獨立”不是實質問題
面對愈演愈烈的腐敗,右翼精英的解讀模式是把一切腐敗和社會亂相都歸結為改革不夠,沒有充分市場化,沒有實現“司法獨立”。
利用“體制”瘋狂掠奪賣國,再把種種亂相歸罪于“體制”,以便徹底顛覆“體制”分裂國家——買辦精英對中國問題的解讀和導向,無不包藏禍心。
中國的腐敗,是“司法獨立”不“獨立”的問題嗎?
中國愈演愈烈的腐敗是顛覆社會主義實現私有化“轉型接軌”過程中的必然現象,是“初級階段”官僚買辦資本瘋狂掠奪以進行原始積累階段的基本形式。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權之所在,利之所趨,不獨“黨政”為然也。時下的司法腐敗難道能夠比黨政為輕嗎?最高法檢和公安部,不是都有最高長官撞上槍口落馬嗎?郴州紀檢委書記曾錦春的尋租方式,不是很“獨立”嗎?商務部法規司長官立法腐敗案浮出水面不久,公安部長助理經偵局長鄭少東案接踵而至。鄭局長12月23日剛剛在全國公安機關經偵系統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代表部里講話,提出保駕護航新要求: “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各級公安經偵部門要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講究執法方式方法,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孰料20天后,他即因涉嫌中國重量級富豪之一黃國裕案,而被“慎重”雙規。
與名煙名酒的畸形高價可以當作官場腐敗程度的溫度計一樣,從公務員招考的報名比例,也能標示出官場不同系統的不同“含金量”——公檢法的“含金量”,是排在高端的。
多年前,山東的一位落馬院長從就有過 “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的豪言壯語,他不光養二奶,而且還專門吃人奶。
轟動全國的上海“楊佳案”,廣大網民的逆政府傾向,正是司法公信力下降的表現。
多年前,就有個流行的俗諺口碑: “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還說法制不健全。”——草民不會制作高頭文章,而他們的俗諺口碑往往超過煌煌高論,短短一句話,畫出 “健全法制”的尷尬現狀,謂之“寫照”,不為過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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