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者為了將自己的自由最大化,為了將自己的惡劣行為合理化,經常用混淆道德、輿論、法理、法律這四個概念的方法來為自己辯護。這四個概念有一定的聯系,存在一定的重疊。但畢竟有所不同,不能混為一談。自由主義本質上是一種法理(姑且不論這種法理正確與否)。社會上除了法理以外,還有其他規則。但自由主義者傾向于用法理取代一切規則,尤其是用法理取代道德。如果不能明確區分這四個概念,我們在與自由主義者辯論時就會感到有理說不清。所以我們必須了解這四個概念之間的區別。
道德是人對自己的要求。
輿論是人對他人的要求。
法理是人對法律的要求。
法律是人對他人的最低要求(或強制要求)。
下面舉例說明四者的不同。
孔子曰:“躬自厚而薄責于人。”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嚴以律己,寬以待人。”這句話體現了道德和輿論應有所不同。道德對己,宜嚴;輿論對人,宜寬。范跑跑丟下學生獨自逃生,輿論上可以諒解他。但這并不意味著范跑跑應該自己原諒自己。對別人寬容是有德的表現,對自己寬容是無恥的表現。別人該不該要求某人懺悔與某人自己該不該懺悔是兩個不同的問題。范跑跑顯然混淆了這兩個問題。
“嚴以律己,寬以待人”還反映了道德與法理的不同。法理要求公平。公平也就是要使用同一個標準。但道德要求對己嚴,對人寬。對己、對人使用了兩個不同的標準。所以道德是不公平的。
法理用于規范法律,道德用于規范自己。兩者應在各自的領域內各司其職。如果將法理用到道德領域,就會得出“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破壞了社會公平”的結論。自由主義者得出的很多反道德的結論都是用法理評判道德的結果。
范跑跑自稱是一個“追求自由公正的人”。但他不知道,公正只是一個法理原則,而不是道德原則。即使我們承認范跑跑是一個“公正”的人,仍然不能說他是一個有道德的人。舉個例子,“誰勞動,誰就應當享受勞動成果”,這體現了公平的原則。向災民捐款則體現了道德原則。但是,向災民捐款卻破壞了“誰勞動,誰就應當享受勞動成果”的公平原則。因為捐款使得本來應該由捐款人享用的東西被被捐款人享用了。如果將公正原則貫徹到底,就應該禁止捐款,因為捐款破壞了社會公正。
可見,泛法理化必將導致反道德。自由主義者的泛法理化傾向與自由主義者普遍底下的道德品質有密切的關系。
自由主義者還有一個常犯的錯誤,就是認為“如果法律是這樣的,那么你也應該是這樣的。如果法律不禁止我這么作,那么你也不應該禁止我這么作。”這種說法是混淆了法理和法律。人對法律的要求和法律對人的要求是不同的。法理禁止法律作的事不一定是法律禁止公民作的事。拿足球賽打個比方:比賽規則必須公平,不許偏向任何一方;但是,比賽規則并不禁止比賽者偏向自己的球隊。也就是說,比賽者要求比賽規則公平,但比賽規則并不要求比賽者公平。假如一個球員對對方球員說:“比賽規則是公平的,而你們希望自己球隊獲勝,這就是有所偏向,是不公平的,所以你們犯規了。”說這話的球員肯定會受到恥笑。但那些自命不凡的自由主義這卻經常在辯論中說類似的混話。
總而言之,自由主義者以法理為主要工具,將道德、輿論、法理、法律這四個概念攪成一團漿糊。人們的頭腦亂了,是非顛倒了,不知該不該對反人民反國家的行為進行懲罰了,自由主義者也就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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