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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江釣雪:評“沈陽中院解釋夏俊峰殺人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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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一案的死刑宣判與執行,歸根結底還是為了某些特定階層的利益。維護一種既定利益格局與城市秩序的特定人員被殺,而由維護的對象作出法律判決,又怎么會考慮夏俊峰這個挑戰既定秩序的罪魁禍首利益?

  該怎樣看待夏俊峰事件?

  ——評:“沈陽中院解釋夏俊峰殺人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據騰訊新聞轉發 人民網 [微博] 2013-09-28 17:25:

  “沈陽中院解釋夏俊峰殺人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http://news.qq.com/a/20130928/006294.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最近一段時間,由借堂而皇之法律之名而作出的幾次審判格外引人矚目。濟南審判最終以無期刑罰昭告世人,李xx強奸罪成立獲刑10年,還有沈陽小販夏俊峰被判死并執行死刑等等,按說偌大個社會,出了個把殺人案或是強奸再或是無期裁決都應為正常,但上述三案卻分外引發人們熱議。為什么?

  也有關于上述各案的網絡熱議粉彩各顯,綜合各種觀點來看,普遍認為濟南審判明顯歪曲案件性質,轉移與蓄意隱瞞一種顯著意圖的司馬昭之心;而李xx強奸案的成立與過分被渲染,卻又與其父唱紅而成眾矢之的不無關系。此前的唱紅打黑倡導者被以“三宗罪”收了進去,且為終身監禁;另一個享譽全國的紅歌歌唱家幾十年唱紅卻不料得今日“被唱出”了一個強奸犯兒子。如此巨大反差結局的出現,多么富有戲劇性,又絕對具備了最徹底顛覆性與莫大嘲諷性,恰似人為蓄意導演出的一樣。巨大的社會喧囂之后,一個冷冰冰的聲音好似如雷貫耳:讓你們唱紅,最終是不見天日,再讓你們不幸!……而于此之外的夏俊峰殺人案,又好像彰顯一個更冷冰冰的現實:普通的小民百姓,要想活著都是那么的難。逆來順受了,活著真難;在屈辱與艱難茍活的痛苦抉擇中,也許還面對了欺凌、暴打與奇恥大辱之后忍無可忍了,暢快淋漓的發泄了,死神向你張開了懷抱。

  或曰:這是一個怎樣奇異的社會?

  還需從所謂法律演變看“特別是”社會變異。

  最近幾天,從已為絕對社會熱點話題的幾次審判,導致網絡熱議頻現。而所有結果大多卻不約而同指向了對以所謂法律名義出現的裁決者的譴責與攻擊。我們知道這還是在近期出臺了網絡管制舉措與實質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的輿論河蟹維穩手段等條件之下而產生的。但人們卻都長了一張嘴巴,更還有著一個可以獨立思考的大腦,對已經產生的系列事件又不能不產生自己的看法與想法。這就又回到了那句著名的話:讓人講話,天不會塌下來,自己也不會垮臺。不讓人講話,那就難免有一天要垮臺。倘以此而論,要不是自己心虛的緣故,又何怕人們開口講話?

  我們在此只談夏俊峰一案。

  依照沈陽中院的這個解釋,無論是公訴機關證言,夏俊峰之妻證言還是現場附近的證人證言,都導致法院認定夏俊峰不具有正當防衛的理由與情節,所以,不能認定構成正當防衛。這個解釋也披露,夏俊峰“始終供述行政執法人員對其并無毆打行為,其是自愿隨同執法人員到勤務室去解決問題”的,這就出現疑問了。他一個擺攤小販,既然行政執法人員對其并無毆打,他更還是自愿去解決問題的,卻怎么在解決問題的時候轉而殺人、傷人?出現這樣結果只能有以下幾種可能:

  1.夏俊峰所謂的供述是假的。而行政執法人員絕對對其有毆打情節,才致使其忍無可忍下出手傷人、殺人;2.夏俊峰明顯具有精神病;3.夏俊峰不想活了。

  既然沈陽中院所作解釋明確否認了第一點可能,那么,只有后兩種可能了。但直到夏俊峰被處決,也未聽聞家屬表露出其有精神病,倘有,精神病患者殺人是可以免死的,也無須張晶到處奔走上訪以求改判了,只要拿出精神病這一個理由,夏俊峰也能免死。倘沒有精神病,卻又怎么對方既沒有毆打自己,而自己一個小販,明明是自愿去解決問題的,怎么一反常規作出殺人之舉?這要不是精神病,那么,明顯是根本就不想解決問題,只想殺人泄憤。而倘若不是精神病,一定會明白殺人是要償命的,更何況是兩條人命,一個重傷?那就只能證明他不想活了,或是實在活得不耐煩了。

  而他為什么不想活?他不具備求死的動機。家有賢妻,還有一個聰明好學,很有前途的兒子,這一切才是他含辛茹苦、歷盡艱辛而要活下去的理由。因為有希望,兒子就是他對生活的最大希望寄托。所以,我們看不出夏俊峰有任何不想活的動機與理由。但沈陽中院的最終判決讓人們難免認為夏俊峰是確實不想活了。而采信沈陽中院的判死理由,又否定其有精神病的可能,得出的唯一結論就是夏俊峰自己找死,臨死還打了兩個墊背的。而這兩個墊背的又確實很冤,本來是幫夏俊峰解決問題的,又沒有毆打等其它故意激怒夏俊峰的情節,在夏俊峰不想活了心態驅使下,先其一步去地獄報到了。想必他們三人在泉下還會有故事的。

  從有關夏俊峰更詳細的個人披露得知,夏俊峰沒有不良前科,他們一家活得很累,但即使這樣也沒有導致他有任何違法的動機與事實。這說明什么呢?說明夏俊峰殺人之前還是一個守法公民,是一個所謂河蟹盛世的順民。但這樣一個順民卻作出驚世之舉:他不想活了,他實在活得不耐煩了,臨死前還拉了兩個墊背。無論這樣的推理站得住還是站不住腳,但依照法院的判決理由也只能得出如此認識。畢竟此還為一級政法機關,所以,我們姑且采信也必須采信這樣的認識。而照此推理結果就是,夏俊峰這個曾經的順民不想活了。理由是什么?也許是活不下去了;也許是活得實在太累、太苦,不堪再忍受了;也許是活得實在不耐煩了,也許還有其它。一個能令夏俊峰這樣的順民都不想活或是活不下去的社會又該是怎樣的一個社會?還想說,今日尤是夏俊峰事件,而一旦再無限催生與釀變出夏俊峰現象:不想活的同時還要拉上幾個墊背,畢竟”特別是“社會如夏俊峰這樣的能以億萬計,那么,你還敢往下推論嗎?

  據盧麟元先生文章披露一個數據:

  財富多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財富:45%;

  財富少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財富:1.4%。

  這樣的數據怵目驚心不?該明白為什么不遺余力維穩與河蟹的原因了吧?而一個社會要真正做到和諧穩定,是要靠社會分配促成的。而決不是靠權力維穩做出來的。果真是一個執政為民的政府,又如何需要怎樣不遺余力地對民眾頻頻揮起的強權力大棒?

  但若是一個與人民已然拉開距離的且還不斷無限增大距離的政府,除過這堪稱為黔驢技窮的最后強制力手段又還能做什么?但且試問,倘使這一設定成立,這樣的局面又還能苦撐多久?還想在此提醒一點:畢竟統治者與人民的眾寡實力之比太過懸殊。雖然有號令做夢的誘導與忽悠,但是人民的感同身受之體現與日漸而生的覺醒,使得再想依靠判死與長期關押的刑罰達到恐嚇與威懾之目的,非但是收不到預定之效,大抵是結果將會恰與之相反。

  近期,通過幾次所謂的依法判決,使社會絕大多數人的心情由期待、觀望一下子降到了冰點。飽受關注的濟南審判,其結果導致眾叛親離、離心離德已不值得再爭論,相信它的遠期效應也將逐漸顯現出來;李xx案葫蘆僧斷葫蘆案的極強烈傾向性做法也早淪為天下人所不齒的笑柄;而沈陽小商販夏俊峰昨日被執行死刑,又為更多人們降到了冰點的心上再蒙上一層寒霜。尤其是濟南與沈陽兩次審判的針對對象可謂天壤之別,但卻又有著性質上的同一性。前者是動了“特別是”權貴的利益蛋糕,后者是因不堪忍受欺凌而負氣手刃特色權貴利益階層的看家護院走狗。所以說所謂的同一性便是都觸及了權貴的痛處,所以,利用所謂依法治國之名,揮起法律的大棒就是一個業已變異的上層建筑使用國家機器與政權暴力工具而必須做的事了。而在此絕無任何意義的人民意志體現與專政工具所作的憐憫與顧護弱者的傾向性宣判。哪怕是僅為一種假惺惺姿態的表演也沒有。

  法律是冷冰冰的。而由所謂法律意志得以體現的社會更是冷冰冰的。這里毫無任何的同情與憐憫因素,這其實客觀反映出特定人群的利益顧護與歸屬決不容遭受任何侵犯。

  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法律還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必須明白,在經濟社會中,由于階級利益的根本對立,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社會各階級共同意志的表現,而只能是在經濟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反映。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在剖析資產階級意識形態時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我們承認,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一定階級的意志是由它所賴以生存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就是說,法律不是什么“自由意志”、“絕對精神”,歸根結底,它是統治階級的經濟利益和要求的反映。

  由此可知,薄熙來在重慶唱紅打黑,還不是促使被倒的關鍵原因。正是他倡導的“分蛋糕”,觸及了特色權貴利益階層的利益歸屬。而特色社會的特定產物——城管,雖說它也是由“特別是”以后的社會底層力量所組成,但它的職責所屬將其定位為為了維持自身生計所迫而從事“職業打手”的可悲角色。它也由此衍變為想依靠城市消費謀生的下崗工人與進城農民等等城市弱勢群體的驅逐者與生死對頭。即以夏俊峰的現實情況而言,在面臨極大生存壓力的逼迫下,他沒有選擇從事非法職業,而是靠擺攤的微薄收入勉力維持生計。但此與城管的權力職責卻不免出現沖突了,都是為了吃飯,不同在于,城管背后有國家機器為支撐,而夏俊峰們只能依靠躲、避、逃、磨等“游擊”戰術來應對。但2009年5月16日,躲之不及與避之不過的夏俊峰被沈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后夏俊峰隨同執法人員到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接受處罰。也就在接受處罰的時候,夏俊峰手刃兩人,傷及一人,于是,他的命運因之而發生了改變。盡管她的妻子四處奔走,甚至到北京上訪,也沒有改變死刑的最后降臨。城市是人民的城市還是飽食終日、無須為蠅頭小利飽受驚恐與白眼甚至是城管暴力的“先富”者的后花園?我們可以預想,夏俊峰在特定場所接受所謂城管處罰時一定遭受了暴力與不堪忍受的凌辱,所以,才導致他意氣用事而釀成命案。但最終死刑量刑沒有考慮與提及這些情節。3個因此而殘缺的家庭,但導致命案與慘案發生的原因是什么?

  即如沒有私有化改革,無論是夏俊峰還是本案中的城管人員,他們還能遭遇今日這樣的悲劇命運嗎?無論所從事的職業怎樣的有別,又怎樣的容易產生敵意,但他們卻仍擺脫不了共屬“特別是”弱勢群體、同為“特別是”所謂發展代價的可悲命運。而制定這一規則的特定人群,他們在享有了巨大利益分配的同時卻不可避免要制造出如此的社會底層弱勢之斗、之傷、之裂變,他們才是這個悲情社會一切肇惡之始、罪惡之源的始作俑者!他們才應成為全社會正義審判的眾矢之的!

  夏俊峰一案的死刑宣判與執行,歸根結底還是為了某些特定階層的利益。維護一種既定利益格局與城市秩序的特定人員被殺,而由維護的對象作出法律判決,又怎么會考慮夏俊峰這個挑戰既定秩序的罪魁禍首利益?

  薄公被判無期刑罰,雖說出乎一些人們意料之外,但卻在“特別是”情理之中。他此前的重慶探索分明是要顛覆一種既定社會的利益分配規則,一旦容許這樣發展下去,這個社會還怎么作“特色”發展?特定階層人群的利益又怎么持續作維護?如果能對夏俊峰死刑作改判,又怎么保證城管執法的不可挑戰性?而無論是“分蛋糕”的廣大底層民眾,還是如夏俊峰這樣的城市弱勢群體,你們只好成為“特別是”的發展代價了。試圖對現有社會格局作出任何挑戰,結局就只有且待“特別是”法律來說話了。

  而從某種意義來講,所謂法律也是專政手段的一種。誰來行駛專政權利,對誰進行專政,通過濟南、沈陽兩次審判不是很顯而易見嗎?

  也不要以為政治只是“特別是”高官們說了算,而與地層老百姓無緣。其實無論是剛過去的濟南審判還是夏俊峰被判死,都不過還是政治的特定表現。其實,無論愿意與否,政治是所有的人們躲也躲不過的。政治的最根本體現方式還是利益的歸屬與分配,而法律的階級性體現還無非是為特定政治目的服務的。但若是為社會底層與弱勢者爭得利益的人被所謂法律判罪,而人們竟而能冷漠置之,抱定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態度,又怎么保證再能有為“特別是”弱勢群體謀利益的人出現?夏俊峰死了,倘若只當做茶余飯后的談資而仍然無動于衷,對于這個特定社會的更多數人們來說,誰又能保證自己不成為下一個夏俊峰?

  呵呵……依法治國。法律開始走上前臺發生作用了。而所謂法律的概念與本質即是:法律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的總和,是保護、鞏固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實現階級專政的工具。而此才是這個“特別是”社會的本質。無論是濟南審判還是夏俊峰之死,都不過是“特別是”法律的體現方式罷了。以所謂法律做套,通過強制力手段,讓每個人都鉆進去,循規滔距做“特別是”順民百姓,無論是所謂“發展代價”,還是所謂“文革余孽”,都是被打擊對象。

  一個特定社會的經濟基礎變了,上層建筑必然隨之改變。這不以任何人為意志而發生轉移。也休要以為或是奢望所謂的依法治國會對最大多數人民有利,它只不過是統治階級為達到一種既定目的而必須依靠的手段。呵呵,等待、期望、還有做夢,旁觀,無論怎地,還是趕快醒過來的好……

  關鍵字:特別是 法律 夏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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