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作為中央政治局委員,是黨的高級干部。對他的判決,不得不引起我們對黨今天的干部政策的一番思考。幾十年來毛主席的干部政策從來都是從發展和培養的角度來對待每一個干部的。對于在工作中犯了錯誤的干部,黨的方針就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我們現在就根據黨的這個一貫的原則,來分析一下,薄熙來問題的處理,對他本人的影響以及它的社會效果。
先來談談我們今天對薄熙來的判決對薄熙來本人產生的教育和影響。我們不得不說,總的來看恐怕是消極的,是對干部的無情打擊,而不是積極的鞭策。為什么這樣說,首先我們從判決中看到薄熙來的錯誤共有三條,其中主要的兩條受賄和貪污罪,都發生在十年之前他在大連任職的2000年至2002年;反而他在之后的商務部和重慶擔任重要職務時都沒有貪污和受賄的問題。從這一實際情況出發,我們能認定薄熙來是一個貪污分子嗎?我認為是不能這樣認定的。只要有正常思維的人都會提出這樣的問題?為什么他在2002至2012的十年中沒有一點貪污受賄的行為呢?他是自覺改正了呢?!還是作為一個高干在行為上更加檢點了呢?!如果他已經自覺改正了,還需要重錘來敲嗎?!這樣的干部還不能信任和重用嗎?!為什么要一棍子打死呢?!這究竟是資產階級的政策還是無產階級的政策呢?!
關于薄熙來的濫用職權問題,這應當是一個突發事件。不是他一貫的目無法紀,不按憲法和黨的規矩辦事。一個突發事件產生,處理是否得當是可以討論的,因此而定罪本身就是不妥當的。誰在突發事件面前都可能有處置不當的情況,這是難免的,例如在汶川地震的救災過程中,溫總理不是也忽視安全地讓空降兵從一萬米的高空冒險跳傘嗎?對這樣的處置,人們多有不同意見,但并沒有因此而定他濫用職權罪,何況王立軍這件事本身就很蹊蹺。王立軍本人是重慶市的副市長兼公安局長,他不是一個未成年人,他的叛國行為怎么能讓薄熙來承擔責任呢?實際上王立軍的問題性質非常嚴重,可以說比薄熙來嚴重一萬倍。對他輕判,就是一個極為嚴重的政治問題。法院對王立軍輕判而對薄熙來重判,說嚴重一點,這本身就是一個階級立場和感情的問題。
再從判薄熙來貪污、受賄的事實來看,主要的證據都是間接的。主要的證人都是“犯人”,證言都是“口供”。對于犯人本人的定罪都不能主要根據口供,對他們指認的人定罪就可以主要根據他們的口供了嗎?!薄熙來的命運就系在谷開來的嘴上?如果谷開來說:“這些瓜爹都不知道”,薄熙來是不是立馬就沒有貪污、受賄罪了呢?!這不是也太不靠譜了嗎?!好像兒戲一樣!
再從對薄熙來判決的社會效果來看,首先對黨的好干部的影響決不會是積極的,他們會迷失方向。對薄熙來的判罪,說明了一個黨的干部,不管你干了多少好事,只要在工作過程中,出過一點錯,都可以被想整你的人抓住把柄置你于死地,你為人民服務的人生安全都得不到保證,你還能安心把你的革命工作做好嗎?!在階級社會,為勞動人民服務,不得罪黑社會和各種反社會主義的力量是不可能的。那么誰還敢主持正義來維護人民和國家的正當利益呢?!可見這個判決打擊的不僅是薄熙來一個干部,而是真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但是在大風大浪中,難免會犯一些錯誤,而自覺在實踐中不斷改正自己錯誤的好干部。使他們縮手縮腳,不敢大膽工作,看不到自己光明的前途,和當前習總書記對干部的重在教育的政策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馳的。
從歷史唯物主義的史觀出發,在階級社會我們每一個人都在一定的階級地位中生活,他的思想行為的形成絕不是孤立的,是與他生活的社會和客觀環境分不開的,并不完全決定于他的主觀愿望。因此與資產階級形而上學的觀點不同,無產階級不會把一個人無緣無故的看成絕對的壞或絕對的好,總是把他思想的形成與他生活的客觀環境聯系在一起,認為只要客觀條件改變,人的思想就是可以改造的。正能量占主導的人可以在一定的幫助下自覺地改造自己;負能量占主導的人,可以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強制下,得到改造成為新人。因此在對人的改造中我們首要的是分清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在薄熙來的問題上首先要分清的是他與人民的矛盾,是人民內部矛盾?還是敵我矛盾?如果是人民內部矛盾,就不應該送到專政機關去處理。
改造社會——最主要的、最艱巨的任務就是改造人。而在科學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毛主席這一代無產階級革命者,對此總是充滿信心的。對于我們工農自己隊伍中非無產階級思想的改造,取得了翻天覆地的成就。魯迅筆下的阿Q、祥林嫂和閏土為代表的中國農民的典型,到了毛主席領導的革命隊伍就變成了千千萬萬的劉胡蘭、張思德和董存瑞。中國的革命就是在革命的實踐中改造和培養自己的無產階級的干部和戰士的過程中取得勝利的。毛主席始終認為黨的干部是黨最寶貴的財富。當然無產階級專政對日本戰犯和對溥儀、國民黨戰犯的成功改造更是最有說服力的。
這一切都說明了,無產階級的干部政策決不能離開對干部思想改造的思考,更不能成為培養干部和干部思想改造的負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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