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好奇:不知如何執行“判決書”第三條“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位于法國戛納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圣喬治別墅(Villa Fontaine Saint Georges, 7 Boulevard desPins 06400 Cannes France)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繼續追繳”——證明“追繳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予以沒收”——證明要求是“不掏腰包,徹底白拿”。
如果該房產現在的合法擁有者與判決書的被告人是同一個人,那“追繳沒收”早就應該完成了,哪里還用得著“繼續追繳”?“繼續追繳”本身就證明里頭有文章,而且可能是大文章。
如果該房產現在的合法擁有者與判決書的被告人不是同一個人,那一個子不掏就把人家的房產“予以沒收”會導致什么結果?更重要的是,這豈不等于直接推翻了判決書的有罪認定?
如此判決實際牽涉到一個主權問題:中國濟南法庭的判決,法國當局認帳不認帳?如果法國政府不認帳,那豈不等于說中國法庭的判決必須經過法國政府的批準?豈不等于把中國的內政司法權交給外國政府?豈不是另一種“治外法權”?
如果找人花錢買下這處房產再轉交給中國政府“追繳沒收”以保全面子,那這個判決豈不成了世界性笑料?
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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