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南按語】
這是一封寫于2009年10月10日的舉報信,信直接寫給了時任總理,一并發給了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并魏成林局長。
信中所反映的問題重大,事關法律的嚴肅性,直接在責任人任與潘。
舉報信懇切地談到,從法律的角度講,土地閑置兩年及以上,應當依法收歸國有,即,也是國家“時效取得”的一種,民源大廈項目閑置10多年,從法律上講,就應當依法收歸國有而屬于國有資產。舉報人認為,該宗土地本來就是劃撥的方式取得的,更易于收回。但掌管土地執法大權的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門,遇到強勢,折劍而歸,致使約50多億的國有資產流失到了外國人手中!
舉報人爆料:任志強神通廣大,拿到該閑置10多年的項目用地后,于2007年繳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注意:按照法律法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公開拍賣),馬上轉給小潘。小潘這一單,得到約50億土地利潤。
弱弱地問一句:這封舉報信如果內容屬實,今天依然有效嗎?
——————————
舉報信全文
(稱謂略)
北京市光華路南側即世貿國際公寓小區南側,為建筑面積4萬余平方米的“民源大廈(現光華路SOHO2)”屬1993年至今的一“爛尾樓”工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依法收歸國有,但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每年只將其他一些未按期開發的土地收歸國有,卻一直沒有將該宗土地依法收歸國有。
我們認為,屬于北京市國地資源局的行政不作為,特舉報,
請依法收歸國有,理由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第6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26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北京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1年以上(含1年)的。”
第8條規定,“土地閑置滿2年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以無償收回。”
第9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閑置滿2年,土地使用者全額或者部分支付地價款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閑置土地:(一)開發建設前期工作準備就緒,資金落實,已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重新確定開發建設時間,限期動工開發建設,限期不超過1年。半年之內不能動工開發建設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對土地實施綠化等環境保護措施;限期期滿仍未動工開發建設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收回閑置土地。”
據上,原民源大廈項目用地,自1993年起,至2008年,該宗國有土地一直被閑置著,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具有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權的職能部門,正是由于其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該依法收歸國有的土地,沒有依法收回,導致約50億的國有資產流失給外國人,致使第三人野力公司、潘石屹SOHO(中國公司)2007年開始沒有任何政府批文,即開始違法施工,違法將原土地上的違法建筑物拆除,并深挖20余米,并逾越建筑紅線近10米,將代征的公共綠化、公共道路也作為自己的建筑用地深挖,已經嚴重危及到我們住宅安全。
如果不是潘石屹的公司,換作是其他沒有勢力的小公司,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可能早就依法查處了!為什么中國政府和中國法律在外國人面前,在財大氣粗的有權有勢者面前,卻軟作一團,折戟而歸!難道非得讓13億中國人民都要“枉作中國人”、“一輩子不再作中國人”嗎?!
因此,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條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的規定,特提出如上舉報,請依法將該宗土地收歸國有,以阻止國有資產披著“合法”的外衣,堂而皇之地流失到外國人手中。
舉報人:陳界融等14人(簽名略)
2009年10月10日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