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富人當走狗當得理直氣壯的法律黨
黎陽 2011.11.2.
魯迅說:“假如指著一個人,說道:這是婊子!如果她是良家,那就是漫罵;倘使她實在是做賣笑生涯的,就并不是漫罵,倒是說了真實。”
如果指著一個人,說道:這是富人的走狗!如果他不是,那就是謾罵;如果他實在是給富人看家護院的,那就并不是謾罵,倒是說了真實。
最好玩的是有的人你說他是走狗,人家不但不生氣,而且很自豪;不但很自豪,而且把狗當成自己的形象到處貼,以狗為師,以狗為榮,以狗為準……這等狗眼狗志狗境界實在是舉世無雙。
我曾說律師是狗:“只要是私有制,律師就不過是一群狗——誰給錢替誰效勞的走狗。更確切地說,是有錢人花錢雇來的專用走狗——法律走狗、法律打手、法律娼妓、法律奸商,法律流氓,帶執照的法律無賴,強詞奪理、胡攪蠻纏的專業戶,誰給錢就說誰有理,沒理攪三分,得理不饒人。婊子認錢不認情,誰給錢跟誰上床;律師認錢不認理,誰給錢替誰幫腔。二者在認錢不認人這一點上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婊子不會聲稱自己賣身是‘為了道德,為了我們心中那一份愛情’;律師卻死死咬定自己賣身是‘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婊子拿了錢賣了身之后不會給自己立‘貞節牌坊’;律師拿了錢賣了嘴之后還非要給自己立‘正義牌坊’。可見婊子的操守比律師高尚得多。”(2011.10.12.《亂中國者必“法律黨”》)
我實在低估了“法律黨”的無恥和臉皮之厚——不到一個月陳有西就來了個對號入座不打自招,不但撰文承認自己就是要為富人服務,而且很自豪地用狗作為“保護富人”的象征性圖騰。(陳有西:中國民營企業的司法風險,2011-11-1《中國改革》2011年第11期)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739714bb-4884-4940-8860-9ae80181c479&itemID=c6cf2dec-a1b9-4d63-af29-9f8e0184d915&user=10420
我一開始還有點百思不得其解:直言不諱以圖明誓要給富人當走狗,不但絲毫不覺得難為情,而且還如此理直氣壯,這“法律黨”的“精英”是不是腦子進水了?等回過味來才發現人家其實很現實:陳有西的公司半個月收入三千萬,楊金柱一小時收費五千塊,無罪辯五十萬,有罪辯三十萬(楊金柱博客:北海作家無為:裴金德案庭審旁聽見聞流水帳之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dum4.html)——不為富人而為窮光蛋服務哪有這種好事?笑貧不笑娼,抓住老鼠就是好貓,只要能發財,給富人當狗有何不可?你笑人家是走狗,人家還挺自豪:當走狗也得有資格,沒陳有西楊金柱那兩下子你想給富人當走狗人家還不要呢。
陳有西們的這副“狗志圖”實在有教育意義:別再做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春秋大夢了。楊金柱“無罪辯五十萬,有罪辯三十萬”的價碼把問題說得透極了:只要給五十萬,有罪也沒罪。反過來說,如果拿不出這五十萬呢?沒罪也有罪。什么法律不法律,有罪沒罪全看有錢沒錢。
由此可見法律是商品,律師是商販,是有錢人花錢雇來的專用走狗——法律走狗、法律打手、法律娼妓、法律奸商,法律流氓,帶執照的法律無賴,強詞奪理、胡攪蠻纏的專業戶,誰給錢就說誰有理,沒理攪三分,得理不饒人。陳有西的文章既然挑明了要為富人當走狗,那么他豈肯承認富人會犯罪?又豈肯依法辦事?什么法不法,全是討價還價的籌碼。
既然如此,那就不必對“法律黨”們“公平正義”、“捍衛人權”、“司法公正”、“糾正冤案”之類聲嘶力竭當回事,那不過是履行替富人當走狗的義務、贏得賞賜的剩骨頭所必須的裝腔作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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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中國改革》法律黨的狗圖騰
中國民營企業的司法風險 作者:陳有西
來源:《中國改革》2011年第11期 本站發布時間:2011-11-1 19:32:20
在一些地方,司法權介入民事主體間的利益博弈,用司法強權,為自己的關系人服務
中國民營企業的司法風險問題,隨著中國《刑法》的連續八次修正,大量增加了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犯罪條款,加上行政權普遍用司法手段干預民營經濟,而變得突出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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